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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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
陈畴镛、杨丽英、项浙学、魏江、陈龙根、洪积庆
一、浙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
“十五”以来,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2004年,高技术产业增加值340亿元,比2000年增长157%,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4.58%增长到8.14%;高技术产品出口额达38.7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49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省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由2000年的3.36%增长到6.65%。
“十五”期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与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步伐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迅速发展,重大项目的带动作用明显,。2004年底,全省有13个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27个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12个省级信息产业特色基地(园区),1685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园区(开发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1361.56亿元,比2000年增长2.47倍。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751.67亿元,比2000年增长2.92倍。积极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和产业化计划,先后实施了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58项,2004年正在执行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604项,到2004年累计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471项。
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大大增强,高新技术创新体系初步形成。到2004年底,已有国家级技术中心13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265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303家。正式投入使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达41家,孵化场地面积65万平方米,在孵项目2397项,分别比2000年增长3.1倍、4倍和18.18倍。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已达38家,其中6家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国家级生产力示范中心。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效果显著,浙江省被科技部列入首批国家“十五”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省,杭州、宁波、绍兴市被列为国家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城市。实施纳米技术重大科技攻关及示范应用工程取得实效,对纺织、建材、模具等传统产业组织实施了17个重大攻关及示范应用项目。农业高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取得较大进展,农业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农产品加工、保鲜技术开发应用取得了很大成绩。服务业电子化重大科技攻关及示范工程的实施,推进了教育、文化、旅游、商贸、外贸、物流、金融、社区等领域的信息化技术应用。
。目前全省风险投资公司已达40家,注册资本28亿元,累计注入风险资本10亿元。已有12家企业登陆中小企业上市板,共筹集资金30.08亿人民币。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为浙江省企业和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提供了技术流动和科技成果转化新的平台。国家“863”计划成果与浙江民营企业对接活动进展顺利,2003年以来实现对接项目9项,总投资3亿多元。
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仍然偏低,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作用不显著,高新技术产业化水平与浙江在全国的经济地位明显不匹配。2003年,浙江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8.4%,比全国平均低3.6个百分点,与北京(28.7%)、广东(27.1%)、天津(20.8%)、江苏(16.7%)、福建(15.6%)、陕西(16%)和上海(13.8%)等地的差距较大;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国的比重为5.2%,远低于江苏(15.5%)、上海(17.7%)的水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制造业产值的比重7%左右,比江苏的23.2%和上海的28.2%低得多。科技部科技进步统计监测评价浙江高新技术产业化指数27.46%,比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化指数43.38% 低15.92个百分点。
高技术产业发展速度没有走在全国前列。浙江高新技术产业不但发展规模与江苏、上海相比有较大差距,在发展速度上也没有优势。2004年浙江高技术产业产值增长25.9%,而江苏和上海分别增长46.0%和45.7%。
高新技术产品附加值提升速度缓慢。“十五”期间,浙江高新技术产业虽然已经实现了规模的快速扩张,但高技术产业增加值率并没有同步提高,近年来一直在25%左右徘徊,而且高新技术产品附加值的年均提升速度仅为2.12%,远低于高新技术产值26.28%的增长速度。而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高技术产业增加值率2000年就已经高达40%,日本近三年高技术产业附加值年均提升率达到8.2%。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严重偏低。浙江高技术产品出口占全省出口商品总值的比重,2003年仅为5.0%,2004年为6.65%,江苏、上海2004年高技术产品出口占商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分别达41%和39.3%,可我省高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差距很大。
应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力度不足。目前,我省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依然沿袭外延改造为主,虽然积极引进机器设备,但关键工艺装备还较为落后,真正意义上的研究开发投入很少,导致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增长缓慢,既延缓了对我省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又制约了现有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一)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重视不够
有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受急功近利的不正确政绩观的影响,至今对科技与经济的互动关系特别是科技对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关系没有很好认识,比较重视短期生产总值增长快、税收高的产业,而对发展基础投入大、短期效益尚不显著的高新技术产业重视不够。目前我省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制度性和政策性安排上,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积累、队伍的培养等长期安排重视不够。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急功近利,过多通过短平快的技术引进策略占领市场,相对忽视了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的提升,更不够重视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的培育,导致技术创新后劲不足,产业发展只能长期停留在价值链的低端,无法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权。
(二)科技投入力度不足
2003年,浙江省科技活动经费占GDP的1.88%,比全国平均的2.87%低0.99个百分点,比江苏的2.71%和上海的4.61%分别低0.83和2.73个百分点,经费投入总量只有江苏的51.5%、上海的63.1%。对科技投入的不足导致浙江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创新能力不强, 2002年上海新产品产值率达14.3%,江苏省为10.5%,而浙江省仅为9.5%。2003年浙江省R&D活动经费支出75.2亿元,只有江苏的50%和上海的58%,仅占全国的4.9%;人均R&D活动经费支出163.7元,只有江苏79%和上海的20%;R&D占GDP的比重为0.8%,低于全国同期(1.3%)0.5个百分点,在全国仅居中游水平。R&D投入水平偏低已经成为制约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现有的政府财政有关科技的投入,对企业R&D引发作用不明显。
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1. 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自主创新。表现为:中小企业“小而散”的组织形式与发展高新技术所需的规模经济相矛盾,企业规模小,低层次重复多,组织化程度低,无法具备高新技术的规模基础;中小企业人才短缺、技术力量落后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所需的高智力条件相矛盾;中小企业薄弱的经济基础与发展高新技术所需的高投入条件相矛盾。
2. 高水平的科研机构缺少。浙江研发机构数量少,且基本没有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科研机构,在短期内难以满足浙江产业向技术密集大规模转型的需求。至2003年底,浙江省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只有5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只有25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8家,其数量均处全国中下位次。因此,浙江技术创新的技术源70%以上在省外购买,不利于浙江产业由中低端向产业高端的升级。
3. 行业创新平台建设滞后。浙江“块状经济”中企业间技术趋同、产品相似、研发创新能力不足的缺陷逐渐显现出来,需要通过构建行业创新平台,实现产业共性技术的有效开发和扩散,促进产业技术层次和竞争力的提升。但目前政府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平台的组建力度不足,管理措施还不够有效。
(四)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缺乏
人才紧缺已成为制约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尽管近年来浙江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不断加大,但浙江在人力资源特别是高素质人才方面仍有很大差距。2003年,浙江省科技人力资源综合评价位居全国第15位,每万人中专业技术人员239.94人, 科技活动人数为6.46人,其中科学家和工程师人数为4.23人,而企业R&D科学家和工程师占全社会R&D科学家和工程师比重为29.67 %,列全国第23位,这与浙江省经济发展在全国的排名明显不相符。
“重物轻人”的制度性安排造成人才缺失。不少单位大量科技经费只能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能用于人才本身。这种制度安排难以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稳定环境和激励机制,也是造成优秀科技人才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浙江部分城市日益高昂的生活成本,也是不容易吸引和集聚高级人才的重要原因。
(五)政策措施与机制创新滞后
1.开发区配套优惠政策未能完全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但目前浙江只有杭州一个国家级高新区,而这唯一的国家级高新区又用地容量偏小,规划面积已基本开发完毕,发展空间极度缺乏,大量优质高新技术企业无法进入高新技术园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还没有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特殊优惠政策,省政府(1999)1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在许多地区也没有得到落实。
2.部分政策已不适应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如何降低WTO条款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影响,必须做好相应的政策准备。
3.缺乏科学完善的投入产出引导体系。为准确反映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态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引导作用,需要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合适的统计分析。目前采用按“行业”分类的高技术产业统计的内容与产业发展现实有较大的差异,缺乏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投入产出引导。
1.高度认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作用。虽然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但经济运行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发展后劲不足,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转变,要增强忧患意识,增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紧迫感。浙江要继续保持走在前列,必须依靠高科技。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浙江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途径。
2.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制保障和政策扶持。要加快对浙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立法进程。近年来,我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和效益的提高,但还存在着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保障作用和约束机制不强的问题,急需制定和出台一部促进与规范我省高新技术及产业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优化高技术产业发展政策保障。要以推进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重点,进一步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并与财政、税收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切实落实高技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要通过推动相关立法以及颁布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规定政府采购中本地产品的比例,制定在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中优先购买国内高新技术产品的鼓励政策,为这些高新技术产业的成长提供市场空间。
3.加大对科技创新尤其是原始创新的投入。建议把全社会R&D投入占GDP的比例及政府科技投入占GDP/财政支出的比例纳入政府考核目标,从政策上保证科技投入力度。要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应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从每年的财政支出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科技发展资金,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进一步增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基金的总量和支持力度,倾斜性扶持中小型高技术企业发展。要重视和保障对实现原始创新的基础研究的投入,为经济科技发展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撑和人才储备,为浙江经济科技的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4.优化统计体系正确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可借鉴江苏的经验,以OECD进行高技术产业统计的原理为依据,根据浙江产业发展现状和特点,调整和优化浙江省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以准确反映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态势,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构筑创新型区域
1.大力发展创新型区域产业集群。要根据块状经济特色,围绕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三大产业带建设的布局要求,积极引进和培育研发实力强的大型企业集团和重点龙头企业,带动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提升,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现产业链各环节合理分工,形成以大企业和龙头为核心、具备较强竞争力的较为完整的产业配套体系。加快创新成果运用,培育一批知名品牌,逐步实现由初级简单生产和贴牌生产为主向自主创新、自有品牌为主转变,打造品牌大省。
2.加大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支撑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产业特色主导对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共性技术和支撑技术进行研发,或者由政府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企业共同进行产业共性和支撑技术平台的建设。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财政支出应突出重点,主要应放在共性技术和关键支撑技术的突破和平台建设上,以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和应用的整体水平。
3.提升科技园区的辐射能力。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扩大杭州国家级高新区规划范围,并促成条件较成熟的宁波、绍兴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更好发挥科技园区对全省经济科技发展的辐射作用。应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和园区优势,准确定位各科技园区的产业导向,加强规划调控对园区专业化发展的引导,各园区应围绕主导产业提高基础设施配套和综合服务水平,形成比较优势,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科技园区错位竞争,协调发展的局面。
4.加大引进和扶植大院大所的力度。进一步积极引进国内外“大院名校”的优质科技资源,联合共建各种类型的科技创新载体,尤其要重视促成以企业为主体引进中科院、部属科研机构、国内外著名高校、国内特大型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企业,到我省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
(三)创新高新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的体制与机制
1.建立浙江工业研究院。由于我省现有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独立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各自都有不同的科研目标指向,与浙江产业结构的变化存在着需求结构上的错位。也由于我省许多科研院所通过改制转型为科技企业,原有的行业科技进步责任和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广功能已经弱化。因此,建议成立“浙江省工业研究院”来承担研究开发产业技术,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的职能。
2.集中力量在关键领域的研发与产业化上形成重点突破。应面向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现实基础和发展需要,集中科技资源,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及新医药、新材料、现代装备制造、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以及环保领域的重点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推广。&
3.加强技术预见研究。技术预见是“长期预测科技趋势,综合选择重点方向,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研究,强调对未来科技发展各种可能性的“优选”,已成为加强科技计划与管理工作特别是提高科技战略与规划水平的有效工具。应进一步加大研究深度和经费投入,使技术预见成为长期和连续不断的工作。我省应高度重视对科技未来发展趋势的主动引导,根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趋势,结合浙江的产业发展基础和未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重点支持的技术研究方向。从技术预见规律及其特点看,浙江技术预见的时间跨度应以5-15年为宜。
4.加强科技决策咨询。科技研发重点的确定应来自于社会各方面专家的创造性思维,因此建议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咨询委员会,或者在省经济建设咨询委员会中增加科技咨询专家的比例,充分发挥科技咨询机构在重点技术领域确定、重大项目选择和技术预见研究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咨询专家应主要是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包括在相关领域中具有专业和广博知识背景的研究人员。同时还应考虑不同职业类别。
(四)落实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1.加大对企业研发投入的鼓励和引导力度。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凡经省、市两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政府应给予相应资助。可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科技投资的一部分资本支出,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加强与财税部门的沟通,争取在企业会计科目中增列研究开发经费项目。设立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具体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纳税数额,以扶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形式,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再给予一定补贴。争取实施高技术企业加速折旧措施,加快机器设备更新换代。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
2.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管理;鼓励大、中型企业拥有能作为赢利基础的核心技术专利,或足以制衡引进的核心技术专利的二次开发专利群。进一步加大对专利发明人的激励,自觉维护专利发明人的权益。加强各级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查处和制裁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引导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要建立一套系列配套培养与集聚人才的政策及相应的服务管理措施, 如园区建设、环境配套(住房、交通、学术交流),购房、购车的个税减免等,切实提高高技术产业从业人员的待遇;鼓励知识、技术和才能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稳定和集聚人才。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多种方式,设立相关的优惠政策,大力招揽高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特别是进一步吸引国内外高技术的带头人来我省创业和发展。要以实用化和国际化培养模式,采取多种途径超常规合作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与管理人才。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建立适应多种需求层次的职业培训体系。
4.加强产学研合作创新。借鉴国外的做法,把与技术相关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转化为以产学研为纽带的计划项目,促进产学研的合作。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大学及科研机构在知识创新、原创性和核心技术的研发中的重要作用;要依托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产学研合作的企业联盟来实施计划项目,推动产业化。要在继续抓好已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网上技术市场的作用,积极组织企业与高校、研究机构建立产学研联合体,加强科研开发、人才培养、技术支撑、信息交流和融资投资方面的产学研合作和交流。
5.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的支持。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以股份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加强与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的联系,吸引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和投资机构对高技术产业进行风险投资。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以政府为主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要完善担保形式,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手续,降低费率;鼓励民间资本建立担保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用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等作为反担保。风险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对我省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的投资或担保比重达到其投资或担保总额70%的,可比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上市。逐步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实现非上市企业的资本流动。
(五)加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体系建设
1.大力发展孵化器。加快发展以企业为主体、投资多元化、实行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科技创新孵化体系。各级政府应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当地科技管理部门利用财政资金建设孵化器;积极引导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利用社会资金和闲置房屋参与孵化器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申报并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小额资助项目等,各级财政科技经费要给予配套扶持。
2.加快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依托政府支持,构筑创业、技术、研发、产业、技术转移、培训、信用评估等综合配套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完善创新载体,为高技术企业提供良好的科技、政策、人才、中介、管理等创业服务。以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科技要素资源集成使用为目标,建设科学数据共享系统、科技文献服务系统、仪器设施共用系统、资源条件保障系统、试验基地协作系统、专业技术服务系统、行业检测服务系统、技术转移服务系统、创业服务孵化系统、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的公共科技基础平台,提高全社会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以关键领域行业科技平台和特色城镇功能区的行业科技服务平台为载体,开展科技咨询和评估服务,协调、沟通科技成果的供求关系,特别是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会计委托、产品注册、项目评审等代理业务,以利于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降低管理费用,提高运作效率,增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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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日&&陕西日报&【字体: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人才   第六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创新性、高成长性等特征,能够规模化生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约化、专业化聚集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制,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服务,采取政策引导、提高行政效率、落实税收优惠、推动产学研结合、建立科技转化平台、鼓励风险投资、人才培养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主体,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二章 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八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以及有关部门拟订本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支持企业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引导企业推广应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   单位和个人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相应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奖励部分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征收优惠。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或者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孵化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   省、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认定。   国家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用品,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区域建设和贸易活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规避风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需要在境外设立机构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产值、增加值以及本行政区域规模以上企业等进行调查统计,定期公布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资料。   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资料是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   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服务)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或者农业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学技术、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予以认定。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的条件以及具体程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后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政策,并可以申请国家和本省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的,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地产契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缴纳项目生产经营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免。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品。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该项目当年销售收入3%至5%提取研究开发费,用于技术创新。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   第二十六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的特定区域。   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高技术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的特色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域。   第二十七条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鼓励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的申报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   第三十条鼓励、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高技术产业基地聚集发展。   第三十一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用地,各级人民政府优先予以保障。   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人才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生产人才,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到本地从事技术创新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随其居住的父母的户口也可以随同迁入。公安部门对符合政府引进人才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已经办理暂住证的,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人才,企业支出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十五条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实行期权等激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工资制度。   国有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的工资,不受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制度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单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完成人和职务成果产业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或者接受企业委托,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方面给予倾斜,对其主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立项、研发和产业化经费资助等方面优先办理。    第六章 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设立现代农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四十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种子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也可以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依法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十二条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   第四十三条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创业投资机构将其总投资的70%以上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可以按照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不得超过该机构年末净资产的10%。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创业投资机构进行企业并购、股权转让、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以及其他方式回收其创业风险投资,提供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享受税收减免、项目审批、人才待遇等方面优惠规定,有关部门拒绝执行或者借故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其上级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投诉。上级部门或者监督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程序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挪用、侵占、截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认定部门或者认定管理机构取消认定,责令退回已经享受的优惠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税收优惠的,由税务部门依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承担单位骗取、转移、挪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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