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物管费为被告、原告的举证责任凭什么举证才合法呢?原定物业费未按物业管理条例弟十二条经业主大会议集体讨论或

您好: | 
> 物业可以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吗?---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
阅读 1571|回复 3
simonren@mlxsj
物业可以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吗?---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没有业委会。。。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4号
来源:建设部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E-mail推荐: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迪)
探房|楼盘|报名|活动|
建设美丽家园
看清楚!!!是这么写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
看清楚!!!!!!!是这么写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simonren@mlxsj
回复:看清楚!!!是这么写的『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
这个条款分两个部分,首先要先经业委会督促,在无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起诉。
> 物业可以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吗?---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
后您才能在本论坛发布信息!
咨询热线:400-890-8088
699元/㎡新房套餐
119+699元/㎡旧房套餐
累计人报名先看看报道:    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出动近百执法人员对13个小区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了强制执行。本报记者郭延冰摄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昨日清晨,朝阳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欧陆经典、芍药居等13个小区,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对16人进行了司法拘留。      据悉,被执行人均是长时间不交纳物业费,并在物业起诉、法院判决生效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的业主。      业主借钱交物业费      由执行庭副庭长胡克莉带领的一对法警首先来到了位于北四环的芍药居北里10号楼。法官的突然造访,对独自一人带着孩子在家的王某来说多少有点意外,三岁的女儿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怯生生地站在父亲身后。      “就一百块钱!”明白来意的王某指着冰箱上的钱说。他的说辞没有被法官接受,“那你和我们走吧!”法官语气有些严厉,但带走王某又让法官犯难,孩子谁管?王某看了一眼,“我去借点!”法官同意了他的请求,随后,王某到对门家借了2000元交给了法官。      “我不是不交,几次叫物业给我们修房子都不来,我凭什么交费啊?”王某谈起拒交的原因时怨气颇多,而法官胡克莉建议他对物业不满意可以起诉,但不应不履行判决。      拒绝交费被司法拘留      在欧陆经典小区20号楼,出电梯的法警与被执行人许某不期而遇,面对找上门的法警,许某拒绝交费,他转身关上房门准备将法警晾在门外。      一名法警迅速冲上前打开房门,两名法警趁势将许某拉出并控制住。被控制的许某嘟囔着,“我服了,我交钱!”而他的小女儿正在吃饭,看到爸爸被抓走,吓得手足无措,扔下饭碗跑出门哭喊着:“你们别抓我爸爸,求求你们放了我爸爸!”      但此时三名法警已将许某戴上了警车,知道事情严重性的许某跪在警车里作揖哀求法警放他回去。      在集中宣布拘留现场,许某由于紧张过度无法站立,两名法警将他搀扶到现场,宣布拘留决定后,他瘫坐在地上无法起身。      朝阳法院执行庭副庭长汪冬介绍,昨日共对12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4名妨碍公务人员处以15天司法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的处罚。另有10名业主主动交纳了物业费,合计1.7万元,其中7人由于拖欠时间过长而被处以1000元罚款。  ————————————————————————————  我看不出我们英明神武的人民警察怎么厉害l ,倒是吓唬老百姓真厉害,“而他的小女儿正在吃饭,看到爸爸被抓走,吓得手足无措,扔下饭碗跑出门哭喊着:“你们别抓我爸爸,求求你们放了我爸爸!”  知道事情严重性的许某跪在警车里作揖哀求法警放他回去。”    牛啊!!!!!为了替物业公司争取物业费,不惜动用警力大举收拾不听话乖乖交钱的业主,还敢维权???再维权,就让你到号子里面蹲几天。而且还采取堵被窝的方式,真是人民警察来自人民,采取的措施也是人民土办法!    没办法,就2个字:牛!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奴才变主子
  顶上去
  牛啊!!北京警察就是牛!
  图片  /news/.jpg
  我顶不行吗
  买房真不如租房,自己的房不还是????!!!!
  偏见,有道理看到警察躲个什么,瘫个什么啊,自己没有道理,给抓了还找理由,什么不见人影,物业都有办公室的,应该离小区不远,有些人你不用点硬的就是当你好欺负,法院执行,你当拖多久啊,起码半年以上的事才会执行,不值得可怜,都是买的起住不起的烂人,看到真格的吓尿裤子了.  如果一直用小市民的观点,自私的观点看待问题,那就是偏见,怎么警察没有冲其他人的被窝啊,长年欠管理费,看清楚没有,估计如果欠LZ你个人钱的话,不用长年,半年你就要打人动手告法院了,还说警察怎么怎么的,没有警察你给打了给偷了怎么办,110你就不打,打回家叫老婆舅子丈人求救????  鄙视
  物业公司真流氓,法官比他们还流氓!    中国的物业公司没有想办好好好管理的,只有想办法多纳管理费的!
  太强悍了
  lz没有法律常识,这属于长期欠款,经法院审理确定败诉后又拒不执行,因此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类似的案子很多,欠款方式也很多,为什么物业欠费就不可以强制执行呢?楼主的逻辑怪了。  
  还有其他标的更多的执行案吗?执行了吗?有公开报道否?  
  我住得小区就有被拘的  详细可以去www.8885.net/bbs上看看  业主维权道路艰辛,小区办又不作为,迟迟不批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lz没有法律常识,这属于长期欠款,经法院审理确定败诉后又拒不执行,因此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类似的案子很多,欠款方式也很多,为什么物业欠费就不可以强制执行呢?楼主的逻辑怪了。           作者:zhangkung 回复日期: 12:41:26        是应该这样,我们的法制不健全,很多的人认账但赖账!对这些人惩罚力度不够!
  现在正是到了警察社会了
  哈哈,社会主义好呀
  到了强制执行这一步,说明他们在法院的诉讼中已经败诉了。他们那么多道理在法庭上的时候怎么不讲。如果没猜错的话,他们中的很多人在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的时候可能连理都没理吧。有理就不要怕官司,藐视司法的结果就是这样。
  这帮畜生~    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职责找你们这帮王八蛋哪个管了?
  楼主的理论很奇怪    输了官司拒不执行,法院当然可以强制执行.  小女儿吓得手足无措,许某跪地作揖哀求 当然很可怜  但作为成人,上法院不积极辩护,判决生效后又不上诉申辩  等到强制到自己头上才知道事情严重性,这算什么?  可怜之人,必有其可恨之处    假如有人欠你钱就是不还  你大概也要上法院讨个说法吧?  判决生效后还是不还  你大概也希望法院动用警力大举收拾不听话乖乖交钱的债主吧?  最好还能让他到号子里面蹲几天,让他长长见识
  这样处理很好。  我们这里的有些楼盘是拆迁回迁的,结果有1/3的分是回迁户,这些人基本都不交物业费,结果物业公司垫款无数,扛不住了,撤退了,现在垃圾遍地。没人管.
  你们哪里知道业主要选择物业公司有多难,我就是业主委员会的,我们小区的物业严重多收钱少办事,想炒掉,但按照现在的规定,要炒掉比登天还难。  
  1。物业公司学习香港国外的收钱方式很快,学习人家服务的方式就很慢。  2。物业公司何业主发生纠纷很少有案例能维护业主利益,所以业主多数采取少交或者不交物业费,这样确被法院认为是经济纠纷。  
  给天涯的兄弟补点法律常识:  房屋是谁造的?开发商。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根据部位的不同,开发商负责房屋(如果是全装修,还要负责装修部分)1年或以上的维修事宜,并非是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收的物业管理费不包括业主户内的房屋以及装饰维修这一部分,其中的维修费是指对小区公共部分的小修和保养费用,大修(一般各小区业委会会规定一个数额)则需要动用维修资金(注意,商品房小区维修资金不归物业公司保管,要到业委会成立后才可以由业委会动用)。因此,对于房屋的建筑质量问题,从法理上来说,和物业公司是毫无关系的,即使是开发商成立的物业公司,只要是独立法人也是一样。  本着服务的理念,物业公司可以协助业主与开发商交涉,但这并非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把收来的物业管理费用做修理业主的房屋质量问题,反而是犯了错误,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而且因此产生的资金缺口谁来补呢?难道让物业公司做贡献么?所以物业公司说质量问题和他们无关的确是事实,不是推诿。  所以天涯的兄弟们,在义愤之前先了解各方面的情况,误伤法律也是要惩处滴。
  法律是不容情的,都这样才好,我是说全部违法行为...
  强制执行没有错    只要其他的强制执行也能搞得下去就好
  1年以外呢? TOY_cat 你自己也知道是1年 以内啊?    中国多少人太逃避个人所的税??  好象是一个概念吧
  国家不可能一下子全抓起来 总一个一个治吧    所以 还是支持 COP 们强制执行的     
  作者:jackfred 回复日期: 15:57:22 
    1年以外呢? TOY_cat 你自己也知道是1年 以内啊?        中国多少人太逃避个人所的税??    好象是一个概念吧     国家不可能一下子全抓起来 总一个一个治吧        所以 还是支持 COP 们强制执行的     看不懂啊,您是什么意思?  建筑方面的保修期限比较复杂,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在保修期限到期之前,应该是由建筑单位进行维修的。如果超过保修期限,业主户内的部分业主可以自行维修,也可要求物业公司维修,但需支付相应维修费用。不知讲得是否清楚。  
  作者:怀念村庄 回复日期: 15:24:00 
    你们哪里知道业主要选择物业公司有多难,我就是业主委员会的,我们小区的物业严重多收钱少办事,想炒掉,但按照现在的规定,要炒掉比登天还难。    要三份二业主同意才能炒是不容易,但只要几个业主就能炒掉物业公司,那小区不是更乱套了,你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帐目,并对帐目进行审核,将你的疑点公布出去,如能引起其他业主的共鸣,要炒物业公司也不难。  但无论如何也不能不交费,不是为了物业公司,而是给其他交了费的业主一个公平。    
  强制执行好象没错,吓到孩子就没人性了
  如果人民警察对待任何案子都有这样的效率,那也不错
  为什么不说说不交物业非的原因,  靠    还是列宁说的好,军队\警察和监狱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
  从没见过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公司的头头脑脑强行“执法”的
  国家的暴力机器.  
  怎么没见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人员强行执法呢??!!
  就说强制执行,不同意上面一些人的说法,为什么这事强制执行的这么痛快》?动用数百警力?  但我知道就有这么一件,我们家附近有一个小伙子路过一个施工地段,被落物砸伤,法院判决由施工方负责,但是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小伙子的医药费、误工费什么的累计也就是2万多,但为什么法院没有去执行,他们家人去申请了好几次,法院也不理!!!!    为什么?!!!
  为什么不能维权?
  如果对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可以这么干净利落的执行,大家也就没话说了
  房客确实不该到这个时候才讲理。
  楼主是法盲,鉴定完毕!
  楼主避重就轻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啊。
  我倒也动过拖欠物业的念头,这回不敢了
  强制执行没有错,但是有很多疑问:  一、一栋楼几十户不交费,说明物业管理实在太烂;  二、强制执行执法方式野蛮,对小孩子造成了心理阴影;  三、选择性执法。法院执行难问题一直存在,为什么单单对普通小老百姓就如此霸道!物业管理公司给了不少执行费吧?
  楼主确实是法盲,连强制执行都不知道,连法警和一般警察的区别也不知道。
  如果法警不来收,难道物业费要靠黑社会来收?比比谁的拳头大?
  楼主确实是法盲,连强制执行都不知道,连法警和一般警察的区别也不知道。    有了判决拒不执行,这种业主活该被强制执行.
  在欧陆经典小区20号楼,出电梯的法警与被执行人许某不期而遇,面对找上门的法警,许某拒绝交费,他转身关上房门准备将法警晾在门外。          一名法警迅速冲上前打开房门,两名法警趁势将许某拉出并控制住。被控制的许某嘟囔着,“我服了,我交钱!”而他的小女儿正在吃饭,看到爸爸被抓走,吓得手足无措,扔下饭碗跑出门哭喊着:“你们别抓我爸爸,求求你们放了我爸爸!”          但此时三名法警已将许某戴上了警车,知道事情严重性的许某跪在警车里作揖哀求法警放他回去。          在集中宣布拘留现场,许某由于紧张过度无法站立,两名法警将他搀扶到现场,宣布拘留决定后,他瘫坐在地上无法起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呵呵这就下跪,才还不是把法警摔门晾外面么,怎么不牛了呢?  lz确实是个法盲,更是一个什么事情都不思考就大骂政府的粪青罢了.(愤青这两个字lz不配)
  法院强制执行有多道程序的,只有在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而拒不执行时才采用拘留措施。被抓的业主是活该。我的理解是不仅要拘留,而且应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判处刑罚。    楼主的文章带有很大的偏见。    别的地方可能差点,在北京,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法院能大动干戈,法院应该是有充分的道理的。
      早准备好拉    先看看小胡怎么样    还不行就等陈胜吴广拉  ----哈哈哈
  我知道在中国为什么经常有人袭击警察了,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都麻木不仁了!
  唉!!!!!!!!!!!
  如果是恶意拖欠物业费,那么强制执行我赞成。可要是业主跟物业有矛盾,那就值得商榷了。中国物业的现状大家都看在眼里,可是又几个业主告物业的官司赢了?又有几个物业告业主的官司输了?在这些官司里有多少的确是业主理亏的?按照法律程序,法院这样也没错,可是这样是和谐社会吗?
  观察:&选择性执法&让法律蒙羞  ( 02:46:15)    就北京那些居住在小区里正被物业公司“服务着”的业主们而言,10月30日,是个不折不扣的黑色周末。    至少有三则来自北京的新闻让笔者产生这一印象:其一,梵谷水郡数十名业主为抵制物业公司先交物业费再领新房钥匙的规定,拒签协议并与物业代表僵持了一整天。其二,世纪风景小区业主不堪小区内工地夜间施工噪音,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效,无奈直接与施工单位交涉却遭到围攻,致使多人受伤,一名业主被打成肋骨骨折。其三,朝阳法院出动98名法警和法官,对拒缴物业费的57户业主实施入户强制执行,拘留16人,罚款7人。(见10月31日《新京报》)    这是怎么了?短短一天就发生了这么多恶劣的事情!如果说,前两则新闻还只是令人感慨,疑惑于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为何如此势如水火,后一则新闻,则令人感到可怕。法院方面的这次集中行动,可谓开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例: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博弈,竟然以如此方式遭到执法人员干涉,令人对“业主”———这个每人都或不免要承担的角色———权利竟是如此脆弱,不免产生担忧。    此事件之恶劣,首先在于这次活动正义性的似是而非。到目前为止,由于我国统一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没有正式出台,就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权利的界限,至今还不太清晰,有很多方面还属于灰色地带。此时,法律之手(其实是执法人员之手)武断地的插入此类争端,其法律所必需的正义性就难以保证。    法律之手不能伸向法律的灰色地带,任何以法律名义进行的行动,必须有清晰的法律逻辑。在面对法律逻辑不清晰的情况时,执法者应该慎重其态度。如果似是而非的参照现有法律,对一些争议事件武断判断和执行,那么就很难让人们不产生“这是选择性执法”的质疑———众所周知,“选择性执法”在多数情况下是对公平的有意破坏,因而本身就不具备合法性。    由此,再考虑到涉及业主和物业案件中这样一个特殊背景:现在的小区物业公司多是开发商委托或者自己组建的物业公司,剥夺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选择权,在很多小区,虽然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让业主们满意,业主们也无法行使自己的解聘权;更兼,在很多小区,开发商都有前期的遗留问题。这些,导致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冲突极剧增多。据报道,就是本次采取大规模强制执行行动的朝阳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从2002年的194件到2004年的1898件,增长率高达878%。为什么物业管理纠纷增长如此迅猛?在这样的背景下,执法机关对业主的拒缴物业费行为如此强制执行,是很不慎重的。即便每位业主的欠费都是没有道理的,但每位业主欠费不过区区一两千元,至于如此大张旗鼓地出动百人执法队伍吗?    在每天都有那么多起民工被欠薪事件发生,却没听说有哪个欠薪老板被拘留被罚款的情况下,发生如此事件,令人感慨万千。显然,执法机关只在此等事件上卖力,即便其出发点是好的,也未必就能伸张正义,执法行为如果不能一视同仁,如果执法人员做出的姿态让人们产生“家丁”之疑,其行为只是让强势者得利,就会严重损害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到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地步,物业公司已经是杀鸡给猴看,在中国,司法强制执行是要付费的!    
  住户少在这里苦大仇深的样子,拖欠物业管理费是最主观最愚蠢的“斗争形势”
  对开发商不满,因起诉开发商,为什么拖物业?    对物业不满,可以开业主委员会炒掉啊,拖款算什么?
  除北京上海少数物业管理以外,全国物业管理公司自诞生以来就是全行业亏损。    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少有专业物管公司,大部分楼盘的物管都是开发商来建立的。    住户们认为物管费高?那敢问多少才觉得合适?站岗的小伙子,扫地的清洁工不拿钱啊???    开业主委员会炒物管啊,看你们找不找的自己觉得合适的物管!到时候自己的小区里垃圾成堆的时候不要又站出来唧唧歪歪!市井小民还懂得怎么管理环境,管理自己?    要不是国家法律要求,鬼大爷才愿意成立赔钱的物管公司。
  法律维护的是剥削阶级利益的!!!
  业主被强制执行,物业谁来监管呢???
楼上的说得正确,中国法律其实就一幌子,那什么什么大于法,公检法还不一家,多少案子没执行啊,动个小孩的爸就那么认真。
  作者:老君的葫芦 回复日期: 18:08:39 
    怎么没见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人员强行执法呢??!!          这个问题让贺龙元帅来回答吧
  知道事情严重性的许某跪在警车里作揖哀求法警放他回去。”    =========================================    警察接纳其下跪??????????    
!!!!!!!!!!!!!!!!!!!    妈妈的,不是天下,简直成杂谈了
      贺龙的回答是:给他们两把菜刀吧
      上个月一修自行车的拿水果刀捅了三个开奔驰的    
    这些法警运气好呀。要是遇到那位修自行车的老兄,就可以听马克思的演讲了。
  以非法抗拒违法,都是法盲.  我敢断定,那几十个业主中,没有一个是律师,有就不会是这个结局了.任何个人认为自己处于被侵权的时候,是应该用合法的手段去捍卫自己的权益,用非法的态度和手法去弥补自己的损失,那同样是非法行为,是不受保护的.  就象LZ所说,小区工地影响生活,那是早有法律条例的,噪音和光污染都是一种侵犯个人的行为,有标准的数据可以对照,超过既是违法,可以提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去找民工讲道理,不挨打才怪,哎了打还是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找媒介有什么用,那是个讲法律的地方吗??本身就是弱势群体,还要去逞强,一个晕字.  北京啊,还是没有上海的环境好,上海一愤青,在光污染法律刚颁布的第一天,直接把一家4S汽车店告上法庭,哈哈,不赢才怪.  希望大家以后看到所谓民工或假冒上海人的帖子攻击大城市,多多支持上海人,毕竟是法律城市,还比较讲道理.
  物业有法律来监管。    好像不该强制执行一样?!
  此事提醒大家:拿起有效的法律武器!
  物业服务真是差呀?谁又能整天跟物业打官司呀,有些事情收集证据是很难的。
  问题是业主哪有精力哪有金钱去打官司,不上班了?  自然人在法人面前肯定是弱者
    欧陆经典算是高档点的小区  也会有物业费纠纷?应该不是钱的问题了  里面的物业确实很CD,动不动就路障  有人行动不便,车就是靠不了楼前  到后来上门修个灯什么的都开始计费        
  以前漠视汉莫拉比法典也是不行的,不过该造反的还是要造的。
  真好笑,按楼上某些人的看法,中国还真成了法制社会了
  关于法律维权的问题最好还是让有维权经历的人具体谈下情况,泛泛一说,那说的只能是理想世界的事情。
  吗的 我请物业是为我来服务的,不是爬到我头上作威作福的!    
  昨天早上上厕所的时候听收音机,刚刚好听到这个节目,就一个女的声讨这些警察,主持人问“这些人知道物业管理公司不对,有意见,为什么不上诉啊”另外一个人说,你在街上见有人要偷你东西,你不喊不动让他偷吗,偷完了,你再上法院吗。
  一般来讲,物业公司只负责对公共区域的维修服务。    上门给你家修灯当然应该收费!    交了物业管理费不是就什么都可以让物业来免费做了!!!    --当然如果你们签的物业合同里专门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想告赢物业,难啊
  物业管理存五大顽症 物业纠纷多是开发商惹祸
  日 22:17:48 中财网        如果你是业主,你就不会不关心下列新闻,因为它们,物业管理纠纷再次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10月30日,朝阳法院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对16人进行了司法拘留。    11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一位女刑警因为拖欠物业管理费用拒不执行被拘留15天。    11月2日,歌手朱明瑛拖欠物业管理费败诉。    消费者都知道购买商品要交钱,那他们为什么在接受物业服务后却不愿交物业费?昨天上午,部分人大代表给市建委提出建议:尽快建立完善的物业公司市场准入制度及惩戒制度。    那业主除了拒绝交费还有其他维权方式吗?本报记者进行了多方面采访。    【物业纠纷·现状】      法院:物业纠纷案欠费占九成    据朝阳法院立案庭庭长郎团聚介绍,近几年,物业管理纠纷增长极快,从件升至2004年的1895件,此类案件两年激增了近9倍。今年涨幅也达到了43%,由去年的1895件上升到今年的2713件。    而在朝阳法院审结的2140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索要物业费的为2021件,占到此类案件的九成以上。郎团聚分析认为,之所以这类案件激增,关键就是立法不完备。    建委:物业管理尚存五大顽症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召开了征求有关“加强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刘刚说,全市目前共有物业管理企业2318家,从业人员20多万人,全市实行物业管理房屋总建筑面积达到2.97亿平方米,覆盖面达到80%。    刘刚说,目前北京的物业管理发展中,还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即: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仍然严重困扰和影响物业管理;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规范;业主大会成立难问题;业主委员会与社区居委会关系不顺,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老旧居住区推行物业管理难度大。    【物业纠纷·分析】      建委:多数纠纷根儿在开发商    刘刚坦承,目前围绕物业发生的纠纷多数属于开发建设期间遗留问题的反映,不是围绕物业服务发生的纠纷,这类问题主要包括擅自更改规划、不按标准建设配套设施、物业质量不合格、面积缩水、公用面积分摊有争议等。另外,物业服务质量不高、收费标准不明和服务标准不能及时公布或明示也是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一大问题。    刘刚说,在目前情况下,业主不积极、社区居委会不参与、街道不指导等因素还导致业主大会成立难,即使已经成立的也因为在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很容易引发矛盾。    律师:合同才是恶性循环起点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认为,购房合同本身存在陷阱。很多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或收房的时候,在被迫或根本不明白的情况下,同意了一些关于今后物业管理的约定。这样很容易在入住后引起物业纠纷。    根据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了解到的情况,业主不交物业费不外乎有这样几种情况:一个是认为物业服务质次价高,服务不到位;再就是收支不透明,财务不公开,乱收费;开发商遗留的问题等等。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解决,业主有可能会采取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试图解决。    这样恶性循环的结果就是一方面对物业服务不满拒交物业费,另外你这种行为本身引起双方很大的矛盾,甚至于引起业主之间的矛盾,引起整个小区物业的贬值。    【物业纠纷·感言】      物业纠纷业主没有起诉权    中海雅园业主委员会主任胡密珍:目前业主根本没有办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说我家里要请保姆不能我说了算,别人说了算,到我家里来的这个保姆不是主人给保姆定价,而是保姆给主人定价,保姆一旦进家就别想走了。如果物业费的收支不透明,业主还交物业费,等于把钱送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是国家的税务机关,他说交,业主就得交;他说交多少,业主就得交多少。    我们小区通过公开招标选聘了一家物业公司,可原来的物业公司就是不走。我们想到法院告原物业公司,法院说业主没有起诉的权利。没有办法我们只能等,等到有一天我们解聘的物业公司把我们告上法庭,我们不能当原告为什么能当被告?     打官司业主啥情况才能赢    朝阳园业主舒可心:由于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的代理机构,不是业主本人,所以业主的维权要难得多。    从目前的法律制度上来看,似乎业主是有“欠交物业管理费”即法律上赋予的抗辩的权利的。但是,什么条件下使用抗辩权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单个业主到底有没有权利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呢?    【物业纠纷·出路】      给物业公司入市设个门槛    在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召开的座谈会上,徐世虹代表说,与其投入那么大的精力鼓励成立业主委员会来维权,不如下大力气想办法规范对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管理。    张耘代表认为,之所以有一些消费者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后不交物业费,根源在于“没有选择物业公司的权利”。所以,他建议,要尽快建立完善的物业公司市场准入制度;每年对物业公司进行公开的评议和审查;尽快制定一系列标准如收费标准,让物业公司的服务有据可查,有规可依。同时,要尽快制定针对开发商的惩戒制度。     业主告物业采用举证倒置    那当物业公司和业主出现矛盾以后怎么办?北京物业商业会长于庆新认为有三条路。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业委会成立后,可以监督物业公司,将物业费公示。按照规定,在物业公司要新增费用时,必须要经过小区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的认可方可实行,否则无效。因此,如果物业公司不肯进行公示或者擅自提高物业费,业委会可以召集业主大会讨论重新选聘或采取其他手段。    二、政府出面接受投诉。    三、采取诉讼的方式。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物业公司来维护权益。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旭则认为,在物业纠纷诉讼案件中,很多业主举证非常困难,而且举证成本很高。他认为,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规定对于这类证据应该采取举证倒置,由物业公司提交服务到位的证据。    新闻附件      北京85%小区没有业委会    11月7日,在首佳物业公司“规范服务,构建和谐”活动启动大会上,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北京市共有3032个住宅小区,由2000多个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服务,但其中只有440个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占小区总数的14.5%,还有超过8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    业主不交物业费的误区      ●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    艾某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签物业合同拒绝交纳物业费。    解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交费    某花园的一位胡姓业主采取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表达不满。    解读?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革继胜 蔡雪婧 郭志霞/文)
  我顶!
  我有一套房子,因为在外做点小生意,一年回去没一个月,但物业却要我交一年的卫生费用与一些杂费,这合理吗
  人有两奇:       J-B没骨头硬的出奇       B毛没晒过黑的出奇            
杂草丛中一个贼,      单枪匹马挂双锤,      不吃饭来它也肥,      不晒太阳他也黑!  
  @两栋塔楼   果然是法盲,官司打输了,说明他们故意拖欠物业费的行为本身就是错的,判决书都生效了还不自觉缴费,等着法院强制执行呢。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原告的举证期限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