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金通利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险b款在2011年5月的时候去农商行存钱就被工作人员忽悠的上了这份保险,到今年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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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保险不当宣传误导消费者被叫停
  “保证增值8.8%”,“保额逐年递增”,看到这样的宣传,您是否动心?面对质疑,长城人寿保险称传单是总公司统一下发,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没有任何问题。近日,天津市保监局紧急叫停了该保险宣传单在天津市的发放,并上报中国保监会,
建议全国范围内叫停和处理。此外,市保监局还在全市范围内展开调查,一旦发现其他保险公司有类似问题,一并严肃查处。
  读者质疑“天上掉馅饼”?
  这起违规事件的调查,来源于读者李先生的投诉。今年5月,他到工商银行柜台存款时,对方向他推荐这个“高收益”、“高保障”的理财产品。
  接到反映后,记者走访了部分银行柜台,也被银行人员推荐这份保险宣传单。记者看到,该保险是长城人寿保险公司的“长城金通利C”产品。宣传单上,“增值+保障,理财稳稳当当,保证增值8.8%”的文字,异常抢眼。以记者对理财产品的了解,目前多数产品年利率在4%左右,且多标明是“预估”,而长城的这款产品果然“难得的好”。
  再往下看,同样诱人。“五年期满,资金保证安全”,“固定收益,高达8.8%”,“双重红利,保额逐年递增”,“多倍保障,安享美好生活”。此外,该宣传单还标明,如果出现交通意外,还可享有40多万元的保险赔偿。
  读者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家人曾经购买过“投连险”,损失惨重。“长城的这份保单,看似诱人,但以我的经验判断,天上不可能掉馅饼,里面应该藏有陷阱。听说天津市保监局曾大力整顿虚假宣传,杜绝误导消费者的营销模式。没想到,昔日的阵痛犹在,这股歪风又卷土重来,不知道又要害苦多少人。”
  长城保险 8.8%为五年收益率
  记者随即将情况通报给市保险协会,该协会经调查后,责成长城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
  “我们的宣传单没有问题。这是长城人寿总公司统一印制,已经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经审查没有问题,全国发行。”长城保险负责人解释称,8.8%的收益率能够保证,读者李先生和记者之所以产生疑问,是没有全面了解情况所致。
  该负责人说,8.8%的收益率看似很高,但这是五年的收益率,而非年利率。银行和其他理财产品的利率,都是以年利率为单位,现在银行的五年期存款利率是5.5%,五年下来,收益率要达到20%以上。“既然如此,为何还要用"高达"等字眼?”对于记者的疑问,长城保险该负责人解释称,该保险产品除增值外,还包含人身保障的功能,一旦出现意外事故,公司将给予较高的保险赔偿。该负责人认为,该宣传单上的全部用词,客观、严谨,不存在误导性、夸大性、欺骗性等用语。该宣传单非但“不是许以高额的收益率”,相反,是实事求是地标明了该产品的“低收益率”,所有说明都是该公司经过严格测算后,严谨地做出,是负责任的体现。
  (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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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长城 人寿 我来说两句史上最严“银行理财监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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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银行理财监管新规”
“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
  坊间流传的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确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7月27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某银行内部获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六章,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呈现出较大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了: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分类管理: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征求意见稿》实行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限制性投资:不得投资各类资产收益权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了限制性投资的安排。  其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关于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  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理财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在新产品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旨在控制杠杆作出了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 (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 (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 (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  第八条 (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 (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 (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 (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 (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十三条 (结构性和非结构性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和剩余本金投资于衍生产品,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非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除结构性理财产品之外的理财产品。  第十四条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资本实力、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人员配置等因素,按照银监会认可的投资范围开展理财业务。  第十六条 (分类管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监管评级良好;  (四)资本净额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五)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  (六)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七)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 3 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 (分类管理)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 3 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20 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在理财产品销售前 10 日,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  (二)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等信息;  (三)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通过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向银监会提交电子化报告、未进行登记以及未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风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二十条 (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要求,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  第二十四条 (“三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滚动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前款所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人员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取消不符合本行理财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的人员的从业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节 销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客户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投资组合、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九条 (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条 (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一条 (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在销售文本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销售起点)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 2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三节 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及其受(收)益权,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限制性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仅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前款所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 6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应当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 (杠杆控制)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40%。  第三十七条 (标准化资产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10%;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10%。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完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非标债权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 35%或者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 4%;  (三)每只净值型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 35%。  前款所称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第三十九条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时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  (三)基础资产投资范围不得超出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相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条 (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一条 (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四十二条 (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并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和评估机制。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四十三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并切实履行自身的投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的,应当提前 10 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监会。  第四十四条 (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第四节 理财托管  第四十五条 (托管机构定义和第三方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监会认可的托管机构包括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商业银行不能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十六条 (托管银行条件)理财产品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二)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设有独立的托管业务部门,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性与独立性;  (五)托管业务部门具有满足营业需要的独立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及门禁系统;  (六)托管业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和数据备份系统等;  (七)建立了托管业务应急处理预案,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八)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8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的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九)具有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确保理财产品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十)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办前 30 日向银监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银行条件)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托管银行,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100 亿元人民币;  (二)从事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审计等业务的人员不少于 30 人,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的人员不少于 10 人。  第四十八条 (托管机构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理财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  (二)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监会,并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银监会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  (二)委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进行投资运作;  (三)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四)未向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报送信息或者信息报送不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条 (制度建设)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规定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使用和支付等政策和程序,并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后,将相关管理制度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一条 (计提标准)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如下计提比例,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一)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  (二)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10%计提。  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低于理财产品余额 1%的,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 1%。  第五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损益应当纳入风险准备金。  第五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一家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提取。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存管银行应当监督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管理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五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用途)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理财产品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  第五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使用)商业银行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应当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并提前 15 日报告银监会。  第五十六条 (风险准备金使用)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商业银行和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应当立即报告银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商业银行应当在 5 日内补足。  商业银行解散、清算和终止时,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商业银行的资产处置。  第六节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总体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本行官方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披露理财产品的以下信息:  (一)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三)发行公告;  (四)重大事项公告;  (五)理财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涉及理财产品的诉讼;  (八)临时性信息披露;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面向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定向披露上述信息。  第五十八条 (发行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 (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客户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 2 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半年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半年和年度报告;对于存续期在半年以内(含)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产品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理财产品报告。  第六十一条 (债权和股权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每笔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和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 5 日内披露。  第六十二条 (净值型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定期报告中披露净值型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一)销售文件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估值模型,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等;  (二)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的 T+1 日或 T+2 日,披露开放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资产净值、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三)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并将其纳入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 (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实际投资资产种类和投资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 5 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四条 (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 2 日;如清算期超过 2 日,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在本行官方网站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 (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客户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客户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客户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 (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业务开展年度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 (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财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查)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七十条 (监管评估)银监会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年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一条 (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从事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二条 (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综合类理财业务调整为基础类理财业务;  (二)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四)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银监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 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 号)、《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 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分析解读&&&       &一则银行理财新规引来大跌?最大惊小怪、最被忽视的影响都齐了  去年末就已经突破23万亿元大关的理财,正在迎来步步趋严的监管。 今天一份尚未定稿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理财资金曲线入市渠道增多、交叉风险不断放大的眼下,监管意志的最新体现。  这一份闭门酝酿近月之久的银行理财监管征求意见稿,试探意味颇浓,一出手就被认为是引起大盘下挫的元凶之一。不难看出,监管正对银行理财资金的销售管理、投资管理、理财托管、风险准备金、信息披露等提出了具化且更为严苛的要求。  券商中国记者带你用正确姿势解读这份12715个字的、号称史上最严的银行理财准新规。  最大惊小怪 不能投二级市场了  新规一出来,一大堆文章就以“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股票”为标题,对意见稿进行解读。  问题是,这不是第一天要求的啊!!这是一直以来的常态啊!这源自于意见稿的第三十五条,注意啊,这是一条“限制性投资”的条款,它明确表示,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二级市场,也不得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益权。但监管也说了。“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所以,这就和平常一样,私行客户(600万金融净资产以上)和经过了相关资质认定与面前的客户(比如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客户等),面向这部分人发行的高端理财产品,还是可以投资于二级市场的!!!  这一条说实话真的火得有点莫名其妙。因为至少是在台面上,理财产品从来不能直接入市。  除此以外还有一条,第十四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很多银行资管人士表示,现在市场上银行理财分级产品已经非常少,做得最大的银行的存续规模也就区区三百亿左右。而且,5月份的时候,监管就已经明确叫停了银行发行分级银行理财产品。而为什么被叫停呢?因为分级理财产品通过非穿透式的层层设置,容易为劣后资金输送利益。  但这一条真心并不会产生多大影响。  最热议 非标不得对接券商资管  是的,相信你也被刷一天了——非标不能对接券商资管计划了。  事实上这一条源自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特殊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规定监管规定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这一规定。  总之,非标资产若要对接特殊目的载体,只能是信托投资计划,其他形式(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统统不可以。  这一条对银行来说事实上影响并不大,就像之前的资管新八条,对券商和私募的影响比较大,银行根本没啥事。那么现在这一条怎么理解呢?  首先,有国有大行资管部人士明确告诉我们,本来银行理财(尤其是大型银行)走的大多数就是信托通道。“走信托通道一直是传统主力,银行也都用惯了,只是后来资管计划等通道费用更低,才陆陆续续有银行通过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资产。”也就是说,对银行来说,可能就是以后跟信托合作,议价权没那么高了,成本会上去一些。  那么很好理解的,券商、基金子公司会失去一大笔业务收入。北京一基金子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规模上千亿,赚钱的资产基本全是非标。“虽然我们也和银行理财合作,做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但基本就赚万分之五的通道费;但如果是非标资产,管理费就可以达到千分之二。”   但这就产生了一个疑虑——不论是信托计划,还是券商资管、基金资管都需要消耗公司净资本,按照目前信托行业的资本金规模,恐怕也很难承接所有的银行理财非标资产,因此即便这个政策落地,对存量的非标资产应该不在适用范围内,只可能对增量部分进行限制。  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银行理财的非标资产采取先对接信托,再对接资管计划的多层嵌套模式,也可规避这一政策要求,这就要看最终落地的征求意见稿中是否会对限制资管嵌套层级作出明确要求。但不论这一政策会对各市场参与机构造成何种影响,对监管部门来说,设置这一要求的目的在于防范交叉风险,落实穿透式监管。  最被忽略的实质性影响 &本行托管  目前舆论的焦点皆主要集中在理财业务资质分类管理、禁止发行分级理财产品、非标投资不得对接资管计划这三点上。事实上有一个更重要的实质性影响被忽略了: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不能托管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而且必须在业务开办前 30 日向银监会报告。  其实这就是监管一直在推动的跨行托管。我个人认为这里面有加强监控、打破刚兑的考虑。你想,如果仍旧由本行托管,那么如果一只理财产品出现了收益率不达标的情况,这家银行可能会做一些利息上的调剂,这显然是不利于打破刚兑的。  而实施了跨行监管,会连带着引起现有银行理财操作模式上的改变,比如跨行资金的划转、以及如何保证T+0。现在基金和很多互联网金融为了保证用户体验都已经实现了,我相信我们银行肯定也可以,只是要实现同样的效率,还是需要我们动一番脑筋。某股份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告诉记者。  事实上这在受访的三家银行人士看来都是“并不太困难但是也有点麻烦”的事情。另外一家股份行资管部老总言简意赅归纳核心——“账户移交”。他告诉记者,理财产品托管涉及为每只理财产品开立独立的托管账户,而且每一个账户与账目要一一对应。每只理财产品的账户结构是不一样的。跨行托管后,清算和交割自然都需要跨行下达指令;此外,常规的对账、定期复核、审查资金头寸、报送资产账目和资产净值、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都需要发行行定期(T日)或不定期与托管行进行业务对接。  “目前大多数银行理财产品均由本行托管。如果真的要说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我觉得这条实实在在产生了影响的。你以后跨行托管所产生的操作成本、沟通成本、协调成本,绝对比以前大幅度提升的。”上述资管部老总直言。  最大影响在这里& 权益类投资设上限  记者已经不只在一个公开场合听过不同银行业人士说今年要扩大权益类投资的占比。可现在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收紧权益类投资现在还未写入意见稿,但有可能在将来的定稿中出现。  有消息称,监管层也在考虑对银行理财投资权益类资产,设置和“非标”投资相类似的投资比例限制。  “这是有可能的。但是我认为,不应该像设定非标投资用4%(总资本的4%)或35%(理财总投资规模的35%)来机械设定权益类投资的比例。我认为应该从资金来源上限制:比如预期收益率产品不能投权益类资产?机构客户资金、私行资金又有没有资格投投?我认为应该从产品流动性匹配、客户适合度,来控制资金的来源,而不是限制资金的使用”,某银行资管人士呼吁。 任泽平: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利好债市 利空股市& 影响股市1.7万亿资金  7月27日,一则有关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的消息让整个A股市场不安宁,沪指当日跌近2%失守3000点。  盘后,媒体报道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  ()任泽平、杨为敩对此点评称,利好债市,利空股市。该新规对市场资金面构成利空,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新规是适用于存量理财资金还是新老划断仅适用于增量。因为一些非标和股票市场的配置会被挤到债券市场里,因此对债券市场构成利好,考虑到理财资金追逐绝对收益的心态,尤其利好于长端债券及中评级信用债。  他们认为,如果远期理财资金加大委外的投入,考虑到委外资金中约有51%的比例投资于债券市场,对债券市场可能存在更为长期的利好。  任泽平、杨为敩继续维持看多利率债的判断。对于股市,维持震荡市判断,今年股市的三大特点是区间震荡、存量博弈和结构性行情主导,操作的策略是波段和轮动。  以下为方正证券任泽平、杨为敩分析原文:  宏观任泽平、杨为敩点评《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利好债市利空股市,委外或快速增加】  点评:  1、新政一:新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拟对银行理财分基础类和综合类,对于基础类的银行,其理财业务不能投资非标及权益类资产。而划分综合类及基础类银行的重要标准是银行资本净额,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低于50亿元的话,将被划分至基础类银行,其理财业务不得投资权益市场及非标产品。  据我们估算,50亿元的资本净额红线整整划在了农商行的区域。公开公布的60家城商行的资本净额中,只有7家的资本净额不足50亿;而在已经公布的32家农商行中,有16家(占一半)的资本净额不足50亿。因此,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应该基本都在综合类银行里,而农商行则有一半在综合类,另一半在基础类。  从理财产品的募集资金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占比大约是90%左右,再加上城商行和部分农商行,应该有超过90%的理财资金被划分到综合类银行理财中,资产配置不会有太大的影响,而仅有不到10%的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权益市场及非标产品。据2015年显示:全市场理财产品余额为23.5万亿元,而投资于权益资产和非标资产的比例分别为7.84%和15.73%,影响非标及股票市场配置规模分别为3697亿和1842亿。以此测算,新政一对非标及股市资金面的影响估计不大。  2、新政二:即使是综合类银行理财,非标及股票市场投资也受到了不小的约束。新规规定:除了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之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  按照14年理财产品募集资金的统计,一般个人客户产品占比为69.48%,而机构客户及私人银行客户专属产品的占比各为23.16%和5.32%,仍然照投资于权益资产的比例为7.84%来计算的话,影响股票市场配置规模为1.15万亿。综合来看,对综合类银行理财和基础类银行理财的限制,可能对股票市场及非标市场的影响规模分别达到1.33万亿和3697亿元。如果对存量理财资金严格执行,新政二将对股票市场资金面构成明显利空;如果新老划断仅适用增量,影响可能不大,具体待评估。  3、新政三:对理财产品降杠杆,禁止银行发行分级产品。所谓分级产品,就是银行将某只理财产品划分成不同等级的份额,并按优先及劣后的顺序进行收益分配。分级产品属于一种场外杠杆,对分级类产品发行的禁令,相当于金融市场的“去杠杆”的政策一环。  在理财产品的操作上,未来场外杠杆也很难被挤向场内。新规规定:理财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该规定使理财产品受到了与公募基金杠杆问题的同等对待。在去风险资产和去杠杆的新规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出现明显下降。  4、银行理财需计提风险准备金。商业银行应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其中,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 50%计提;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  这一条并非新规,自2014年12月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就推出了此规定,但综合来看,因预期收益类产品需缴更高的计提,因此反映出比较强的政策控风险心态。  5、在绝对收益的追求下,委外资金很可能未来会快速增加。银行理财资金是市场中对绝对收益追逐意愿比较强的一类资金,在市场刚性兑付的心理下,理财资金一直属于一块“未被充分认识”的风险市场。新规的推出一方面控制了理财资金投资在权益市场和非标市场的比例,另一方面也是在逐渐推行理财的去杠杆。但是对于理财产品来说,在短暂的去风险资产、去杠杆之后,很可能进而通过委外来追逐更高收益。目前来看,委外产品占理财产品的规模大概是5%到10%,相当于约有2万亿的理财资金在给基金或券商的投资做优先级的杠杆,委外资金很可能未来会快速增加。  6、利好债市,利空股市。该新规对股票市场资金面构成利空,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新规是适用于存量理财资金还是新老划断仅适用于增量。因为一些非标和股票市场的配置会被挤到债券市场里,因此对债券市场构成利好,考虑到理财资金追逐绝对收益的心态,尤其利好于长端债券及中评级信用债。如果远期理财资金加大委外的投入,考虑到委外资金中约有51%的比例投资于债券市场,对债券市场可能存在更为长期的利好。我们自6月以来判断“经济下行,利好债市”,帮投资者坚决地把握住了这波债市行情,我们维持看多利率债的判断。对于股市,我们维持震荡市判断,今年股市的三大特点是区间震荡、存量博弈和结构性行情主导,操作的策略是波段和轮动。 &&资管计划买股风控趋紧 数家公司调整员工持股方案  ◎每经实习记者 吴治邦  自()实控人爆仓案以及宝万之争出现后,资管计划迅速成为网红级名词。在多方的关注中,近期管理层也频频出招,对资管计划予以规范。  相关政策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由于新的监管制度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在对持股计划的方案进行调整。  多家公司调整员工持股方案  ()7月27日公告称,鉴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需要通过设立资管计划成立,因新的监管制度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截至目前,公司就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仍与各相关中介机构沟通中,公司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其此前的公告,东方金钰委托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额认购由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万联金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进取级份额。万联金钰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东方金钰。  上述资管计划将按照不超过2:1的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进取级份额,由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全部的进取级份额,认购金额为6660.00万元。同时募集不超过13,320.00万元的优先资金,组成规模不超过19980.00万元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支付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并对优先级份额的本金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对于7月27日的公告,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联系东方金钰证券事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称:“按照早前的方案,杠杆比例应该是2:1。后来从券商得知,监管层对资管计划的风控变严格了。”工作人员进一步表示:“现在还不知道具体的调整幅度,有可能是1:1,也有可能是其它比例,具体关注公司的公告。”  记者发现,先于东方金钰,()等公司已率先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调整。  百川能源公告显示,早前的资管计划份额上限为24000万份,每份份额为1.00 元,按2:1比例设立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而修订后的方案显示,资管计划份额上限不变,仍为24000万份,但按照1:1的比例设立优先份额和次级份额,其中优先份额为12000万份;次级份额为12000万份。  或受监管部门政策影响  回顾近期市场消息,资管计划无疑是热点之一,先有慧球科技爆仓门,紧接着是宝万之争举报门。  近期频频传出监管层要对资管计划的进行规范的消息。7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要求降低资管产品的杠杆率,对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管计划,明确规定不得超过1倍;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券商资管通道业务出台系列政策。根据10月起实施的新规,定向理财通道业务所需计提的风险资本准备比例将全面攀升。  昨日,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百川能源证券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正是因为监管部门的新规,所以对员工持股涉及到的资管计划进行了调整。”&&银行理财新规引发A股“血案” 分析人士指出影响被夸大  虽然早盘走势尚好,但A股周三盘中突然出现“大跳水”,沪指最多跌近3.5%,数收盘更是大跌5.45%。触发本次暴跌的导火索,被认为是一份有关理财业务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文件的信息,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上述信息一经披露,立即引发大盘暴跌,A股的资金面是否将遭遇严重冲击?苦日子又要来了吗?  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明确“不能投资股票”  市场上广泛流传的银行理财监管新规似乎推出在即。商业银行内部人士透露,《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  资料显示,《征求意见稿》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呈现出较大变化。《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了: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券商通道业务逐步压缩&& 未来可能逐步消亡  日前,在证监会举办的培训会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超指出,合规的问题一定要重视,李超要求中介机构一定要紧密围绕实体经济,真正创造服务实体经济的创新产品。牢牢坚守证券主业,一定要坚守合规底线。  李超强调,要正确处理好监管与行业的关系。过去是以呵护为主,监管环境以松、宽、软为主,现在要回归监管本位,从严治理。全面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是要将通道业务全停掉,而是要逐步压缩通道业务规模,通道业务早晚是要消亡的,并不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重点。  分析人士认为,证监会领导提示通道业务的整顿,与银监会对银行理财业务的新规是相互呼应的。这表明当前的金融监管步入“从严监管”的新常态。  不影响存量业务市场或反应过度  在“深入解读银行理财新规”专题电话会上指出,传闻中的新政策将对银行理财乃至整个资管行业都有影响,但应该是“新老划断”,跟存量业务无关。  分析师认为,金融机构间风险防范是重点,预计政策落地实施影响或有限。对商业银行而言,短期流动性影响略负面,但过度期充分,风险可控。长期看,有利于理财产品规范发展,有利于推进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经济层面,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无风险,降低金融风险,有利于系统性风险缓解。  另有银行业资管人士认为,现在市场上银行理财分级产品已经非常少,做得最大的银行的存续规模也就三百亿左右。而且5月份的时候,监管就已经明确叫停了银行发行分级银行理财产品。并不是太新的要求,这不会产生太大的实际影响。但是二级市场上,多数投资者已经被新闻标题吓倒,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理财新规真是A股杀手?五大机构解读监管层心理  7月27日,一则有关理财监管新规的消息让整个市场不安宁,当天上午A股收盘前出现快速跳水走势,不少分析人士认为,A股的震荡走势或与新的监管征求意见稿有关,据说是史上最严。不过有分析说了,这是恐慌性抛盘,实则影响力根本没那么大。我们整理了五大券商对新规的影响解读,分析认为新规将影响资金7800亿左右,分析认为,金融去杠杆全面铺开。  华泰证券解读银行理财新规:旨在规范影子银行,或影响资金7800亿左右  华泰证券最新电话会议称,银行理财新规旨在规范影子银行,契合经纪去杠杆、去产能的大方向,新规将银行理财区分为综合类与基础类,给予不同的投资资格权限。综合类门槛为50亿,这一要求并不高,所以我们预计大概有80%的银行理财能满足综合类标准,其余的20%将进入基础类。截止16年1季度银行理财规模大概有23万亿,按照20%的比例测算约有4.6万亿的理财余额禁止投权益类和非标类。而按照我们草根调研,由于部分中小型银行在权益比重上比较激进,我们对权益类占比的判断比市场高,大概在11%左右,规模约5000亿元。那么权益资金直接由于门槛影响,大概在5000亿。而非标类资产大概占比在17%,影响资金在7800亿左右。这类资金的限制主要是反应在增量上,对于权益类资产来说这部分限制还是比较明显的,这也是市场调整的主要原因。  任泽平评理财新规:利好债市利空股市,委外或快速增加  该新规对股票市场资金面构成利空,具体影响程度取决于新规是适用于存量理财资金还是新老划断仅适用于增量。因为一些非标和股票市场的配置会被挤到债券市场里,因此对债券市场构成利好,考虑到理财资金追逐绝对收益的心态,尤其利好于长端债券及中评级信用债。如果远期理财资金加大委外的投入,考虑到委外资金中约有51%的比例投资于债券市场,对债券市场可能存在更为长期的利好。我们自6月以来判断“经济通胀下行,利好债市”,帮投资者坚决地把握住了这波债市行情,我们维持看多债的判断。对于股市,我们维持震荡市判断,今年股市的三大特点是区间震荡、存量博弈和结构性行情主导,操作的策略是波段和轮动,业绩为王。  国泰君安:金融去杠杆全面铺开,避险为上  国泰君安策略团队认为,银行理财新规扰动市场脆弱神经。媒体报道银监会将银行理财分综合类和基础类,限制“非标”投资拟不得对接资管计划,拟禁止银行分级。受此影响,A股主要股指大幅下挫,而在存量资金普遍高仓位的背景下,投资者的脆弱神经进一步放大事件冲击。  金融去杠杆正全面铺开。从近期监管层传递的政策信号看,金融去杠杆当下正全面铺开:一,习近平在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意外提出中国要抑制资产泡沫风险,此举或默认当下部分金融资产泡沫化和杠杆化的特征,未来去杠杆并防止连锁反应不容忽视;二是近期以来,“严监管、去杠杆”的趋势正在各个金融领域加速蔓延,从证监会和交易所(退市、炒作热点监管、从严监管券商),到保监会(7月22日,决不能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此次银行理财新规消息正是监管趋严在银行体系的进一步延续。  :新规提升债券配置价值,利于降低实体融资成本  第一,理财收益率加速下行,此前权益类和非标资产(二者均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是支撑理财收益率的重要因素。  第二,理财收益率加速下行与同期存款水平间的优势逐渐收窄,理财规模增速会有所放缓。  第三,基础类银行的理财不能投非标,理财不能对接资管计划,影响:一是综合类银行投非标,或者直接发行一对一非标理财产品量会增加,二是信托优势提升,规模预计再现高增长。三是,通过资管产品投资非标支撑实体经济信用扩张的模式会受影响,阻碍经济增长空间。  第四,银行理财还是可以继续通过基金专户投资,无论是一对一还是一对多,以及投资资管计划的主动管类产品。但预计委托过来的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可能也会有所变化,债券及现金类资产占比会增加。  第五,理财规模增速下降了,银行委外及配置结构会如何?无论是理财还是以存款的形式存在银行,银行都要做资产配置,短期银行投研能力有限,还是要委外,银行委外的资金不仅仅来自理财,还有自营资金以及其他负债资金。  银行资产配置方向无非是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在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偏弱的情况下,又把投非标监管更严了,那么投资金融市场的量不会少,而投资权益的监管又变严了,那么只能投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比例增加。所以整体对债市不是负面消息。理财收益率加速下行,提升债券配置价值。债券收益率降低了,能同步带动发债企业的融资成本,有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符合政策大方向。  华创债券:理财增速或放缓,杠杆空间下降  市场热议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新规对债市可能带来的影响需要从需求端和供给端综合分析。近期一行三会监管政策陆续明朗,监管“防风险、去杠杆”的思路不断强化,需要关注潜在的政策风险。从发展趋势上看,在监管严格的背景下,理财增速放缓是大势所趋,杠杆下降也是必然结果,这本身就意味着理财对债券需求的降低,而企业发债意愿和规模将因为非标的限制被动增强,资质较差的企业将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此外,杠杆的约束可能导致部分委外较多的小银行面临去杠杆的压力,双十的限制也将一定程度上引发信用债的抛售压力。最严银行理财新规七大看点:理财资金曲线投资股市路径被封  影响7月27日A股市场的理财监管新规,已经下发至各家商业银行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投资股市的监管要求与此前版本,其实并无差别。收紧主要体现在提出了拟推出分类监管,禁止发行分级,对投资资金比例、投资方向设限等。  早报记者27日看到这份《商业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较日下发的上一份征求意见稿变化颇大。  银监会在最新《征求意见稿》中拟对理财业务实施按照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进行分类监管,并拟以正式法规的形式规定,禁止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并要求商业银行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值得一提的是,分级理财产品一直是资金进入股市的通道之一,禁止该类理财产品,或封死银行理财资金入市路径。  银行业分析师马鲲鹏指出,《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权益类投资门槛要求,对股市资金预期和边际影响较大。他具体指出,由于近大半年来理财资金配置权益类资产最活跃的都是大量小银行(尽管体量占比并不大),小银行理财资金配置权益资产受限(新规规定资本净额超过50亿元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才能投资权益类)后,对入(股)市资金边际变化上的预期将产生较大影响。  看点一:理财产品不得投资股市  在《征求意见稿》中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但面向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机构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除外。  这一规定与上一份征求意见稿以及银监会的过往规定一脉相承。  不过,不能投股市,不代表新规对股市没有影响。  马鲲鹏认为,目前并未直接限制权益类资产占理财比重,对股市直接冲击有限,但对预期影响较大。他指出,理财投权益类资产主要包括定增、打新、配资、产业基金、两融受益权等,权益类资产占理财总规模(约23万亿元)预计在10%以内,其中大头是定增和打新。这次的新规把大量中小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拒之于权益类资产门外,从风险防范的审慎性角度看是正确选择。但是,由于近大半年来理财资金配置权益类资产最活跃的都是大量小银行(尽管体量占比并不大),大中型银行相对审慎且风控严格,小银行理财资金配置权益资产受限后,对入市资金边际变化上的预期将产生较大影响。此外,昨天各板块的表现已经非常清楚地暗示了入市理财资金的杠杆主要加在了什么板块上。  对于重申理财产品不能投资股市的表述,马鲲鹏称,“除私人银行之外的理财资金不能买股票”这一要求一直都没变,所以会有优先劣后级配资。  看点二:分类管理  银监会这次拟对理财业务实施分类管理,即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  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其中,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理财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监管评级良好;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等八大条件。  看点三:按季从净利润中计提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  《征求意见稿》第51条规定,除结构性理财产品外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净值型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按其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  民生证券认为,考虑到净值类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更低,监管层引导净值类理财产品意图明显。此外,风险准备金或会按不同资产类型分类征收。比如,投向权益类&非标&债。  看点四:禁止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银监会此番明确提出,禁止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定义,分级理财产品指的是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简单来说,这类理财产品,分为优先、次级,通过份额及收益分配结构的分级设计,使优先和次级产品风险和收益不同;主要投向是债市。  马鲲鹏认为,分级理财产品受限不等于配资等结构化产品不受限:优先劣后配资等是在理财资产端分级,不受限制,分级理财产品是在理财负债端分级,被新规禁止,这类产品目前只有部分小银行有,体量极小。  看点五:对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类& 和非标资产做了门槛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资本净额超过50亿元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才能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  马鲲鹏预计,在全国2500家银行中(900家银行+1600家农村信用社),有250家左右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有投资权益类和非标资产的资格。  看点六:理财产品总资产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在新产品准入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此外,《征求意见稿》旨在对控制杠杆作出要求,商业银行每只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40%。  不过,招商证券预计,上述140%的新规不等于限制配资杠杆:140%是针对理财产品本身通过融资放大杠杆,配资杠杆是理财资金以优先级形式投出去之后,整个资管计划的杠杆,按银监会最新规定,股票配资最高杠杆是1:2.  看点七:非标资产只能走信托通道  《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关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相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计划除外。  招商证券认为,这一变化只针对非标资产,即通过信托贷款等通道为开发商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提供的融资,与股市无关,理财配资等业务不需要强制赶回信托。信托通道的风控标准显著高于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等通道,理财非标资产重回信托通道,是强化风控的体现,是好事。&十问十答解读银行理财监管新规 券商称对A股冲击有限 &&&&&&&&&&&&&   一、银行理财新规影响分析  1、旨在规范影子银行,契合经纪去杠杆、去产能的大方向。这次新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出发点是规范影子银行、规范银行理财业务,这和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的去杠杆、去产能高度一致。而且新规在政治局会议之后下发,指向性还是比较明显的。不要期望最终出台的版本会与征求意见稿差别很大,因为按照我们对未来政策的理解,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必然是加强的。这也是我们在过去若干次策略中所强调的,要重视正规金融的核心价值,多买正规金融。  2、新规将银行理财区分为综合类与基础类,给予不同的投资资格权限。综合类门槛为50亿,这一要求并不高,所以我们预计大概有80%的银行理财能满足综合类标准,其余的20%将进入基础类。截止16年1季度银行理财规模大概有23万亿,按照20%的比例测算约有4.6万亿的理财余额禁止投权益类和非标类。而按照我们草根调研,由于部分中小型银行在权益比重上比较激进,我们对权益类占比的判断比市场高,大概在11%左右,规模约5000亿元。那么权益资金直接由于门槛影响,大概在5000亿。而非标类资产大概占比在17%,影响资金在7800亿左右。这类资金的限制主要是反应在增量上,对于权益类资产来说这部分限制还是比较明显的,这也是今日市场调整的主要原因。我们在过去也一直强调要小心炒作小妖票的资金链,当然不排除小妖票还有反复表现,但是限制大势已定,不要犹豫了,优秀金融蓝筹要关注。  3、规定为非标唯一通道,对证券公司影响不大,对信托机构专业性要求提高。新规只允许信托作为非标通道,证券和基金都排除在外,在短期内这将对非标流动性产生冲击,毕竟从原有券商,基金通道再切回信托需要时间。16年1季度整个资产管理行业规模大概在41.5万亿,券商资管14万亿,基金子公司14万亿,而其中预计与银行理财相关的非标业务大概在40%左右,这里的规模总量在11万亿,这么大规模是不可能一次性切换到信托的,所以预计要留有相应的切换时间,对证券公司影响并不大。同时证券公司通道业务的收费十分低廉,通道类业务对整个证券行业的利润贡献比例极低,根据我们的测算不超过5%,因此完全不值得恐慌。对基金公司影响大一些,但没有上市标的,至于对信托的正面影响,我们认为不应该夸大。因为如果要信托作为非标通道,那么之前银监会没有推进的风险隔离机制,这次就大概率要一起推进下去。信托一旦成为非标唯一通道,就必须要具备相应的定价能力,而目前经济处于下行周期,对于定价能力弱的信托反而风险会大大增加。  4、风险准备金不对银行利润直接影响。据测算风险准备金总量约260亿元,并不计入利润表,而是在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单列,因此不会对利润造成直接影响。  5、对分级理财产品净值影响较小。目前分级理财产品的余额很小,不是结构化产品中的配资优先劣后的分法。  二、大金融监管政策预判  具体细节下来让孙海波专家为大家进行深入分析,我这里对大金融整体的监管政策做个预判。  1、流动性逐步收紧,稳健投资是方向。对于降杠杆,希望炒作投机者们能看清大局,中央的决心和能力都是具备的,可能不会一次性一刀切,但是会逐步的收紧杠杆的准绳。最近我们看到证券、基金、保险和银行都在进一步的明确要将炒作的杠杆降下去的政策。例如的配资杠杆整体趋向于1:1,炒作区域房地产也不会松货币,全面放水也不可能,而财政部的楼部长都说了要义无反顾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这些方向还不够清晰吗?再次重复三去,一降,一补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使命,所以整体流动性是稳健,而对于影子银行和相关的流动性是趋紧的,关键是要做好甄别。  2、“金融蓝筹+多账户策略”稳定高收益可达20%以上。近期新股在提速可有看到?我们在周日出品《精打细算配新股,触手可及稳收益-系列报告》,主要阐述金融蓝筹+多账户参与新股的稳定高收益特点,可以达到20%以上。关键要看明白政策大势,今天有两只新股同时发行,充分说明新股发行在提速。今天的金融蓝筹走势亮丽,银行保险明显。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而且我也多次强调金融蓝筹有资金在持续买入。  3、监管保持高压态势,推动金融支持实体。近期监管态势逐步走向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上市公司、投行、投资者相信都明显感觉监管在趋严,这样的政策含义就是去泡沫,推动金融支持实体。  我们目前的排序是银行,保险,证券。1)银行推荐:民生、北京、宁波、华夏、招商。2)保险推荐:太平、平安、国寿。3)证券推荐:招商、长江、国元、宝硕。  三、银行理财新政逐条分析  孙海波:新规四大关注点:  1.禁止银行理财的非标投资对接资管计划,但信托计划可以豁免。非标债权投资让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去做本身没有太多的专业性,大部分都是通道业务。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理财资金套用通道肯定是不符合监管规定。就非标债权投资而言,信托更加专业,风险隔离的效果也更好。但具体到资管计划中非标债权占比多少算是违规,还有待界定。  2.提出理财业务综合准入的基础资质,把银行理财业务分成综合类和基础类。基础类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非常狭窄,所有的非标债权和权益资产投资都禁止。综合类理财产品的门槛比较高:50亿元净资本要求、监管评级良好、及时准确报送银行理财信息等等。从数量上看,有相当部分已经发行理财产品的中小银行未来将不达标。但从理财产品规模看,分类办法影响的理财资金量并不多。  3.类似于公募基金,提出了“双10%”的投资比例限制。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标准化资产需要符合“双10%”的要求,即每只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所有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余额的1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一家机构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10%。“双10%”规定下,理财资金参与定增遭遇阻碍。如果两融也纳入间接投资类别,那么影响会很大。具体界定有待监管明确。  4.明确界定了托管行的资质,有利于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新规对托管行职责做了详细的规定。现在的银行理财没有强制要求第三方托管,大多数托管行不够尽职,没有做好估值和审查。如果严格执行新规,推进第三方托管,那么银行理财会在真正意义上实现银行理财之间、银行理财与自营之间的风险隔离。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点评:银行理财与公司、基金公司和券商的资管计划不同,存在表内银行理财。表内理财可以宣称保本,银行以自身信用为投资人担保本金或者部分收益。新规里面对表内理财的破产隔离还有待界定区分。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存续期内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其他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和存续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预期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区间或者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点评:2014年底的征求意见稿比新规更加严格,它要求所有预期收益类型的非标产品全部纳入表内核算。按照表内核算就意味着资本收益率、不良率和拨付率都要重新评估。现在新规做了柔性处理,只要求风险准备金需要强化计提。  第十二条(封闭式和开放式产品)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确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以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以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四十条(禁止期限错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到期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点评:开放式产品的优势是到期日可以不确定,这样可以摆脱新规第四十条对于期限错配的限制。现在很多银行对于这种非标类的理财基本上已经采取开放式的形式。  第十四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点评:现实中银行理财的分级产品非常少,所以这一条影响不是很大。相对于2014底的征求意见稿,监管态度有所收紧。当时的征求意见稿允许发行分级产品,而且杠杆比例很高。后来考虑到信息披露和利益输送的问题,所以银监会禁止了银行发行分级产品。  第十五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  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关于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发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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