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一份通行证有效期至无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对比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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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有效处理措施
无效合同有效处理措施
一、无效合同的确认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一)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无效合同的认定不仅是一个法律技术问题,也是一个科学判断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无效,具有相当难度。况且在不同时期的立法中,对之也有不同的语言表述。目前对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存在尺度不一、处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笔者认为,当前对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应是《》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对无效合同标准的高度概括,是判断一个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标准。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原因,从广义上来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都可以看作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如何把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是正确认定无效合同的关键。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虽然强制性规定通常使用“必须”、“不得”、“禁止”、“应当”等措辞,但是,由于《合同法》颁布较晚,此前的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的成分,使用了大量“必须”、“不得”、“禁止”、“应当”,其中有许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仅以条文存在上述措辞就认为属强制性规定,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判断某一法律条款是否强制性规定,应从该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违反该条款对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法律授权由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确认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二)无效合同确认中的问题(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官裁量的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笔者以为,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释明为宜,因为在此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一二审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间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二、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及适用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法院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①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尽管我国法律对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的无效情形要复杂得多,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按法律原则性规定意旨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是返还财产应适用恢复原状的原则。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者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标的物又符合行业标准或约定标准可供利用的,该合同无效后处理就不应再适用返还原则,而应当折价返还。对于返还标的物导致显失公平的,应将此情形视为不能返还财产,须对标的物损耗的价值或价格降低的价值进行补偿。而对于如标的物已经被使用,不再能反映原貌或者原价值的,可采用返还原物基础上,由加害一方赔偿其他损失;或者由有过错一方继续使用,适用金钱返还(赔偿)的做法,以此弥补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二是对主体不适格等无效合同应按有效处理。对因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完毕的,应当无效合同按有效合同的原则进行处理。主要原因在于主体资格的无效与合同履行后果的损失并无因果关系。合同履行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能因为合同无效而否认交易的真实性,不能人为地否定交易基本规律。对于合同双方的轻微违法情节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对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经绝大部分履行完毕的;对于双方当事人虽有违法情节,但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以及其它类似情况存在的,应当按有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存在的过错、过失,合理分担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总之,无效合同制度体现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才能成为认定无效合同的依据,不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规范力不同,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也不同。故此,司法上要强调与时俱进地适用法律,在当代尤须坚持公私利益兼顾、私权优先和鼓励交易原则,尽可能多地考虑认定和处理的社会效果,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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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合同表无效承诺书
来源:承诺书
  续订合同表无效
  我与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日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即行解除。XX公司及时通知了我,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因我个人原因,迟迟未到XX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致使失业手续不能如期办理,现已超过有效期限,因此无法按实际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转入失业,领取失业金。
  为了能够重新办理失业手续,领到失业金,经我本人申请,XX公司同意与我签署一份《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签约目的是为了重新办理失业手续,不是续订《劳动合同》,仅限于XX公司给我办理转失业手续之用。签约双方均不享有、不承担该续订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我与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无任何约束力,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我承诺,绝不依据上述《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合同表》,对XX公司主张权利,需补缴的失业保险金等费用,由我本人全额承担。
  承诺人(签字):XXX
  日期 :2011 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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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合同表无效承诺书相关推荐知识点梳理
我们为人处事,与人交往,要讲究诚信,即诚实守信。“诚”就是诚实无欺、诚实做人、诚实做事,;“信”即有信用、讲信誉、守信义、不虚假。 诚信的基本要求:对人守信,对事负责,是诚信的基本要求。恪守信用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即表现为一种积极负责的态度。不要轻易许诺:承诺是一件严肃的事情。践约守信是我们诚实做人的核心。诚信守则的具体要求:诚信守则一:坚持实事求是,是诚信做人的守则之一。诚信的基础是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地表达事物的,是诚实守信的出发点。诚信守则二:在涉及利益冲突的问题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多数人利益一边。诚信守则三:在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冲突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长远利益一边。诚信守则四:在情与法的冲突时,诚信守则要求我们站在法律一边。诚实就是指实事求是,不说谎,不欺骗,不作假。诚实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诚实的人,才能得到别人的信任。诚实是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之一。诚实的意义: ①诚实能使我们心怀坦荡,形成健康的人格。 ②诚实能使我们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友谊。 ③诚实能使社会生活更加健康和谐。 不诚信的危害: ①交往中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失信于人,就会产生信任危机。②不讲诚信的人可以骗人一时,不能骗人一世,一旦被识破,他就很难在社会上立足,其结果既害了别人,也害力自己。敷衍了事、弄虚作假,什么事也做不成。诚信很重要。 懂得诚信也是一种资源的道理: ①诚信是为人做事的基本准则。 ②诚信是协调公共关系的重要条件。 ③诚信是公民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④诚信是企业赢得市场,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 ⑤诚实守信是从政执政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拥护和支持政府的重要精神支撑。诚实与信任的关系:诚实是获得信任的前提,信任的基础永远是诚实。(诚信的重要性)诚实是人与人之间建立正常关系的基础。诚实的基本要求是对人守信、对事负责。善意的谎言是诚信的表现,并不违背诚信做人的原则。诚实与守信的关系:诚实守信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不诚实很难做到守信,不守信也很难说是真正的诚实。 如何看待“诚实的人会吃亏”: ①弄虚作假的人,可能会一时侥幸得到某些“好处”,但终究会被人识破,不仅失去他们已经得到的东西,而且遭到人们的鄙视。 ②诚实的人也许会一时吃亏,但他们最终会得到人们的信任和尊重,并获得他们该得的一切。 如何处理好诚实与尊重他人隐私:正确把握二者关系:一方面‘以诚待人,以信为友’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我们应当恪守诚实的品德;另一方面尊重隐私又是待人坦诚的前提,是维持良好关系的、有效沟通的基础。尊重他人的因素,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公开,也是我们在交往中应有的品德。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我们要结合具体情境,坚持原则,权衡利弊,按照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如果在考试或其他活动中,帮助朋友作弊,这不是真正的友谊,这也违反了诚实和公平的原则,不利于自己和朋友的进步与发展。中华民族不仅是礼仪之邦,而且是诚信之邦。“诚信为本”是做人的基本原则,也是立业治国之道。现代社会特别需要诚信。就个人而言,诚信是高尚的人格力量,是立身之本;就企业而言,诚信是宝贵的无形资产;就城市而言,诚信是发展的不竭资源,是立市之本;就国家而言,诚信是良好的国家形象,是立国之本。如何做到诚信:①要言必信,信必果。不轻易许诺,一旦许诺,坚决履行。②许诺前要深思熟虑,量力而定。如尽力而为却不能办到时,要及时说明原由并求得谅解。③诚信不同于“哥们义气”履行诺言要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要求。④被迫情况下做出的承诺不必遵守。苏教版: ①重诺守信,; ②对事负责,踏踏实实地做好每件事,并对自己所做的事负责; ③从说实话做起。(说实话并不是不分场合,不看情况,机械地实话实说,也不是要将自己知道事全部要告诉别人。) ④尊重个人隐私; ⑤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商业秘密; 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对待善意的谎言。 做诚实的人要求: ②做诚实的人,就必须履行承诺; ③做诚实的人,要坚持实事求是; ④做诚实的人,就要在自己做错事后敢于承担责任,认真改正错误; ⑤做诚实的人,也要讲究策略。 抄袭作业、篡改考试分数,都是不诚实的行为,其性质与考试作弊相同。 偶尔抄袭一次也是不对的。作弊不仅关系个人的诚实品质,也有损公平的原则。首先,一个错误的行为,无论多么微不足道,其错误的性质都是不会改变的。其次,对微小的错误放松警惕,有了第一次,就会滋生出第二次、第三次。小错误越积越多,对自己的要求也会越来越低,最终会酿成大错,甚至是违法犯罪。作弊的危害: ①作弊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后果; ②对于个人而言,作弊不过是掩盖了自己存在的问题,是自欺欺人; ③作弊被人发现后会失去信誉,造成名誉上的损失; ④即使侥幸作弊成功,也可能导致良心上的自我谴责,背上沉重的精神负担;⑤对于社会而言,作弊破坏了一个班级、学校、团体的风气,破坏了维系公共秩序的诚实与公正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维护诚信、惩治欺诈,法律是强有力的手段。 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义:为消费者讨回公道,维护自身权益。客观上促进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有利于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维权的途径:与商家协商解决;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要求调解;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诺,给别人的是一份期待,给自己的是一份义务。
整理教师:&&
举一反三(巩固练习,成绩显著提升,去)
根据问他()知识点分析,
试题“订立合同之前要分辨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下列属于无效合同的是(...”,相似的试题还有:
下列哪些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D.①②③④
下列哪些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A.①②③ B.②③④
B.①③④ D.①②③④
下列哪些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④一名12岁的初一学生与某公司订立的奖励合同无效与有效经济合同责任之异同--《安徽大学学报》1986年02期
无效与有效经济合同责任之异同
【摘要】:正 无效经济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有效经济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者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在责任的前提、责任解决依据的法律条文、责任要件、经济责任的形式、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确认的程序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能混淆。然而在经济合同仲裁、经济合同纠纷审理实践中,还存在着一方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又追究当事人违约责任的错误做法。导致这种错误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无效经济的合同责任与有效经济合同的责任又有着形式上的相同之处。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经济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二者的异同加以分析很有必要。
【关键词】:
【正文快照】:
,无效经济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签订经济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贵任。有效经济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及行经济合祠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二者虽然只一字之差,但在责任的前提、责任解决依据的法徐条文、责任要件、经济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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