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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政政策(在乡老复员军人、老残疾军人遗孀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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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老复员军人、老残疾军人遗孀生活补助
依据:《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3号)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一、发放生活补助的对象:
1、领取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日前入伍)病故后,其配偶(也称遗孀)本人无固定收入的;
2、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不含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病故后,其配偶(也称遗孀)本人无固定收入的。
二、发放对象的身份认定依据。
1、遗孀本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2、遗孀本人二代身份证(18位)。如无身份证请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出“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18位数身份证号码)即可。
3、户口簿(能反映出夫妻关系)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反映遗孀夫妻关系的证明(原件),如派出所查无依据不可出具的,可由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村(居)有关负责同志要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盖章。
4、病故复员、残疾军人的复员(残疾)军人证明书复印件(加盖村居公章)或复员、残疾军人档案以及生前领取定补、抚恤金手续、花名册等资料。
5、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复员、残疾军人遗孀无固定收入证明(原件),村(居)有关负责同志要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盖章。
三、所在村(居)委会初审。
收取病故复员、残疾军人证件或复员,残疾军人档案等资料、遗孀的书面申请、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或其它能够反映遗孀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1寸半身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照片背面注明姓名及村组名称)3张、出具的遗孀无固定收入证明(原件)统一交民政科。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和老残疾军人的遗孀不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范畴,不享受重点优抚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落实后的对象参照我市城市低保月标准全额发放生活补助(执行时间:自审批之日起次月享受),以后,随着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相应提高。
优抚对象丧葬补助
1、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残疾军人享受生前抚恤金标准12个月;“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日以后病故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参战退役人员享受生前抚恤、补助标准6个月。(即优抚对象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分别补足12个月、6个月)
2、办理丧葬补助费的手续和程序:凭优抚对象的火化发票和继承人申请,由民政科会同财政所在优抚对象死亡的下一个月5日之前填写市财政局印制的优抚对象减员表,报市民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各乡镇财政所通过“一折通”发放丧葬补助费,同时作减员处理。
3、因战、因公、因病的一级至四级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配偶可享受“三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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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理赔程序
依据泰民(号文件精神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出院后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将住院的病历、出院小结、住院发票、用药清单和民政发放补助的“一折通”存折复印件(有账号的一面,一折通的姓名要与身份证姓名相同)、身份证正反复印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医药费结算明细单(加盖医院公章)及参保人员的保险卡及时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公司理赔处(地址:泰兴市鼓楼南路210号一楼9号柜台;联系人:孙秋萍、高海蔚;联系电话:613495)或到黄桥人寿保险办事处(联系电话:、电信局南侧路东)
城乡低保、农村五保
依据泰兴市民政局(2008)76号文件精神(、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二、保障标准:我市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70元/人&#8226;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80元/人&#8226;年;凡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均以家庭所有收入核定计算。对确无任何收入的家庭,实行全额补助;对尚有部分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保障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确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具体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双亡的祖父母、外祖父;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分立户口的,在申请低保时,必须由父母提出申请,随父母家庭收入计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二)拥有并使用各种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缺陷补偿且经营性活动的代步机动车除外)的家庭;(三)购买或经常性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四)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和收藏高价值物品的家庭;(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报酬的家庭;(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七)拒绝配合村(居)委会及管理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家庭;(八)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或类似于毒品)经教育不思悔改的居民;(九)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且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居民;(十)参与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共设施、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居民;(十一)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应得合法收入的居民;(十二)外地在本地就读的学生;(十三)各类服刑、劳教期内人员;(十四)其他认定不予保障的人员。
五、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正规就业收入的核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单位盖章;对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金的人员或月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有效证明后,按其实际领取的收入核定。非正规就业收入由村(居)委会对照参考标准入户调查后出具相关证明。
六、审核工作程序:审核工作必须按照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审核的步骤实施。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一式二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退休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病情诊断书、就业收入、劳动能力等状况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2、村(居)委会初审。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及提供齐备所需证明材料后,村(居)委会对材料初审然后指定专人对该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填写《泰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登记表》和《泰兴市农村低收入家庭调查表》(调查人、村(居)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后,形成村(居)民代表会议记录(评议记录由村(居)民代表、记录人、村(居)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并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情况填写“公示表一”在本村(居)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7天,对无异议者,填写《泰兴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由填表人、村(居)委会主任、村支部书记签字后加盖公章后连同所有的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3、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公示表二”在镇、村(居)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初定享受金额),群众无异议者,由乡镇分管领导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一并将材料上报市民政局。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大病住院医疗救助
为切实做好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大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泰民[2008]71号文件精神,作以下情况说明。
一、救助对象和范围:1、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下列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1)农村五保户;(2)城乡低保家庭成员;(3)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成员(原则上一次住院后用去医疗费40000元以上);(4)享受40%救济费的在乡60年代精简老职工。2、范围。上述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可享受医疗救助:恶性肿瘤(癌症类)、急性心肌梗塞、脑溢血、脑梗塞、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慢性重症肝炎、红斑狼疮、肝硬化引起的消化道出血。
二、救助标准: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因患大病住院,在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市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或经合管办同意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个人实际负担超过1000元的部分,可申请医疗救助。
三、救助程序:1、申请。凡要求救助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后签署意见,由村居安排专人于每月12日前报镇民政科。申请材料主要包括:(1)本人书面申请书,内容有:家庭成员概况及收入情况、需救助理由;(2)填写《泰兴市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一式三份;(3)农村合作医疗已报销费用结帐单原件;(4)五保证、低保证、家庭贫困证明(村居主要负责人签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磁卡等原件及复印件。2、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市民政局审核。
四、申请农村贫困家庭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同时取消其申请医疗救助资格。
五、自日起执行。
百岁老人营养补助
1、对象。年满99周岁的老人即可享受营养补助。
2、程序。填写泰兴市百岁老人审批表(一式三份),表内户籍所属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户籍所属地派出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户籍所属地镇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老龄委审批。
3、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三份。
婚姻登记有关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带齐双方的户口薄、二代身份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泰兴市南二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行政审批中心东侧民政局楼下)。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2006年省民政厅、公安厅等七部门的意见,自日起,任何人不得擅自收养弃婴遗弃儿童,确需收养的,需符合收养条件,到泰州福利院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凡是社会上的弃婴、遗弃儿童一律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负责查找其亲生父母,如实在找不到亲生父母,由公安机关将弃婴、遗弃儿童移交泰州福利院。
城乡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自城乡义务兵入伍之日起满足一年后(即次年春节前20天内)由义务兵家属带个人身份证、义务兵入伍通知书到黄桥镇民政科领取。入伍满足2年之后不再领取优待金。
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申领工作
一、申请登记条件:(1)凡户籍在本镇的年满60周岁的老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村(居)办理登记手续;(2)常住本镇一年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包括港、澳、台老人和外国老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如暂住证等),到市老龄办(南二环路5号市民政局内)登记办证。
二、登记时需提供的材料:老年人需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1寸彩色照片1张,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由村(居)工作人员当场核对无误后,缴纳5元/人代办费,填写《江苏省老年人申领优待证情况登记表》,并在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老人的姓名及住址。
三、上报时间要求:各村(居)将填写好的《江苏省老年人申领优待证情况登记表》及每位老人的1张免冠红底1寸的彩色照片和代办费每月12日前一并交镇民政科上报。
残疾人工作
一、重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
根据市民政局(2008)97号、财政局(号《关于泰兴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自日起,全面实施重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1、救助对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16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必须经市残疾人残疾评定委员会评定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以下简称“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救助的重残无业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城乡低保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重残无业生活救助:1、已享受五保待遇的;2、在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中挂名的;3、正在服刑期间的;4、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5、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6、参与组织各种形式的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7、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8、当地政府认定的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况。固定收入是指:1、通过就业等形式享有的工资待遇;2、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养老补贴、离退休金、退职退养费金、五保金、优待抚恤金、工伤保险待遇;3、个人资产租赁收入;4、其他固定收入。
2、救助标准。按照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全额生活救助,并随着城乡低保标准实现自然增长。其中,每人每年从救助金中扣除30元用于为重残无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共计45元,市镇补贴15元/人)。
3、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其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二份,并由村居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2、村居初审。村居委会接到个人申请后,立即对其情况进行初审,对达到要求的填写《泰兴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审批表》,村居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另外收取残疾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残疾人证》复印件二份、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二份(注意:复印件内加盖村居公章)、残疾人本人4张1寸免冠彩照。3、社会公示。村居填写《泰兴市生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公示表》一式三份,填写完毕之后在村居公开栏进行公示,填写的其它二份原件交民政科(一份原件在镇公示栏内公示,一份交市残联)。
4、动态管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生活救助金:残疾人通过康复医疗等途径残疾级别降低的;残疾人通过就业等途径获得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死亡的;残疾人户口迁出本地的;需要停止发放生活救助的其他情况。(农村重残人员按季度增减调整、城市重残人员按月度增减调整,填写《泰兴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救助审批表》、《泰兴市重残无业人员变动调整表》)
二、残疾人办证
1、申请。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病历、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五张及书面申请,到市残联办证服务大厅办理(本人必须到场)地址:泰兴市大戏院斜对面原劳动局大楼(大庆桥向西路北)。书面申请须说明致残原因、医疗过程、残情现状,经乡(镇)残联理事长签字后,加盖村(居)、乡(镇)残联公章
&&2、受理。市残联办证人员根据目测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手续进行核对,经核对合格后填发《申请表》、《残疾评定表》。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两份,评定表由残疾人妥善保管。
3、残疾评定。市残联每月20日上午组织集中评定。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医生,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确定的《残疾标准》,对申请人的残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诊断,作出评定意见。
4、发证。每月10日为领证日,残疾人或亲友凭残疾人身份证到服务大厅签字领取《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范围
非本意、突发的、非疾病的,来自外来的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甚至意外死亡。如狗咬、跌伤、蛇咬、交通事故等。
2、缴纳标准:45元/人&#8226;年,市镇补贴15元、个人缴纳30元。
3、理赔金额
①、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不超过2000元;
②、意外造成死亡,65周岁以上的残疾人保险金额5000元,16-64周岁的残疾人保险金额20000元(含有关医疗费用);
4、理赔程序
①、残疾人出险后,须12小时内通知黄桥镇残联、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联系电话:500)。
②、残疾人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携带书面申请(乡镇残联签署意见盖章)、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个人存折复印件、病历、用药清单、药费收据原件,享受医疗保险的,凭盖有社保部门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及费用报销单;住院治疗的,需提供住院证及住院记录至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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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财政:门诊医疗定额补助惠及重点优抚对象
发布时间:&
江苏省财政厅
  为减轻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困难,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定额补助制度的通知》(海政发[2014]70号)精神,具体标准如下:&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的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七至十级在乡老残疾军人,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二、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且享受定期抚恤的在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及享受生活补助的民兵英雄遗孀,每人每年补助150元。三、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每人每年补助100元。&
  海门市财政局下拨2015年度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定额补助经费30.71万元,共计发放2314人,以减轻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负担,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病有所医。&
【】&&&&【】&&&&【】  (一)申请“三属”抚恤补助
  “三属”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其遗属持批准机关、确认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抚恤登记,依照《条例》享受抚恤。
  一次性抚恤金
  1.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3)立一等功的,增发25%;(4)立二等功的,增发15%;(5)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享受一次性抚恤金的对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定期抚恤补助
  1.申请条件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办理程序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向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镇(园区、街道)初审,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备案。
  3.报送材料
  (1)个人申请书。(2)《烈士通知书》或《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或《病故军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3)填写《三属定期抚恤补助审批表》。(4)镇(园区、街道)综合报告。(5)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二)申请残疾等级评定、调整
  1.适用对象
  (1)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应是县级以上的人民武装部门组织的军事训练或演习);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三年内提出申请,超过三年不再受理。
  2.评残申请
  (1)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园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查报省民政厅批准。
  3.申报材料
  (1)本人申请;
  (2)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3)所在单位或者镇(园区、街道)提供对其负伤情况和残情的证明;
  (4)公务员及人民警察提供由单位出具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由单位出具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5)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应当提供见义勇为批准机关认定决定书的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4.受理时间
  每年2月、6月份集中受理。
  5.享受时间
  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按规定予以抚恤。
  (三)申请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有慢性疾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认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省户籍、无固定工作且生活困难的退伍回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二)患有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未治愈的;(三)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疾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原始件(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认定程序: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首先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园区、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退伍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3.军队医院证明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4.村(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生活状况证明;&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未就业和未享受社保待遇证明或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凭证;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有关协议;6.4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7.申请人签写的《承诺书》。⑴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若发生举报经查实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认定;⑵经审核若符合认定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承诺如今后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享受相关待遇。
  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具有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身份的抚恤优待。
  (四)申请参战人员定期生活补助
  参战涉核人员:指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人员。参战是指参加的以下14次战斗:解放一江山岛(1954年11月至1955年2月)、川甘青藏滇地区平叛(1955年12月至1961年12月)、炮击金门(日至日)、中缅边境勘界警卫作战(日至日)、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日至11月21日)、“八六”海战(日)、崇武以东海战(日至14日)、援越抗美作战(1965年6月至1973年8月)、援老抗美作战(1962年1月至1978年5月)、珍宝岛自卫反击战(1969年3月)、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1974年1月)、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日至3月16日)、“老山、者阴山”地区对越防御战(1979年10月至1989年10月)、南沙群岛自卫反击作战(1983年3月)。
  涉核对象: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指参加过核试验效应试验、执行核试验保障任务、参加过核爆炸条件下军事演习、与原8023部队同一区域部队、曾在核导弹、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服役退役人员)。
  上述对象中,符合“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条件的,可申请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按下列步骤实施:
  (1)申请人书写书面申请材料;(2)申请人提供原始证件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3)所在村(居)委会在上述等材料收齐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情况确实的,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领取并填写审批表,经村(居)委会提出意见后,相关材料上报镇(园区、街道)民政部门;(4)镇(园区、街道)民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做好走访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形成书面综合材料,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五)申请在乡复员军人遗孀定期生活补助
  补助对象: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遗孀,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本市户口;2.本人无固定收入或固定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未享受遗属补助或企业改制时遗属补助一次性买断;4.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3.与在乡复员、残疾军人的结婚证书。日前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直至终身的,可由本人出具经子女、邻居代表和村(居)委会认可的婚姻状况证明。日至日期间,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除出具上述证明外,同时必须共同生活5年以上(含5年);4.配偶的复员军人证或残疾军人证;5.配偶的死亡证明。
  (六)申请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界定: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生活补助标准:自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0元老年生活补助。
  办理程序为,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再由镇(园区、街道)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市民政局优抚安置科,由市民政局复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市民政局还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再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查备案。
  (七)申请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适用对象的界定:一类是烈士子女(须有烈士证明书),一类是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须有被平反的组织证明材料)。两类人员无论居住在农村还是城镇都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无工作单位,即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三是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申报材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2.烈士证明书;3.错杀被平反的证明材料;4.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5.户籍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的相关证明;6.无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7.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办理程序为: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向户籍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负责初审,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审核表;镇(园区、街道)负责复核,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会审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后有异议的,负责调查核实。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再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查备案。
  承办科室:优抚安置科& 联系电话:
  地址:汇龙镇公园中路849号
  举报监督电话:345热线
  (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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