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跨境电商税收新政政对速卖通有影响吗

跨境电子商务新政的税务问题探析|2015年|第五月|财会月刊(14期)|财政·税务|历年期刊|财会月刊
财政·税务
2015年 第 14 期
财会月刊(14期)
财政·税务
跨境电子商务新政的税务问题探析
【作  者】郁
晓(副教授)【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杭州 310007)【摘  要】&&&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制于通关、商检、结汇和退税等桎梏,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政策有效地解决了通关问题,但出口退税问题仍未解决。此外,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新政带来了新的进口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缺失。本文探索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退税机制,并对进口电子商务新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跨境出口电子商务;跨境进口电子商务
一、跨境电子商务概述所谓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依托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对外贸易活动。狭义的跨境电子商务基本上等同于跨境网络零售,具体是指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网络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采用快件、小包等行邮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交易过程。广义的跨境电子商务基本上等同于外贸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的手段将传统外贸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分为跨境出口电子商务和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根据交易主体性质的不同,具体可细分为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跨境电子商务B2B进口、跨境电子商务B2C出口、跨境电子商务B2C进口。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新政策(一)跨境出口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新政策1. 跨境出口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1)跨境出口电子商务难以取得货物报关单。根据现行的海关政策,货物和物品的通关政策不同。货物是指一般商品贸易的交易对象,物品是指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即行邮物品)。一般贸易货物出口通关,由海关开具货物报关单;行邮物品出境,不得开具货物报关单,由发货人自行填写行邮物品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以“样品”、“礼品”名义,采用快递、邮件的渠道,按行邮物品报关,故无法取得货物报关单。(2)跨境出口电子商务难以进行货物商检。根据规定,出口一般贸易货物,由生产商在当地进行商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报关单;进出境的样品、礼品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于检验。跨境电子商务按行邮物品出口货物,免于检验检疫,故无法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通关手续。(3)跨境电子商务结汇困难。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依法办理外贸登记并取得外贸经营权的外贸经营者,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之后,再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最后在银行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方可办理外汇收付业务。然而,多数跨境电商没有办理外贸登记,没有在外汇管理局备案,无法开设外贸结算账户,因此不得按一般货物出口结汇,只能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结汇。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规定,每个自然人年度结汇总额5万美元。如果跨境电商年度销售额超过5万美元,就需要借用多人的身份证结汇,或通过地下钱庄结汇。(4)跨境电子商务不得出口退税。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多数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不仅不得出口退税,而且应当纳缴国内增值税。首先,税法规定出口退税(免税)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货物报关离境的凭据是货物报关单,如果没有此报关单,出口货物视同内销,不仅不得出口退税或免税,而且必须缴纳增值税。跨境电商以“礼品”、“样品”的名义快递货物出境,没有货物报关单,应当视同内销商品,缴纳增值税。其次,出口退税严格实行结汇和退税挂钩,允许退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经核销的货物,而跨境电商以“礼品”、“样品”名义出口,没有货物报关单,不能按规定收汇、核销货物,在程序上不符合申报出口退税(免税)的要求。2. 跨境出口电子商务的新政策。2012年12月,海关总署牵头召开了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启动部署会,确定在上海、杭州等5个试点城市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项目试点。试点政策实行“分送集报”的通关方式,即跨境电商
天发送小包至报关大厅,进入通关流水线,完成通关后由物流企业直接运往机场。电商以月为计量单位,累计一个月的出境小包量,集中向海关申报,海关核对无误后,向企业开具货物报关单,企业向外管局、国税局提交货物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凭证,办理结汇和出口退税。(二)跨境进口电子商务存在的问题及新政策跨境进口电子商务尚未有效纳入海关、工商、质检等职能部门的监管,其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进口关税、检验检疫、增值税进项抵扣等方面。目前跨境进口电商新政策在杭州等六个城市试点,其实行“集货进,物品出”的通关方式,即电商从境外进口大批货物,屯集于试点项目的仓库内,消费者在网上下单后,电商直接从仓库发货。进口货物进入试点项目的仓库,比照保税区政策,免征进口环节税收。货物离开仓库,不按货物通关,而是按行邮物品通关及缴纳进口税。试点项目的商品流转形式是B2B2C,即“海外企业——境内企业——消费者”。试点项目共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直邮中国”模式,另一种是“自贸专区”模式。“直邮中国”模式要求境外商户必须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理售后服务事宜,在“自贸专区”模式下,企业必须入驻试点园区开设账册企业,或在园区寻找有资质的代理企业。无论是哪种模式,均须在境内设立企业或机构,由该企业或机构将进口商品销售给境内买家,因此都属于B2B2C模式。三、跨境电子商务新政的税务问题1. 跨境出口电子商务新政的税务问题。跨境出口电子商务新政策为跨境电商打造了“阳光通道”,基本解决了“通关难”的问题,但“退税难”问题基本未解决。首先,绝大多数跨境电商企业不具备出口退税的资格。根据增值税规定,一般纳税人在符合条件时可申报出口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出口退税。据我们调查,91%的跨境电商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出口退税资格。其次,在跨境电商一般纳税人中,多数也不满足出口退税的条件。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出口货物的购进发票,方可申报出口退(免)税。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报出口退税;如果取得普通发票,可申报出口免税;如果没有发票,出口货物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不少跨境电商企业往往以现金购入货物,不向销售方索取购进发票,不得出口退税。最后,多数跨境电商小规模纳税人不符合出口免税的条件。根据税法,小规模纳税人不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但符合条件时可申报出口免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出口免税必须提供外销税票、货物报关单、结汇水单和出口货物的购进发票。调查显示,93%的跨境电商没有办理外贸经营权备案登记,没有结汇水单,甚至没有购进发票。因此,不得实行出口免税。2. 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新政的税务问题。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试点政策探索了一条监管跨境进口电商的途径,有效地解决了海外网购涉进口税和检验检疫的问题,但尚有三个涉税问题有待解决。(1)存在逃避关税的漏洞。试点项目的进口货物实行“集货进,物品出”的通关方式,由于行邮物品进口税负大大低于货物进口税负,不排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通关方式,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本应按货物缴纳进口税的一般贸易进口行为,包装成跨境网购行为。(2)试点项目的B2B2C形式涉及的流转税政策有待明确。试点项目将原本B2C的海淘形式转化为B2B2C形式,模糊了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在B2C形式的海淘中,境外商户将物品以快递、邮政包裹的方式直接销售给境内消费者,境内消费者为进口人并缴纳行邮物品进口税。在B2B2C形式中,境外商户先集货于试点项目仓库中,享受暂时免税,再由仓库发货至境内消费者,并按行邮物品征收进口税。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既然试点项目的仓库是境外商户设在境内的分支企业或机构场所,那么由仓库发送货物给境内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就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应向我国缴纳增值税,其进口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可抵扣。目前,这一环节的增值税处理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即使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由于进口环节按行邮物品缴纳进口税,税额没有明确划分关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的组成比例,进项税额难以确定。故此, B2B2C试点形式的流转税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3)试点项目中海外电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有待明确。试点项目的“直邮中国”和“自贸专区”模式均要求海外电商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企业或机构场所。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境内外所得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常设机构的,或者不交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按10%缴纳预提所得税。可见,是否在境内设有常设机构成为非居民企业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哪一税率纳税的判断依据。试点项目的“直邮模式”,要求海外商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理人处理售后服务事项,这一分支机构是否属于常设机构有待明确;这一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签约权有待明确,如果具有签约权,该代理人则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试点项目的“自贸专区”模式,要求海外电商企业必须入驻园区开设账册企业,这一账册企业的性质有待明确,如果是按我国法律设立的,则为我国的居民纳税常设机构有待明确。四、对策建议1. 解决跨境出口电子商务新政税务问题的对策。解决问题的核心是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退税机制。首先,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商户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和外贸经营备案登记,这应作为入驻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基本条件。其次,借鉴“挂靠”模式,选取资质优秀的外贸服务企业,代理跨境电商企业通关、结汇和退税事项。所谓“挂靠”模式,是指在传统外贸中,一些小企业或外贸个体户与外贸规模企业签约,向该外贸企业缴纳一定的费用,挂靠于该外贸企业,成为其一个业务部门或员工,“挂靠者”的出口销售额并入该外贸公司的销售额,一同办理出口退税。“挂靠者”本身不一定具有出口退税资格,借着成为外贸规模公司名义上的业务部门或员工,享受了出口退税。最后,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需提供出口销售清单,规定销售清单、报关单、收汇水单三者核销一致,方可申请出口退税。2. 解决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新政税务问题的对策。针对“集货进,物品出”的通关方式可能被利用来逃避进口税的问题,建议加强交易的真实性认证。进口货物离开园区,需向海关提交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出具的交易清单,交易清单与报关单核对无误之后,按行邮物品向海关报关,否则按货物报关。关于试点项目B2B2C形式的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建议本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宗旨,对B2B2C形式的境内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关于海外电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问题,由于海外电商在境内设立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仓储和售后服务。根据OECD的税收范本,仓库、样品陈列室不属于常设机构,故建议本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宗旨,将海外电商企业在试点园区内设立的账册企业或售后服务联络机构作为非常设机构,园区内的外国电商企业为在境内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主要参考文献裴长洪.中国贸易政策调整与出口结构变化分析: 2006 ~ 2008[J].经济研究,2009(4).温珺,王健.论中国在线国际贸易给政府监管带来的挑战[J].国际贸易,2013(2).【基金项目】浙江省哲学社科一般项目“小微企业外贸创新模式的研究——以阿里巴巴全球速卖通的在线小额外贸为例”(项目编号:13JDJS03YB)本栏目由亿邦动力网独家提供,通过对电商领域一周的大事要事进行盘点分析,挑选出最具价值、用户最为关心的N条回顾一周,电商行业大事尽在掌握。
财政部近日公布,我国将自4月8日起实施跨境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调整行邮税政策。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设置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近日,沃尔玛宣布在其App上推出覆盖全国范围的跨境电商服务“全球e购”,由此加入零售企业全球购队伍。目前已经有200多种商品在沃尔玛全球易购平台上线,预计到2016年年底将增至500种,所有商品皆由沃尔玛自采自营,其中50%为沃尔玛从生产商直接采购。此外,沃尔玛众多的海外自有品牌将顺利通过全球易购渠道进入中国。日前,一个名为“天猫海外直营”的店铺已于3月18日悄然登录天猫平台。该店目前仅有母婴、食品及个人护理三个类目专区,产品种类也十分有限。据悉,该店是由“杭州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包括商品管控、运营、客服及售后等。该店的模式应该类似于天猫超市,即天猫并不直接碰货,而是负责所有运营工作。近日,跨境电商鲜LIFE宣布获得千万美金A轮融资,由贝塔斯曼和鼎晖领投。这笔资金将主要用于完善全球供应链和物流体系的建设,打造自有品牌,并进一步扩大线上线下全渠道零售网络。资料显示,鲜LIFE创建于2014年7月,同年12月正式上线,选品包括食品、营养保健品、家庭日化、美妆养护以及母婴用品等。据悉,苏宁的第一个境外电商项目将落地香港,其将以苏宁既有的家电、3C等优势品类为突破口,引导香港网购市场发展,快速提升苏宁网购在香港的知名度和会员规模,并逐步走向全品类经营。此次设立苏宁国际总部,就是要将日本LAOX、香港苏宁以及海外购等业务整合,促进发展苏宁海外业务进程。日前,速卖通正式发布通告,将对速卖通平台内卖家设立企业身份准入门槛,对于在今年8月15日前仍无法完成升级企业身份认证的个人身份认证卖家,速卖通将下架其在线商品并取消其平台的经营权限。速卖通方面表示,8月遭清退后,速卖通将给个人身份认证卖家退还未提供服务期间的年费。日前,跨境电商企业大龙网宣布,其协同合作伙伴网贸会联手打造的跨境电商新模式——网贸馆,今年将在全球5馆连开,包括波兰华沙馆、阿联酋迪拜馆、俄罗斯莫斯科馆、越南胡志明馆、加拿大多伦多馆,可覆盖中东欧、北美、中东和东南亚地区。据介绍,大龙网于2014年在东莞打造了首个网贸馆,并开始探索海外仓2.0,2015年创办了重庆网贸会跨境电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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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励扶持跨境电商 迎来超国民待遇
  与跨境在民间加速发展相呼应,政府层面的鼓励扶持政策亦在不断加码。
  4月28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消费品进出口相关政策。5月7日国务院发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5月12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这些文件不光在税收调节、通关、检验检疫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物流、融资、保险等产业配套服务上亦做出了部署,可谓力度空前。
  在这之后,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商务部等职能部门均提出了具体举措。例如海关总署提出365天24小时无休作业,还设下了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的通关时限要求。5月14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其中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监控和质量追溯体系,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备案管理等内容尤其引人关注。商务部则在《&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中,提出在两年内推动建设100个电子商务海外仓,具体到了产业链条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有业内人士戏称,政策这么好还不好好干,就只能怪自己了。那么这些政策对跨境电商企业而言意味着什么?如何能乘着政策红利起飞呢?
  利好加码
  国家层面对跨境电商支持力度的加大,大背景是目前经济正在向扩大内需转型传统外贸萎靡不振,跨境电商在激发国内消费潜力和提振外贸上作用逐渐显现。不过,近期国家层面出台的扶持政策并非完全为跨境电商定制,而是针对电子商务、外贸等行业的政策调整。
  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七点举措为例,除第五点专门讲述&新型贸易方式&之外,其余各条均是针对整个外贸行业。综合来看,此次国家层面密集出台政策,对跨境电商而言是很大的利好。最直接的是在税费上的利好,《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提出&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与现在各地已经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叠加在一起,跨境电商企业有望享受较明显的&超国民&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的多项政策都对跨境电商的相关配套服务企业给予了不少的关注。在《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大量的篇幅提到企业融资渠道。《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要&培育一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强其通关、物流、退税、金融、保险等综合服务能力&。这在以往的政策中并未提及过。
  不过在某些领域,某些新政策也可能会对跨境电商造成冲击,尤其是在进口电商方面。
  例如,4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通过完善税收调节等政策,营造公平竞争的进出口环境。&这被业内普遍理解为日用消费品一般贸易进口的进口税将下调,部分品类消费税将调整。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跨境电商进口需缴纳行邮税(行李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大多数品类商品的税率在10%,无需缴纳增值税和关税,而一般贸易进口需缴纳总计约30%的增值税和关税,从而形成了巨大的税收洼地。因此国务院此举的目的很可能是消除这种税收不公平现象,对于跨境电商来说,此前的税收优势将不复存在。
  政策痛点
  与传统外贸相比,电子商务在交易方式、货物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也因此形成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和收付汇等方面。
  早在2013年,国务院启动跨境电商试点,首批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五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这些试点均以保税进口为主,即进口货物入保税物流中心,享受国家的保税政策,暂缓交税,缓解企业税款资金压力,节省货物仓储场地,缩短货物交货周期。
  在出口方面,日,商务部牵头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发布,这是商务部对跨境电商进行政策支持的首个政策文件。文件中提出了六项具体措施,包括针对零售出口无法办理海关监管统计的问题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针对电子商务出口无法办理检验检疫的问题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此外,针对企业在出口收汇、出口退税上面临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政策调整。上述政策在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实施。
  不过,这些政策对企业级的大批量货物进出口有帮助,而彼时跨境电商以小包裹碎片化的贸易方式为主,进口方面海淘、代购方兴未艾,出口方面则以个人卖家为主流。在这样的贸易方式之下,跨境电商试点成效并不显著。实际上,直到现在,小包裹碎片化贸易由于绕过了通关税收而节省的成本,仍是其价格优势的重要来源。
  随着2014年以来跨境电商概念的日益火爆,跨境电商逐渐走向规模化、正规化,国家政策的重要性开始凸显。尤其是进口方面,目前的主流电商平台如天猫、京东以及唯品会、聚美优品等都把跨境电商作为2015年发展的重点领域,洋码头、走秀网等专注跨境电商的平台亦开始崭露头角。走秀网ceo纪文泓介绍,由于向国外供应商拿货时可以得到5-7折的折扣,并且能获得22%出口退税,走秀网的价格与海淘相比并无劣势,甚至可以更低。海淘的模式下商家是向欧美零售商采购,并且只能获得大约10%的出口退税。
  实际上,监管方对非正规的海淘、代购早就有整治措施。日,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加强了个人携带物品通关核查,&灰色代购&被大大抑制。
  在出口方面,规模化、正规化的趋势显得更为缓慢一些。到目前为止,跨境电商出口仍以速卖通、ebay等平台上的中小卖家为主,不过大卖家的优势也开始显现,一个明显的迹象是海外仓的使用日益广泛。
  海外仓对于降低物流成本、缩短物流时间、提升售后体验乃至外贸品牌的打造都至关重要,而它最大的缺点在于需要庞大的交易规模来摊薄成本。据ebay统计,截至2014年第四季度,年销售额超过十万美元的大中华区ebay卖家中,有三分之一开始使用海外仓;按销售额计算,其中有45.5%的卖家超过一半商品通过海外仓销售。ebay大中华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郑长青认为,使用海外仓是大势所趋,不采用海外仓的卖家将很难参与竞争。
  这样的趋势是政府乐于看到的,将小额出口贸易纳入监管体系是跨境电商试点的一大主题,但这个难题之前却无法很好解决。在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快提升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加快培育外贸品牌&,以及&加快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等要求,这都需要以有一定实力的跨境电商企业为基础。而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卖家来说,这一轮的政策红利恐怕是看着眼馋却触碰不到的&水中月&。
  国务院近期出台的政策思路已经较为明显,以扶持一批有竞争力的外贸品牌为主,无法纳入监管的个人卖家尽管依然火爆,但逐渐让位给较大的跨境电商企业的趋势恐怕无法逆转。用文件的原话就是&培育一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大力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目的则是&推动我国外贸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海外难题
  跨境电商一头在国内,一头在海外。国内的这头,不只是国务院频繁出台政策支持,各地方的扶持政策力度也非常大。尤其在传统的外贸发达地区,地方政府纷纷把跨境电商作为产业转型的救命稻草,对企业可谓关怀备至,在便利通关、税收、补贴等方面做足了文章。
  据记者拿到的《义乌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节》,义乌市对电子商务企业在实行发展用地优先供给、主税种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对于龙头企业提供一定年限的&零房租&优惠,一定规模的企业还可享受政府奖励。义乌市有关领导在一次活动上说,将把义乌打造成最适合跨境电商创业的城市。
  走秀网是一家总部在深圳的奢侈品跨境电商平台。纪文泓说,过去一年政府在解决跨境电商的政策难点上进展很快,而且效率很高。
  不过,跨境电商的核心竞争力往往在国外这头,这方面政府能帮的忙恰恰不多。对于进口跨境电商而言,获得高品质、低价的货源是首要的难点。由于行业爆发不久,在影响力、接受度上均有不足,导致平台与品牌商的合作不容易展开。以走秀网为例,其核心优势是与600家海外名店建立供货合作关系,从而保证商品品质和较低的价格。
  在出口方面,跨境电商面临的通关难题其实主要在海外,而不是国内。受制于各国海关的规则,跨境货品的清关障碍、破损甚至丢包等问题较为严重。而漫长的通关时间也往往是配送不及时的主要原因。
  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培育品牌、提升品质、完善服务体系等意见,这些都需要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外深耕,政府恐怕鞭长莫及。海外仓作为跨境物流的一个核心环节,在各类政策文件中被频繁提及,国务院5月发布的《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商务部也很快提出2年建设100座海外仓的目标。不过,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副教授白澄宇不看好商务部两年推动建立100个海外仓的计划,他认为操作起来会非常困难,难以保证效率。
  对于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利用好政府的支持政策自能事半功倍,不过最关键的还是修炼&内功&,建立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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