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瓶回收价格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
&&纯文字版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已经榆林市人民政府日第1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日起施行.
市长:王登记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榆林市城市燃气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陕西省《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监理和燃气用具生产、经营、安装、
维修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燃气事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节约能源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燃气行业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障供应、规范月服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并负责市区的燃气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辖区燃气管理工作。
  安全监管、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防监督。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实施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
确需变更的,
要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到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建设管道燃气贮(供)气站、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厅审批。禁止先建后批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持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八条 燃气工程必须由燃气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建设单位要按城市燃气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按设计要求预留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新建七层以上住宅必须设计管道燃气设施。
  第十条 凡具备燃气管道设施安装条件的单位和住户暂不安装的,应允许按照规范设计的燃气管道从其院内或室内通过,不得阻挠。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及时清理现场,进行补修恢复。
  第十一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
  第十二条 燃气供应单位必须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新型复合液体气化燃料及其设施、燃烧器具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石化等部门初审,报省级相应部门鉴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批准。
  第十五条 燃气供应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规范,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燃气的气质、器具设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三)燃气供应单位及分销网点停业、歇业、分立、合并或变更名称,必须提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妥善处置用户转供等有关事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管道燃气因检(维)修设施需降压或停气时, 除紧急情况外,应于三日前通知用户,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为确保安全,不能在晚l0时至次日早6时之间恢复供气。
  (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对具备使用条件的用户,不得无故拒绝供气。
  (六)设置抢修报警和服务维修电话,并告知用户。
  第十六条 禁止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一)涂改、
出借、转让《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向无上述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二)限定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购买指定的燃气具。
  (三)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气具。
  (四)向超过检验期限或其他不符合充装条件的钢瓶充气。
  (五)钢瓶倒罐充装或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六)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
  (七)超量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八)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燃气供应企业的职工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庭院和户内燃气管道设施由供气单位和用户共同管理,用户承担维修费用,供气企业负责维修。
城市燃气器具
  第十九条 生产燃气器具必须取得国家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质量认证,严禁散件组装、销售伪劣燃气器具。
  第二十条 经营燃气器具必须经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经营资质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省建设厅注册登记并取得销售许可证。
  (二)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须提供售后维修保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符合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应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自觉接受供气单位的检查、监督。
  (二)未经供应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燃气或改变燃气性质。
  (三)禁止盗用或转供燃气。
  (四)禁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五)禁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应企业按规定收集处置。
  (六)禁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七)禁止自行拆卸、安装、维修、
改装或装修包裹燃气设施、器具。
  (八)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
必须报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
  (九)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燃气计量表在安装前必须按规定进行首次检定。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有异议时,可由供用气双方共同提取,交由具备资格的检测单位校验,校验费用由申请方预付,差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应企业可按下列规定向其收取欠费滞纳金:
  (一)家庭用户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收取。
  (二)其他用户 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收取。
  (三)当年欠费未交清,从跨年度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3‰收取。
  (四)对燃气供应企业书面催交欠费一个月后仍未交清欠费的用户,燃气供应企业可以中止供气。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 燃气供应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抢救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
  (二)实行全天值班制度,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发现燃气事故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制定安全使用规则,宣传安全使用常识。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实施爆破或焚烧垃圾、农作物桔杆等行为。
  (二)建设与燃气无关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品或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种植深根植物。
  (五)进行打桩或顶进作业。
  (六)擅自移动、涂改、拆除、毁坏、覆盖燃气设施及其安全警示标志。
  (七)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特殊情况确需进行施工或其他作业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立即报告燃气企业或消防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处理。重大燃气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安全监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积极维护燃气设施,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三)在燃气事故抢险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 不遵守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供应和使用规定,危害安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陕西省《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规章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别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燃气设施,阻碍燃气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燃气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供应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企业。
  (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四)燃气器具包括然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试行。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西部网讯(陕西广播电视台《第一新闻》)省物价局11月5号发出通知,对于采用自备锅炉供暖的小区,今冬燃气费仍然执行去年的标准。最近,榆林一些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反映,榆林采用自备锅炉供暖的小区天然气价格涨了。
谢先生是榆林某物业公司的经理,他告诉记者,他们小区是自备锅炉供暖,从11月1号供暖开始,天然气价格涨了不少。
记者:“天然气(自备锅炉)价格是多少?”
榆林榆川天然气公司售气大厅工作人员:“2.39元。”
记者:“去年的价格是多少?”
榆林榆川天然气公司售气大厅工作人员:“1.85元涨了以后成了2.39元了。”
榆林某物业公司经理谢先生:“太贵了,涨价幅度太大了。去年烧了88万元,如果今年按照去年的烧法得110多万元,能多付30多万元,我们到(榆林市)物价局和物管办问过,他们说正在开会研究着了,(我们)有看法没办法。”
省物价局本月5号曾发出通知,我省自备锅炉取暖用气继续按去年的价格执行,不得上涨。为什么榆林的气价会上涨呢?
榆林榆川天然气公司陈经理:“我们现在什么通知都没有,我们没有定价权,现在价格调不调,我们说不清楚,榆林市最近这个事在协调,至于协调的结果是什么,我们也不知道。”
目前榆林市区采用自备锅炉供暖的单位有200多个,包括小区、商铺、企业、学校等。天然气公司不知道,那么榆林市物价局是否收到省物价局的通知?
榆林市物价局副局长刘艳萍:“省物价局的通知没有,我们也给政府做了汇报,(榆林)市政府正在研究拿方案。咱们省上和长庆正谈着了,买气的时候优惠一点,榆林天然气公司能不能消化一点,政府拿一点。”
刘艳萍介绍,如果榆林气价按照去年的价格执行,大概有3000多万费用需要企业和政府消化,目前榆林市政府正在协调相关价格,届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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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春雨(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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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自备锅炉供暖用气调价 每立方米上涨0.84 元
[摘要]近期,有不少榆林市民反映,自己所在的小区是自备锅炉供暖,今年的暖气费较去年有所上涨,每户居民较去年要多交上千元的取暖费,部分市民认为难以接受。
  华商报讯(记者 郝锦龙 张云飞)随着气温的逐渐走低,部分集中采暖的小区居民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暖气费到底该交多少?”近期,有不少榆林市民反映,自己所在的小区是自备锅炉供暖,今年的暖气费较去年有所上涨,每户居民较去年要多交上千元的取暖费,部分市民认为难以接受。  自备锅炉供暖价格调整 原因是全省非居民气价调整  这几天,家住榆阳区航宇路的张先生特别郁闷,小区内张罗着开始供暖,但是算出来的费用着实把张先生吓了一跳。  张先生说,他们小区只有一栋单元楼,住着36户居民,小区供暖采用自备天然气锅炉,前几天他们去榆林榆川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购气时发现,他们所缴纳的天然气价格已经由原来的每立方米1.55元上涨到每立方米2.39元,每立方米较去年上涨了0.84元。“按照我们小区的往年用气量计算,仅天然气新增加的费用,每户的采暖费至少要增加1500元,这样的价格确实超出了很多,真心烧不起。”  华商报记者走访了榆林城区多家自备锅炉取暖的小区发现,这些小区都对今年冬季的供暖费进行了涨价调整。不少居民都希望能将他们集中取暖的价格有所降低,或者尽快把他们小区纳入到城市供热管网。  据了解,今冬榆林自备锅炉供暖调整价格,原因是今年6月份全省非居民气价的调整。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精神,居民生活用气将建立阶梯价格制度,用气量较大的集中采暖用气不再执行居民气价。  自备锅炉供暖不属政府定价 由各小区按成本核算  28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榆林榆川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获悉,今年6月12日,陕西省物价局向榆林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榆林市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和城市销售价格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此次调整主要为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原省管的靖边、子洲、米脂、绥德、定边、横山六县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局下放到榆林市物价局统一管理。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原基础上每立方米顺加0.836元制定;集中采暖天然气价格,在原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顺加0.836元制定。未经省物价局审批价格的清涧、佳县两县,则由两县物价局核实门站价格调整幅度后,提出非居民价格调整意见经县政府同意,上报市物价局审批。  而对于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榆林城区区域范围内的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定价格,各县物价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区域内的车用天然气价格,同时上报市物价部门备案。新型车用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榆林榆川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表示,目前,榆林供暖主要采取集中供暖和小区自行供暖两种方式。集中供暖价格为政府定价,而小区自备锅炉供暖不属于政府定价,由各小区根据运行成本进行核算,协商定价后向物价部门备案。  榆林市物价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榆林市物价局和各区县物价部门价格举报热线电话将保持24小时畅通,遇到乱涨价、乱收费问题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举报。 编辑:贾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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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27个天然气销售网点 看看哪个离你最近
[摘要]冬季用气注意安全,榆林市共有27个售气网点方便市民购气哦!
& & 冬季用气注意安全,榆林市共有27个售气网点方便市民购气哦!  1个是榆川天然气公司营业厅,另外3个为各相关银行新增网点  9个邮政储蓄销售网点:  航宇路邮政大楼营业点  金沙路(和顺雅苑)营业点  西人民路(职中对面)营业点  长城路(人民路国贸旁)营业点  驼峰路(老年公寓北)营业点  常乐路(西沙医院)营业点  南大街(新明楼北)营业点  肤施路(榆阳区医院南)营业点  上郡路(顺达驾校南)营业点  9个长安银行销售网点:  望湖路营业点  保宁中路营业点  青山中路营业点  新建路(钟楼巷)营业点  常乐路(分行)营业点  榆阳西路营业点  开发区支行(针灸医院一楼)营业点  西一路营业点  红山(金阳小区西门)营业点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的5个代理销售网点:  芹河支行(口子队机场路口)营业点  马家峁支行营业点& & 东沙支行营业点(东沙城豁子)& & 刘官寨支行(居然之家家具城一楼)营业点  牛家梁支行营业点(牛家梁镇政府对面) 编辑:王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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