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保证金 上限保证金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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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
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多样性.近年来,回购型的融资租赁业务所涉及到的融资租赁合同经常引发案件纠纷,其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主体主要有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以及回购人,案件当中的回购价格可以说是整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所在.
作者单位:
浙江天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嘉兴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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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以案解析融资租赁中的保证金
作者:星瀚所 常名言 律师
近日,星瀚所代理的某融资租赁公司的仲裁案件取得裁决书,裁决支持了仲裁申请人要求将租赁保证金没收,不予返还不予抵扣的请求。在当下大部分的公开判决都将保证金用以抵扣已到期租金的情况下,该份裁决书对融资租赁公司今后如何设置保证金条款做出了有利的提示。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纺织公司于2013年签订了一系列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纺织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由融资租赁公司向纺织公司购买其自有设备、向纺织公司指定的供应商购买设备后将上述设备租予纺织公司,纺织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相应的租金。两公司就此建立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在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即依约向纺织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租赁物购买款,租赁物的所有权亦依约转移至融资租赁公司处。然而,纺织公司在支付了两期租金后,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意外,纺织公司停止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在经过多次催告纺织公司仍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解除合同;2.取回租赁物;3.纺织公司支付全部已到期租金;4.纺织公司支付逾期利息;5.纺织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公司为实现出租人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仲裁受理费、处理费等费用。
争议焦点:纺织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可否抵扣未付的已到期租金。
被申请人辩称:租赁保证金是为保证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而设置,发生违约事项时应用以抵扣承租人应付的租金和费用等;此外,融资租赁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为逾期利息。故而保证金不能作为违约金直接没收且应该在抵扣应付租金和费用后,将余额进行返还。
申请人主张:依照合同约定“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在合同中“租赁保证金”一栏更就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作了更明确具体的约定:“……租赁后首付款和租赁保证金不予返还,但起租后至租赁期满时若承租人在无任何违约情况或虽存在违约但已全部得以救济,则出租人应于租赁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承租人租赁保证金”。所以在此处,承租人也即纺织公司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不满足返还租赁保证金的条件,不应将保证金予以返还。
裁决结果: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保证金无需抵扣、无需返还。
在融资租赁的业务中,经常能见到很多关于“保证金”的约定,有租赁保证金、回购保证金及合作保证金等等各种形式。上文案例中的“保证金”事实上所指的就是人们平常概念中的“租赁保证金”,也即为保证租赁关系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己方义务而作的相关约定。本文暂且不谈回购保证金和合作保证金等其他保证金,先对租赁保证金做简单解析。
通常,租赁保证金都是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建立融资租赁关系初始时,由承租人按照出租人的融资款或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租人预先支付。根据公开的法院判决,大部分的法院都认可租赁保证金的有效性,且认为若承租人违约,则出租人有权将租赁保证金冲抵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若承租人无任何违约情形,待租赁期满租赁保证金全额退还。仅有少部分法院在判决中未对租赁保证金做任何的处理,但为承租人保留了就保证金部分另行主张的权利。在公开判决中,亦可见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主动将保证金主动抵扣了已到期租金、滞纳金及违约金等情况。
常见的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仅对保证金的数额做了约定,但并未承租人违约时保证金该如何处理或如果保证金可以抵扣时该按照何种顺序进行抵扣进行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未对保证金的抵扣顺序做约定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抵扣的顺序是先抵扣租金、而后是罚息、各项费用等。如果融资租赁公司事先约定了租赁保证金先用来抵扣各项费用、再抵扣罚息、最后抵扣租金,则融资租赁公司在执行时可申请的罚息部分或者认定回购人的回购款时,会产生较大的不同。
由此可见,不同的租赁公司与法院虽认可了租赁保证金的“保证”的性质,但对保证金的处理有不同的看法。但鉴于无论是合同法中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部分还是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融资租赁的保证金性质及其处理办法做明确的规定,当合同约定严密且合理时,司法系统也往往会支持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保证金的相关条款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设置保证金条款时,需要关注以下几点。第一,保证金数额是否恰当。在实务中,保证金通常设置在租金总额或融资款的10%-20%比较合适。保证金数额过低,难以对承租人起到制约作用;而保证金数额过高,司法判决时会因为数额巨大而被法院进行调整。第二,保证金的处理条款是否约定清楚。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篇幅一般都很长,也会出现对于保证金的处理条款前后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前部分约定保证金不予返还,后部分约定保证金可以抵扣。冲突的保证金约定条款会导致保证金条款无效,难以起到应有的“保证”作用。如果约定保证金可以用以抵扣承租人应支付款项,更应对抵扣的顺序和保证金补足程序进行补充。最后,保证金条款是否与整体的融资租赁关系相统一。保证金到底更多的是作为冲抵承租人应支付款项的补充性质还是作为部分违约金的性质,都需要与整体的融资租赁条文相协调,方能起到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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