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登记合同一定要盖合同章吗在一个月内办完吗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常见问题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常见问题&
一、合同文本收发办理时间
受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科技大厦1017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00-5:30(周一上午全时段、周五下午4:00以后不对外办公)
咨询电话:
二、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 登录 http://www./
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合同信息。基本信息如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资料有变更者,请及时更新。合同信息每份合同填报一次。申报人公司名称或税务登记编号变更的,须提供相应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新年度3月1日之前必须在网上进行年审,通过点击"年审"按钮,进行公司信息更新。如果没有年审,公司账号将被系统锁定而无法办理申报合同业务。&
3、及时报送、取回合同文本。网上申报后,申办人应尽快报送合同文本到受理地址。1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书面合同文本的,系统将自动撤消网上申报。在系统提示"认定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取回合同文本,逾期请出具单位证明说明拖延取件原因。&
4、涉外技术合同必须是中文合同或双语对照合同,合同中金额为外币的,按结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申报。未订立中文合同的,合同必须附上中文翻译件(一起装订)。翻译件要有申报方企业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且申报方必须承诺翻译件与原合同内容一致无误。&
5、提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需有法人的亲笔签名及合同签订日期。如非法人代签的,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签定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如用私章代替签名的,亦须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如法人代表使用私章代签名的,公司应提供盖章证明。&
6、单纯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可认定登记,但不享受免税政策。需享受免税政策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应提交经认定登记的、与之相关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
7、提供必要的合同附件
(1)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须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合同中涉及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者,需提供费用清单。&
8、合同有明确、固定金额的(含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的),直接办理认定登记,取得免税证明。凭免税证明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待发生资金往来后,可直接开零税率增值发票。
9、框架合同可直接办理无免税金额的框架合同免税证明,凭免税证明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办理手续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此份合同的实际技术交易额可直接开零税率增值发票。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发票开好后,需再补办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10、合同外提供的资料,视性质不同须分别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11、所提交的文本资料、印鉴要清晰。
12、由于特殊情况从登记机构借出合同原件的企业,应在约定时间内归还合同,否则无法继续进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三、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后可立即前来办理登记备案,不需要等到有收款意向后前来办理。&
2、合同申报只能由纳税责任人在其注册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申报。为境外纳税主体代扣代缴流转税的,国家税务局给与征前减免。
3、选择正确的技术合同类型。根据各类技术合同范本适用范围选择正确的合同类型签约。未以示范文本格式签订的合同,提交认定登记时要加装范本合同的封面、封底。
4、属于软件升级或二次开发的项目,可视同技术开发项目呈报。
5、一般的工业设计、外观构件设计项目,不能作技术开发申请免税;
如为专利相关权益转让、使用许可的可作为技术转让项目申请登记。
6、计算机软件的项目转让合同,按规定只能转让一次。同一项目再次转让申请登记者,须有新的开发内容。&
7、合同重要条款订立明确。企业所提交认定登记的合同,应为双方签订的执行合同。合同的主体、技术标的及约定的合同价款要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保证以及技术秘密使用权、所有权和利益分配办法等条款不要遗漏。技术合同应有生效约定条款,有法人代表签名、单位盖章(涉外合同外方可仅凭签名)、合同签订日期及合同有效期等。
8、企业所提交认定登记的合同,应为双方签定的执行合同,具有骑缝印章、具体执行内容以及执行时间等相关内容。
9、技术开发项目后续的分期服务合同,金额超过原开发项目者,应提交相关项目服务费用清单。&
10、约定提交的有关技术成果载体不能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否则视为产品交易。&
11、转让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的公知技术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认定。
12、属专利技术实施许可的合同,须提供该项目的专利证书。&
13、严禁提交虚假合同,如有发现,合同认定单位及税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4、合同认定登记技术性收入金额有异议的,可向登记单位提出复议。
15、申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备案通知书(收复印件,验原件)、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到登记单位进行修改。
16、申报单位忘记登系统录密码的,可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到登记单位进行密码重置。
四、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依据
1、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2、科技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保证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文件《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号)规定: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开具《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10号),自日起施行。公告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中规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享受征前减免增值税,需要提供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五、各类技术合同范本的适用范围
建议采用科技部监制的示范文本签订技术合同,我单位网站提供各类技术合同范本下载,企业可选择适当类型合同下载使用。
1、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3、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原专利权人)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4、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让与方(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5、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而订立的合同。
6、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让与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而订立的合同。
7、技术服务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8、技术咨询合同
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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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答疑&|&委托研发是否必须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据此,如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第六条第三项解释为: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是否合理?针对此问题,分析如下:
一、63号文和97号文所述并非同一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而“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63号文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此处,不得享受的是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不得享受上图所示第二个阶段的优惠。
而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97号文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也就是说是指上图所示第一个阶段。
因此,63号文和97号文所述并非同一事项,因此不能用63号文的规定来解释97号文。
二、对于97号文的上述解释违反了上位法
作为97号文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并没有规定纳税人“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这一义务。因此97号文不应增加纳税人的义务。如果将“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应当留存备查”解释为“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并留存备查”,这无疑是一种扩大解释,已经扭曲了97号文的原意。在无上位法规定或授权的情形下增加了纳税人的义务,有违上位法。因而97号文不能作上述解释。
三、63号文本身违反了上位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可以由行政法规进行规定。而税收优惠政策对税额有明显影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因此63号文无权对纳税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等进行规制。其第六条的规定已经违反了《立法法》和法律优位的原则,因此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应该由国务院对其进行改变或撤销。
退一步而言,即使63号文有权进行此方面的规定,并无任何上位法要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技术合同”需要登记。因此63号文同样在并无授权的情形下增加了纳税人义务,违反了上位法。
四、现实困难:技术合同一般由卖方进行登记
在实践中,技术合同一般由卖方进行登记,相应的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也只能由卖方从后台进入,如果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要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那么是否会增加买方的义务,在某种情况下甚至可能加重其经济负担。
综上所述,首先,63号文的第六条和97号文的第六条第三项所述并非同一事项,前者是指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97号文则指科技成果研发方面的税收优惠;其次,97号文的上位法并无“委托、合作研发的技术合同需经登记”的规定,因此对于97号文作“委托、合作研发的技术合同需经登记”解释,是一种扩大解释,是对97号文的曲解;再次,97号文据以解释的63号文本身无权规定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且其规定增加了纳税人义务,违反了上位法;最后,技术合同一般由卖方进行登记,如果将97号文解读为委托、合作研发的技术合同需经登记,那么买方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由于存在现实困难而无法实现。因此,97号文第六条第三项解释为“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无法律依据。
本文作者:明税律所税收优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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