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国商提货三国杀武将抵价券过期期了怎么办?

股票/基金&
面值158元提货券也会过期作废?
  商报讯  (见习记者 史杭芝) 购买理财产品,是现在不少家庭正在做的一项必备支出,当然,办的时候,为了回馈客户,部分银行会送你一些购物卡、提货券等物品。昨天,孙女士向12345市长热线投诉,她说自己在农行办了一个理财产品,获赠两张有机山茶油券,面值为158元一张,但前几天打商家客服时,却被告知不能提货,原因是过了截止日期。  买农行理财产品获赠两张山茶油券  孙女士,家住南肖埠小区,今年上半年,她在离住处不远的一家中国(,),购买了一个理财产品,当时,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赠送了两张有机山茶油券给她。  “我以前办过理财产品,他们会送电话卡、超市卡给我们,都可以直接用的,这次我拿到了两张有机山茶油提货券,每张面值158元,也就是可以换两瓶油。”孙女士说,提货券上写着这家公司在余杭区崇贤街道银杏路上,名称为菜博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拿到提货券以后,孙女士一直放着没去提货,直到前几天,她才想起来还有两张山茶油券没用,这不快到年底了,也该去拿下货了。  “我打电话给他们客服,打了好久都没打通,后来终于有人接听了,我问去提货的事情,他们就说让我看看截止日期,我找出券来一看,发现反面写着截止日期:日,而且字特别小,不仔细看还真看不出来。”孙女士觉得特别纳闷,她说:“这不是有价赠券吗,就等于现金一样,怎么会过期呢?”  不过,客服人员跟孙女士讲,过了时间,提货券就作废了。  翻开柜子,里面放着好些购物券,孙女士告诉记者,据她所知,一般用钱买来的券,都没有截止时间一说,“我家里有好多提货券,像v康、五丰的提货券,有几张还是2009年、2010年的呢,今年我去提货的时候,都可以用。”  有价赠券过期还能提货吗?  孙女士说,提货券上只有一个400开头的客服电话,所以她也没办法联系上供货商家,想请有关部门帮忙,希望还能拿到这两瓶山茶油。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公司营销中心的负责人陈经理,陈经理说:“1年前,我们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一起搞的一个活动,当时他们是投标的,我们公司给他们提供了一些山茶油提货券,但当初和农行的合作协议里面也写清楚有效时间,所以超过这个时间,合同无效了,券也不能再用。”  同时,陈经理还说:“现在变了,成本也上升不少,况且今年农行也没有投标,我们不可能无限制地延期,要是一两年以后,再有人来提货,指不定这个产品已经换新了。”  经过沟通,陈经理表示,虽然超过截止时间10多天了,但还会为孙女士处理好这个事情。关于提货券,该公司之后会和农行的各个网点协商,在发券时,务必提醒客户注意提货时间。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孙女士表示比较满意。  有价赠券,过期还能提货吗?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有价赠券即顾客已经为这项商品和服务支付了费用,算是一种预付式消费,因此该商品或服务已经属于顾客,而票券只是一份纸质证明,上面约定好领取时间。  “顾客超出期限而未领取,可以和商家商量推迟时间。在此过程中,商家可以提出由此造成的一定成本浪费,大约占券面值的5%-10%,但商家不能拒绝顾客取货。”  同时,该负责人说,在有价赠券的定义上,举证确实有些困难。一般需要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即发票。而大部分的票券多为单位或商家提供赠与,难以提供凭证。“所以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详细说来,一些商家用于广告宣传的赠票,也属于有价赠券,是广告转移支付的一种形式。” 该负责人提到,一些电话充值卡、市民充值卡、冷饮月饼提货券等都属于“过期不作废”。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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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消费券能不能用商家说了算 这种现象合不合理?
记者和读者代表进行消费体验
  体验一
  提货券、兑换券过期仍被认可
  &我手头有几张过期的电影票,想参加你们的消费体验确认其价值。&前天,读者胡女士报名参加本报的&过期消费券&体验活动。
  这两天,记者也收集了一些消费券,胡女士参与的是第一组消费体验,电影票和黄酒提货券。我们手头的电影票分为两种:一种写着是&兑换券&,面值20元,兑换券上同时注明了有效期为日。另一种是&电影通用票&,有效期为日,同时注明&过期作废&。
  记者与胡女士首先拿着电影票来到市区鲁迅电影城咨询过期的电影券能否继续使用。对于&兑换券&,工作人员马上回答:可以用的,按同价值兑换,上面写的有效期过期也没关系。对于&通用票&,工作人员看了看就表示不能用。&上面写着是我们的&工作赠券&,过期当然作废了,谁让你没在规定时间内看。&尽管胡女士一再表示当时也没留意时效,但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办法。
  随后,记者和胡女士又拿着黄酒提货券来到位于市区新建路的一家古越龙山绍兴酒专卖店。一张提货券上写明:&请于指定使用日期内提领,逾期无效&,同时注明&盖章有效,过期作废&,还有&不找零,不兑现,遗失不补&等&使用须知&。提货券的下方写着提货有效期是日。可当胡女士出示提货券时,对方看了看说:&过期了,那你需要到总公司那里找领导签字,签完字可以提,否则提不了。&
  体验者感言:两张过期的电影消费券,一张可以用,一张不可以用,其实两张都是朋友送我的,作为普通消费者根本搞不清楚哪种过期可以用,哪种过期用不了。而黄酒提货券,既然过期了还是可以用的,为什么还要写那么多条&过期作废&的内容呢?这是商家为自己找借口,还是故意混淆视听让消费者犯迷糊?
  体验二
  自助餐券、浴资券过期被拒
  一些餐饮店、美容美发店等消费场所,在开业之初或是促销活动期间,为了招揽生意吸引眼球,往往会推出各种优惠券或赠送券,尽管上面注明了比较可观的价值,一旦过期往往被认定分文不值。实际情况中是不是这样呢?
  昨天,记者和参与体验的读者李先生一起感受第二组消费体验。体验内容是:城东海纳百川休闲主题酒店的69元优惠券和锦香鲍自助餐券80元晚餐券和川味观满送券。
  记者和李先生首先来到位于城东涂山花园对面的海纳百川休闲主题酒店。李先生说,这两张优惠券当时是参加浴场的充值活动&满500元送优惠券&得来的券,上面写着&原价88元凭此券浴资只需69元&,券上同时注明&截止日期是日&。昨天在该酒店洗浴中心,李先生出示这两张券表示要使用时,遭到了对方拒绝:&过期了就不能用了。&尽管李先生多次反问为什么过期不能用,对方沉默不回答。
  在锦香鲍,使用自助餐券一样被拒。&我是去年他们开业时排了很长队伍才得来的两张自助餐券,&提供锦香鲍自助餐券的读者金女士说,当时排队一上午得到价值80元的晚餐券,他们再三承诺过期也可以用的,可现在说不能用就不能用了。昨天记者随李先生拿着这两张自助餐券来到该餐馆体验时,对方一看券背后的&有效期至日&,马上理直气壮:&过期了当然不能用了,谁让你不在有效期内来消费呢!&有关人员表示,尽管没写是&过期作废&,但因为是&赠券&,过了有效期就等于作废。
  川味观一张&消费满168元送清汤、鸳鸯锅底任选一&的消费券,因为背后注明了&有效期至日止&,饭店工作人员表示,赠券活动是每个月搞一次,过期了就无效。
  体验者感言:商家的促销方式是五花八门,通过体验才知道&赠&券的有效期很关键。以后在使用消费券时一定要先仔细看清楚券的性质,是不是&赠&券,&赠&券一定要在有效期内使用以免发生纠纷。
  体验三
  抵值券、购物卡商家说了算
  读者王师傅参与的是本报第三组消费体验,内容是:好又多购物卡等各种卡券和新语烘焙面包抵值券。
  昨天上午,王师傅来到城南世纪联华购物超市,询问过期购物券能否继续使用时对方表示可以。昨天下午,记者随同王先生来到城市广场沃尔玛超市时,使用购物卡时虽然遭遇波折,最终还是被确认可以用。王先生手头的这张购物卡是几年前&好又多&超市卡,卡上注明&使用期一年&,在收银柜台刷卡时,这张卡首先显示了&过期卡,不能使用&,工作人员马上让我们来到购卡柜台进行操作处理。经过工作人员更改相关数据后,卡最终被激活并表示可以继续使用。另外,供销超市的购物券和国商大厦购物卡,尽管被确认是2005年的过了有效期,但依然可以使用,包括1.5元的余额。
  在中兴路新语烘焙,抵值券上写明&消费满10元抵用5元&,有效期是&日~日&。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是当时的赠送券,过期无效不能继续使用。
  体验者感言:体验中了解到过期消费券有两种,一种是用钱买的,一种是赠券,前者如果商家不给消费是没道理的,后者是特定情况下的消费现象,我认为商家拒绝有一定道理,但应该规范。由此,我也注意到,赠券往往有附加条件,有些甚至是商家的忽悠,使用这种消费券还是小心为好。
  权威观点:
  &过期作废&是霸王条款
  &过期作废&
  是霸王条款
  过期作废,究竟能不能单方作废?就这个问题记者请教了消保委和法律界有关人士。
  &消费券是否过期作废,要分两种情况,不能是店方单方约定作废失效。&市消保委有关人士认为,消费券如果是个人花钱购买的,包括朋友赠送的消费券、礼品票等,只要能证明券是有价券,那么商家就不能简单地&过期作废&。他认为,这种情况相当于是一纸&合同&,消费券就等于是付款以后得到的一张凭证,消费者既然已经把钱交给商家,商家就不能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使用,否则就是霸王条款。
  &当然,赠送的消费券等就另当别论。&消保委有关人士说,商家推销产品过程中为了增加竞争力,往往采取附条件的赠券、抵值券等,消费者并未为这种赠券花钱,所以当消费券过期后商家不再提供服务时,消费者往往也没有维权的切实依据。&这只能是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而不是本值部分。&消保委这位人士坦言,无论是购买还是赠送券,因为往往因为途径来源问题没有发票等,很难举证其是否属于有价券。因此,使用前消费者还是应先看清楚。
  对于商家&消费券、卡过期作废&的规定,昨天有关律师认为,该条款显属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律师表示,提货期限或提供服务的期限只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合同履行期届满,商家即使无法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也应返还相应的价款,如不按消费券、卡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既违反《合同法》规定,也违反了《民法通则》,属于不当得利。
今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提货券过期成“废纸”? 消保委:这是霸王条款
嘉兴日报嘉善版马叶芬 沈剑虹
每每拿到提货券,我们总会在券上看到“提货券有效期:×年×月×日前截止,更改及逾期无效”的字样,为了防止提货券过期,大家都会争相提前消费提货券。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有的“马大哈”顾客会错过用券期限,一些商家便以过期为由声明作废,因此引发不少消费纠纷。如果手头出现了过期的提货券,你会怎么处理?扔掉,还是找商家要求继续使用?近日,嘉兴市民徐女士就选择了第二种方式,而且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过期提货券竟成废纸?去年9月,徐女士在县城施家路上一家连锁蛋糕店购买了一些月饼提货券,每张价值228元,提货券标明的有效期是日。中秋节之前,徐女士将部分提货券赠与了朋友,同时自留了一张。担心过期没货可提,徐女士在9月25日便去店里提取雪月饼,但没想到店员告知徐女士目前没货,需要店里跟上海总店协调调货过来,徐女士也认可了对方的做法,同时她也和店员表示,自己10月份要出国,要12月份才能回来,希望店里抓紧时间帮她调货。然而,一直到徐女士出国,她也没接到蛋糕店打来通知取货的电话。两个月后,徐女士回国了,想起这件事情还没处理好,便在12月再次去店里询问。店员称徐女士的券已经过期失效了,不能提货,这样的说法让徐女士心情很郁闷,“我本来就是在有效期内提货的,只是因为店里缺货的原因才让我没取到月饼,我自己又没什么过错,凭什么现在说失效就失效呢?”协调不成下,徐女士向县消保委进行了投诉。消保委:过期≠无效,过期作废属“霸王条款”和徐女士一样,不少消费者都有过因提货券过期而被拒绝消费的经历。过期提货券难道就真的是“废纸”一张吗?县消保委表示:商家出售的提货券是预付式消费的一种,实际上相当于商家跟消费者达成了一个协议,在有效期内,消费者可以提取规定的商品,商家如果因缺货等原因无法提供该商品,属于商家违约,此时应该退款,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更换其他等值商品;如果消费者超过有效期再来提货,则相当于消费者违约,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提货权的丧失。但提货权丧失并不意味着财产权的丧失,此时消费者也可以要求退还一部分货款,商家应在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之后,将余额退给消费者,扣除的比例在票面金额的20%之内比较合适。“如果商家单方面认为过期等于失效,这样的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明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与《消法》相关规定是相抵触的。”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和调解,最终商家给出了处理意见,考虑到雪月饼目前确实非时令产品,商家同意更换两张水果提货券,每张价值138元,合计价值276元,徐女士也表示非常满意。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随着预付式消费的盛行,提货券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在此,县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有效期,尽量在有效期内使用,避免过期后产生纠纷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别要谨慎对待金额过高、使用时间过短的消费券,以防范消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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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8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提货券“过期”限制了消费者权利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此说法不符合国家规定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1月14日讯(记者 张卫建 通讯员 李国庆 商建鹏) 价值200多元的皮鞋提货券,鞋店说作废就作废,单位发的福利变成了一张废纸,阳信县的郭女士遇到了这样一件难事。  郭女士家住阳信县劳店镇,在当地一家服装加工厂上班。半月前,郭女士的单位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一张价值258元某品牌皮鞋提货券,凭券可以到当地某鞋店领取一双同等价值的皮鞋。当时工作比较忙的郭女士,只是看了一下提货时间,标注的是日前,就随手放在自家的抽屉里。元旦期间,郭女士全家去外地旅游,回来后也没有想起还有一张提货券没有使用。  1月13日,郭女士收拾抽屉,发现自己的皮鞋还没有领取,赶紧拿着提货券去鞋店提货。不成想鞋店老板指着提货券上的截止日期,告知郭女士该券已经过期,成了废纸一张。郭女士认为,刚过期3天,价值200多元的提货券被作废,实在让人难以理解,要求鞋店给兑换皮鞋。鞋店老板却以“该提货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为由拒绝了郭女士的要求。  郭女士越想越生气,最终决定到县消协劳店分会寻求帮助。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查看了郭女士的皮鞋提货券,认定鞋店提货券上的有效期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此外,提货券下方“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说法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对商家耐心说服教育,商家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为郭女士兑换皮鞋。工作人员还对鞋店提出了整改意见,建议其今后将“在×月×日前期货,逾期作废”换成“建议在×月×日之前来提货”等话语,如果消费者逾期不领取,可以适当收取一点存储费,这样既可以引导消费者及时来提货,也体现商家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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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价值几百元提货券过期 商家说作废就作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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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几百元提货券过期 商家说作废就作废?
图片来源:杭州日报
  中秋、国庆长假已然过去,在今年这个“史上最长的长假”,商家大多赚了个盆满钵满。浏览假期后的媒体,类似于“国庆长假珠宝首饰销量猛增1至2倍”、“国庆长假化妆品销量增近三成”、“国庆长假消费旺 家电卖场七天获平常半月销量”等报道满眼皆是。
  商家自然是乐翻天了,可不少消费者却一肚子的郁闷无处发泄。记者在一些论坛上看到有网友发帖称,手上还有众多的各种“提货券”、“消费券”没来得及去取,最多的是“月饼券”、“蛋糕券”等。跟帖的人很多,大家都表示曾经有过类似的遭遇。
  商家 提货券过期就是废纸一张
  “价值400多元的东西,商家说作废就作废了。给我的理由是,提货券上写得明明白白,只能在这一时间段内去提货,过期作废。”网友“梅子黄时雨”发帖称,过节单位发了张券,是某著名品牌的月饼,根据券上的标注,领货时间只能在一个星期内。不凑巧的是,这位网友那一段时间赶上公司紧张加班,“忙得气都没空喘”,当然也就没顾得上去领月饼。等他想起来的时候,却发现月饼券已经过期了。他打这家公司的售后服务电话,于是得到了月饼券已经作废的答复。
  显然,这样的答复让他很不满意,但他又无可奈何。“400多元的东西,就这么作废了,想想都心疼的!”跟“梅子黄时雨”有同样经历的黄女士认为,很多企业为了抢占市场,提前卖出很多提货券、消费券。售出之后,服务却跟不上。对于这种有限期的提货券,应该考虑到,可能会有少数顾客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在出售提货券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记者致电本地几家食品企业,一家月饼企业客服人员说,“月饼券上写得清清楚楚,过了期限我们就没货了,过期作废。”另一家企业的客服人员则让记者留下电话,表示会尽量想办法,看看杭州地区其他分店有无余货。
  律师 过期拒绝提货,商家涉嫌不正当得利
  “近年来,由于提货券等过期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杭州市吴山律师事务所的龚俊峰说,一般来说,购买各种提货券的大多是企事业单位,主要是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在购买时,双方一般都会就消费券的使用细则进行商量,包括使用期限。以月饼券为例,食品公司会在月饼券上标明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的格式合同。该格式化合同对违约责任也作了详尽的告知,在内容上不存在歧义。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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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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