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某公司加工烟草的会计账务调整说明怎么写处理怎么写啊?有消费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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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问题是:此部分消费税是代扣代缴,可以抵扣,哪位同学可以帮完善一下,抵扣时该如何做帐?怎样一个抵扣法?烦请帮忙,非常感谢。)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10 000(7 000+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            27 000(20 000+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          30 000(20 000+1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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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应该是你如果再买了应交消费税的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 &贷:银行存款
月末时你的应交消费税科目有之前的贷方数,和本月借方数抵销,所以本月就不用交消费税了吧.
我明白了,以下供各位参考。
在抵扣的会计处理上,要注意消费税价内税的特点以及与纳税申报的协调
  消费税是价内税,以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抵扣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来反映的,如直接出售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不再征收消费税,会计核算上记入“委托加工物资”、“原材料”、“产成品”、“生产成本”等账户的借方。计提虽然也是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贷方)来反映,但其计提额却进入了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外购的已税消费品或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可能部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部分向其他单位直接出售,这样,外购环节已纳消费税和受托方已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购货方或委托方在会计处理时将难以确定。为了既能准确核算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抵扣,同时又能对改变用途的已税消费品准确地核算其成本,笔者认为,可在“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明细账下设“待扣消费税”账户。现举例分析如下:
  某卷烟厂2002年5月份收回委托加工的特制烟丝一批,用于生产A牌甲类卷烟,其烟叶成本为50000元,支付加工费35000元。收回的烟丝当月生产领用了一半,该特制烟丝月初无库存余额。当月销售A牌卷烟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70000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A牌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50%。则委托方会计处理为:
  (1)委托方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50000
  贷:原材料  50000
  (2)委托方提货后,支付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35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待扣消费税)  36428.57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71428.57
  注意,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额应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本例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1-30%)×30%=36428.57(元)。
  (3)委托加工物资入库时:
  借:原材料8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85000
  (4)A牌卷烟销售时,计提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50%)
  (5)委托方应按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本月准予抵扣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税额==18214.29(元)将准予抵扣的消费税额转入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8214.29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待扣消费税)18214.29
  (6)计算本月应实际申报缴纳的消费税(假定该企业本月没有其他应税事项)
  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595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税额=.29=16785.71(元)
  上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6785.71
  贷:银行存款16785.71
  期末“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待扣消费税)”借贷方相抵后,借方余额为18214.28元,恰好是尚未领用的委托加工物资(烟丝)被代扣代缴的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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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某卷烟厂委托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的成本金额为65000元,卷烟厂提贷时支付的加工费用为4300元,并支付了烟丝加工厂代收的消费税税款。卷烟厂将这批加工好的烟丝全部用于生产卷烟75箱并销售,价税合计款为958 230元。该卷烟厂销售卷烟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元。A.227 250B.256 950C.216 000D.269 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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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产品销售价格或产品销售数量,在税法上,可以归属为价内税。企业应纳消费税的业务主要通过损益类科目“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和负债类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核算,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比较简单,一般是在月末计算出的应纳消费税额。负债类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相对复杂些,先作个简单的介绍:该科目贷方反映按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消费税,借方反映实际缴纳的消费税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缴纳的可以抵扣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消费税或者留抵的消费税。现按企业应纳消费税的不同情况,我们分别进行分析。
  (1)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内销)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销售,在销售时应当计算应交消费税税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方“银行存款”。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分录。
  例。某工业企业销售10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每吨不含税价格为10000元,货款已收到。
  计算应纳消费税=10×10000 ×10%=10000元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10×10000×17%=17000元
  则企业财务上应作如下分录:
  1反映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计提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2)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行为,在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按规定应该计算消费税,会计处理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产成品科目。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上可以不作收入处理,直接按成本结转,但必须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缴纳税款。同时,在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某工业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该产品成本8万元,计税价格1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10%。
  计算应交消费税=%=10000元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17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7000
  贷:产成品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所纳消费税款准予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同时,其委托加工环节已经缴纳的消费税也不能抵扣其他消费品应纳的消费税)。故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中委托方支付的消费税应该区分二种情况分别处理,现将相关会计处理分录陈述如下:
  1 发出材料委托他人加工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a如果可以确定为直接对外销售的业务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b如果可以确定为继续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4 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5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不征收消费税,因此不必进行消费税会计处理。
  6委托加工材料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该应税消费品实际销售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a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b计算应交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3b和6b这二笔分录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
  例。A公司(一般纳税人)委托B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A公司提供原材料8万元,B公司向A公司收取加工费1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应税消费品于月底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加工费已经支付给B公司,B公司没有同类产品,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10%。
  A公司(委托方)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材料8万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0
  贷:原材料 80000
  2支付加工费1万元及增值税17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3支付代扣消费税,本例中,因为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用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所以,就本例而言,受托方应该代扣消费税税款=(8 1)÷(1-10%)×10%=1万元
  a如果可以确定为直接对外销售的业务时,该笔税款应该按如下方法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b如果可以确定为继续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业务时,该笔税款应该按如下方法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验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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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法库 |卷烟厂委托加工业务的税金计算_消费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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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厂委托加工业务的税金计算
发布时间:日 来源:应届生会计考证网 作者:编辑组
&&& 某卷烟厂主要生产经营飞鹰牌卷烟,于2001年7月份推出飞鹰极品卷烟。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受消费者欢迎,一时间产品供不应求。按照甲企业现有的生产能力,根本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如果要投资新建一条新的卷烟生产流水线‚大约需要资金数千万元。由于资金问题,甲企业决定与乙卷烟生产厂家联营生产飞鹰极品卷烟。甲、乙企业通过磋商约定如下:甲企业“委托”乙企业生产飞鹰极品卷烟,由乙企业自行组织原材料进行生产,生产的飞鹰极品卷烟以每标准箱2万元的单价全部销售给甲企业,甲企业再以每标准箱2.8万元的单价对外销售给烟草公司。协作期限暂定为5年。月,乙企业向甲企业销售飞鹰极品卷烟600箱,不含税售价10万元。甲企业通过烟草市场将这600箱卷烟全部售出,取得不含税售价1680万元。试计算甲、乙企业应纳消费税(飞鹰极品卷烟的调拨价为每箱2.7万元)。
&&& 分析与计算: &&&&&&&&&&&&&&&&&&&&&& &&& 按照财税[2001]91号文件,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因此,乙企业应按调拨价每箱2.7万元计算消费税。
&&& 乙企业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600×150+600×280000(元) &&&&&&&&&&&&&&&&&&&&&& &&& 根据国税发[1997]84号《关于工业企业从事应税消费品购销的征税问题》规定,对既有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时又购进与自产应税消费品同样的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的工业企业,对其销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可以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 &&& 甲企业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已纳消费税=600×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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