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给出了哪些迥然不同的政策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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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来最低:日本企业来中国投资建厂意愿,持续暴跌!
& &日本企业是一直以来都是招商引资的重要目标,但最新消息显示:在中国投资的日企对“未来一、两年内有意扩大事业”的一项回答中,17年来首次跌破四成水平。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号zsyznc)选取此文供大家参考。北京时间2015年12月26日,由日本政府经济产业省旗下的贸易振兴机构(JETRO)所发表的《2015亚洲·大洋洲日企实态调查》报告指出,在中国投资的日企对“未来一、两年内有意扩大事业”的一项回答中,表示“会扩大”的日企比去年调查时减少8.4%,只有38.1%,刷新贸易振兴机构1998年从事该调查以来无意扩大在中国投资事业的最低纪录,17年来首次跌破四成水平。报告还指出,表示“维持现状平”的日企则有51.3%。据BBC新闻网介绍,整体回答“会扩大”的日企有51.2%,比去年调查减少5.1%,其中在中国的日企减幅更大,其次是在东盟的日企比去年减少6.1%,减少形势依次是印尼(15.4%)、柬埔寨(12.8%)、泰国(11.9%),而比去年调查增加了“会扩大”回答的日企所在国家依次是巴基斯坦(76.7%)、缅甸(75.8%)、印度(74.7%)和斯里兰卡(73%)。1、两大成本因素包括在中国的日企在内,经营上最大课题是“员工薪水上涨”。尤其在中国和印尼,有八成日企面临这个问题。2010年至2012年,中国薪水涨幅达到两位数,2013年后放缓,预计明年的涨幅度是6.7%。曾以廉价劳力吸引日企的东盟等国今年薪水比去年上升两位数的有柬埔寨、印尼、缅甸、老挝、巴基斯坦、印度和越南七国。2016年预计仍会有两位数上升的是缅甸、印尼、巴基斯坦。但如果加上生产材料费等因素,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东盟五国的成本为下降,而中国则持续上升,是所有调查国家中最高的(64.7%),所以上述五国正吸引在华日企转移。各国的日企降低成本的主要手段是,削减管理费和间接费、修订材料调度来源和调度内容、上升产品价格。其中马来西亚和中国还有三成日企正在推进自动化和机器人、机器手等节省人力的自动生产线。2、不同环境际遇来自贸易振兴机构的调查中,预计2015年盈利的日企有62.2%,与2014年调查结果相近,主要在韩国、台湾、巴基斯坦、澳大利亚、菲律宾、泰国的七成日企。而在韩国,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容易盈利,但在中国则相反,盈利的大企业比中小企业多两成。展望2016年,整体日企相信改善利益的有44.8%,相信恶化的有13.3%,其中在孟加拉、柬埔寨、印度的日企预测明年经济景气。在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新加坡、越南、马来西亚、奥大利亚、新西兰的日企,六成期待“海关和贸易更畅顺”以利通向商品市场。相反,日企对今年底发动的东盟经济共同体(AEC)以及正在谈判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协定(RCPE)的期待则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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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政策解读及成本控制--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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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三连调”释放出哪些政策信号?--人民政协报
汽柴油价迎来“十二跌”
成品油消费税再度上调
“三连调”释放出哪些政策信号?
本报讯(记者王慧峰朱婷)国家发改委12日发布通知称,自1月12日24时起汽油每吨下调180元、柴油每吨下调230元,折合90号汽油每升下调0.13元、93号汽油每升下调0.14元、0号柴油每升下调0.2元。我国成品油价格迎来新年首跌,这也是新定价机制后的“十二连跌”。发改委称,此次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是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考虑1月12日前10个工作日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变化情况以及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提高等因素计算确定的。2014年12月底以来,受国际石油市场供应充裕、需求乏力等因素影响,上周国际原油价格继续一路下滑,跌破了每桶50美元的心理关口。按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测算,汽、柴油价格每吨可分别降低395元和380元。同时,记者从财政部获悉,自1月13日零时起,汽油、石脑油等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分别提高0.12元和0.10元,折合每吨影响汽、柴油价格分别少降215元和150元。两个因素相抵,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80元和230元。这是继日、12月13日后,1个多月来我国第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信号一:油价“任性跌”但消费不能“任性”细数最近的三次调整成品油消费税,一个共同特征都是利用了国内油价下调的“窗口期”,也就是说油价的下跌为成品油消费税调整提供了窗口。“三次调整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油价可以‘任性跌’,但传统石化能源消费却不能‘任性’。”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说,目前国内能源资源依旧处于短缺,不足以支撑“敞开口”的能源消费。环顾全球,本轮国际油价下跌已持续20多周,而且无反弹迹象。业内人士分析,受我国原油进口渠道狭窄、原油进口受制于人以及远洋运输能力不足等诸多因素影响,油价暴跌并没有改变我国长期石化能源需求旺盛与可持续供应不足的矛盾。刘尚希说,消费需求增加、能源使用效率低等原因也加剧国内能源资源短缺。2013年我国能源消费量占全球22.4%,但单位GDP能耗却是美国的3.5倍、日本的7倍,也高于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加剧了对能源安全的威胁。此外,要实现永久的“APEC蓝”,也需要通过引导成品油消费,抑制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信号二:油价过低新能源产业陷“推广难”有关机构研究显示,原油价格在每桶80美元以上时,正是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很快的阶段。这意味着,原油价格过快下跌,新能源产业首当其冲受到影响。刘尚希认为,油价不断下降,给新能源产业带来的一个冲击就是陷入“推广难”。研究发现,作为替代能源的燃料乙醇生产成本每吨普遍在7800元,国际原油价格在60美元时,燃料乙醇的生产成本已经远高于汽油的出厂价格,市场推广面临困难。同样,油价下降,新能源汽车的推广销售也会举步维艰。此外,专家指出,油价不断下降,也加大国家补贴新能源产业的压力。国际上新能源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的补贴支持,但传统石化能源成本越来越低,国家补贴新能源产业就越来越力不从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青认为,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增加的税收有助于缓解国家财政的支出压力。从两部门通知看,新增收入重点用于支持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促进节约能源和鼓励新能源发展,对于加快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信号三:考虑百姓承受负担兼顾社会公平回顾三次成品油消费税调整,除首次调整恰逢油价“九连跌”,最终该下降幅度与提税相互冲抵,油价保持不变外,其余两次调整都没有用足油价下调空间,也就是说在提税的同时,出于考虑百姓负担和社会承受能力,都努力实现了油价的同步下降,兼顾生产和消费。此外,三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汽油和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均保持一定的差距,由改革前的每升0.2元扩大到每升0.32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表示,这主要考虑柴油是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目前工业增速明显回落,且春耕在即,保持柴油相对较低的单位税额,对促进工农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受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等影响,去年以来柴油销量明显下降。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柴汽油消费比逐渐下降,保持柴油相对较低的单位税额有利于减缓柴油供过于求的局面,顺应汽柴油消费税结构的变化趋势。(新华社记者韩洁)“两会”剧透出六大房地产政策信号_新浪房产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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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剧透出六大房地产政策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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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营改增”跟财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而并不是专门针对楼市中商业地产高库存而出台的政策利好。
出席“两会”的政府官员剧透出六大房地产政策信号
六大利好下楼市到底会怎样?
“一线城市将继续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全力支持一线城市地方政府调控措施”、“房地产税法列入今年人大立法的预备项目”……在今年两会期间,与会的政府官员纷纷就现今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发表言论,从中剧透出六大房地产政策信号。
2016的“全国两会”议程已经接近尾声。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去库存”、“高房价”“首付贷”、“限购”、“房地产税”等楼市议题成为了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以及媒体记者最为关心的话题。围绕楼市的去库存压力、一线城市飙升的房价,房地产金融化的监管等问题,出席两会的官员们也畅所欲言,北青报记者从中梳理出与会官员剧透的六大房地产政策信号。
信号一:限购
一线城市将大概率出台调控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在两会期间表示,当前房地产市场呈现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去年以来房地产销售实现企稳回升,今年1、2月份仍然保持这个态势;二是城市间的分化严重;三是待售面积规模大、房地产库存高,库存增速也很快。陈政高在两会的公开发言高度概括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目前呈现出来的两极分化的特征。
针对一线城市房价增速较快的问题,陈政高表示,对于一线城市,将继续实行严格的限购政策,实行严格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增加土地供应面积,及时披露信息,稳定预期;增加中小套的数量;打击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陈政高的两会发言,住建系统一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介绍,住建部已经密切关注一线城市的房价,并已经召集相关会议研究此事。北京、上海、深圳这三个一线城市已经在储备政策,“两会”后便可能出台相应的调控措施,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严格限购审核、扩大市场供应、打击捂盘惜售、规范金融杠杆等,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一线城市房价的过快上涨也引起了发改委的重视。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两会期间表示,当前一二线城市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幅度较大,需通过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和棚改,增加住房供给,采取诸如限购等行政措施以及经济政策等,抑制不合理的投机性需求,限制房价过快上涨。
作为首都,北京的房价备受瞩目,作为有着最严限购政策的北京一举一动都牵动着楼市的神经。北京市的官员在两会期间也成了楼市关注者追问的对象。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李士祥给了这样的答复:北京将严格执行限购尤其是通州的限购政策,与此同时,也将从人口疏解的战略出发,控制房地产开发投资。
针对两会上官员们的表态,某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分析师介绍,两会结束后一个月内,针对楼市过热的现象,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将大概率出台调控措施,未来几个月一线城市楼市市场预期或将发生变化,市场可能由此进入一个调整期。也有分析人士认为,一线城市高房价已经触动高层的神经,两会后一线楼市将迎来巨变。
信号二:增加土地供应
一线城市将以此稀释房价上涨预期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表示,将采取分类调控的原则,增加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面积。最近一线城市房价上升快,引起关注,为防止异常交易推高房价,全力支持一线城市地方政府调控措施。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包括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去年均大幅减少了土地出让的宗数和面积,与此同时,由于下半年以来土地市场的火爆,北上深等一线城市屡屡拍出高价地。姜大明关于将增加一线城市土地供应的消息一经传出,即在地产界引发了热议。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一线城市土地价格持续上涨,而住宅土地供应并不多,一线城市住宅类土地今年前两个月总共才签约16宗,而平均楼面价高达14409元,同比2015年涨幅达到了25%。以北京为例,在今年已经出现的3宗住宅用地中,楼面价全部超过4万元,去年北京实际商品房住宅面积土地建筑面积只有300万平方米,而商品房住宅签约则超过了700万平方米。市场供需结构紧张,豪宅趋势明显,在目前市场情况下,只有增加土地供应以增加房源供应才能稀释房价上涨预期。
信号三:整治“首付贷”
房产中介将迎来“苦日子”?
去年下半年以来,北上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以“首付贷”为代表的杠杆资金被认为是推动此轮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上海“链家事件”发生以后,北青报记者曾在《地产中介链家的“金融风暴”》中提到“首付贷”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在今年两会上,“首付贷”将何去何从成为委员代表和媒体记者关注的一个焦点。
两会期间“金融改革与发展”媒体发布会上,在回答“如何看待首付贷”时,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央行会同有关部门一起,结合即将开始的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与P2P平台合作开展的金融业务,开始进行清理和整顿,打击为客户提供首付贷融资、加大购房杠杆、变相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行为。
央行行长周小川更是表态,P2P做“首付贷”资质成问题,必须明晰资金来源,银行要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首付不能是借来的。
对此,分析人士指出,有了央行的表态,可以预见两会后政府将加强对于中介行业的监管,规范交易流通环节,实际上上海目前已经这么做了,中介将迎来一段苦日子。此前被市场质疑的比如速销房、垄断房源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现象将迎来“监管风暴”。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对于“首付贷”是否是高房价的推手,市场的看法呈现两极化。有分析师认为,“首付贷”的出现也是因为满足了一部分的人需求,特别是年轻人,高房价下刚需遭到压抑,最需要房子的人买不起房。“首付贷是高房价的必然结果,充当了这轮楼市暴涨的替罪羊。”
信号四:房地产税立法
房地产税可能两年内难以落地?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透露,调整后的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房地产税法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将房地产税法列为预备项目。刘修文用12个字概括此前在上海、重庆试点的房产税改革:“细致扎实、运行平稳、成效明显。”他表示,两地改革试点是探索对个人住房在保有环节征税的宝贵经验,是符合房地产税制改革总体方向的。
这是否意味着房地产税将在全国全面铺开呢?对楼市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对此,北青报记者咨询多名地产界人士,他们认为,房地产税制度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这是一个趋势。但房地产税作为“降房价的利器”,在当前以“去库存”为主的楼市调控基调下,显得难合时宜。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房地产税起码两年内难以落地,目前二三线城市仍然面临较大的去库存问题,短期难出制度性变化。
据业内人士分析,此前,住建部及相关部门曾测算过房地产税对市场的影响,预计房地产实际价格跌幅在10%-15%为可接受区间,在这一基础上如果在交易环节适当减免税收,那么对于个人房屋价值影响来说,价格差异并不大。
信号五:房贷利息抵税
“房贷利息抵扣个税”是去库存“王炸”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财政工作和财税改革”等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在谈到个税改革问题时,楼继伟表示,新体系下房贷利息、教育和抚养子女费用将可抵税。
所谓“房贷利息抵税”,是指允许那些拥有自己房子的纳税人通过他们的主要住宅(或第二住宅)担保的贷款所付的利息来减少他们的应税收入。关于这一政策能帮助购房者省多少钱的案例计算非常多,但总体而言还是越有钱的人获得的好处越大。
此前,房贷利息能否抵个税引发多次讨论。多名地产界人士表示,房贷利息能否抵个税是去库存的“王炸”,对房地产是极大的利好。但有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该政策今年实施可能性不大。特别是目前一线城市快速上涨的背景下,更不可能出台这样的方案。朝阳区财政局一名财税人士认为,个税改革综合计征有助于减轻低收入者税负,维护社会公平,使个税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功用。
信号六:落实营改增
营改增后企业加入抢房大军?
按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今年5月1日要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如何确保“营改增”顺利落地?国税总局局长王军在“两会”发言时表示,国税总局将尽心尽力快出实施方案,估计两会结束后,国务院很快会召开常务会议审定方案,审定以后,总局将配合财政部,尽快公布方案并制定一系列的操作办法。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回答营改增相关问题时表示:“今年5月1日施行的营改增拟准备方案是,17%的标准税率不提高,但新增不动产可以纳入抵扣。”
消息传来,商业地产界奔走相告,“企业有望加入购房大军”也成为不少地产类微信公众号的主题。那么,新政是否意味着商业地产去库存的利好?企业即将会大量买房?
近日,北青报记者走访多个商圈了解到,商业地产目前依然处于低谷期。一些高端商业地产存在着大量的库存。对于新政是否能改善商业地产的状况,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条新政将会对商业地产市场去库存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推动一部分企业新购写字楼,但实际影响可能有限。
实际上,“营改增”跟财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而并不是专门针对楼市中商业地产高库存而出台的政策利好。“对于商业地产肯定是利好,但具体的影响程度如何,还是要等实施细则出来才清楚。”北京的一名房地产开发商表示。文/本报记者 朱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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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房事37期之雁白黄河大桥5月全线贯通城关精装洋房——兰州胜利广场·兰公馆兰州胜利广场3D宣传片这样说话心脏受不了之买房不容易在国家各大部委的诸多政策刺激下,PPP招商在各地招商工作中角色吃重。目前,在我国PPP招商存在两种不同法律架构,一种是财政部主导,另一种是发改委主导。招商引资内参选取此文对上述两种不同法律架构的PPP招商模式进行深入介绍,是一篇值得阅读和首次的好文章。【招商引资内参正文】一、财政部、发改委:PPP招商的两种不同法律架构!2013年以前,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招商方式的法律架构并不明晰。实践中,此类项目招商有从特许经营角度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的,或从特许经营角度依据地方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采用除招标外其他方式(如招募等方式)进行的;也有从政府采购角度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用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或从政府采购角度依据《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的。2013年新一届政府执政以来,改变地方性政府负债管理模式、改变预算管理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目标。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实现上述目标的重要路径和手段。这其中PPP模式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前述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这样的形势和背景下,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自2013年起密集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见附件:2013年至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招商重要政策法规汇总),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对该种模式的实施主体、实施步骤、程序等操作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招商提供了依据和制度支撑。虽然并无明确区分及界定,但从政策出台的角度及内容来看,笔者认为,目前我国逐步形成了PPP项目招商方式发改委体系及财政部体系两种并不完全一致的法律架构。其中,财政部体系从政府采购角度出发制定了相关规定,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财政部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发改委体系主要从特许经营角度出发制定了相关规定。与体系较为完善的财政部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相比,考虑到发改委下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发改委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可能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善性。二、财政部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介绍及分析1、财政部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2013年底至今,从政府采购角度出发,人大常委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密集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看来,已形成了相对完善和稳定的财政部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2、财政部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分析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定性为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一系列中央层面规范性文件提出并确定的。具体如下:发布日期为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发布日期为日的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发布日期为日的《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再次明确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规定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②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介绍根据《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财政部76号文”)、《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财政部113号文”)、《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财政部112号文”)等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具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且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采购方式。考虑到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实践中已经运用的较为成熟,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2],且受限于本文篇幅,本文仅就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介绍。A、竞争性谈判方式竞争性谈判方式为《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就竞争性谈判方式流程进行细化。根据前述管理办法规定,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应遵循以下流程:(a)财政部门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b)供应商邀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c)供应商编制及提交相应文件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d)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e)最后报价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f)评审报告编写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g)确定成交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h)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i)签约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B、竞争性磋商方式财政部113号文首次提出了竞争性磋商程序并细化了操作流程。虽然竞争性磋商程序并非《政府采购法》列明的采购方式,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6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该法第13条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有人认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小额采购。鉴于《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其他采购方式限定为小额采购,我们倾向于认为,财政部113号文中规定竞争性磋商程序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该等程序可以对应国际上通用的竞争性对话程序,根据国际惯例操作,竞争性对话尤其适用PPP等复杂项目,是PPP项目的优选。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13号文等有关规定,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应遵循以下流程:(a)财政部门批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程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b)根据项目需要进行资格预审(非必经程序)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c)发布采购公告、接受响应文件之提交、组织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竞争性磋商公告(即采购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0日。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d)响应文件接收及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响应文件的接收和开启。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社会资本资格进行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评审小组可以与社会资本进行多轮谈判,谈判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采购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修订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不可谈判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项目实施机构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谈判的社会资本。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序名单。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e)成立谈判工作组进行确认谈判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确认谈判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再次谈判。(f)签署确认备忘录并公示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合同文本应将中选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g)正式签署项目合同及公告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C、竞争性磋商方式与竞争性谈判方式比较为方便PPP项目采购方从竞争性磋商方式和竞争性谈判方式中作出适当选择,我们列明以下表格,就两种方式进行总体对比说明:三、发改委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介绍及分析1、发改委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从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来看,主要从特许经营角度出发,发改委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基本如下:2、发改委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同时该文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应采用不同的操作模式。具体为:(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在我们与国家发改委进行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国家发改委进行上述操作方式分类的思路是,就经营性项目、准经营项目,仍应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准经营性项目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经营性项目)、建设—拥有—运营(BOO)(准经营性项目)等模式,依据中央层面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及地方层面的特许经营条例进行;就非经营性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具体到此类项目招商方式选择上,以《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为例,此类项目招商应可采用招标方式或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对于特别复杂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无法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可以采用招募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将拟授权经营的项目进行公告,并向不少于两个申请人发出邀请,通过审慎调查和意向谈判,确定经营者候选人,提交专门设立的评审委员会确定优先谈判对象,通过谈判确定经营者。杭州地铁1号线项目,即是采用招募方式进行项目招商、提出优先谈判对象,并通过谈判确定经营者的。考虑到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此管理办法一旦出台,则很有可能对发改委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产生重要影响,故目前来看,与体系较为完整的财政部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相比,发改委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善性。四、总结考虑到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两部委设置各自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的角度并不一致、具体规定也存在相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且目前并无法律、法规和政策就PPP项目招商阶段应适用发改委体系或财政部体系的规定作出明确说明,故我们理解,律师在就PPP项目招商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密切关注不时出台的PPP项目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包括中央层面和地方层面),并应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审慎地就PPP项目招商方式适用提供法律分析意见。附件:2013年至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招商重要政策法规汇总1、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14]96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号)3、《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4、《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号)5、《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6、《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7、《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8、《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9、《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号)1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11、《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1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备注:1、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提出的财政部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和发改委体系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并非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的明确界定,而是笔者依据本文提及之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具体项目中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有关意见,自行总结的,意图从总体上说明现行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本文中建立的体系仅供各位读者参考,也期待各位读者提出批评与指正。)2、就特许经营立法,此前全国人大法工委曾委托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主要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法”,已经过了八次修改讨论,但尚无定论。日前,国家发改委下发了一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到各工商联及相关组织,要求日前对意见稿进行反馈,这次征求意见的不是“法”是“管理办法”,意味着层级的下降,有望很快出台。3、《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文:PPP大讲堂;欢迎转载,敬请注明出处。】【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公众号zsyznc】【招商引资内参】(微信公众号zsyznc)专注于互联网时代招商引资,力求打造更便捷更高效的招商引资平台,为广大的招商人员、企业和投资人提供服务。每一天,为您提供最新最实用的招商引资信息。【招商引资内参】招商人员、企业和投资人都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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