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的快递小明把笔记本电脑借给了刘某

早上,大班幼儿小明的家长说孩子感冒了,把医院开的药片和口服液交给了保育员刘某,交待:今日以服过一次药_百度知道
早上,大班幼儿小明的家长说孩子感冒了,把医院开的药片和口服液交给了保育员刘某,交待:今日以服过一次药
插好口服液的吸管。(1)上述做法是否正确。午餐後,该如何给幼儿喂药,叫小明就着汤送服?(2)如果是你?错在哪裏,刘仪取出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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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要问清楚注意什么、应该在和家长交接的时候问清楚1,一次几片,是饭前还是饭后服用。2,一日服几次,如果需要体育课免上就要在室内小运动量活动?忌口是什么、咳嗽等症状?孩子需不需要申请体育课免上,因为感冒会有鼻塞、做法不正确,应该是在饭后温水送服或遵医嘱
1肯定是错误的,不应该用汤服药。2用开水服药,如果小孩怕苦就把药和开水兑在一起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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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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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来源:
对于刘某、贾某和王某进行处罚时,应当注意什么?
正确答案:
对刘某、贾某和王某进行处罚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刘某的绑架行为最终致使被绑架人死亡,依照刑法中绑架罪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了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应在加重构成对应的法定刑限度以内量刑。而刑法为这种加重构成配置的是绝对死刑,即对刘某只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刘某还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其次,贾某尽管实现了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不用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贾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中止。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就要求行为人不仅自己放弃犯罪,而且还要有效的防止其他共同犯罪人造成特定的犯罪结果。所以贾某的行为只能构成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故对于贾某,应在绑架罪基本犯罪构成对应的法定刑限度内量刑。从案情中可以发现贾某有悔过的表现,这可以作为酌定的从轻量刑情节。
最后,王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负责,但并不能依此判定王某必须被判处绝对死刑。因为绑架罪被规定在侵害人身类罪之中,可见绑架罪的核心特征还是对被绑架人人身的侵犯。而对于本案,在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之中,王某作为后加入者,对于绑架李某的行为没有作出贡献,而只是负责在此基础上勒索财物,由此可见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的地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 共同犯罪的中止;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绑架罪的定罪量刑
[思路及解析]
& &本题涉及到很多知识点:共同犯罪的中止、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以及绑架罪相关的刑法规定等等。解答此类题目的关键在于洞悉各个问题背后隐藏的知识点,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另外,刑法学界对于共同犯罪的诸多问题都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但这并不影响司法考试对这些考点进行反复的考查。考生在考前应当熟练掌握某些重要学者对各争议问题的看法以及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在考试过程中要切忌模棱两可,摇摆不定。因为无论是卷面还是时间都是非常有限的,若想将争议的观点分别阐明,工程实在太大。所以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坚持一种学说(最好是主流学说),前后一致的回答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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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在一起放火案中,月亮服装厂的一仓库被他人放火焚烧,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事后经查明,放火者是另一服装厂的厂长。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月亮服装厂提出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则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指的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此法律所说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适用于月亮服装厂。如果月亮服装厂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且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无奈,月亮服装厂只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在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委托了一名曾在某监狱任职的叶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叶某去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没有准许。叶某因此辞去了诉讼代理人的职务。月亮服装厂要求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人民法院告知:只能在法庭开庭审理前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在已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因而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问题: 1小题>
人民检察院拒绝月亮服装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解析: 2小题>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不允许叶某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答案解析: 3小题>
人民法院不允许月亮服装厂再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理由是否正确?
答案解析:第&2&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魏某出国前将其笔记本电脑委托给秦某保管,并约定秦某可以使用他的电脑,双方都不用支付费用。一日,秦某的好友李某来串门,看见电脑,说那台电脑是他的,半年前他的电脑出故障,一气之下扔垃圾站了,后来转念想想,还能修好,但再回到垃圾站电脑已不见了。李某说出了电脑的一些特征,秦某觉得都符合,便让李某把电脑拿回去了。李某因已有一台新电脑,便把这台电脑以2000元的市场价卖给了邻居胡某,胡某转手又把电脑送给了他的女朋友张某。张某一直在给中学生做英语家教,她带着这台笔记本去了她辅导的学生魏小明家,魏小明一眼认出那是他爸爸的电脑,而此时,魏某也刚回国。
& &问题: 1小题>
如何认识魏某与秦某之间达成的合同的性质?在法律适用上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2小题>
在李某将电脑拿走但还未转让给胡某前,电脑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解析: 3小题>
李某将电脑转让给胡某后,胡某能取得所有权吗?为什么?
答案解析: 4小题>
魏某回国后发现自己在电脑在张某手中,他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答案解析:第&3&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乙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经医院诊 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严甲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严甲不服,径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丁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周乙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周乙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经过调查讯问审理之后,市法院遂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重新审判后,合议庭加重了周乙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动,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 &问题: 1小题>
严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答案解析: 2小题>
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严甲接受了周乙的给付,其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解析: 3小题>
严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解析: 4小题>
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答案解析: 5小题>
周乙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答案解析: 6小题>
严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丙为被告提起自诉?为什么?
答案解析: 7小题>
严甲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8小题>
二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答案解析: 9小题>
一审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答案解析:第&4&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 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甲(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1小题>
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答案解析: 2小题>
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答案解析: 3小题>
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答案解析: 4小题>
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答案解析: 5小题>
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答案解析: 6小题>
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解析:
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A.小明向老师检举同学考试作弊的行为
B.刘某向有关部门举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C.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
D.某明星拒绝为一化妆品做虚假广告
下载完整版《学年第二学期思想品德九年级第一次模拟检测》Word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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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号笔记本电脑成“偷拍神器”
 来源: 
来源:作者:责任编辑:yfs001
新华社南京3月2日专电刘某利用笔记本电脑偷拍他人性爱视频后敲诈勒索10万元,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对被告人刘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刘某今年28岁,无业,有犯罪前科。去年7月,刘某和老婆借住在朋友小丹在苏州租的房子里。刘某利用卧室的笔记本电脑录到了小丹的朋友张某的不雅视频。刘某向小丹要到了张某的手机号,发短信告知张某,要求汇款10万元,否则将不雅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张某在收到刘某发来的两张视频截图后,迫于无奈只得先给刘某汇了两万元。此后,刘某仍步步紧逼,张某只好报警。随后,警方在太仓将刘某抓获。姑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归案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近年来,利用偷拍不雅视频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往往抓住受害者害怕事态扩大的心理,进行敲诈。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如遇不法侵害,要及时报警。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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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来源:
刘某、贾某和王某对于李某死亡的结果是否应当负责?为什么?
正确答案:
贾某不用对李某的死亡负责,刘某和王某需要对李某的死亡负责。这是因为:
& &首先,在李某死亡之前,贾某已经实现了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所谓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一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意,并终止与其他犯罪人的共犯关系,从而对脱离后其他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人放弃共同犯罪的故意;二是本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三是为阻止其他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或防止结果的发生作出了努力;四是在某些场合让其他行为人知道自己脱离共犯关系。在本案中,贾某曾劝告刘某将李某放回去,可见他已经为阻止贾某的行为作出了努力,之后贾某独自离开,说明其确实中止了行为、放弃了故意,也很清楚的向刘某表明自己的态度,可见贾某已经实现了共同犯罪关系的脱离。因此在贾某离开之后发生的李某死亡的后果,已经与贾某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贾某不用对其负责。当然这并不影响贾某对其之前实施的绑架行为负责。
& &其次,刘某对于李某的死亡具有过错,且绑架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使刘某对李某的死亡负责正是罪责自负原则的典型表现。因此刘某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另外认定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依照绑架罪的相关规定,&致被绑架人死亡&是法定的加重情节,所以仍应认定刘某构成绑架罪。
& &最后,王某对于李某的死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其与刘某的共犯关系并未脱离。由于王某与刘某之间仍然存在共同犯罪的关系,就应当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因此尽管王某的行为没有直接导致李某的死亡,但只要其共同犯罪人刘某的行为造成了这一结果,王某也应为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在本案中,王某携赎金潜逃的行为并不另外构成犯罪,因为法律并不会保护刘某对于赎金的&期待权&这种非法的权益。所以王某与刘某一样,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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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在一起放火案中,月亮服装厂的一仓库被他人放火焚烧,直接经济损失达60万元。事后经查明,放火者是另一服装厂的厂长。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月亮服装厂提出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则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指的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因此法律所说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适用于月亮服装厂。如果月亮服装厂要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且要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才能委托诉讼代理人。无奈,月亮服装厂只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在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委托了一名曾在某监狱任职的叶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叶某去人民法院查阅、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没有准许。叶某因此辞去了诉讼代理人的职务。月亮服装厂要求另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人民法院告知:只能在法庭开庭审理前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在已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因而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最后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 &问题: 1小题>
人民检察院拒绝月亮服装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解析: 2小题>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不允许叶某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答案解析: 3小题>
人民法院不允许月亮服装厂再次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理由是否正确?
答案解析:第&2&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魏某出国前将其笔记本电脑委托给秦某保管,并约定秦某可以使用他的电脑,双方都不用支付费用。一日,秦某的好友李某来串门,看见电脑,说那台电脑是他的,半年前他的电脑出故障,一气之下扔垃圾站了,后来转念想想,还能修好,但再回到垃圾站电脑已不见了。李某说出了电脑的一些特征,秦某觉得都符合,便让李某把电脑拿回去了。李某因已有一台新电脑,便把这台电脑以2000元的市场价卖给了邻居胡某,胡某转手又把电脑送给了他的女朋友张某。张某一直在给中学生做英语家教,她带着这台笔记本去了她辅导的学生魏小明家,魏小明一眼认出那是他爸爸的电脑,而此时,魏某也刚回国。
& &问题: 1小题>
如何认识魏某与秦某之间达成的合同的性质?在法律适用上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2小题>
在李某将电脑拿走但还未转让给胡某前,电脑的所有权属于谁?为什么?
答案解析: 3小题>
李某将电脑转让给胡某后,胡某能取得所有权吗?为什么?
答案解析: 4小题>
魏某回国后发现自己在电脑在张某手中,他可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答案解析:第&3&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严甲与周乙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垃圾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严甲体格较壮,周乙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乙之弟周丙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乙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严甲身上乱抡,严甲遂伤。经医院诊 断,严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严甲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严甲不服,径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乙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丁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周乙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周乙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经过调查讯问审理之后,市法院遂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重新审判后,合议庭加重了周乙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动,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 &问题: 1小题>
严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答案解析: 2小题>
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严甲接受了周乙的给付,其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答案解析: 3小题>
严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解析: 4小题>
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答案解析: 5小题>
周乙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答案解析: 6小题>
严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丙为被告提起自诉?为什么?
答案解析: 7小题>
严甲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8小题>
二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答案解析: 9小题>
一审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答案解析:第&4&题:案例分析问答题:
&[案情] 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甲(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1小题>
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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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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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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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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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答案解析: 6小题>
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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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该试卷的考友还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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