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曾要求员工如何签署公司员工合同劳动合同,员工未签,责任归谁?

未签劳动合同的人事负责人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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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未签劳动合同的人事负责人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判定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20【页码】 30
【摘要】 人事负责人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在用人单位尽到诚实信用、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人事负责人因失职甚至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2013)江法民初字第01057号
【全文】【】 &&&&   [案情]
  原告:重庆天宇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
  被告:马某
  日,被告马某人职原告天宇公司,任综合部总监职位,负责行政人事全面工作,职责之一是修订劳动合同条款,并组织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天宇公司曾要求马某组织全体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马某基于离职需要,利用本人主持人事工作的便利,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年6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日,马某以未与天宇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就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天宇公司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驳回了马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天宇公司不服,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不支付马某二倍工资差额。
  [审判]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告的综合部总监,被告负有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失职行为所致,原告并无过错,被告不应从自己的过错中获利,否则将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天宇公司不支付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1000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白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款被称为二倍工资罚则。近年来,用人单位人事负责人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案件时有发生。处理该类案件的主要问题是:在人事负责人主张二倍工资罚则时,法院应如何判定?
  一、对二倍工资罚则的理解
  二倍工资罚则旨在通过增加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成本和涉诉风险,形成威力强大的倒逼机制,迫使用人单位自动性地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立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规定落到实处,从而构建规范有序、劳资和谐的就业市场。作为一种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要求用人单位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根据我国《》第条、第条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由此可知,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赋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权。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未终止劳动关系,则在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之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因此,二倍工资罚则暗含了用人单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这一要素,其适用的一般条件是:(1)用人单位不及时主动地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在明知劳动者不与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却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人事负责人可否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争论
  与普通劳动者不同,人事负责人的角色较为特殊,兼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代表双重身份。身份竞合打破了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双主体关系模式,故在判定人事负责人可否主张二倍工资罚则时,既不能简单认定是用人单位不主动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简单认定是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人事负责人是否可主张二倍工资罚则,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事负责人负有代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责,但若其本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仅属管理失职,而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则属违法,不能将人事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与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混为一谈,更不能相互抵消。法院应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之后用人单位追究人事负责人管理责任的,可另案处理。[1]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人事负责人的职责之一就是代表用人单位与所有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导致利益受损。既然其自身也是劳动者,他便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利用人事管理职权逃避签约责任,又在离职时主张二倍工资赔偿,则是一种试图从自己过错中获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
  三、人事负责人主张二倍工资罚则的判定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作为劳动者,人事负责人自然可以主张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二倍工资罚则,但因其角色的特殊性,法院在判定是否支持其主张时,应就以下事项进行分析:(l)该劳动者是否具有人事负责人身份;(2)若该劳动者为人事负责人,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因用人单位过错所致,还是因其本人过错所致;(3)若用人单位主张未与人事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因后者过错所致,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一)人事负责人的确认
  人事负责人,一般是指代表用人单位行使人力资源规划、人事制度制定、员工招聘、员工合同管理、员工培训考核等相关职责的负责人。其具有以下特质:(1)相关性特质,即其从事的工作与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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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签劳动合同后投诉单位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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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阅读&& 用人单位不妨留好证据
  李杰说,个别公司这方面的预防措施值得借鉴。今年上半年,一公司的员工投诉原单位未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赔付11个月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接到答辩通知书后,这家企业向仲裁委提供了相关证据。这家企业曾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这名员工始终未签。这家企业便把劳动合同等材料邮寄至这名员工家中,这名员工收到材料并签字确认。仲裁委查明事实后,驳回了申请者的仲裁请求。
  尽管这类投诉案件尚属少数,但不排除个别员工怀有投机取巧的心理,用人单位需要提防。
  李杰建议,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后,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切忌口头说明或协议,以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为避免出现恶意投诉案件,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如果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注意留存证据,要求员工书写书,同时邀请两位以上的同事作为,或者依靠监控录像证明曾让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后,员工仍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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