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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藏至我的藏点日《广西法治日报》已刊公告
08:39:02来源:平安广西网责任编辑:陈积磊 (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法院、仲裁公告
  授权发布
  廖小燕、孙树旋、南宁市明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廖小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1922号案管辖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民事上诉状(管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覃金蚕、曾嘉玲、覃浩: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263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李跃华、冉晓萍、李媛、张景贤、杨允庆、北海嘉深蒸压加气砼砌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263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覃斌、沈雪梅、梁林光: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268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陆锡丰、杨健芬、韦泰峰、方久红、广西瑞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276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管辖)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曹翠翠、李庚龙、广西景和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282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刘毅、杨晓路、冼坚: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286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吕宗辉、杨凤英、吴桂梅: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青民二初字第286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张志丽及相关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材料:
  1、(2015)青拍字第48号摇珠选定拍卖机构结果通知书。通知书载明:(2015)青拍字第48号案件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上午9时30分摇珠选定拍卖机构,张志丽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1号凯悦国际15号楼4单元102号房产由广西金融拍卖有限公司获得拍卖资格。
  2、现广西金融拍卖有限公司定于日在南宁市民族大道48-3号广西大西标准拍卖厅进行第一次拍卖,如未成交的,则于日上午10点在上述相同地点进行第二次拍卖;仍未成交的,则于日在上述相同地点进行第三次拍卖。根据有关规定,特通知你方于拍卖日到场。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桂0103民初1745号
  梁昌碧:
  本院受理原告梁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柳志、广西桂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1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兰怀慎、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1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朱钊宇、南宁市盛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16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曾绍君、南宁市骋望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1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柳穗、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18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何盛威、钟月清、南宁市明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2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显杰、南宁市勤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2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蓝宗保、苏桂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2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梁安辉、周青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23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李桂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25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韦克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2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李增烈、谢秀媚、南宁市明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3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罗韦维、南宁市明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3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阮家权、杨青、广西瀚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3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杨明、翟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035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禾丰工贸有限公司、广西美森贸易有限公司、王艺蓉、方浩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琅东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103民初1302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三楼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桂0103民初764号
  广西健康家园家居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良涛诉你方、第三人广西雅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15时10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桂0103民初、1106号
  林丽华、黄链、许文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金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6)桂0103民初2001号
  钟月云:
  本院受理原告周超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3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谢国武、植海霞、南宁市天天见商贸有限公司、植海珊:
  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长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陈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亚四、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陈亚四、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志光、钟世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陈志光、钟世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陈祖铭、刘动、李海涛、南宁市松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陈祖铭、刘动、李海涛、南宁市松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黄春兰、广西中博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黄春兰、广西中博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劳以强、罗钰、刘动、莫屈、南宁市松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劳以强、罗钰、刘动、莫屈、南宁市松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刘动、张文静、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刘动、张文静、南宁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刘妮卡、南宁市创嘉园农工贸有限公司、刘增林、刘动、南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安力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刘妮卡、南宁市创嘉园农工贸有限公司、刘增林、刘动、南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安力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卢祖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卢祖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吕大江、彭东玲、南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劳以强、南宁市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动、广西安力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吕大江、彭东玲、南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劳以强、南宁市吉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动、广西安力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翁维莺(曾用名:翁维英)、姚杰、广西安力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翁维莺(曾用名:翁维英)、姚杰、广西安力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2)青民一重字第21号
  梁俐珍:
  本院受理原告杨剑波诉你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朱胤臣、卢锦锋、朱应志、班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朱胤臣、卢锦锋、朱应志、班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雷宇:
  本院受理(2016)桂0107民初509号原告吴华与被告吴泽星、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的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三法庭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雷宇:
  本院受理(2016)桂0107民初512号原告潘宗新与被告吴泽星、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的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三法庭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雷宇:
  本院受理(2016)桂0107民初506号原告李志强与被告吴泽星、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的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三法庭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海勇文:
  本院受理苏年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宁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苏年春与被告海勇文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海彬浩由被告海勇文抚养,原告苏年春从判决生效的次月,每月给付海彬浩抚养费5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明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明县人民法院
  黄秀萍:
  本院受理原告黄遇锋与被告黄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秀萍返还原告黄遇锋借款本金95000元;二、被告黄秀萍向原告黄遇锋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95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付);本案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8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秀萍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韦芳、王忠革:
  本院受理(2016)桂号原告玉智光与被告韦芳、王忠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七法庭开庭,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陆林峰、黄菊媚:
  本院受理(2016)桂0102民初776号原告黄国伦与被告陆林峰、黄菊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风险提示书、上网告知、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告知书各一份。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日8时30分在本院3-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16)桂1228民初493号
  韦瑞君:
  本院受理原告韦仙姣诉你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在本院安阳中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张同华、黄富玲:
  本院受理原告韦贵雪与被告张同华、黄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同华、黄富玲偿还原告韦贵雪借款400000元;二、被告张同华、黄富玲支付原告韦贵雪利息60000元;三、被告张同华、黄富玲支付原告韦贵雪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息,从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876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9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同华、黄富玲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覃锐:
  本院受理原告丘贵与被告覃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西民一初字第3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覃锐偿还原告丘贵借款本金43200元;二、被告覃锐支付原告丘贵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43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案件受理费931元、公告费350元,合计12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6)桂1226民初225号
  唐文周:
  本院受理原告崖旭胆、韦良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6)桂1226民初333号
  李立勋:
  本院受理原告卢秀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武民二初字第611号
  黄高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洋铭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高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答辩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9时在本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武鸣县人民法院
  (2015)金民初字第1571号
  付永杰:
  本院受理原告吴汶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廖姗姗:
  本院受理(2016)桂0107民初第230号原告潘家飞与被告廖姗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办公一区(广西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覃善英、陆洁花:
  本院受理原告韦振辉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被告覃善英、陆洁花支付原告冀艳玲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从日起,以借款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分段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3、被告覃善英、陆洁花支付原告冀艳玲律师服务费18875元;4、案件受理费14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冀艳玲负担1496元,被告覃善英、陆洁花负担13354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覃善英、陆洁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莫冠杰、覃秋妮:
  本院受理谭多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此公告期满后的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山市人民法院
  徐志才:
  本院受理原告石子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0922民初443号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陆川县人民法院
  (2015)浔民初字第4938号之二
  罗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浔民初字第49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判决主文是: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告罗盛于日签订的《个人自建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罗盛应返还借款本金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三、被告罗盛应以本金元为基数,从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对被告罗盛用于抵押借款位于桂平市木乐镇南街的一栋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浔国用(2009)第1327号,《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0-0117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0-01169号]享有抵押权,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02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20-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桂平市人民法院
  罗子贤: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富卫医罚字[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现已审查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1123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陈旭新:
  本院受理(2016)桂0305民初533号原告蒋炳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刘东菊: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欢诉被告刘东菊、刘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告刘智慧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柳江县人民法院
  覃远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周方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祝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李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韦柳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韦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叶锦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吴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罗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梁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叶子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陈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江县人民法院
  (2015)钦北执字第759&5号
  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卢海莲、陈晓玲: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与你们(单位)票据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尚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北执字第759-5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存放于钦州市综合矿品化工厂内的钢材吨中的127.525吨进行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四、对被执行人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存放于钦州市综合矿品化工厂内的钢材吨中的127.525吨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案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钦北执字第759&4号
  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卢海莲、陈晓玲: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与你们(单位)票据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尚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l5)钦北执字第759&4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要求对对被执行人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存放于钦州市综合矿品化工厂内的钢材3612吨进行司法处置,并自愿提供担保,且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财产属该法院首查封,经商调,该法院同意本院司法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存放于钦州市综合矿品化工厂内的钢材3612吨进行评估、拍卖,以偿还案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送。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钦北执字第759-3号
  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卢海莲、陈晓玲: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与你们(单位)票据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尚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北执字第759&3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存放于钦州市综合矿品化工厂内的钢材3612吨进行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损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钦北执字第759-l、759-2号
  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卢海莲、陈晓玲: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与你们(单位)票据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l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尚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北执字第759-1号、759-2号两份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海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友爱支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为0775917)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火炬分理处开设的账户(账号为9488814)在存款余额人民币元范围分别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被冻结的款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钦北执字第759号
  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卢海莲、陈晓玲: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与你们(单位)票据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尚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命令你们(单位)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并如实向本院执行局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经查实如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个人可拘留15天以下,罚款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可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2015)钦北执字第759号
  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卢海莲、陈晓玲: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申请执行与你们(单位)票据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尚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钦北执字第759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根据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公开摇珠确定,本院依法委托广西信达友邦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广西华展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存放于钦州市综合矿品化工厂内的钢材吨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为上述财产总价值为471.4923万元。你们(单位)如对此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请在收到本告知评估结果通知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司法处置上述财产,以偿还案件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苏希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定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桂1381民初1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案件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日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山市人民法院
  潘立雄:
  本院受理原告吴元武诉被告潘立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象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象州县人民法院
  黄雪桃、谢日泉、黄达苍、刘仕珍:
  本院受理黄和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桂1102民初10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蒙惠权、盛秋联:
  原告杨伟信诉被告蒙惠权、盛秋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桂0802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黄莉莉:
  原告闭海燕诉被告黄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张福高:
  原告邱祖疆诉被告张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周育标:
  原告覃恒诉被告周育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港北民初字第3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贵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黄柳达:
  本院受理原告李兴志与被告黄柳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柳达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给原告李兴志;二、被告黄柳达支付利息给原告李兴志(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按年利率18.42%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受理费1568元,由被告黄柳达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谢健:
  本院受理原告欧容丽与被告谢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谢健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给原告欧容丽;二、被告谢健支付利息给原告欧容丽(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本案受理费843元,由被告谢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陈东新、覃玉香:
  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覃策奎、陈东新、覃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覃策奎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二、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刘贤泽、刘锦龙申请宣告詹娇失踪一案,经查詹娇,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博白县沙陂镇浪车村大塘山队006号,于日离家出走起下落不明。
  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其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博白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廖路生、廖路娇申请宣告宜春梅失踪一案,经查宜春梅,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博白县沙陂镇荣飘村三角岭队041号,于2010年12月间离家出走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其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博白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杨璇申请宣告黄英失踪一案,经查黄英,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博白县沙陂镇良村村新塘队061号,于日离家出走起下落不明。
  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其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博白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詹杰申请宣告陈观娣失踪一案,经查陈观娣,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博白县沙陂镇良村村木镜水队025号,于日离家出走起下落不明。
  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其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博白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黄孙伟、黄孙萍、黄孙秀申请宣告潘柳梅失踪一案,经查潘柳梅,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博白县沙陂镇良村村亚妈坡队068号,于日离家出走起下落不明。
  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其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博白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卢致远、卢美玲申请宣告谢慧琳失踪一案,经查谢慧琳,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博白县沙陂镇沙陂村文朋队140号,于日离家出走起下落不明。
  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其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博白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詹子明、詹子玲、詹君燕申请宣告宋列英失踪一案,经查宋列英,女,日出生,汉族,原住博白县沙陂镇良村村旱角队033号,于日离家出走起下落不明。
  现发出寻人公告,希其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3个月,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博白县人民法院
  黄顺: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田建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902民初5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为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李茂枢:
  本院受理原告丘献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本案于日上午9时在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玉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2015)兴民二初字第873号
  龙永冲、梁春月(广西兴业县沙塘镇福隆村人):
  本院受理原告葛泽俊诉被告龙永冲、梁春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兴民二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永冲应支付原告葛泽俊人工费48000元;二、被告龙永冲应支付利息给原告葛泽俊(利息计算:以48000元为基数,自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驳回原告葛泽俊要求被告梁春月支付人工费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26元,由被告龙永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6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兴业县人民法院
  黄翠萍:
  本院受理罗克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16)桂1425民初156号,原告请求法院判原、被告离婚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随案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等县人民法院
  何强勇、贺海梅、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上英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精美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乐途印刷有限公司、广西派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西易多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莫文杰与被告何强勇、贺海梅、广西上英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上英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精美印刷有限公司、广西乐途印刷有限公司、广西派诺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广西易多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西民二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5)西民二初字第862号
  冯翊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被告冯翊明、广西桂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西民二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16)桂0481民初457号
  陈水蓉(住岑溪市诚谏镇沙田村冲尾组284号):
  本院受理陈明、韦桂芬诉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网上公布风险提示书、随案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筋竹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岑溪市人民法院
  黄拾:
  本院受理关于黄拾诉何世发、施彦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何荣正:
  本院受理石春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汪洞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苏劲、林于宁:
  本院受理原告黄榜树与被告苏劲、林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日15时30分在本院玉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卢武胜: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凭祥市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卢武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农文龙、冯庆珍、农宝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等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天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寻亲公告
  请下列弃婴生父母或监护人自公告起60日内携有效证件到南宁市社会福利院认领,逾期无人认领我院将依法安置。
  联系人:许先生
  联系电话:
  南宁市社会福利院
  女性,日出生(估),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江北大道中兴桥往南宁港方向1号公交车站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夏桐凤。
  女性,日出生(估),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北三里社会福利院门口捡拾,双眼内斜视,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夏桐佳。
  男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医科大一附院急诊科捡拾,先天愚型,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夏桐乐。
  女性,日出生,日在南宁市明秀东路145号明秀小区门口天桥底下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夏桐蔓。
  男性,日出生(估),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北三路南宁市社会福利院门口捡拾,先天愚型,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夏桐乔。
  女性,日出生(估),日在南宁市民乐路区政府后门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夏桐燕。
  男性,日出生(估),日在南宁市朝阳警务站捡拾,姓名不详,南宁市社会福利院取名夏桐舟。
  &东方女王&轮第一次变卖公告
  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海海事法院将于日至日共60天期限内在淘宝网北海海事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779/01,户名:北海海事法院)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变卖活动,本次变卖分三个阶段进行,现公告如下:
  1、日至日为第一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未成交,则进入第二阶段变卖期。
  2、日至日为第二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仍未成交,则进入第三阶段变卖期。
  3、日至日为第三阶段,该阶段的统一竞价时间为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若本阶段变卖仍未成交,则本次变卖程序终结。
  一、变卖标的:&东方女王&号船舶,现停泊于北海港锚地。
  变卖起拍价:530万元,保证金:6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变卖标的基本状况:
  船名:&东方女王&号船舶;建成年份:1981年;船籍港:柬埔寨&金边;船身颜色:白色;船体材料:钢质;船舶类型:客船;航行类型:短程国际航行;船舶制造厂:上海浦东造船厂;总吨位:7820吨;净吨位:2346吨;长度138米;型宽:17.6米;型深:8.4米;发动机马力:6618KW;载客人数:718人;速度:18.1节。
  以上信息根据登记资料,仅供参考。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船舶交付时,所剩燃料油以市价结算,并由买受人在拍卖价款之外另行支付。
  特别说明:本船系外籍船舶,船龄超过30年。关于船舶的过户登记,请各竞买人向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过户登记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三、变卖方式:本次变卖为增价变卖,达到或超出保留价,一人应买即可成交;有二人以上应买的,以竞价方式进行,价高者得。
  四、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要有淘宝账户(未有淘宝账户者请开设)。
  五、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变卖期间接受咨询(限工作日),有意者请自行前往看样。
  咨询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
  解除合同通知
  柳州市长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日、日,你公司分别与我们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现合同期限届满,因你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发出本通知,限你公司在本通知见报之日起7日内交付约定建造的船舶。逾期交付的,本通知即解除以上合同。
  特此通知
  叶秀安黄祖金马科海黄政权滚甫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准刻证》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章准刻证》遗失,现声明作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刘运啟:
  你方已超过三个月不按期交纳土地承包金,现通知你自本声明见报之日起10日内来协商处理土地承包合同事宜。逾期则依照《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承包土地。
  特此声明
  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建新村大里彩坡
  罗能辉同志:
  自日起,你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至今未到单位上班。请你于日前速回单位报到并说明情况,逾期未回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广西河池市环江县思恩镇人民政府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南市国税稽告〔2016〕2号
  广西泰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30):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国税稽处〔2015〕37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国税稽罚〔2016〕5号),因多次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上述文书仍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国税稽处〔2015〕37号)、《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国税稽罚〔2016〕5号)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国税稽罚〔2016〕5号
  广西泰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30,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B单元B-15号):
  我局派员于日至12月25日对你公司日至日期间出口退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我局于日对你公司日至日共38份出口报关单的退税情况进行检查,但你公司逃避、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等我局已经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
  (二)经查,你公司申请退税材料与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材料不符,未取得退税款。经对你公司2013年7月一份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进行检查,其中报关单号为098022,提运单号为K,集装箱单号为TCLU1450253,船运公司为中海集装箱运输(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调查,该报关单号、提运单号、集装箱号实际船运公司为深圳联阿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备案单证船运公司不符,且实际船运公司出具证明,实际出口的货物为泡沫泵,生产单位为汕头市腾业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规定,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备案单证。
  二、处罚决定
  对你公司出口货物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并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以及逃避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条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处以40,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纳罚款4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市国税稽处〔2015〕37号
  广西泰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30,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B单元B-15号):
  我局于日至12月25日对你公司日至日出口退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申请退税材料与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材料不符,未取得退税款。你公司2013年7月一份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报关单号为098022,提运单号为K,集装箱单号为TCLU1450253,船运公司为中海集装箱运输(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调查,该报关单号、提运单号、集装箱号实际船运公司为深圳联阿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与备案单证船运公司不符,且实际船运公司出具证明,实际出口的货物为泡沫泵,生产单位为汕头市腾业塑胶实业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规定,你公司提供了虚假的备案单证,且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元,未取得退税款。
  二、处理决定
  (一)对你公司2013年出口货物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同时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出口退税未取得退税款元的税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规定,不予退税。
  (二)对你公司上述出口货物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条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另行文处理。
  (三)你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涉及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你公司应自行作会计调整处理向税务机关申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施工通告
  1、日~4月25日,G7211南宁至友谊关高速公路元井互通(K126+966-K130+966路段)下行线将进行交通管制施工,南宁往友谊关方向的右半幅封闭通行,车辆通过中央预留口绕行左幅通行。
  2、日~4月25日,S60钦崇高速元井互通钦州往友谊关方向匝道封闭,钦州通往友谊关方向车辆需在罗白互通下高速,绕行S213省道至崇左市,再上高速至友谊关方向。如错过罗白互通下高速的友谊关车辆,请往南宁方向绕行渠旧收费站通行,钦州至南宁方向车辆正常行驶。
  请过往车辆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按照施工路段设置的交通提示牌或现场执勤交警、施工人员的提示要求行驶或绕行。施工期间将不可避免地影响车辆通行效率,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崇左至靖西高速公路一分部工程项目经理部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经全体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对本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请公司的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芙荣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海市北京路东侧、西南大道北侧交汇处海尚芭黎1222号
  北海大麦票务服务有限公司
  施工通告
  ~21日,G7211南宁至友谊关高速公路渠黎互通(K87+500-K92+000路段)上行线将进行封闭维修施工,1、渠黎往崇左方向的匝道封闭通行。其它匝道正常通行。绕行方式:渠黎往崇左方向的车辆请绕行528国道到渠旧上高速。请过往车辆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按照施工路段设置的交通提示牌或现场执勤交警、施工人员的提示要求行驶或绕行。施工期间将不可避免地影响车辆通行效率,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崇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友高速处治工程项目经理部
  注销公告
  东兴市佳合市场有限公司(注册号:8),经股东会决议后,拟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债务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东兴市北仑大道(国贸市场),法人代表:张先明,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东兴市佳合市场有限公司
  (2016)桂0503民初119号
  李苑南: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苑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点:被告李苑南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元给原告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利息、罚息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从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日,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20%暂计至日,以后另计)。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2016)桂0503民初120号
  吴成利、王国珍: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成利、王国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点:1、被告吴成利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元给原告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利息计算:以20万元为本金,从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日,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暂计至日,以后另计);2、被告王国珍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2016)桂0503民初121号
  北海虹波贸易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虹波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点:1、被告北海虹波贸易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罚息元给原告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利息、罚息计算:以30万元为本金,从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日,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20%暂计至日,以后另计);2、原告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北海虹波贸易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云南路东一巷1号房地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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