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中诉送诉讼时效中断包括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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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诉讼有效期
个人债务纠纷是指个人遇到各种逃债、躲债与讨债、要债时发生的 “暴力逼债”、“涉黑讨债”、“自残要债”、“霸道拒债”、“恶意逃债”、“消极避债”等恶性事件。个人债务纠纷的解决则是指个人对于这种恶性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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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你有撤诉裁定就行,法律有规定。建议让律师看看你的材料车损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年内要求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要是丈夫背着妻子举债,这样的情况妻子需要一起还钱吗?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包括哪些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下列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 在生活中,很多人虽然知道什么是婚前个人债务,但是总是搞不清楚婚前个人债务,婚后会不会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总会担心一方的债务会让自己承担。婚前个人债务会不会转 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别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的合意。如果债务是经过双方的同意,不论是妻还是夫,不论债务带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司法解释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例如,一方婚前欠的钱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专题为您提供最新最全的相关法律知识,提供全国各地律师在线咨询,解答相关问题,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最高法院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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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效婚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给付彩礼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以申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关系无效之目起,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5、同居关系的当事人给付彩物权分割纠纷则相对复杂,有学者认为“共有财产分割之诉”并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而有学者则认为也应适用与侵权相同的诉讼时效,但即使是适用诉讼时效,也是从主张分割财诉讼中,机械工程公司辩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租金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环卫所于2007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机械工程公司给付环卫所拖欠的第二,欠条如果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系因借贷关系,自然适用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所适用的诉讼时效规定,但如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系其他,则并不适用前述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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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4、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出借人能否起诉借款人。可以起诉,但如果借款人提出抗辩,法院查明没有时效中断的情形,法院会判决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编辑点评:一般的房产纠纷诉讼时效是二年,这里还有一些例外规定。过了诉讼时效的房产纠纷就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注意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时效非常重要。经济法诉讼时效制度章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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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进行一次
B、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C、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D、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均从当事人受伤之日起算
B、均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C、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D、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A、《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B、《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C、《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减少财产行为的期间为1年
D、《合同法》规定,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A、日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
B、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
C、日A企业同意偿还借款
D、日发生洪水
D、暂停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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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过程中常用的诉讼时效一览表(2015最新总结)
民事诉讼过程中常用的诉讼时效一览表(2015最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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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相关时效(28项)1-1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1年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1-2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1-3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规定23条)1-4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1-5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1-6公告送达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1-7答辩期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1-8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1-9举证期限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1-10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1-11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1-12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1-13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1-14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1-15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12条)1-16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1-17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1-18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4条)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合同法解释一30条)1-19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1-20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1-21证据交换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1-22提交新证据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于30日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民诉200条)1-23传唤期限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诉意见155条)1-24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5、47条)1-25罚款、拘留复议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1-26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1-27一审审限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第八条)。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最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49、161条,民诉意见170条)1-28判决书送达期限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二、二审相关时效(3项)2-1上诉期间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2-2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2-3二审审限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三、再审相关时效(3项)3-1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3-2法院审查再审期限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3-3再审审限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四、强制执行相关时效(23项)4-1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09年1月1日实行)4-2申请执行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4-3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24条)4-4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4-5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61条)4-6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上,第9条)。(民诉225条)4-7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7条)4-8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4-9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4-10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4-11执行措施期限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2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一。(查封、扣押、冻结规定29条)4-12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4-13评估报告期限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条)4-14拍卖公告发布期限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11条)4-15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4条)4-16恢复拍卖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1条)4-17拍卖裁定期限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3条)4-18拍卖物移交期间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30条)4-19第二次拍卖限期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6条)4-20第三次拍卖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7、28条)4-21执行审限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5条)4-22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4-23不受期限限制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54条)五、劳动仲裁相关时效(10项)5-1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5-2审查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2条)5-3答辩期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5-4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5-5反申请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5-6增加、变更请求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1条)5-7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5-8延期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5-9仲裁审理期限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5-10起诉期限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欢迎到&&&&咨询&&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经济案件还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_百度知道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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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的经济纠纷案件有没有时效性?
l离婚后法院判决男方给付女方
2013年离婚,法院判男方给付女方20万元,申请强制执行后,因男方拒不配合而中断执行已一年多,有人说执行中的案件没有时效限制,可在以后的任意时间重启执行。这个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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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4:49地区:山东-临沂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19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 16:01地区:山东-临沂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0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20:04地区:山东-临沂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1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欢迎你来电咨询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 20:33地区:山东-临沂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60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你好,是没有时效的,只要申请执行了,什么时间都可以执行的,具体,建议电话详谈 21:32地区:山东-青岛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687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对的 22:28地区:山东-青岛咨询电话:18562***帮助网友:151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4 人您好!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了,就没有时效了。希望采纳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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