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人员损坏雇主财务核算工资谁负责应该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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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微博-保姆擦玻璃时摔伤雇主是否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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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是西部地区一名高中毕业生,毕业后在上海打工,后经人介绍,给一家私营企业主做家庭保姆,每个月2000元,包吃住,平时没有休息日,请假要扣工资。某天小林在擦玻璃的时候发生意外,不慎摔伤,住院治疗花费8万元,雇主不愿支付这笔费用。小林的权益能否得到《劳动法》保护?
提问者:游客
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雇主雇员的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之规定,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回答时间: 21: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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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权益受损 家政被骗 雇主和家政公司怎样维权?
当代生活报记者 黄静 & 实习生 聂芷清& & 核心提示& &家政人员因工作失误让雇主合法权益受损、雇主和家政公司发生纠纷等情况的案例和解决方法,让我们来看看,家政公司和雇主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 1& & 家政人员工作疏忽& & 导致雇主受伤& & 案件回放2011年5月,张某通过家政公司雇用了家政服务员郭某,帮助照看自己不足一岁的儿子。但某天,郭某因急着去接电话,将孩子独自放在沙发上,然而孩子却从沙发上摔了下来导致受伤。张某夫妻担心孩子出事,为孩子做了全身检查,花费医药费有3000多元。张某认为是郭某照顾不到导致孩子受伤,同时她也担心孩子因为摔伤会留下后遗症,于是将郭某所在的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万元。& &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属于劳动合同中的侵权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张某和家政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家政公司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与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实际上便是家政服务员受家政公司指派为张某提供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造成孩子受伤,其所在的家政公司应对张某承担责任。& & 解决方法:1.张某与家政公司双方和解,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2.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被告主体资格证明、家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据等),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 2& & 家政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 & 让第三人受伤& & 案例回放甲公司与数百名保姆签订劳务合同,对保姆予以培训,并按月给保姆发放工资。雇主王某家里需要家政人员,于是来到甲公司寻找,按照约定,王某每月向甲公司支付4000元,甲公司指派保姆李某为乙提供家政服务。有一次,李某在王某家擦玻璃的时候,不小心将阳台上的花盆掉下来砸伤了过路的行人孙某,孙某被砸成重伤,住院花去医疗费用5万元。之后,孙某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共计8万元,然而李某家里很困难,无力赔偿。& & 案例分析:上述案情中,这个劳务关系成立于“甲公司与王某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李某因提供家务给孙某造成伤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以上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孙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 解决方法:1.孙某可以和甲公司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由甲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费用;2.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被告公司住所地、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等),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 3& & 家政公司未核实家政人员信息& & 导致雇主财产损失& & 案例回放日,陈女士与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家政公司为陈女士选派家政人员,承担陈女士的家务、婴幼儿护理工作,陈女士每月支付家政服务公司服务费1000元。合同签订后,陈女士支付该家政服务公司家政服务费1000元和管理费50元。11月20日下午,家政公司派遣家政服务人员李某来到陈女士家,11月21日,李某不知所踪,同时陈女士家中也丢失了1万元现金。陈女士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经查明,李某身份信息为伪造,盗窃了陈女士家中财物。& & 案例分析:陈女士与该家政服务公司签订的《家政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家政服务公司有义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真实身份等方面的情况,有义务对其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以保证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家政服务的过程中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财产的安全。此案中该家政服务公司向陈女士提供的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情况并不真实,家政服务公司提供的家政服务员也未服务到合同期满,故家政服务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陈女士有权请求家政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解决方法:1.与家政服务公司双方协商,请求家政服务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家政服务费,协商赔偿经济损失。2.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家政服务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家政服务费105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 【温馨提示】对于家政对象来说,应保管好家中财物,加强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对于家政公司来说,本案凸显出家政公司内部人员存在风险可能,因此在招聘家政人员时应注意核实家政人员真实情况,避免自身损失。对于家政人员来说,做好本职工作最为重要,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赚取合法收入,自己才能心安理得。& & 4& & 雇主与家政公司在签订合同时& & 存在欺诈情况& & 案件回放日,陈先生与A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由A家政公司选派家政服务人员承担陈先生家的老人护理工作。日,服务合同期满,家政公司与陈先生在10月8日续签了服务合同。但早在日,陈先生家的老人曾在卫生间摔倒,但陈先生未告知家政公司,家政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陈先生补签了服务合同,且将合同期定为从日起。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家政公司赔偿老人的医疗、伤残等费用。A家政公司也向区家协法援中心求助,咨询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案例分析:陈先生与家政公司续签合同的行为属于以欺诈方式订立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 解决方法:陈先生是以欺诈的方式骗取签合同,所以家政公司可以以撤销合同方向举证,积极应诉。& &【温馨提示】家政对象与家政公司在订立合同与履行合同时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 温馨小贴士& & 在家政纠纷频繁发生的情况下,家政公司、从业人员、雇主应该怎样预防和规避风险呢?& & 对于雇主而言& & 1.照顾好自己的人身以及财物,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 2.尊重家政服务人员,不得侵犯他们的各项权利;& & 3.对于家政服务中可能遇到的情况,要进行提前商议,最好能够在书面合同中有所体现;& & 4.若存在特殊的要求,最好能够和家政公司以及家政服务人员提前沟通,如果方便,以文字形式保留下来。& & 对于家政人员而言& & 1.保留合同以及其他证据材料,以防发生纠纷;& & 2.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此保持敏感。一旦权利被侵犯,便可以采取措施进行维权;& & 3.尽到自己的合理义务,避免因过失而给雇主造成损害,最终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 & 4.一定要多问,对于那些有特别要求和标准的雇主,一定要谨慎;一些特殊条款最好能够以文字形式保留下来,避免发生纠纷。& & 5.不要轻易地相信别人,特别是在履行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免得被人欺骗。有时候需要注意一下,往往贪小便宜就会吃大亏。& & 6.要与雇主保持沟通,一旦遇到紧急的情况,需要外出的时候,一定要做好交流、交接工作,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 对于家政公司而言& & 1.尽量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将会被要求惩罚性赔偿;& & 2.对员工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3.派遣员工之前,与雇主签订规范详细的劳务合同,预防和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为解决纠纷提供便利;& & 4.家政服务人员试用期满之后,要督促雇主和服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收取劳务费用。避免雇主以试用为由免费使用家政服务人员。& & 5.家政公司最好替家政服务人员购买保险,最终避免出现无力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编辑:陈创明&&作者: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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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政人员意外受伤谁负责?雇主家中的物品被损坏,谁来埋单?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家政人员自身的权益保障,而且制约着家政业的发展。但是,随着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的推出,这个问题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然而,理想是丰满的,现实的骨感的。或心存侥幸,或为了节约成本,绝大多数家政企业都还没有给“员工”投保,庞大的家政大军仍然处于裸奔状态。很多时候,为了节省100块的投保费,往往会赔进去更多的费用。损坏物品事小,万一家政人员出意外,事情可就大了。现实生活中,在擦玻璃等家政服务中出现人身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家政保险”成为各方保障利益的一种选择。
  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涵盖了家政人员意外身故、伤残、医疗、住院补贴等各项保障,还分担了家政公司因“员工”失误对雇主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意外伤害等各方关注的项目,由家政服务机构统一为从业人员投保,可较好地保障消费者、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权益。然而,这种服务却叫好不叫座,原因何在?
  主要还是家政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事前都觉得“倒霉”的几率不高,事后却后悔莫及。家政服务机构绝大部分是中介制模式,有的向消费者推荐家政人员后,按比例收取中介费,对家政人员随后的服务质量、安全并不负责,还有些家政机构甚至不与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由于家政人员不是家政公司的“正式员工”,管理比较松散,一旦发生意外,很难寻求《劳动法》的保护,而如果没有必要的劳务协议,更难以通过民事诉讼来保障权益。另外,为了节约成本,很少有家政企业愿意与家政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
  魔法阿姨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成立员工制的家政公司主要就是能够对员工进行统一的管理,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保并购买家政服务综合保险。
  “在雇主家干活儿难免会有磕磕碰碰,挣点儿辛苦钱不容易,有保障当然好了。”月嫂吴大姐接受随机采访时表示。
  家政人员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而大多家政人员来自农村,文化水平及防险意识不高,如果没有相对健全的权益保障体系,万一发生问题,受损失的就不仅仅是家政工一方了。因此,家政人员最好能与供职机构签订用工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雇主也要有意识地就家政人员的“从业风险”,向家政公司提出要求,推进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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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脏了请家政擦,在城市已非常普遍。我掏钱,你服务,公平合理。可你想过没有,万一家政人员在擦玻璃时负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因家政服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记者就相关案例采访了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键。
&&&&刘键律师提醒:理清三种关系,保护正当权益。
&&&&承揽关系:雇主一般不承担责任
&&&&案例:甘月明雇女工王云打扫室内卫生,约定按工作时间计算报酬,每小时20元。日中午,王云在甘家擦空调时,不慎从椅子上摔下,造成小腿骨折。甘月明按双方事先商定的工资,支付王云报酬260元,又多给了400元的医疗费。王云住院花去1600元医疗费。她出院后找到甘月明,要求为她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1500元。遭拒绝后,王云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王云的诉讼请求,判决甘月明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本案的关键是弄清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甘月明与王云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王云按照定做人甘月明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甘月明给付报酬。在王云工作过程中,甘月明没有发出具体工作指令,而是将整个清洁任务整体交给钟点工去完成。在王云劳动过程中,甘月明没有干涉钟点工的工作程序,双方也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因此,二者是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做、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云是承揽人,甘月明是定做人。甘月明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如果在王云工作过程中,甘月明指挥失误或者提出不当要求,比如让王云踩了个不牢靠的板凳,王云摔下来,这时甘月明就要对王云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雇佣关系:雇主必须承担责任
&&&&案例:唐先生家里雇佣了一个保姆张阿姨,没想到周末打扫卫生的时候,张阿姨一不小心扭伤了脚,到医院检查发现造成骨裂,张阿姨的家人要求唐先生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唐先生觉得作为关心,自己应该拿些钱给张阿姨,但认为保姆不小心受伤,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律师解析:在这个案例中,唐先生和张阿姨之间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张阿姨向雇佣人唐先生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双方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在达成契约(也就是合同)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特别是雇主通过街头小广告或口口相传及私人关系雇佣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雇佣关系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因此适用相关雇佣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雇佣损害赔偿规定:如果保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就应该由雇主负责赔偿。如果伤害由第三方造成,雇主在赔偿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劳动关系:家政服务公司承担责任
&&&&案例:村民王建国是勤业家政服务中心的家政服务人员。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到李君家打扫卫生。在工作中,王建国不慎从楼梯上滑倒,导致腿部骨折。李君虽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提出王建国是接受家政服务中心安排打工而受伤的,应由家政服务中心支付医疗费用。家政服务中心则认为,王建国是为李君服务而受伤的,应由李君支付医疗费用。
&&&&律师解析:本案中,雇主李君是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王某也是同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这样,受合同法调整,家政服务人员王建国与雇主李君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家政服务人员是家政公司的员工,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在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如雇主对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家政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向家政公司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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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和家政公司该如何维权?案例或许能给你启示
资料图片 当雇主的合法权益受损,当家政公司被骗&& 雇主和家政公司该如何维权? 下面的案例或许能给你一些启示 -当代生活报记者&黄静&&&实习生&聂芷清 核心提示 上期,本报报道了家政人员合法权益被侵害和工作受伤等情况的解决方法,得到了家政人员的好评。这次,本报推出的是家政人员因工作失误让雇主合法权益受损、雇主和家政公司发生纠纷等情况的案例和解决方法,让我们来看看,家政公司和雇主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1 家政人员工作疏忽 导致雇主受伤 案件回放2011年5月,张某通过家政公司雇用了家政服务员郭某,帮助照看自己不足一岁的儿子。但某天,郭某因急着去接电话,将孩子独自放在沙发上,然而孩子却从沙发上摔了下来导致受伤。张某夫妻担心孩子出事,为孩子做了全身检查,花费医药费有3000多元。张某认为是郭某照顾不到导致孩子受伤,同时她也担心孩子因为摔伤会留下后遗症,于是将郭某所在的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万元。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属于劳动合同中的侵权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张某和家政公司属于劳动关系,家政公司属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与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实际上便是家政服务员受家政公司指派为张某提供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造成孩子受伤,其所在的家政公司应对张某承担责任。 解决方法:1.张某与家政公司双方和解,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损害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2.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被告主体资格证明、家政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据等),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编辑:邓达&
作者:黄静 聂芷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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