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安置房营业税办拨款征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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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以货币购买安置房赔偿给被拆迁户需要交营业税吗
&&房地产企业以货币购买安置房赔偿给被拆迁户需要交营业税吗
&&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工作是委托其他公司代为办理,经代理公司与被拆迁户协商后,我司以200万购买了一安置房赔偿给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时有缴纳相应税费。安置房赔偿给被拆迁户后,我司用不用就购买的安置房缴纳营业税?如果多补偿面积,我司向被拆迁户收取多补偿面积价款10万,我司是不是应该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10万元给被拆迁户,并对10万差额缴纳营业税?还是10万差额不用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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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房地产企业以货币购买安置房赔偿给被拆迁户需要交营业税吗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一、根据《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的规定:对开发商根据当地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旧城拆迁改造,以土地补偿给被拆迁户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以房产补偿给被拆迁户的,对补偿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对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核定营业额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关于取消&广东省广州市非经营收入发票&及有关业务用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号)文规定:对单位、个人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属于税法规定应征、免征及暂不征收营业税项目的经营收入(含各种涉税收入的价外收费),应使用该营业项目设置的种类发票。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地税局作进一步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作 者: 12366
您对这个回答是否满意?  拆迁安置房出售可减免营业税
  宁波晚报讯6月开始实行税收新政以后,宁波地方税务局近日对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拆迁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出售的营业税进行了规定:对拆迁户将居住不足2年(时间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的普通住宅出售时,就其超过原拆迁面积部分计征营业税。
  根据规定,拆迁安置房2年内出售的,可扣除原拆迁面积部分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超过2年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普通住房的,可免征营业税;属于非普通住房的,除可扣除原被拆迁面积部分外,如有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的,还可扣除支付的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
  拆迁安置房取得的时间为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确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执行。拆迁安置房出售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须提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该房为拆迁安置房的其他资料,拆迁安置协议原件经税务部门审核加盖已抵扣章后归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部门存档。超拆迁安置面积购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购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拆迁安置房买卖的征税,国家未有专门政策,我市一直确定将拆迁房适用于普通住宅的征税政策。本次税收政策之所以对拆迁户进行了适当倾斜,主要是考虑这部分住户的原住房因为城市建设被拆掉后,购买拆迁安置房是用于居住而并不是为了炒房,而且很多拆迁户收入相对较低。
  业内认为,这个利好消息将刺激此类房源的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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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span id="pv_6 发布时间:
摘要: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span style="color: #14年01月15日&&&&&&&&&&&&&&&&&&&&&&&&&&&&&&&&&&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反映,有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请总局明确上述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是否缴纳营业税以及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问题。
二、为什么对纳税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向他人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按照营业税条例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规定顺序确定营业额。回迁安置房与商品房性质不同,不宜按照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核定,应按照营业税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以工程成本加利润的方式予以核定;同时,由于回迁安置房所处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并非该纳税人承担,实质上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该纳税人,因此,核定的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中不应包含土地成本。&
相关政策&&&
拆迁安置房的营业税和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咨询内容: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标取得规划区内某块地的综合开发权,通过&拆一还一&的方式完成原有居民住房安置工作。请问:安置房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要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安置房占用的这块土地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要缴,从何时计征,到何时停征?谢谢!
回复内容:
拆迁安置房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计征营业税,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安置房占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部门:税政一处&&&&&& 答复时间: 11:27&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拆迁安置房如何交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
&&&&&&&&&&&&&&&&&&&&&&& &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您好!您的提问收悉。经请示相关部门,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件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5%。
  根据《》()文件规定,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有关具体涉税事宜,请您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咨询。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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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_百度知道
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村委会收到一级开发支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是集体土地经批准转为国有用地后收到一级开发单位支付的征地补偿安置费。
提问者采纳
应该不收并不属于营业税范围中的任何一种税目,征收没有依据、税率没标准
感谢回答,请问有没有依据?谢谢!
“神州财税小伙计 ”答复的还是较为全面了,再简述如下:拆迁要区分 商业性拆迁 和 政策性拆迁。1、商业性拆迁:交营业税,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2、政策性拆迁不征营业税,依据是“八、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而”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以及定性为“政策性拆迁”的关键是有“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因中国有点特殊,土地转让只能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转让,因此,“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转为国有”就算是“使用权收回”的迂回方式注:个人的话,也因拆迁补偿不属于征税范围,不能开票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地产公司对这部分支出,也是不可能凭发票记账的,只能通过合同、签字确认等形式作为真实发生凭据
提问者评价
谢谢,地税局已反馈,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能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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