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进冀企业备案锁

河北省驻天津建管处
2013年天津市进冀建筑业企业备案延期工作说明
一、2013年备案延期时间安排
1、在2012年5月及6月取得《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的,有效期顺延至日,在日前办理。
2、在2012年7月及8月取得《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的,在备案证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
3、在2012年9月至12月取得《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的,在日至30日办理。其中,在2013年9月至11月取得的备案证有效期顺延至日。
二、办理程序
天津市进冀企业按照首次市场进入备案程序,向我处提交市场进入备案延期申请和相关材料。我处会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和企业在注册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后,统一报省厅。
由于进冀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正在升级,此次延期工作企业需提交纸质材料申请办理,待系统升级完成后,企业可通过系统补充录入信息。
三、办理备案延期需提交的资料
具体资料详见附表《进冀备案延期必备资料》。
联系电话:河北省驻天津建筑队伍管理处 市场管理科022-
附件: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动态信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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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流程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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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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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冀企业承揽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业务的,应当在正式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和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备案。
1、实施分包的企业使用用户名登录项目备案系统,填写《项目分包情况登记表》,录入分包企业、分包工程和主要管理人员等信息,网上上传和打印工程承发包合同、人员资格证书等附件材料。
2、携带附件材料和相关原件,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3、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核查意见。审核无误的,相关信息进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
(五)备案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的情形:
1、网上备案信息不齐全的;
2、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形式和要求的;
3、不能提供相应原件的;
4、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5、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市场限制准入“黑名单”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础信用信息变更。
进冀企业法人、名称、资质、地址等基础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场进入备案系统变更其相关信息。
(七)《进冀企业备案书》管理。
1、《进冀企业备案书》有效期一年。进冀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应当重新提交市场进入备案相关材料,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延期手续。
2、进冀业企业取得《进冀企业备案书》后,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要求其办理进入当地市场的备案手续。
3、《进冀企业备案书》载明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是审查企业承包资格或者投标资格的主要依据,发包人或招标人非特殊原因,不应重复要求进冀企业提供相关原件。
五、动态管理
(一)进冀企业纳入本省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建筑实名制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和奖惩。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进冀企业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核查项目部人员到位情况、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劳务用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录入进冀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发布。
(三)进冀企业应当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冀企业统计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等动态情况。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对进冀企业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技术规范和劳动技能等培训,培训教育情况记入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
进冀企业或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公示;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进冀承揽任务。
(一)存在《河北省建设系统行为相对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规定行为的;
(二)不按本办法备案或者备案中伪造资质、资格证书和证明材料的;
(三)承诺进冀管理、技术人员不到位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
(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性上访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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