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调解书纠纷调解后一般有几种结果

房产继承起纠纷 法院调解续亲情 - 商南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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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起纠纷 法院调解续亲情--案件当事人专程从西安到商南赠送锦旗作者:孙晓娅
杨彩英&&发布时间: 15:34:46当事人将锦旗送到法官手中现场
&&&&日,原告张景之子及委托代理人专程从西安来到商南,给商南法院赠送一面“头顶国徽情系群众,化解纠纷构建和谐”锦旗,并致感谢信,表示谢意。&&&&原来,赵贞(化名)老人有两儿三女,1994年赵贞老人去世,留下一宗遗产,即丹凤县龙驹镇中街村92号,面积为300O房产。老人在世时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也未留下遗嘱。其中房产证在其大女儿李清(化名)手中,一直由其保管,李清在1997年去世后,房产证就交由丈夫张景保管。日,其子李忍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董虎(化名),张景得知后,认为遗产继承,出嫁的女儿也有份。李忍办事理不顺,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起诉至丹凤县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后商洛市中院指定商南县法院管辖。&&&&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虽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但实际上是因为遗产继承而引起的,且涉案的当事人系郎舅关系,因此该庭决定用调解程序,尽最大可能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为充分了解掌握双方的心里和真实想法,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承办法官即赶赴西安走访双方当事人。通过座谈了解到,原告认为被告方思想陈旧,认为父母的遗产应该归儿子所有,没有女儿的份儿,要求被告给付女儿应得财产份额;被告方则认为依照农村的习俗,父母留下的东西就应只归儿子所有,而且原告没有和我沟通,联系比较少,说到底我们的关系都是至亲,他不应该起诉到法院,如果他撤诉的话则万事好商量。针对被告的这一想法,法官抓住双方症结所在,立即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起初,双方十分对立,情绪激动,言语不投,调解一度中断,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气馁,为了缓和双方怒张气氛,法官采用“背对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在法官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下,双方的心里有了根本上改变,就这样电话来来回回,在法官的真情打动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日,被告主动向法院的账户上汇入了原告56000元应得遗产份额,原告也向法院递上了撤诉申请书。这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第1页&&共1页编辑:胜利&&&&文章出处:商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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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
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被本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已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其它法院无需审查,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及公证机关的生效文书确认或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第六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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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7版:省内新闻7
西宁城东法院十里铺法庭法官
上门调解一起房屋继承纠纷案
本报讯(实习记者 祝海燕
马雪婷)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十里铺法庭法官主动送法上门,在居民家中开庭,顺利调解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案件起因是杨某某与3个女儿陈某甲、陈某乙、柴某因法定继承而引起的纠纷。杨某某的丈夫杨某于日因病去世,生前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套。杨某某与丈夫杨某为再婚夫妻,杨某某与前夫生有两女。长女陈某甲由前夫抚养,次女陈某乙由杨某某抚养,后因前夫再婚,长女陈某甲即随母亲杨某某、继父杨某共同生活至成年。杨某与前妻生有一女,由生母抚养成年并改名为柴某。杨某父母均已亡故。 杨某某年过六旬,身患尿毒症,靠一周三次透析维持生命,医保和退休工资已不足以支付高额的医药费用,且3个女儿,均已在外地结婚、工作和生活。杨某某日常生活起居需雇保姆照顾。 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杨某某继承位于西宁经济开发区开元路房屋的全部份额。在立案过程中,立案法官了解到杨某某的特殊情况,为减少诉累,上门为杨某某提供立案服务。案件转至主审法官手中后,主审法官及时与杨某某远在外地的3个女儿取得联系,假期里,3个女儿分别从广州、浙江、福建赶回。考虑到杨某某行动不便、进出家门困难等实际情况,将法庭设在杨某某家里,对该案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柴某的争议,考虑到双方是母女关系,法官积极引导,释法明理,并注意调节好双方的情绪。6月26日,最终将此案调解结案。3个女儿自愿放弃房屋的继承权,并同意该房屋由杨某某继承。关于房产继承问题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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