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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宏益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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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宏益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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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宏益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孙崇新,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海绵、家具技术研发;对外贸易、对工业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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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周泰圆与佛山市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周泰圆,女,汉族,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峰明,律师。被告,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桂澜路西侧、同济东路北侧(之六)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何曙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冼豪,律师。原告周泰园诉被告(下称宏益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保国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明,被告委托代理人冼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下称涉案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禅城区桂澜路3号七座2801房(下称涉案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88.06平方米,房屋总价91万元;被告应于日之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房屋交付原告超60天的,被告按原告已付房款以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在办理交房时,被告以原告购房资料不全为由拒绝向原告交房。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交付禅城区桂澜路3号七座2801房;二、被告向原告交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付涉案房屋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1152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多次通过电话或短信已经通知原告收楼,但原告一直未来办理收楼手续。请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涉案房屋,合同对房屋的面积、价款、付款时间、交房时间等作出了约定,并约定了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3、收款收据三份、契税纳税申报表一份。拟证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完税。4、收楼通知书、收楼须知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在交房时,设置了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交房条件和标准,导致原告在收楼时遭到被告无理刁难,被告以原告购房资料不全为由拒绝交房。5、录音光盘及对应文字资料、被告工作人员名片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以原告材料不齐为由拒绝交房。6、佛山政务短信平台短信及回复四份。拟证明原告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求助,希望以此来督促被告尽快交房,有关部门也出面协调,但被告仍坚持由于原告资料不齐而无法交楼。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邮件签收单一份。拟证明原告已经签收了被告发出的交楼通知书。2、中国电信客户短信通信详单7页。拟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发送短信或者打电话要求原告收楼。3、电话截图三张。拟证明被告于日致电原告三次要求原告过来收楼。经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证据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证据6,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5,被告不予认可,该证据与证据6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原告对6月1日的短信无异议,本院对该短信予以采信,对其他通话时间,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对通话内容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综合评判;证据3,原告不予认可,对通话时间本院予以采信,对通话内容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综合评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日,原告(买受人)、被告(出卖人)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桂澜南路3号七座2801房,建筑面积88.06平方米,总价款91万元;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出卖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六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通过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按买受人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寄出《收楼通知书》、通知买受人办理收楼手续;《收楼通知书》寄出之日起15日内,买受人仍未前来办理手续的,出卖人视同买受人已接受该房屋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了相应购房款。2014年6月,被告通过邮寄向原告送达《收楼通知书》,主要载明:“收楼时间日上午9:00-下午17:30,请业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收楼通知书》原件,如不能按上述时间办理手续,请致电伦智敏再另行预约收楼时间,但仅限于日前办理收楼手续”。同时附带的《收楼须知》载明“收楼时请备齐以下资料1、发展商发出的《收楼通知书》原件;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所购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折复印件等。”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与原告电话短信联系一次。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主动联系原告电话三次。日,原告通过电话向被告工作人员电话主动电话联系两次。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与原告电话短信联系两次。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主动联系原告电话一次。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主动联系原告电话一次。日,被告工作人员电话主动联系原告电话一次。在双方就交付事宜交涉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于日陈述:要有备案回执才能收楼;刚才已经请示过,现场经理回复一定要由备案回执才能收楼;经理也不能帮你,一定要有备案回执才能收楼。在双方就交付事宜交涉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伦智敏于日陈述:收楼只能说明你收了这个房屋,但是如果资料不全,你确不了权,办不了房产证,到时候会很麻烦的;你的备案回执是证明你的合同成立、归档、生效。另查明一,原告与被告就交付涉案房屋事宜分别于日、16日、17日向佛山市政务平台12345投诉。佛山市政务短信平台于日答复如下:“您好!您在佛山市政府12345热线反映的相关问题,相关部门暂时还没有具体答复,我们正密切协调跟进,请耐心等候答复结果,保持手机畅通,以便我们再次联系,谢谢。”佛山市政务短信平台于日答复如下:“您咨询的禅城区内对拒开发票者,消费者如何举报投诉的问题答复如下:消费者预举报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地税发票的,须实名举报,并带齐举报人身份证举报书、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1)、亲临我区局纳税人服务中心;(2)、亲临我区局检查专业队提交举报资料,由我区局检查专业队受理并跟进处理。”佛山市政务短信平台于日答复如下:“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周小姐至今仍未能收楼是由于无法提供合同备案回执,并且因为与周小姐对接的销售员确已辞职,该公司无法核实是否其丢失了该回执。据此,建议周小姐到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咨询办理重新出具回执的相关手续。另,周小姐可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证实确为该公司人员丢失,我局将责成开发商支付补办回执费用。如有疑问,欢迎再次拨打12345。”佛山市政务短信平台于日答复如下:“您反映的交楼问题,现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分党组)答复如下:我局已约谈开发商有关负责人了解情况。该负责人告知我局,由于周小姐自行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且未能提供合同备案回执给该公司,导致该公司暂无法为其办理交楼手续。据此,我局已责成开发商尽快与周小姐沟通解决此事宜,该负责人表示将安排专人及时与周小姐联系处理上述问题。如有疑问,欢迎再次拨打12345热线。”另查明二,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于日下午办理了涉案房屋交付手续,原告申请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当庭陈述:被告以原告无法提供合同备案回执为由拒绝交付涉案房屋。原告在向政府监管部门投诉后,被告仍坚持无合同备案回执而拒绝交楼。被告当庭陈述:被告曾多次通知原告收楼,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不过来收楼。被告曾接到相关部门电话,被告回复相关部门会和原告协商解决。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在约定交付房屋时间内被告虽履行了通知原告收楼的义务,但被告以原告提供合同备案回执作为收楼的前提条件而拒绝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违法了双方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被告抗辩提出其通知原告收楼,系因原告自己的原因未来办理收楼手续,对此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工作人员办理收楼手续被拒绝交付涉案房屋的录音证据,与原告就交付涉案房屋事宜向政府监管部门投诉后,被告工作人员向政府监管部门的答复均相互一致印证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以原告提供合同备案回执作为收楼的前提而拒绝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的事实,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抗辩,被告无正当理由违约拒绝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在政府监管部门介入后被告仍拒绝履行交付涉案房屋的义务,则被告的过错程度明显,且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亦不予采纳。则被告逾期交付天数从日至计算至日共计135天。按照双方约定逾期超过60日则按照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73710元(910000元×135×6÷10000)。诉讼中,原告与被告就交付涉案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让被告交付涉案房屋的诉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泰园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7371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4元,由被告佛山市宏益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春辉附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三十八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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