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移居澳门,可以将自己购买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年限的年限和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年限金移交给另一

人社部关于养老金异地领取及养老金转移问题处理意见
【导语】:人社部近日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异地领取养老金有了说法。  走南闯北多地就业,社保能否转移接续?近日,人社部印发通知,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详细回答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重复领取养老金者如何处理等问题。  养老保险领取地视4种情况而定  依据此次印发的《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4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 当地领取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 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有新说法  据介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  人社部这次明确,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日之前缴费信息或提供的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实行清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养老金转移,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国务院2009年对养老金的转移做了详细规定,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实施,结束了养老保险不能异地转移接续的历史。  同年,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提出开展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由手工转移业务模式,转向电子化转移业务模式,2011年实现全国全部地市入网接入服务。  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于日起实施。首次明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移衔接,但要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进行。  举例说明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小明外出打工多年,但养老保险关系一直在老家河北涿州,明年他就到退休年龄了,该去哪里办理领取养老保险手续?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此外,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小明1992年在A省参加工作,今年他来到B省就业,但辽宁省无法提供日之前缴费信息,他该怎么办?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  小明属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去年,他辞去了A省程序员的工作,来到B省成为一名婚纱摄影师,并建立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他的养老账户将如何变动?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小明今年55岁,年轻时一直在打零工,基本没缴过养老保险,马上到退休年龄了,去年他在A省一次性补缴了10年的养老保险,今年他决定回到自己的家乡B省,养老保险费该如何转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小明先后在A市影剧院和B市农商银行工作,并以两个单位的职工身份参加社保,退休后他领取两份养老金,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小明所在的厂子从A省整体转移搬迁至B省,他的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移呢?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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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DIBAO.COM 汇深网 版权所有养老金能取出来吗?
支取养老金,只能支取个人帐户部分,那着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就可以支取个人帐户部分.如果交费时间已够15年,可以领退休金,但计算退休金标准从停止交费年度开始计算(这样一来,就不如不领个人部分).如果交费时间不够15年,领取了个人部分,将来就不能领取退休金.羊毛出在羊身上,交得多,挣得多,要想多挣,只有多交. 如果退休前死亡(男60女50岁),亲属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部分,再不能领取养老金.退休后死亡,即使只有一个月,领了一个月的养老金,就再不能领取个人部分 至于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与购房,跟养老保险差不多,提前支取了不和适
养老保险退保条件养老保险现行允许退保情况只有以下几种:1、出国定居2、退休前死亡3、同一时段重复参加保险的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本人要求不转入农保或者城保,并有书面申请。(这种情况应该马上也要不能退保了)基本上就这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其中第4种情况需要在退休前才能办理。其它情况都不允许退保,只能办理转移或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社保不能取出(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只有你退休前去世家人可申请领取),你要多学习社保常识··以后你用的机会很多。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保这几样都是你交一个月钱享受一个月保障待遇···无钱可退(而且这几样社保单位出多数钱·甚至是完全单位支付)你回家上社保后可申请把外地社保养老个人账户转移到家乡社保中···医保缴费年限能否合并要咨询你当地社保机构(家乡),住房公积金也是等你家乡上了你才能申请转移··否则可能要等你退休才能支取(有活期利息的·)当然你也可尝试能否提前支取(这些都要你亲自咨询单位人事部,当地社保部门和你家乡社保部门)··异地转移比较复杂。
退休之后才能,要么交满15年领退休金,要么退休后领出个人账户资金
理论回答:可以。不过条件非常苛刻,如果没记错的话要到60岁退休之后才能拿到。所以说一般交金的话,不离开上海,还是能享受相应的政策的,但是离开的话,那可能就没有了。无论是自己的部分还是公司的部分。只能说是为市政福利建设做贡献了……
1、你是灵活就业,你的缴费并不是都进入你的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20%,其中8%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其余的12%进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没有关系2、你的个人账户是不可以提出来的养老保险是不能退保的,根据规定,自2010.01之后,全国范围内非极端情况下(参保人去世、移居海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15年等)是不能办理社保养老保险的退保销户手续的。国办发〔2009〕66号……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2、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但目前暂不能转移,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转移办法,等各地方政府出台了实施细则就可以实施。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4、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辞职后只不过停止了存钱,但账户的钱还是你的,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续交,永远不会作废。
中民保险网提醒您,离境定居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含定居港澳台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如果您符合下列条件则可向省社保基金管理局申领养老保险待遇: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申领基本养老金。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可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而离境定居且已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可书面申请退回个人账户存储额(须提供本人放弃国籍的有关材料。如,注明因取得他国国籍而注销户籍的户籍注销材料,或经公证的已取得他国国籍的中文译本),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此类人员也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申领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希望此回答对您有帮助。
1、不能取了,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社会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养老保险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在养老期间发给生活费,以及生活方面给以照顾。 2、过去是因为没有完备的转移制度,只能退给本人,现在已经建立了保险转移制度,可以方便的实现转移、暂停、续保,所以就不再退给本人了。 3、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论什么时候,都会保全利益,现在不退是为了将来给你争取更大的利益。 4、即使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参保,也没有续缴了,你又不满十五年,凡是你个人缴费的部分,都不存在回来的问题,全部都会退给本人。 5、不光是本金,而且在给你保存个人账户期间会连本带息给你个人,不会受到任何损失。
1。一般来说是不能提出来2。现在国家正在实行改革,公积金能否提取和房贷和你的户口有很大关系!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并且目前仍在缴存公积金,才有资格申请。目前有的地方公积金能提出来,3。如果您是外地户口的,您持外地户口簿或外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如果您是本地户口的,您需要提供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存证明;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到当地分中心服务大厅办理。4,你搐要看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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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算是最大的风险了,活的越久风险越大。因为人到老年已经失去了劳动的能力,自然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收入,但是咱也得好好活着不是,那就得花钱,而且活的越久花的钱就越多。
这部分钱从哪里来呢,有的是子女供养、有的自己在年轻时买了商业养老保险、还有的是靠社保等。前面两个我们先不说,先谈谈人人都耳熟能详的社保,这是国家为了解决国民基本养老的问题而设立的险种。
我们一起来看看当我们老了的时候,国家每个月能给我们多少钱吧。
社保领取资格
先来看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我们交了社保的朋友,在老了的时候才有资格领取社保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在这里要注意两点:
1、法定退休年龄:也就是说不是你想啥时候领就啥时候领,要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来领取。
2、累计缴费满15年:最低缴费年限标准。
这里的15年缴费期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当然这只是最低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以继续缴费,交的越多以后领的也就越多。
基本养老金计算
在这一部分可是要考验各位的理解能力和计算能力了,拿好纸笔一起来算比账吧。首先理解并记住一些基本概念。
1、社平工资:指交社保地区社会平均工资。
2、基本养老金(退休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个人每个月交的8%)÷计发月数(由人社部根据平均寿命设定)
4、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5、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每年缴费基数÷当地当年社会平均工资
好了,计算开始。
王女士22岁参加工作,现年49岁,预计55岁退休,一直交社保,按照社平工资的2倍缴费,当地月社平工资为6850元。
目前个人账户余额:120000元(2016年底)
预计2022年本地社平工资为11000元。
问2022年王女士退休后可以月领多少钱?
怎么样,是不是信息有点多啊(不排除有一下算出来的学霸级人物)。如果怕麻烦不想算的,答案附在下面。
看完案例之后大家也可以算算,按照自己的工资水平(公司的缴费基数是社平工资的60%-300%,反正我所在公司是按照最低标准60%来缴纳的),到了退休之后自己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呢,我算了一下自己的只有三千多,哎苦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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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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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已阅[2893]次
&&&&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特别是如何解决他们缴费难和转移难的问题,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5日就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接受记者专访,对大家关心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两难:缴费难和转移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负责人表示,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在制度上规定覆盖所有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包括农民工,但在实际执行中,农民工参保的比例很低。
  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保的农民工2416万人,只占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主要原因是现行城保制度的有些政策难以完全适应农民工的特点。
  他说,目前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主要有两难:一是缴费难。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经济承受能力也普遍较低;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缴费标准较高(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工资的8%),许多农民工及使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感到难以承受,因而导致大量的农民工没有参保。
  二是转移难。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而且转移目标地不确定,今年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年可能转到另一个城市,也可能回到家乡;而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许多参加了城保的农民工不能肯定自己现在缴了费今后能不能领到养老金,因而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往往选择退保,只把个人账户的钱领出来,这实际上损害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降低缴费比例明确转移接续政策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偏低的特点,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2%,比目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比例低了8个百分点;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可以根据本人的收入情况合理选择和确定。过去已经参加城保的农民工及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调整缴费比例。
  他说:“这样规定,可以大大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办法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
  具体是: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要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证明他在本地参保的时间和累计缴费情况;另一方面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
  农民工回到原就业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自然解封,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农民工到其他城市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并提出转移申请,就可以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
  农民工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继续参保的,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一直封存,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直到其继续参保或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已经参保缴费的权益不受损失。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采取以上措施后,农民工离开就业城市、中断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再办理“退保”。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这位负责人说,只要履行了同样的参保缴费义务,就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权益。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农民工,按照与城镇参保职工一视同仁的原则计发相关待遇。
  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的,而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入其家乡的新农保制度,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待遇;没有参加新农保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国家正在组织开展新农保试点,农民工在城镇参保与新农保之间的具体衔接转移办法,将按照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另行制定。
  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这个办法主要适用于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并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他说,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还有一部分是从事个体经营的,考虑到他们没有用人单位缴费,如果参保将由个人负担全部缴费,经济上难以承受,因此,这部分农民工以及在乡镇就业的农民工可参加家乡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跨地区流动就业不需要本人往返两地办理转移手续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和保存等工作,在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在其他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只要提出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或信息,就能够由转出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必由参保人员本人在两地来回奔波办理,减少个人的责任和负担。
  不再实行“退保”政策后,农民工的累计权益依然有保证
  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正在结合“金保工程”的实施,筹划尽早建立健全全国查询系统。由于农民工流动频繁而且规模大,因此首先从农民工做起,建立全国社保信息查询系统,逐步推广到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加上密码,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本人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他说,这有点儿像银行的定期储蓄,虽然不能在达到领取条件之前提取,但随时能了解自己存了多少钱(积累了多少权益),让参保群众放心。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摘要)
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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