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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超与曾庆友,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平台
王强超与曾庆友,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渝0117民初6465号
&&&&原告王强超,男,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西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曾庆友,男,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辉(被告曾庆友次子),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王强超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庆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晓华独任审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强超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曾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强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书》合法有效;2、以被告曾庆友名义登记的位于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488号附1号(面积24.78平方米)房屋归原告享有所有权。事实和理由:日,原告与被告友庆公司双方签订了《合伙建房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该公司支付房款69380元,便由被告1交给原告使用至今,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特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庆友辩称,原告所诉应当提出相关证据证明。房屋是交给了原告一直使用至今,但没有办理产权证给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日被告曾庆友取得坐落为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488号附1号房屋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24.78平方米。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伙建房协议书,约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房款69380元。乙方以甲方服务为宗旨,精打细算,做好建房工作,双方议定,门市B区5幢底层488-1号由王强超所有,面积约24.78平方米,该房屋价款为69380元。甲方在接到交房通知十五日内须接收房屋并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被告曾庆友在该协议签名认可。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一次性向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房款69380元,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登记在被告曾庆友名下的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488号附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4.78平方米)交给原告使用至今,后因该房屋被设置抵押登记而未能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与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书,名为合伙建房,但从内容和实际履行看,实为房屋买卖,该房屋虽登记在被告曾庆友名下,但被告曾庆友对双方的合伙建房协议书签名认可,因此,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所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书即不动产物权转让协议书,虽未办理物权登记,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原告已于日按约定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当日,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亦将约定的房屋交给原告使用至今,原被告基于房屋买卖行为设立了不动产物权合同关系,现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合法占有房屋,因此,原告享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488号附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4.78平方米)的所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王强超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合伙建房协议书合法有效;
&&&&二、以被告曾庆友名义登记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488号附1号房屋(建筑面积为24.78平方米)房屋原告王强超享有所有权。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友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晓华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蕊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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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分公司迎来滨海新区建筑业协会会长王强一行考察交流
日期: 9:38:42 点击:184 来源:天津分公司 作者:刘旭佳
& &&& & 双方交流中&& & 4月25日下午,滨海新区建筑业协会会长王强一行莅临天津分公司考察交流,天津分公司副总工程师李茂源、总经理助理兼安全总监崔秀峰等人进行了热情接待。& & 李茂源首先对王强会长一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就局与公司的基本情况、转型发展及对外合作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在听取了我方的介绍后,王强对五局在信息化建设、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他强调,中建五局作为滨海新区重点支持的施工企业之一,要抓住机遇,抓住重点,抓住科技创新,创建优质工程,打造企业品牌,提高社会知名度。王强表示,“协会是企业之家,企业与协会应加强联系与沟通,协会的宗旨就是服务企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 & 分公司领导对王强会长就公司发展的肯定表示感谢,并承诺中建五局必将严格按照施工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建设工作,争创更多的金奖海河杯、鲁班奖工程。(责任编辑:刘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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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建五局 | 备案号:湘ICP备号  导师姓名
  出生年月
  1971.5
  副教授
  (校聘制冷及低温工程学科重点岗)
  毕业院校、专业
  西安交通大学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学历、学位
  研究生、博士
  所在学院(部门)
  及职务
  热能工程学院 教研室主任
  社会兼职
  学科专业
  制冷及低温工程
  研究方向
  空气源热泵、食品冷藏链、低温气相变传热
  个人简历
  学术成果简介
  王强,男,1971年生,副教授,博士。2004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年在华中科技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任山东建筑大学热能学院制冷教研室主任,校级中青年学术骨干。
  先后主持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Y2007F08)、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参与了&863&预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九五&科技攻关等项目的研究,申报发明专利2项,在国内外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其中SCI、EI收录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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