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和南都公益基金会会是不是传销通过相应部门登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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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之星潘锴红“慈善传销”圈钱之路
  获刑客到慈善家,潘锴红仅用了两年时间。也正是这两年,他从一个寂寂无名的落魄客商,摇身变为与政商要人合影言欢的显贵名流。而潘赖以耍宝的魔方,就是慈善。     去年7月,潘锴红在家乡盐城的一场爱心慈善晚会上手举一块标写为“150万元”的捐赠牌,此举被活动主办方称为“举而不捐”,“很正常”。(占才强翻拍)        占才强认捐3000万让潘锴红(左)迅速成为慈善明星,并拿到了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的聘书。(占才强 翻拍)     潘锴红的“慈善”传销公司已被查封。占才强摄     已举办过多次慈善募捐活动的兴炎泰康公益基金会被当地民政局证实未登记,是非法组织。公司负责人则称“筹备中”。     在去年11月由南京市慈善总会等联合主办的一次慈善活动中,潘锴红作为捐赠企业代表再次“捐款秀”。(资料图片)  南京白下区,军农路3号。  “帮助别人,快乐自己”的大幅海报还残留在玻璃门旁的墙壁上,这是一双纤细的女性的手环合的心形图案,仍在讲述爱的美好。  然而这里的故事已戛然停止。取而代之的是贴在几扇大门上的“X”形封条,白色字条留着“日光华路派出所封”。  这里曾是两个世界,一面是慈爱,一面是贪婪。这里曾经天使和魔鬼交融,一个在台前,一个在幕后。传销和慈善,两种本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但江苏人潘锴红,却在这里打通了两者的任督二脉。  从获刑传销客到慈善家,潘锴红仅用了两年时间。也正是这两年,他从一个寂寂无名的落魄客商,摇身变为与政商要人合影言欢的显贵名流。  而潘赖以耍宝的魔方,就是慈善。展开潘锴红的履历,其精密织罗的一张行骗路线图清楚可见。而顺着潘锴红足迹延索,南都记者在江苏调查发现,被异化的慈善故事如今仍在一些地方悄然上演。  “慈善之星”出事了  即便“潘总被抓走”的消息很早就从不止一人口中传来,但61岁的南京孙阿婆始终坚信,“没事的,潘总很快就会回来”。  直到4月份的一天,孙阿婆在电视上看到,潘锴红早于2月25日便被批准逮捕,这时才如梦方醒,赶紧催促家人到公安局报案。  在光华路派出所、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陆续前去报案的人员络绎不绝,“很多都是像我们一样的老头、老太太。”孙阿婆说,“很多人到了公安局还在托熟人打听,潘锴红是不是真的出了事?”  在他们概念里,潘锴红是一个“头顶许多光环,有着很深背景的人”,“不会那么轻易倒下”。许多赶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受害人,甚至手拿报纸、杂志上潘与南京市某领导的合影,展示对潘及其公司连篇累牍的整版报道。  然而5月初经中央媒体报道后,孙阿婆放弃了仅存的最后侥幸。媒体确认,南京黄埔露灵滋公司负责人潘锴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其资产也被冻结。截至其时已有378人报案,受害者达424人,涉案金额高达5168.8万元。  近两年高调活跃在南京的这位知名“慈善家”,被批捕消息披露后,各方震惊。案发前,除“优秀民营企业家”、“中国化妆品行业十大魅力领军人物”等光环外,潘锴红还有另一重格外引人侧目的身份: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  这项身份的获得缘于去年10月22日,他一次性向南京市慈善总会认捐3000万慈善冠名基金―――这也是南京市慈善总会有史以来数额最大的单笔冠名基金。  潘锴红迅速成为一颗冉冉升起的“慈善之星”,从高密度、不间断的媒体报道可以看到,仅去年12月,潘及其公司就有10多场慈善义举。  而孙阿婆的判断正来于此。今年1月18日,南京市白下区公安分局对潘锴红立案侦查,次日对其实施抓捕。但就在潘被抓前4天,1月14日的《南京日报》上,孙和家人还看到一整版关于潘锴红的正面报道《一位民营企业家的慈善之路》。  而案发前3天,1月15日,潘还现身南京市慈善总会举行的“情暖金陵”春节救助款物发放仪式。“仪式上,潘董事长作为捐赠企业代表和市领导一起为现场50名特困户发放了慰问金”,当场捐献款物共计50万元。  而3天之后,潘锴红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半个月后才从黄埔露灵滋一些投资户中隐约传出些风声,“但那时我们几乎没人相信,报纸刚为他做了整版宣传,怎么可能这么快就出事了呢?”孙阿婆说。  “3个月,数千万”  白下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韩晓帆告诉南都记者,这场震惊南京的“慈善骗局”,其实运作时间并不长,“只有三个月,但涉及金额已达数千万”。  而案发三个月前,正是潘锴红获得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名衔之时。  潘及其黄埔露灵滋所牵出的丑闻,也让为之授衔的南京市慈善总会蒙羞。“讲实在话,我们慈善总会成立13年来,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南京市慈善总会副秘书长张大金事后这样喟叹。  由南京市慈善总会向潘锴红颁发的“聘书”显示,日期为“日”,正是这天,潘向南京市慈善总会认捐了3000万。  “什么是认捐?一般人搞不清这个概念。以为是捐了,实际上只是认这个账,并不是当时就掏钱。”韩晓帆说,“据我们了解,到案发前潘的实际捐款额也就30万左右。”  一位慈善领域人士这样向记者解释“认捐”:就是“留本捐息”,准备捐一定数额,但每月只捐相当于这个定额的利息,一直到捐满为止。这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都是通行的办法,目的是鼓励更多人行善。“捐总比不捐好。对于捐赠额较大的,受捐单位常以证书、授衔等作为回报。”  而据当地媒体调查,高调成为知名慈善家的潘锴红,其实早在成名前,就已精心策划、包装自己的行骗之路。而其行骗技巧,就是大打“爱心牌”“慈善牌”。  退休在家的孙阿婆正是通过媒体看到潘锴红“捐了3000万”,“有南京市领导亲自为他授牌,跟他合影”之后,才对这位慈善总会副会长产生好感和信任,继而成为“黄埔露灵滋事业的一部分”。  2010年12月,孙阿婆被一位熟人邀请参加了黄埔露灵滋的一个投资会议,一同受邀的还有另几个也退休在家的老头老太。“听课的有100多人,从现场发放材料和演讲人介绍来看,这家公司相当有实力,一次就捐3000万,市领导也非常关心这家公司的成长。”  公司运营模式为:销售露灵滋系列产品,主要为化妆品和日化用品。但加盟前,必须先至少购买一套8800元的产品,然后就可坐等公司返款,“利息回报高达23%,每次可返2000多元。他们说,有一次买20多万的,可以每天返还。”  每位客户购产品前必须缴纳会费,捐20元交给慈善组织。为此公司还会给每位客户发放一张捐款证书,上面写着:“感谢你参加黄埔露灵滋爱心团队,自愿捐赠黄埔露灵滋资金20元,我们将遵照你的意愿全部用于慈善事业,你的捐赠可以登录公司网站查询。”  按公司推出的“爱心计划”,客户购买4种产品后即成为不同级别的4种爱心使者会员―――爱心仁者、爱心行者、爱心达者、爱心尊者。再对会员实施“联爱计划”,即以23%高息吸引更多客户来购买产品,实现“投资分红”。  “‘联爱计划’涉及的金额更大,公司将产品分成单位,每个单位价格880元、2460元、5280元和8800元不等,一般每个客户一次至少购买10个单位,就会得到超过20%的回扣,而后客户再继续发展会员就可以将本金逐渐拿回。在这一计划中,公司主营的化妆品、日用品等产品只是幌子,大多数客户根本不拿产品。此外公司还推出了A、B、C三种计划,用于老客户发展新用户的提成。但是,回扣和提成中,公司都要抽取给慈善组织的钱、手续费、税费等。”南京市白下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秦必信这样向媒体介绍。  听完课的孙阿婆将信将疑,回去和家人商量,“我们还是信任了潘锴红这个人,他是做慈善的,名气大,回报又这么高。”  孙尝试着购买了一套8800元的产品。半个月后,露灵滋公司即有人打来电话,让她从公司领取近2000元的现金“利息”。“而且公司说,想撤资的话,随时都可以拿钱走人。”  春节前,孙阿婆鼓动家人拿出几乎全部积蓄,又借款凑了近9万再次投向露灵滋。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刚开头,潘锴红就出事了,“跑了好几趟公司,再也没拿到过‘利息’,投进的钱也没影了。”  “慈善传销”圈钱术  “由于门槛不高,而后期返利较快,潘锴红的业务发展很快,最高单日入账金额就能达到几百万元。”案发后,白下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秦必信介绍。  该院副检察长韩晓帆向南都记者表示,潘锴红案幸亏查处及时,“否则过个年把,后面会像滚雪球一样,裂变式发展,等到一个临界点,资金链崩溃,那时后果将更为可怕。”  最初收到举报的是白下区工商局。“受害人向工商局举报黄埔露灵滋生产的化妆品是假冒伪劣产品,而工商局在查处中发现这家所谓的化妆品公司,采取的是一种类似于传销的经营方式,属于非法经营范畴。工商局越往下查发现问题越多,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区公安分局。”秦必信说。  经办人员侦查中发现,这起与普通传销还是有所区别的案子,“最大特点就是,假借慈善名义,骗取群众的信任,并以此为幌子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凡接受调查的受害人,绝大多数提到潘锴红,回答近乎一致:他是慈善家,名气又那么大。  “潘锴红的身份,在这个案子中起了关键作用。因为相信他,很多人愿意把钱投给他。而他用来做慈善的钱,实际上又是从投资者手里圈来的,为个人谋取名利。这样就进入‘慈善-圈钱-再慈善-再圈钱’的循环怪圈。”白下区公安分局一位人士这样分析,“当然,高额的回报也是主要诱饵。”  从昔日慈善之星堕为阶下囚的潘锴红,随着其运势急流直下,其成名前更多不为人所知的内幕,也渐次被网友和媒体撕开。早在潘被捕消息传开不久,有网友通过网上搜索惊人地发现,潘锴红真名原叫“潘开红”,江苏盐城射阳县阜余镇人,并检索到一篇日发表于检察日报的报道,该报道显示,“潘开红”曾于日被江苏省海安县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获刑前“潘开红”身份是江苏省麒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网络这一传说,南都记者向海安县公安局求证后得以证实。潘锴红身份证名字本即“潘开红”,曾在西安等地从事多年非法传销,是一位资深老传销客,并曾被海安警方网上追逃。另据南京警方介绍,出狱后的潘锴红还一度改名“潘凯红”。  大约2008年前后,潘锴红来到南京,创办一家叫“露灵滋国际美业”的公司―――那时,公司名称前还没有冠以“南京黄埔”的称谓。  “露灵滋国际美业”地址,最初位于南京市瑞金路25号拓博商务楼。5月18日南都记者找到这里,这是一栋老旧简陋、位于居民区内的6层楼房,“露灵滋”租用过的4楼一个单间,已空空如也,上锁的玻璃门上仍然留着繁写的“露灵滋国际美业”幅标。  楼下看门的张师傅告诉记者,“露灵滋”在这里租住过两年,去年9月份搬走的。“租我们这里的都是小公司,他们(指潘锴红公司)在这就是卖美容产品。”而4楼“露灵滋”隔壁一公司人员则回忆,“那时他们就像是搞传销,人不多,挺神秘的,经常有一些老头老太进进出出。”  “慈善事业”:副会长吸金路线图  潘锴红被媒体披露的成名之路,其中很重要的一套路数,就是善于将各种名人或政要拉衬到自己的光环背后。譬如在许多重要场合,潘总喜欢把自己与江苏省另一位知名慈善家牵扯一起,无论接受媒体采访还是对外宣传,都屡次提及自己是以这位慈善家为榜样。  而在南京某报为潘所做的整版宣传中,也提到,潘正是2008年通过媒体认识这位慈善家后,“对慈善事业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这时他开始酝酿将慈善作为一项事业来做。”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南京黄埔露灵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于2009年初,此时的公司名,已悄然在原“露灵滋”前冠以“南京黄埔”,而这与这位慈善家名下的“江苏黄埔”颇为“形似”。  值得注意的是,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09年注册时的南京黄埔露灵滋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  一年后的2010年9月,已在南京慈善界崭露头角的潘锴红,将公司迁址于白下区军农路3号的光华科技产业园C区二楼。据其“房东”、光华科技园招商处负责人刘鸿辞介绍,潘的公司里挂着那位慈善家的照片,“外人看到后,就会以为他是集团总裁,而潘的南京黄埔是分公司。”  另一些被潘佐以宣传的重要照片,则是其与南京市多位政商名人握手、会见的合影及相关荣誉证书,“挂满了房间的墙壁,还有锦旗,和不少他参与慈善活动的照片。”一位进过黄埔露灵滋的投资户向记者介绍。  在媒体宣传中,“慈善事业部”是黄埔露灵滋的一大亮点,“这是黄埔露灵滋公司最重要,也是最忙碌的部门。这个部门不仅专门负责与南京市慈善总会联系,此外还负责组织慈善捐赠等活动。”  公司乔迁新址后一月,潘锴红便以“认捐3000万”的大手笔换取了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的头衔。而南京市慈善总会人士介绍,担任副会长后,潘开始了一系列高频率的慈善活动,比较大的捐赠就有七八次,短短三个月间,该公司累计向各界捐赠款物价值达120万。  然而不为南京市慈善总会所知的是,在这一系列慈善活动的背后,也正是这三个月间,潘的黄埔露灵滋已悄然向社会吸金达数千万之巨。一家将潘冠以“伪慈善家”的当地媒体,为其勾画了这样一条“行骗路线图”:首先,通过惊人数额的大手笔捐赠,吸引外界关注,并获得政商资源,如结识政界要人、商界名人等,并获得社会职务或荣誉(如当选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其次,把他与这些政商名人的合影及相关荣誉等,作为对外宣扬的“信用凭证”,并吸引媒体大篇幅的密集曝光;再次,将自己的高知名度的“名人效应”转化为公司广告效应,吸引大批仰慕者、追随者和潜在客户;最后,依据自己占据的道德高地“忽悠”、欺骗社会上的普通大众“投资加盟”公司、许诺以高额回报(23%的利息)并参与公司分红。  媒体还以市民的视点质疑,作为南京市慈善总会这样一个有政府背景的慈善组织,在任命副会长时,对其慈善行为和善款来源都没有做审核和把关,存在一定的失职。而也有律师和学者认为,要求慈善组织对每个人都审核资金来源,这个要求太高。但如何形成制度对“伪慈善”予以监管和甄别,已确为慈善组织反思当务之急。  潘锴红“失踪”后,着急的除了担心血本无归的投资户,刘鸿辞也倏然从“房东”变成了“债主”,其向记者喊冤:潘锴红的公司至今还欠着我们几十万的房租,也不知还能不能还上?  盐城“诈捐”:150万“举而未捐”  “追求利润是创造价值,做慈善带来更高的价值。”这是潘锴红在一篇关于他的宣传报道中抒发的“慈善感悟”,而这句话后来被人解读“另藏玄机”―――也许是他对“慈善价值”的真实感受,关键在如何理解。  不为许多外人所知的是,潘锴红的慈善足迹并不仅限于南京,日,潘锴红和江苏一位慈善家曾来到潘的家乡盐城,参加过在当地举行的一场爱心慈善晚会。许多当地媒体对此做了报道。而与潘携行的慈善家,正是潘在多场合声称要追随的慈善榜样。  据盐城最大的《盐阜大众报》日对此晚会一则图片报道,潘锴红举一块标写为“150万元”的捐赠牌站在台上的捐款人列队前,图片文字说明为,“江苏黄埔”副总经理潘锴红代表前述慈善家捐款150万元。  而南都记者赴盐城调查得知,这次举牌疑为“诈捐”―――据活动举办方盐城市兴炎泰康公益基金会(筹备办公室)负责人贾德荣及该处工作人员透露,“虽然现场举了牌,但实际并没有捐。”  谈到潘锴红此次盐城行,贾德荣表示,当时潘并不在邀请之列,其时只是邀请了前述那位慈善家,“潘锴红是不是跟他一起来的,在捐赠现场为什么两个人在一起”,对这些贾表示自己也搞不清楚了。  “现场很多人,当时也很混乱,潘把牌子举了一下,他们一个江苏黄埔,一个南京黄埔,我们就以为是黄埔集团,后来就把他当成江苏黄埔的副总了。”2011年5月,贾德荣在忆述潘锴红时的闪烁其辞,让记者意识到潘已是一个敏感话题。尤其案发后,前述慈善家曾向媒体明确表示,自己并不认识潘锴红,而潘“更绝对不可能是公司副总”。针对“潘锴红代其捐款”照片,其的解释是“不排除在某些场合与不认识的人合影,没想到被利用了。”  “举了牌子而没有捐款这很正常。我们的目的并不是让他们来捐钱的,请他们过来主要是支持我们的活动,他们能来就是对我们的支持,我们怎么还好意思让他们捐钱?不捐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贾德荣这样解释潘等的“举而不捐”,并认为他们在现场举牌,对其他人是一种促动。  但活动次日,《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等当地媒体均在头版给出显著报道,其中《盐城晚报》做了头条,标题为前述慈善家“昨在盐捐百万”。  7月29日《盐阜大众报》再次辟半版做了报道。据潘锴红举牌捐款时的照片拍摄者俞文鸿回忆,那次慈善活动由兴炎泰康举办,报社只是配合报道,“拍完后就将刻成光盘的照片交给了兴炎,文字说明可能是兴炎他们配的。”  受捐方“拿到手的是1万”  这场旨在帮助为盐城白血病患儿募捐的爱心演唱会,“晚会现场很感人,很多企业都捐了钱。”贾德荣说。  据了解,命名为“江苏保险爱心公益演唱会(盐城行)”的这场慈善义演,组织者曾走访多家演出团队,当了解是为白血病患儿筹措资金时,多家团队均表示免费支持。义演参加者有董文华、戴玉强、阿宝等嘉宾,晚会为白血病患儿进行了现场募捐,同时奉献了一场精彩演出。  据日《盐阜大众报》发布的此次演唱会“募捐单位爱心榜”,除“黄埔”捐赠150万位列榜首外,另外还有34家盐城本地单位及企业分别捐款1万到50万不等,总计捐款额达284.47万元。  对捐款列表中的单位,记者随机抽取其中两家实地作了核实。盐城市美丽庄园假日酒店公开的捐款额为6.8万,据该酒店办公室陈姓工作人员介绍,该款已落实到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盐城分公司公开的捐款额为3.36万,办公室朱女士为该款项经办人员,据她介绍,因为是为白血病儿童筹款,由盐城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盐城的各大保险公司都悉数捐款。  然而在对受捐方的调查中,这些从民间募集的善款去向却令人生疑。  晚会举办前一个月的6月22日,兴炎泰康的志愿者就在网络发出一份《命运无情人有情》的“爱心捐款倡议书”,其中重点被提及的是一个家住盐都区张庄仓头村的10岁小朋友严权。2009年严被确诊为非霍奇金淋巴瘤白血病,治疗费需数十万。  日,南都记者来到严权的家,见到了严权和他的妈妈陈新銮。陈告诉记者,去年7月的那次募捐晚会,她带儿子去了现场,很多人都为他们感动,事后严权从兴炎泰康那里“拿到手的是1万”。  今年3月25日晚和3月26日晚,由兴炎泰康公益基金会等单位联合主办,再次在盐城举行了“2011新春公益爱心音乐会”,据当地媒体报道,“音乐会上特别设置了公益捐赠环节,中央民族乐团众多艺术家、现场观众都纷纷慷慨解囊”,“白血病儿童严权和他的家人来到了音乐会现场,代表白血病儿童感谢给予帮助的善心人士”。  报道还称,“盐都之春”爱心音乐会票务所得43万元,加上现场捐款13000多元,将全部用于资助白血病儿童治疗。  陈新銮向记者证实,这次演唱会他们也到了现场,事后领到的“也是1万”。  无证“基金会“募捐”数场  而这次受捐的1万,5天后被当地媒体以《爱心捐赠白血病儿童》为题做了报道。  报道还说,“在兴炎泰康公益基金会的牵线搭桥下,社会上的好心人和爱心企业纷纷向严权小朋友伸出援助之手,两年间,兴炎泰康公益基金会共为严权筹得捐赠8万元。而且就在今天送1万元捐赠的时候,盐都区慈善会当即表态,严权今后治病所有的治疗费都由他们承担,这无疑给严家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但陈新銮却对报道“两年间受捐8万元”的说法予以否认。她介绍,两年来,由兴炎直接向他们捐赠的善款一共“两三万”,除了两次爱心晚会每次1万,“去年晚会之前他们也捐过一次,也大约1万。”另外陈提到,兴炎还曾帮他们联系过一家北京“新阳光基金会”,“那基金会向我们捐过2万。”  而这些善款,陈认为,相比儿子严权约六七十万的治疗费用,仅杯水车薪。“我也去找过贾德荣,但他说,再帮我们看看。也没有下文。”  而报道中“盐都区慈善会表态,严权今后治病所有治疗费都由他们承担”的说法,陈新銮表示“这话说是说过了,但后来没怎么管”。现在儿子治病仍急需钱,她和丈夫四处借遍了,“外面欠了几十万,已经借不到了。”  日,南都记者曾到盐城市民政局进行采访,然而在该局记者意外获悉:频频在该市举办慈善活动的兴炎泰康基金会,并未在民政局登记备案。  负责监管民间慈善团体的盐城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处颜新春告诉记者,他从未听说过盐城有一家叫兴炎泰康公益基金会的组织。“没有在市民政局登记或备案。基金会是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但如果是盐城市的合法基金会,我们这里也应该会知道。”  而通过江苏省民政厅网站查询,在“民间组织”中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栏,均没查到“兴炎泰康”。  兴炎泰康公益基金会的地点,位于盐城市解放南路199号泰康人寿盐城中心公司五楼的一间办公室内。这到底是一家什么样的组织?有没有取得民政部门的合法手续?和泰康人寿保险盐城公司有何关系?记者就此向兴炎泰康负责人贾德荣咨询,他告诉记者,兴炎泰康公益基金会是盐城几位退休地方领导干部自发组织的,跟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并无关系,只是由该公司赞助了办公地点和办公用品。目前这个基金会还在筹备中。  对此,民政局颜新春表示,凡是合法正规的基金会,必须取得由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凡未取得该证书的,即被视为非法组织。而筹备中的基金会没有取得登记,就不能开展任何公开募捐活动。  记者注意到,兴炎泰康举办的多次慈善募捐,在媒体、海报,以及为捐款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上,均以“盐城市兴炎泰康公益基金会筹备办公室”或“盐城市兴炎泰康扶贫基金会筹备办公室”名义,有的还加盖公章。颜则认为,这些行为都属非法,筹备阶段未获得批准,刻章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而从去年至今,兴炎泰康以“公益基金会”、“扶贫基金会”等名义,在盐城、大丰等地先后举办过数场慈善募捐,尤其是去年在盐城举办的大型爱心义演,不仅海报满天飞,更有媒体全程报道。但这些,颜表示,“这个我们没有注意到,如果发现了,我们会去查处的。”  同时,颜也面露难色地向记者坦承,有时很难管,原因是“我们的人手不够,目前我们这里只有三个人。”  “追求利润是创造价值,做慈善带来更高的价值。”  ―――――潘锴红的“慈善感悟”  慈善传销吸金大法  ?大手笔捐赠吸引关注(如认捐3000万)  ?获得政商资源(如结识政界要人、商界名人等)  ?获得社会职务或荣誉(如南京市慈善总会副会长)  ?密集曝光“信用凭证”(把与政商名人的合影及相关荣誉等,作为对外宣扬的“信用凭证”)  ?“名人效应”做广告(吸引大批仰慕者、追随者和潜在客户)  ?许诺高额回报(如23%的利息及参与公司分红)  ?吸金数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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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禁止传销条例》逐条分析云在指尖是不是传销?
作者:云在指尖  更新时间:
不敢做【云在指尖】:怕传销?怕洗脑?今天给你个标准答案!
现在很多人都听说过云在指尖,但并不是人人都相信,认可云在指尖,有些人不敢做云在指尖、怕做云在指尖。这些人的害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
第一怕:怕云在指尖是传销。
第二怕:怕被云在指尖洗脑。
第三怕:怕做不起来。
大家还之所以怕,主要是表现在以下方面:
你见过哪个传销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你见过哪个传销只需要消费体验128而且还有商品给你?你见过哪个传销能与腾讯合作,通过微信支付发工资?你见过哪个传销有第三方担保支付?你见过哪个传销有优质,安全,可靠的产品?
云在指尖是一个分享的事业,靠的是口碑相传,产品自己用的好,分享给别人用,别人用的好再分享给别人用...分享健康,分享美丽,一切用效果来说话,用事实来证明,还怎么骗你呢?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变化,我们的思维观念也得跟着时代的进步而进步,跟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才能顺应潮流,与时俱进,如果一直不变,那不就是清朝大辫子和原始社会了吗?做云在指尖只不过是给你点新观念,新信息,新思维而已,让你更了解现状,适应现状,才不会落伍,不会被时代和社会淘汰!
有句话说的很好:&机会来的时候,往往都是丑陋的。&所以大家对云在指尖的各种负面的评价,其实都是一种误解,这种误解有时候可能来自别人的嘴里,人云亦云。毕竟人言可畏啊!
别怕洗脑,洗脑比洗澡更重要! 常常听别人说,你是不是被洗脑啦? 其实,细想想、洗脑有啥不好的, 只不过是给你点新观念, 新信息, 新创新的模式, 让你更加的了解现状, 适应现状, 让思想做做更新......
看一个项目是不是传销,不是仅仅看它用什么模式(多层次分销本身没有错),关键是看它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云在指尖采用的多层分销模式,所有收入来源合法,会员不用缴纳任何费用,也没有高价购买商品,没有欺骗任何人,参加者没有任何风险,对所有人有益无害,所以就不能算是传销!
再换句话讲吧,就算有一天被&有关部门&调查,最终结果也是:没有欺诈行为、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没有扰乱经济秩序、没有影响社会稳定、所有参加者没有任何损失!你说&有关部门&该如何处理呢?
所以云在指尖公司领导郑总曾说:我们做的事业光明正大、问心无愧,我们走在大街上也能理直气壮,不担心别人在背后骂!
好了,有兴趣的就继续往下看全文吧!
李克强总理提出:&法无禁止皆可为!&。
日,国新办举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法无禁止皆可为&可通过三句话理解。
袁曙宏表示,&法无禁止皆可为&,我们讲的三个&为&是三句话,一个是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第二个是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第三个是老百姓法无禁止皆可为。
既然有人怀疑云在指尖是涉嫌传销,那么本文将从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这部法律来剖析判断云在指尖到底是不是传销。
《禁止传销条例》是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日起施行。
中文名:禁止传销条例
时 间: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签发人:温家宝
目 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条例共五章三十条,全文3204字。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从本条内容来看,本法律是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也就是说我们判断一项商业活动是不是属于传销,首先要判断它有没有违反总则第一条的内容,就是要看它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损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请注意这里是用的是&合法权益&,不合法的权益是不受保护的。这里有三层含义。
第一,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来分析云在指尖是否有欺诈行为?是否有损坏消费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云在指尖商城的所有产品均由工厂直接供应,无假货,云在指尖支持7天无条件退换货。那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云在指尖就不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存在损坏消费者权益行为。(因云在指尖参与者均是消费者的自然人,不涉及法人其他组织的内容,故也不存在损害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情况。)
第二,是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首先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犯罪活动。他主要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八项内容。以上内容可以在百度百科查询,这里不展开。我们可以看看云在指尖是否染指以上八大罪状呢?云在指尖走的F2C,工厂直供模式,所有供应商必须五证齐全,并要缴纳质量保证金。另外,云在指尖是电子商务公司,自主研发平台操作系统,因此,不满足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条件。相反,云在指尖平台,所有的产品仅有唯一的供应商,就是生产厂家,并且价格统一,有利于市场的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云在指尖是保护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扰乱!
第三,是否影响社会稳定?云在指尖就是电商服务平台,在工商、商务标、及腾讯公司注册备案的合法企业,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不涉及政治、宗教信仰等敏感问题,不构成任何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和条件。相反,云在指尖帮助消费者实现消费创富,有利于社会财富均化,缩小贫富差距,因而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此条最容易给人带来误解。多数人一看到&以发展人员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o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去的加入资格等方式&,就认为是传销。却对最关键的表述&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视而不见。有了第一条的注解,相信大家应该对非法利益有个了解和认识了。
我们分析一下云在指尖,和其他电商一样,产品价格公开透明,支持7天无条件退换货,商家专区合理利润是正常的,也是合法的。如果市场监督局对云在指尖的产品价格体系有质疑,可以调查,但这与传销实在是联系不到一起去。
  云在指尖给人最大的误解是五级八代的分配制度,让人感觉有拉人头搞传销的嫌疑。试问,那个公司的产品销售不是在&拉人头&?没有&人头&(消费者)他们的产品卖给谁呢?关键不是&人头&的问题,还是交易或这是利润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即便没有多层分配制度,假如某家商场卖假货,请问合法吗?受法律保护吗?所有参与云在指尖的消费商的收入是非法所得吗?非也!这是公司的分配制度的革新。公司将利润按照五级八代的各种分配给每个参与推广的消费商,参与者虽然只是点点手机,分享链接,但也是劳动行为,他具备了引导消费,组织消费的商业价值。说白了,正是因为广大消费者的推广行为,才为商城引来的广泛的消费者,为商城创造了巨大的消费价值。消费者也因此具备双重身份,自己在商城消费,成为消费者;同时引导消费服务消费者,扮演经销商的角色,因此叫消费商。商城只不过提供了一个平台,并将这些利润按照既定的规则分配给参与推广的消费者。试想,如果没有这个分配制度,云在指尖和其他电商平台一样,所有的产品利润都让工厂和云在指尖平台赚走了,我们消费者没有任何利益的情况下,云在指尖是不是合法?答案是肯定的,合法。现在云在指尖将产品利润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给更多的消费商,难道反而违法了吗?请问违法了哪个法律,请您找出来!消费商的收入合法,分配公平公正公开,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有什么问题呢?试问哪些怀疑云在指尖的,又有多少人是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只有规范的企业,只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才会这么做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同样需要强调:是牟取非法利益。
利益不非法,那么就不违法。例如,某商场发展会员,会员转介绍会员,是不是传销行为?有人说超过三层就涉嫌传销,&金字塔&型的组织架构就是传销,这些都是片面的,传销的界定关键点在有没有欺诈,有无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有无影响社会稳定,而不是是否呈&金字塔&,或是不是三层。如果你非法经营,一层也不行。再试问哪个高效管理的组织架构不是金字塔结构?
我党及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党中央总书记(1人),省委书记(31人),县委书记(2000余人),乡镇党委书记(20000余人),村支部书记(30万以上),村民组组长(?),中国公民(14亿),他们是不是传销啊?(七层)
再看企业的组织架构:总经理(1人),部门经理(5-7人),销售区域经理(N人),业务代表(N*10人),是不是金字塔?(四层)
再看传统销售渠道,全国总代(1个),省代理(31个),县市批发(2000个),零售终端(2万以上),这又是不是金字塔结构呢?(至少四层)
做过销售的都知道,有哪个公司对销售人员的收入考核不是依靠其发展客户数量及产品销售量来考核的?那么他们为什么又不是传销呢?
总之,是否是传销不是看是否多层级,是否金字塔,关键是看他们的经营活动的动机是否违法,他们的收入是否是合法所得。
云在指尖合法经营,厂家直供,节省社会资源,分配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唯一不同的是,将属于少数人的利润分配给了更多的消费商,或者说,可以让更多的普通人,充分发挥出其自身口碑宣传的商业价值,参与到市场推广的利润分配当中,这也符合习李政府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导思想,难道这还有错了吗?
让更多普通人参与创富都算错,帮助企业快速推广产品都算错,节省社会资源都算错,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都算错,依法纳税都算错,那么请问,什么是对的?李克强总理说:&法无禁止皆可为!&此话何意?最简单粗暴的解释就是,只要不违法现行法律,都可以大胆尝试的。云在指尖既然没有违反《禁止传销条例》,并且在云在指尖这个商业平台上,构建了一个良性的,可持续的,和谐的商业生态链,工厂可以快速推广产品,杜绝假货及价格战,消费者消费满意,推广收益,整个系统只有受益者,没有受害者,说她是传销,从何说起?依据又是为何呢?
到此,我们已经通过《禁止传销条例》对云在指尖有了一个科学的判断:云在指尖不是传销!
以下均是条例原文,主要是针对传销的处罚管理机制,内容较枯燥,感兴趣的朋友逐条读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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