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财政资金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标跟踪评价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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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外聘教师讲课费专项资金财政支出绩效跟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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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徐州市财政局
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CJ010-B6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公开日期】:
【废止日期】: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财规〔2011〕8号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管理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注重专项资金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管理由预算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绩效管理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应当贯穿于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第六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管理的内容和职责
第七条 &&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立、审核、批复等情况;
2.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效果等;
3.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效果及问题和建议。
(二)财政专项政策绩效管理
评价实施财政专项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
(三)绩效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绩效管理的环节:
(一)绩效目标。预算部门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编制申报绩效目标,财政部门实施绩效目标审核、下达绩效目标批复;
(二)绩效跟踪。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以绩效目标为导向,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序时进度严格财政资金拨付。对项目运行及时跟踪,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
(三)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再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九条&预算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三)编报本部门绩效目标,拟定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撰写可行性报告;
(四)配合开展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自评价报告;
(五)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管理结果改进专项资金管理;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对预算部门专项资金、下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三)组织、指导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应用;
(四)提出改进专项资金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对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六)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滚动项目库、数据库、指标库、标准值库、专家库、中介机构库、项目绩效等级评定库以及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
(七)其他应当承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预算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明确内部牵头职能机构。实施单位要配合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需要,绩效目标评审、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绩效管理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绩效指标和标准
第十三条&绩效指标是以绩效管理对象和内容为基础,衡量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及其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四条 绩效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指标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管理对象,反映财政政策实施情况,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绩效标准是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四章&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是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编报绩效指标,制定绩效指标,编制可行性报告,并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绩效目标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定、审核、批复等工作。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二十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从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依据和可行性、制订的绩效目标和指标、以及项目资金量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等方面,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二十二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绩效跟踪
第二十四条&绩效跟踪管理是指预算执行过程中,建立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序时反映等工作机制,加强绩效目标的过程管理,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汇总分析,动态地掌握和反馈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以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效果的提高。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跟踪管理相关工作,制定绩效跟踪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通报、跟踪分析、动态监控、内外部协调和考核奖惩等机制,提高预算支出进度和执行效率。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定期通报预算部门财政资金绩效拨款管理和项目运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预算部门应当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差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保证项目按照绩效目标完成。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预算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自评价,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预算部门评价或再评价。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三十条 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十三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绩效评价对象、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评价。
(三)提交评价报告。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立项依据等)、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包括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等
第三十七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八条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预算部门制定重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七章&绩效管理结果和应用
第四十条&绩效管理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与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具体分值一般为百分制,具体等级一般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绩效目标评审意见、绩效跟踪意见、绩效评价结果等是当年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进入财政预算滚动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优、良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撤销该专项资金。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信息反馈、结果共享等规章制度。预算部门应当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绩效目标评审意见、绩效跟踪意见、绩效评价结果等向预算部门通报。
第四十三条 预算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负责,按照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
第四十四条&绩效管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中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政府。
第四十五条&在绩效管理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区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关于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徐财绩〔2009〕7号)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徐州市财政局
备案号:苏ICP备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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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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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于日经财预〔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的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8章37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同时废止。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条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前言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及其他相关材料,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年度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第七条 的对象包括纳入的资金和纳入部门的资金。按照,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
第八条 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包括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第十二条 是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
(六)其他。
第十四条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 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第十八条 是指衡量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应当将定量指标与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 分为共性指标和。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使用、处置及其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采用、比较法、、最低、公众评判法等。
(一)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等对进行评判,评价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 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 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年度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依据等;
(二)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绩效报告和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直至取消该项。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五条 在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财政支出申报表〔略〕
2.框架(参考)〔略〕
3.财政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略〕
4.报告(参考提纲)〔略〕
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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