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万的欠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担保2万,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让人替他签字作担保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孟俊克&&&&案情&&&&日,王某向马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日,王某向马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日,王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马某现金拾万圆整,期限三个月,借款人:王某。”李某在该借条下部的担保人处签名。上述借款到期后,经马某催要,王某一直未偿还3笔借款本金,仅对其中的4万元借款日之前的利息予以支付。对于其中日的10万元借款,李某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马某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提供录音材料和通话用以证明李某与王某是老乡,二人关系密切。当时写欠条时,李某在场并承诺给予该笔借款担保。&&&&说法&&&&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那张10万元的借条上担保人的名字不是李某亲笔所签,但其在借款人王某打借条现场,并在王某打借条并代其签为担保人时,没有提出异议或表示反对,导致马某至本案纠纷发生时,才知道是王某代李某所签的担保人。李某不反对王某替其签字的事实就可表明李某同意为王某担保。《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马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是该借款的担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王某向马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李某对王某所欠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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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的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只打借条的时候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问题来自:河南 - 许昌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3:18 咨询人:i
问题补充: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期限,只有借款人写了个借款当天的日期,那么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期限是多久呢?当时写的日期是日
补充时间: 14:13
我是律师,我来解答!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7条回复
你好,担保人要在担保期间内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时间比较长,如果对方有还款能力而不还款,建议你立即采取措施,保全其合法财产,最大程度保障你债券的实现,
回复时间: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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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版主]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是,有担保人承担偿还义务
回复时间: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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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担保人在诉讼时效内承担担保责任。
回复时间: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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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还款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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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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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回复时间: 14:06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期限,只有借款人写了个借款当天的日期,那么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期限是多久呢?当时写的日期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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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务人不还款之日起算。
回复时间: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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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做担保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核心内容:人为别人作担保要承担什么?担保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两种,一是在不能清偿到期时,承担的责任;二是连带责任,即在债务到期时,可以向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担保人所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或执行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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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版: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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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和债主联手算计担保人
检察机关深挖疑点查明一起虚假诉讼案
&&&&为朋友的借款签字担保,没想到几年后,这张欠条竟然跑到被担保人另外一个债主手里。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热心为朋友担保的殷飞因这张欠条成了被告,工资卡也被法院冻结。无奈之下,殷飞来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寻求帮助。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真相浮出水面。近日,淮安区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决定。&&&&天上掉下个担保官司&&&&日下午,淮安市市民殷飞去超市购物时,惊诧地发现自己的工资卡无法使用。到银行咨询得知,这张卡被法院冻结了。&&&&&自己从未遇到什么官司,工资卡怎么会被冻结呢?几经周折,殷飞找到了淮安区法院的承办法官。法官告诉殷飞,他被一个叫石峰的人告了,原因是殷飞的朋友汪俊向石峰借款50万元,殷飞在欠条上签字担保。债务到期后,汪俊无力偿还,石峰便将汪俊和殷飞一起告上法庭。在没能联系到殷飞的情况下,法院缺席判决汪俊限期偿还石峰债务,殷飞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汪俊无力偿还,法院便冻结了殷飞的工资卡。&&&&听了法官的话,殷飞感到云里雾里。法官提及的汪俊自己很熟悉,且三年前确实为汪俊担保过一笔借款,但那是汪俊向顾群借的50万元,而且那笔钱已经还清了。现在自己怎么突然又变成汪俊和石峰借款关系的担保人了?&&&&&听了殷飞的叙述,法官拿出一审判决书,上有原告石峰和第一被告汪俊的签字。承办法官还告诉殷飞,法院根据石峰提供的地址,向殷飞送达诉状,但没能找到殷飞,法院又以登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无果后便缺席作出了一审判决。&&&&&细查卷宗发现疑点&&&&&离开法庭后,殷飞立即联系了汪俊。电话中,汪俊一口咬定自己没有参加庭审,对诉讼过程也不清楚。&&&&&稀里糊涂成了担保人,还要承担50万元的巨额还款责任,这让殷飞非常焦急。后经人提醒,他来到淮安区检察院寻求帮助,该院民行科立即组成办案组,并依法从法院调取了该案的一审材料。&&&&&经审查发现,该案存在多处疑点。卷宗显示,作为第一被告,汪俊实际上到庭参加了庭审,并非其向殷飞所说的对诉讼不知情;殷飞能为汪俊提供巨额债务的担保,说明二人来往密切,但在庭审中,汪俊告知法院自己无法找到殷飞,动机可疑;如果殷飞真的为石峰和汪俊的借贷关系做担保,石峰应该对殷飞的情况比较了解,但一审期间,石峰称对殷飞不熟悉,这显然不符合常理……面对这一系列反常现象,办案组初步认为,这很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获取过硬客观证据&&&&&为了搞清事实真相,办案组逐一找相关当事人调查情况,但石峰拒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汪俊也说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办案组认为,必须要找出相关客观证据。&&&&&根据殷飞的叙述,当年他签字担保的那50万元钱,汪俊不久就还给了顾群,汪俊也证明了这点,并明确说自己是通过银行汇款给了顾群,但具体哪家银行记不清了。几经周折,办案组在一家银行找到了顾群收取汪俊50万元的交易记录。&&&&&既然欠款还清了,欠条为何又到了石峰手里?这张欠条会不会是伪造的?殷飞仔细辨别后,确认这张欠条确实是自己签字的那张。但是,当时的出借人明明是顾群,现在怎么变成了石峰?&&&&&检察官立即找来顾群询问。顾群证实,自己借款给汪俊时,提供的是打印好的格式借条,且欠条上出借人姓名那一栏,当时空着没写。&&&&&这个发现,让办案检察官推测:在汪俊还清顾群的欠款收回欠条后,汪俊将该欠条给了石峰,随后汪俊又在“出借人”一栏空白处补写上了石峰的名字。如果是这样,后写上的“石峰”两个字,应该和其他字迹形成时间不一致!&&&&&办案人员立即将该欠条送往有关机构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借条上手写的“石峰”二字,较其他手写文字滞后一个月以上。&&&&&在获取一系列证据的情况下,办案组再次找汪俊谈话。面对客观证据,汪俊这才道出实情:日,他向顾群借了50万元后不久,便全部还清了欠款,拿回了欠条。但这张欠条被汪俊的另一个债主石峰看到了。巧的是,汪俊早前向石峰借了几百万元,刚好到了该支付利息的时间,且利息额刚好是50万元。石峰见这张欠条上有殷飞担保签字,便将欠条放进了自己口袋,说作为50万元到期利息的欠条。汪俊对此表示反对,但石峰保证自己不会找殷飞要钱,只是做个凭证。汪俊只好作罢。&&&&&一年后,汪俊没能还清欠款。于是,石峰要求汪俊在欠条上“出借人”一栏空白处填上“石峰”两个字。汪俊无钱还款,只得照办。为了印证汪俊的说法,检察官再次找石峰谈话。石峰虽然予以否认,但表述自相矛盾。&&&&真相大白依法改判&&&&综合一系列证据,办案组认为,这是汪俊和石峰炮制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法院应纠正此案的不当判决。日,淮安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此案,并中止执行一审判决。法院立即启动监督程序,经研究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期间,石峰和汪俊对该借条的来历向法庭进行了如实说明。石峰当庭表示放弃要求殷飞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峰以内容虚假的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汪俊在一审中认可石峰虚假的诉讼请求和借据,据此足以证明二人之间相互勾连,企图通过恶意诉讼的方式,侵害殷飞合法权益。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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