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银行卡被司法冻结期限银行卡。

投诉主题:华容县司法局对公务员戚应龙兼任执业律师网上举报回复不真实
标签:岳阳&&
一、“回复”中说戚应龙是公职律师可以兼任执业律师说法不妥,事实上戚应龙不是公职律师,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2]80号文件规定,公职律师执业应当由省司法厅(局)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可戚应龙未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此文件还明确规定: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和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即戚应龙是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期从事有偿服务,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这些事实证明戚应龙确不属公职律师,回复中称戚应龙为公职律师是虚假事实,以戚应龙是公职律师可以兼任执业律师的理由更为荒唐。
二、“回复”中说戚应龙所在的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是国资所,是县司法局指派戚应龙到该所任主任,戚应龙可以兼任执业律师,但根据司法部司法通[好文件规定,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早在人、财、物方面与华容县司法局脱钩,现该所的从业人员没有编制,全部是聘用的社会律师,在经营上财政没有拨款,该所的业务收费也未上缴财政,是自收自支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实际上不具备国资律师事务所性质,就是该所是国资所,但《律师法》、《公务员法》和司法部的规章中,却没有在职公务员可以在国资律师事务所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更没有理由由司法局指派在职公务员到国资所任职,还可以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因此在华容县司法局回复中讲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三、华容县司法局在回复中失去公平正义。戚应龙是在职公务员,既在司法局领取公务员工资,又在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业务收费的分成的工资,仅他每年的分成工资收入就有10多万元,没有按照税法主动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偷税漏税事实。按规定戚应龙未辞去公务员职业而申请律师执业本来就不符法定条件,去年有人向省司法厅举报后,他的律师执业证就曾扣压几个月未发,今年华容县司法局又不尽管理和监督职责,仍为戚应龙呈报今年的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5月3日在百姓呼声举报戚应龙的违规执业行为后,又法律、法规而不顾,继续为其在网上辩解,这有损华容县司法局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形象。
为了澄清事实真相,我特将上述事实在网上再次发布,望得到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税务部门公证处理,以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举报人:卢章炎
住址:华容县司法局
已转交至华声在线岳阳分站。
部门、律师、记者回复&&&&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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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村官涉嫌贪污数千万 政府拒不回应
张小良 发表于 &22:40:08『标签:&->&』
  湖南省华容县村官涉嫌贪污数千万,上访整整638天华容县政府及华容纪委拒出书面回复?  黄河清同志因被华容县城兴村村民联名签字选举为城兴村清帐五代表之一后,村、镇干部采取了公开公开打击保护:强制非法取消黄河清同志廉租房名额(城兴村每年有20至40户享受1000元的政府廉租房补助。仅仅只有黄河清达到政策要求,至今没有住房,寄住在女儿家),就在黄河清屈死的前一天,黄与其他四代表公开受到了城关镇纪委廖书记及城兴村高村长的威胁和辱骂:你上访就马上取消了政府补助给你每年1000元廉租房款,就有气死你。黄代表因积劳成疾于日气绝身亡,他是新 中 国农民依法反贪反腐的英 雄,全国9亿农民永远敬重他!(中国湖南省华容县城关镇城兴村清账小组成员有张小良& 谭慰生& 付本洪& 宗健夫& 黄河清(由城兴村村民联名签字推举)&&&& 今天是城兴村300多名农民联 名 签 字 维 权 反 腐 上 书的第638天!&&& 也是中国第一位农民反腐英雄用鲜血谱写反腐乐章的第330天!同时是涉嫌巨贪村长高佳新指示家属带领华容黑社会团伙打伤上访村民及家属7人第54天。也是村民推举五反贪农民代表之一暨第二个反腐代表张小良屈死的第9天。  虽然数百人推举的农民反腐代表至今已经死伤达半,但他们会越战越勇!直到农民反腐运动胜利!&& &&& 华容县300多村民联名上书反贪报告已经递交华容县各职能部门638天了,目前,华容县纪委负责人口头回复村民:你们的反腐报告是不会有书面报告的,所有的贪污款已挪用...../forum.php?m ... ;extra=#pid湖南华容县城兴村民死去数年还在领国家“低保金”/PeopleShow.asp?ID=1336284中国华容村官最牛的“三公”公开,吃顿饭抽掉软极品芙蓉烟等52包。/forum.php?m ... &extra=湖南华容县城关镇书记是这样盗用村民资金游山玩水的/forum.php?mod=viewthread&tid=惊爆华容县城兴村数千万村集体财产蒸发内幕&&& 根据国务院信访管理条例:信访案件受理单位应该在2个星期内明确答复信访人,华容村民反腐报告材料已向华容县政府、华容县纪委等职能部门送达638天之久(且华容县汪涛书记多次作“批示”),已经大大超过信访管理条例规定的2个星期的期限。如此华容县纪委毫无作为的部门,应当依照信访管理条例追究其责任人的党纪责任和政纪责任。请湖南省纪委、中央纪委组织查处华容县纪委不作为之责任!请中央媒体介入!请广大网友转发!
东南西北中发板:查第1楼应该查得清呀!&14:19:37青年小子:假的第2楼我看来一些控告的帖子,有我看来一些控告的帖子,有百分之80的是假的,基本是好多事情都是有目的的人想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里发帖,为什么红网随便发不要负一点责任,长此下去,你这里不过是黑白不分的地方,有一些帖子一看就知道就知道是假的,你也发,你是不是想发动文革。,基本是好多事情都是有目的的人想要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里发帖,为什么红网随便发不要负一点责任,长此下去,你这里不过是黑白不分的地方,有一些帖子一看就知道就知道是假的,你也发,你是不是想发动文革。&22:43:09没有:华容县村官涉嫌贪污数千万 政府拒不回应第3楼我认为上红网反映问题,是对红网的尊重、信任。也就是&对反映的问题都是公开的,谁都可以公开答复,让大家看看谁对谁错,这是非常好的。&10:56:23网友15:廉政第4楼天下乌鸦一般黑&13:36:15网友23:华容的腐败的确如此!第5楼能够在红网发帖的同志,是相信党的!如果你们不相信有腐败,为什么不来查查?我认为三楼的同志说得好,现在是官家放得火,民家点不得灯!华容的干部哪个不是抽的蓝杆子芙蓉王??工资又不高,钱从哪里来?是应该查查的时候了!我们老百姓在等着青天的到来!!!&20:00:23不老愤青:多行不义必自毙第6楼老付、老宗,不要到外面出丑了,全城兴村人都知道你们在打什么算盘,不就那几个门面没给你们吗,何必呢?现在诬告人家花了几万块钱,又想人家把这笔钱补给你,天下哪有这等好事。&08:59:34网友51:不作为第7楼华容县纪委确实是不作为&10:29:51网友22:致广大善良的网民:有时善良也是一把害人的利器,请别被人愚弄了第8楼如今,老百姓的呼吁之声是越来越多,渠道也越来越多,这本是件好事。但是也难免有些心怀叵测,心存私心之人,假借弱势群体之名,打击报复,夸大其词,利用我们不明真相的善良同情之心,误导我们。自以为冠上什么贪官、腐败就能博得噱头,不否认,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也难免让一些心存私利之小人借机得逞,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相信我们的社会主流还是和谐健康的,某些起势造势,唯恐天下不乱,愚弄善良群众的人早晚都应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毛主席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证据不是你编排出来就存在的。大抵人都是心存善念的,一时心软,看到那些冠以弱势群体之名的人的言论,就坚定立场了,可您是否怀疑过他所说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呢?希望我们广大的网民不能让这些蒙蔽双眼,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一笑了之就成,而不是围观起哄。相信大家的眼镜都是雪亮的,时间自然会让一切事情水落石出,自见分晓。&11:50:22这是第1 - 8条评论,共有8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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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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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门职责
1、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具体工作事项: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制定我县有关司法行政普法依法治理、社区矫正、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参与司法行政地方性规章草案,参与地方立法征求意见稿的办理和市政府、省司法厅规章征求意见稿的办理等有关立法工作。
协调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和信访工作。
2、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负责各乡镇、各部门(行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组织全县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组织指导开展全县&法律六进&活动,参与协调指导法治文化建设。
推动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
组织全县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
组织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村(社区)、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等各类法治创建活动。
协调普法讲师团、法治副校长、普法志愿者等法治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总结推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验。
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
承担全县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3、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全县律师工作,指导全县法律顾问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指导全县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组织开展全县律师事务所主任、支部书记学习。
办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许可证年审、注册工作的初审。
监督检查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协助岳阳市司法局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严重违法执业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调查。
监督、指导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项检查、投诉处理和行政处罚工作。&
4、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全县公证工作,负责管理公证机构。
具体工作事项:监督、检查、指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
监督检查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工作。
协助组织实施公证员执业许可制度。
监督做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的管理工作。
开展公证涉外业务核查工作。
开展涉外公证水印纸管理工作。
统计、上报公证工作和业务数据,报送公证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和总体执业水平情况。
负责公证执业责任保险的收缴、索赔及前期调查工作。
协助省市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实施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进行调查。
5、主要职责:负责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
负责全县司法所建设工作。
负责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
6、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组织、协调和监管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受理、审批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通知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批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办理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
指派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项。
组织开展县内外法律援助交流和协作。
全县性法律援助数据统计分析、调研、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信息宣传、简报刊物编辑等工作。
负责全县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支付法律援助费用。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奖励。
7、主要职责:管理全县司法鉴定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鉴定机构审批及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的审核事项。
协助市司法局对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拒绝出庭作证等行为实施处罚进行调查。
监督检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
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依法开展活动。
8、主要职责: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等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等工作政策和规章制度。
负责管理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车辆、信息化设备等物资装备。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9、主要职责:负责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县安置帮教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制定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范。
负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开展对社区服刑罪犯的监管、教育和考核奖惩。
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社团组织工作。
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负责全县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0、主要职责:负责法律咨询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解答来访公民法律咨询。
11、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具体工作事项: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事项
1、管理事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 相关部门:司法局
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做好对流动人口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居住证办理,高危人口列管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教育体育局
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民政局
职责分工:负责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服务和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人社局
职责分工: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服务。
相关部门:住建局
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措施。
&&&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在流动人口中开展妇女儿童健康教育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向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服务,并对流动人口集中的公共场所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流动人口提供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的计划生育服务。
相关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督促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相关依据:《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第四条至第十八条
案例:吴某从江西到华容打工,其未成年子女要在华容读书,吴某需办理当地的居住证。按照要求需要教育部门提供文化程度等证明,人社部门提供职称、技术等级、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证明,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提供婚育证明、计划生育证明,财政部门提供投资纳税等,未成年子女按规定到当地学校入学。
2、管理事项:弃婴救助管理
相关部门:司法局
职责分工:加大弃婴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负责为弃婴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做好弃婴接收、户籍办理等工作,要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严厉查处打击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部门:民政局
职责分工:协调有关部门健全弃婴的接收、救治、安置机制,加强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以及弃婴收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提高弃婴的养育质量和抚育水平。
相关部门:卫生和计生局
职责分工: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指导,指定条件较好的医院作为弃婴救治、体检医疗机构,明确费用结算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弃婴的救治工作,并全面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
相关依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
案例:公民张某发现某弃婴甲某,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查找弃婴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儿童福利机构及时发布甲某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然查找不到甲某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甲某,儿童福利机构及时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出具体检表。甲某是患病弃婴,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再结算&的原则积极予以救治,出院时医疗机构出具治疗证明。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材料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甲某的户籍登记。甲某是办理正式入院手续的弃婴,儿童福利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抚育工作。有家庭想收养甲某,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3、管理事项: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相关部门:司法局
职责分工: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培训法制副校长工作,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校工作;积极指导、排查、调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
相关部门:教育体育局
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相关部门:公安局
职责分工: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侵害师生、幼儿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组织力量快侦快破。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处置各类治安问题。加强对学校内保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流动人口、出租场所、娱乐场所的治安整顿,坚决铲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强化交通整治,突出加强学生用车整治,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门口交通警示牌、斑马线等交通警示标志的设置,增加主要时段交警执勤力量。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有针对性地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逃生自救演练等活动,提高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相关部门:交通运输局
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会同交警等部门开展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和学生用车安全治理,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相关部门:住建局
职责分工:积极排查校园及周边房屋建筑安全,整治校园周边村(居)民非法强揽工程、装修等侵害校园利益的问题。
&依法取缔和拆除校园门外侧50米内违章建筑和流动摊点,严禁占道经营、随意张贴、悬挂各类广告牌,着力对校园周边脏、乱、差现象进行重点整治。
相关部门:文广新旅游局
职责分工: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引导师生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取缔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等活动。
相关部门: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职责分工:依法规范校园及周边各类经营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的监管,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依法查处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案例:针对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不法分子校园行凶事件,教育体育局召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综治办要求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教育体育局认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公安部门开展对特殊人群的排查和稳控工作,加大上学、放学期间的校园安保力量;根据事件的处置,提出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安全防范能力。
三、公共服务事项
1、服务事项:加强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组织开展公益性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主要内容:依托各类基层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教育中心、法治文化广场等区域性公共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推动在各类公共区域建立固定法治宣传教育设施。
指导、组织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法治文化建设活动,举办法制讲座,开展法律咨询,赠送法治宣传资料。
面向社会组织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送法下乡&、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周、&12.4&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暨全县社区法治宣传日等各类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承办机构: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
2、服务事项:组织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组织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接待、人民调解,进行法制宣传,开展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律师开展专项服务活动,提高县场主体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为我县企业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承办机构:公律股
联系电话:9
3、服务事项;指导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的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服务专项活动。
主要内容: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行业、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和特殊领域的社会矛盾。
& 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工作者担任乡镇(街道)、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承办机构:基层股
联系电话:2
4、服务事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政策宣传。
主要内容:设置接待窗口,对来访对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开通服务热线,对社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机构:法律援助中心
联系电话:1
5、服务事项:司法鉴定
&&& 主要内容: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接受司法鉴定问题的咨询等。
承办机构:岳阳华天司法鉴定所
联系电话:0730-&&4231546
承办机构:岳阳百信司法鉴定所
联系电话:7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一) 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 (二)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 (四)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 (五)对公证机构设立和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查
&&& (六)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一)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衔接报到、每月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居住地变更、禁止令执行、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日常监管教育活动,并根据其矫正表现进行月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2)监督检查重点
①社区服刑人员漏管情况
Ⅰ.依法应接收而未接收,致使漏管的。
Ⅱ.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及时组织查找,致使漏管的。
Ⅲ.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的,或者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造成漏管的。
Ⅳ.其他原因造成漏管的。
②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情况
Ⅰ.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监管,致使其脱管的。
Ⅱ.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地域或者场所,致使其脱管的。
Ⅲ.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其脱管的。
Ⅳ.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未依法采取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出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处置措施,致使其脱管的。
Ⅴ.法院做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做出收监执行决定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逃跑的,未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逃,致使应收监的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
Ⅵ.长期外出异地务工导致脱管的。
Ⅶ.其他原因造成脱管的。
(3)监督检查指标
&①日常巡查:每日网上定位监控抽查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走访活动,对入矫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社区矫正人员每半个月至少走访1次,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每季至少走访1次。
& ②专项督查:每季度组织1次,检查面达100%。
&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 3、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文书,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 4、监督检查措施
&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华容县),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实行签到点名制度,对在村(社区)敬老院等其他单位进行社区服务的,要求提供盖有相关单位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每三个月进行管理等级调整。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5、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所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县社区矫正科接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司法局根据调查情况,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处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进行集体评议审核,决定相关处理意见。
&6、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7)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 (二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执法活动的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以及依法从事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受理、初审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县司法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且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每年至少一次,检查的数量在行政执法总量的5%以内;
(3)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5)县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对我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由岳阳县司法局法制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对我县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由临湘县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组织执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司法局对相关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单位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 5、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三)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1、对基层法律服务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监督查检查参照上述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执行。
&& (四)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发生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等行为的处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使;警告、罚款、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一般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依照《公证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县、区)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执业违法行为等。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辖区内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公证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公证机构设立和公证员执业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县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 (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 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4)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六)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鉴定人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县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行政许可初审申报、协助省厅进行行政处罚调查、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轻微违法进行行理等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行政执法事项职权的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等。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内容的主要包括:(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5)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1)司法局根据需要对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司法局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司法局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部门纠正,受查部门应当报告纠正情况。
(4)司法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5、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司法鉴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5)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7)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8)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9)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11)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12)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13)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14)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1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16)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1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1)责令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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