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货运公司车辆管理章程车辆挂户公司归什么部门管

请问挂靠公司签约落户上海的路子可行吗?_百度知道
请问挂靠公司签约落户上海的路子可行吗?
我老公是硕士,在上海工作2年半了办的居住证,我目前不在上海工作。我们这种情况是不是只要我在上海有个签约单位就可以夫妻一起落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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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给的是集体户口,根上海户口没有任何关系,另外楼上是瞎讲,居住证7年落户上海的成功率只有11万分之29,基本不可能的事情,上海现在每年开放5000个户口给外地人,其中4000多个就要给因15年婚姻进入上海的夫妻们,一部分给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打分用的,剩下区区10多个,才会轮到居住证落户上海,所以还是别想了,目前上海满足7年居住证的人数为11万,09年已经落户29人,明年可能会更少,排队会排到猴年马月,按现在的速度,11万人被上海市完全消化需要上百年时间,而且什么时候这个政策停止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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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很简单先让你先生的户口满7年后落户上海。你过段时间也就可以落户了。上海的政策是研究生学历居住满7年就可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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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南公交公司归哪个部门管?
浦东的上南公交公司的管理单位是哪个?因为161路发车时间不准,间隔时间长,经常等30分钟以上等问题投诉他们的公交线路好几次了。一开始是有个接线员说会反映问题,但往往都是没下文,几次之后我质疑他根本没有反映我的问题,他才提供了公司电话让我联系上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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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单位是浦东公交你要投诉的话直接打12345市民热线或者12319城建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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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_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0905)
子项名称: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子项代码:0905&01
分项名称:
1.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2.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经营许可
3.道路普通货运(搬场运输)经营许可
4.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许可
5.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经营许可
6.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经营许可
7.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许可
8.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9.经营范围变更(含经营范围增加)
10.单位名称变更
11.地址变更
12.法定代表人变更
13.经济性质变更
14.延续、补证、换证、终止经营(含经营范围减少)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专用锁头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第一、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
第五条第二款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 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运力额度)
货运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实行额度管理。
市交通委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制订每年的新增运力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经营条件)
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二)有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50辆以上符合要求的货运汽车。
第七条(车辆的条件)
用于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车厢、车辆标识;
(二)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
(三)具有能使用液化石油气或者天然气的技术装置;
(四)车顶装有货运出租汽车的专用顶灯;
(五)在驾驶室规定位置安装统一的计价器,放置驾驶员服务卡。
有关车型、车厢、车辆标识的具体要求,由市交通委另行规定。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9.《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10.《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
11.《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管理规范》
1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13.《营运厢式货运车辆技术要求》
1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车型技术标准》
15.《上海市搬场运输汽车和专业小型货运汽车营运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
16.《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沪交科[号)
17.《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交货[2012]21号)
18.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强本市大型物件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沪交货[号)
19.《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经营技术规范&和&上海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营运技术规范&的通知》(沪交科〔2014〕68号)
20.《城市配送物流车营运技术规范》
2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
2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2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
25.《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8.《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1.主体名称: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区运输管理机构。
2.审批权限:
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范围内道路普通货运(搬场运输)、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以及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等区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延续、企业变更等审批。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运输管理署(所)具体实施本区内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除道路普通货运(搬场运输)、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的经营许可、延续、企业变更等审批。
(二)审批内容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三)法律效力
1.依法获得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据其申请的子类目,可从事集装箱运输、冷藏保鲜运输、罐式容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经营活动,但不可运输危险货物。
2.依法获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据其申请的子类目,可从事货运出租、搬场运输及其他普通货物运输,但不可运输危险货物。
3.依法获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货物运输。
(四)审批对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
(一)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要求;
(3)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车条件及以上;
(4)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
(5)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
(7)柴油、汽油为单一燃料且总质量&3500kg的新车及前次等级评定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重组旧车,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8)外商投资货运企业在册车辆数应当符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文核定车辆类型及规模数量。
(9)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货运车辆;
(10)从事道路普通货运(搬场运输)的,须拥有取得相应的市区通行权的货运车辆;
(11)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4)从事货运出租须有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3.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4.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承接调派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7)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9)安全例会制度;
(10)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11)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容器、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要求;
(3)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车条件及以上;
(4)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
(5)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
(7)柴油、汽油为单一燃料且总质量&3500kg的新车及前次等级评定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重组旧车,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8)外商投资货运企业在册车辆数应当符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文核定车辆类型及规模数量;
(9)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从事冷藏保鲜的车辆还需满足《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管理规范》的要求;
(10)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1)牵引车:4&2牵引车发动机净功率&213 kW(290马力),准牵引总质量&33000Kg,6&4 牵引车发动机净功率&235 kW(320马力),准牵引总质量&35000Kg;
2)挂车车身结构为框架式,挂车额定载质量(吨位)应在20吨(含)以上,且牵引车头的准牵引总质量应当与挂车的总质量相匹配;
3)挂车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11)从事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的,应当自有清障车10辆(含)以上,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应达到二级车以上;
2)清障车在托牵状态下,前轴轴荷大于或等于最大总质量的15%;
3)清障车的托举质量与托牵质量的比值大于或等于20%;
4)清障车如设置警示灯、报警器装置,警示灯应符合GB13954的规定,报警器应符合GB8108的规定;
5)清障车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永久性保持的产品标牌。标牌应符合GB 7258及GB/T18411的规定,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与型号、产品外形尺寸(长&宽&高) mm、最大总质量 kg、整车整备质量 kg、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制造厂名及厂牌;
6)车辆应当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并配有安全路锥及作业灯。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行驶证;
7)配备有与清障施救牵引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8)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及现场勘查影像设备;
9)牵引业户应当配备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设备和单位监控信息系统,业户卫星定位系统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监控信息系统应与本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4)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业户实有平板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数之比不低于1:1;实有吊装、升降平台及旋转作业车辆数与驾驶员、装卸操作员数之比不低于1:2。
2)业户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负责人。
3)业户应具备至少1名以上车辆技术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相关政策法规,熟悉牵引车辆维护、保养等技术规范。
4)业户应配备2名以上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汽车修理初级以上等级工证书。
3.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4.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承接调派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7)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9)安全例会制度;
(10)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11)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4.办公及停车场地
(1)从事集装箱运输的:
1)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应有与经营规模和周围环境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
3)自有房屋和场地作为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的,须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租用他人房屋或场地作为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的,应有签订一年以上有效租用合同或协议,并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和租用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
1)牵引业户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包括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用业务结算室、调度室。
2)须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以租用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业户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不得少于经营许可期限。
5. 从事清障施救牵引的还应具备以下业户组织条件:
(1)独立法人机构;
(2)有健全的生产经营机构。
(三)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要求;
(3)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车条件及以上;
(4)车辆应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
(5)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最低不少于2人);
(7)柴油、汽油为单一燃料且总质量&3500kg的新车及前次等级评定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重组旧车,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8)外商投资货运企业在册车辆数应当符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文核定车辆类型及规模数量;
(9)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3.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
4.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承接调派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7)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管理制度;
(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9)安全例会制度;
(10)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11)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道路普通货运(含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容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及经营范围增加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填写完整、真实,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设立分公司的,委托人为分公司负责人)
公安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市分公司除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还需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工商部门 运管部门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名称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经营范围增加的,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新车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旧车组建的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车辆技术档案》(或电子档案)原件;3.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货车或牵引车头提供卫星定位安装证明原件;4.车辆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柴油、汽油为单一燃料且总质量&3500kg的新车及前次等级评定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重组旧车,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公安部门 环保部门 检测站 系统运营商 运管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车辆须为经检测符合技术要求的有动力的车辆;新办企业首辆车为牵引车头的,必须同时提供挂车相关证明;总质量12吨及以上车辆须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保持在线;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或复印件
车辆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公安部门 运管部门
真实有效;人员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从业资格证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交通安全专职人员聘用合同
复印件加盖公章;文本齐全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
1.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出具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段牌照《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2.从事道路普通货运(搬场运输)的,须出具市区通行权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车辆,需提供《上海市冷藏车降温试验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公安部门 检测站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通行权相关证件指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货运车辆通行证》原件或复印件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证书
安全部门 交通委
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证书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书
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
文本齐全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或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变更)批准文书》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除外)经营许可)
填写完整、真实、加盖公章申请人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除外)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的,还须提交本承诺书。适用当场决定的不用提交。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填写完整、真实,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设立分公司的,委托人为分公司负责人)
公安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等;&授权委托书&指由本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的委托书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一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市分公司除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还需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工商部门 运管部门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经营范围增加的,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新车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旧车组建的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原件、《车辆技术档案》(或电子档案)原件;3.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重型货车或牵引车头提供卫星定位安装证明原件;4.车辆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新车及前次等级评定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重组旧车,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公安部门 环保部门 检测站 系统运营商 运管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须有经检测符合技术要求的(有动力)集装箱运输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车辆须接入全国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保持在线;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或复印件
车辆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公安部门 运管部门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通安全专职人员聘用合同
复印件加盖公章;文本齐全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安全部门 交通委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1.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自有的: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租赁的:出具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或协议,并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和租用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主管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
文本齐全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或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变更)批准文书》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增加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填写完整、真实,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设立分公司的,委托人为分公司负责人
公安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等;&授权委托书&指由本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的委托书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一致。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市分公司除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还需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工商部门 运管部门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名称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租赁协议原件、产权证复印件(无法提供产权证的须出具镇政府开具的土地使用证明)
房屋主管部门 申请人
符合申请事项,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明真实有效,租赁期不少于经营许可期限
1.新车须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上牌后出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清障施救牵引企业车辆拟购置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2.旧车组建的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技术档案》(或电子档案)原件;3.车辆卫星定位安装证明原件;4.车辆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新车及前次等级评定日期超过规定时限的重组旧车,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
公安部门 环保部门 检测站 系统运营商 运管部门 申请人 自填
真实有效;自有清障车10辆(含)以上。所有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应达到二级车以上;车辆须接入指定的监管与服务平台并保持在线;复印件加盖公章;《核查报告》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原件或复印件
已聘用人员名册、《从业资格证》、《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或者证明
公安部门 职称主管部门 运管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交通安全专职人员聘用合同
复印件加盖公章;文本齐全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证书
安全部门 交通委
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证书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书
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
文本齐全且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或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变更)批准文书》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
企业办理单位名称、地址变更,同时须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换证手续。详见&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办事指南&。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货物)经营变更(含许可延续)、补证、换证、终止经营申请表》
填写完整、真实,且与所附材料内容一致;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安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等;&授权委托书&指由本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的委托书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一致。原件或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分公司的,须提交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
真实有效;与申请表名称一致;复印件加盖公章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另提供法人身份证明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1.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上牌后出具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2.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公安部门 检测站 申请人 自填
证件完整(破损无影响)
1.集装箱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供:(1)办公场所、停车场地自有的: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2)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租赁的:出具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或协议,并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和租用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2.清障施救牵引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的,需提供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效证明(租赁协议原件(租赁期不少于经营许可期限)、产权证复印件)
房屋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变更批准文书》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货物)经营变更(含许可延续)、补证、换证、终止经营申请表》
填写完整、真实、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安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等;&授权委托书&指由本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的委托书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一致。原件或复印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运管机构开具的联系单
联系单指《延续经营许可申请审核联系单》;办理联系单需带:《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证书、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变更批准文书》
真实有效;复印件加盖公章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货物)经营变更(含许可延续)、补证、换证、终止经营申请表》
填写完整、真实;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安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等;&授权委托书&指由本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的委托书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一致。原件或复印件
登报遗失公告证明
报纸具有有效刊号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货物)经营变更(含许可延续)、补证、换证、终止经营申请表》
填写完整、真实;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安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等;&授权委托书&指由本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的委托书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一致。原件或复印件
需要换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破损原件
终止经营、经营范围减少
提交材料名称
复印件份数
材料来源或出具单位
纸质/电子报件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道路货运站(场)(除危险货物)经营变更(含许可延续)、补证、换证、终止经营申请表》
填写完整、真实;加盖公章
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分公司负责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安部门 申请人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身份证明&指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等;&授权委托书&指由本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本许可事项的委托书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一致。原件过复印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车辆《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
(三)申请文书名称
八、审批期限
(一)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许可;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增加):20个工作日。
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减少);当场决定。
3.&道路普通货运(含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容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及经营范围变更(含经营范围增加、减少):当场决定。
4.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延续;补证;换证;终止经营:当场决定。
九、审批证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4年。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发证环节。
(二)收费项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条;
沪价行(1999)第072号。
(四)收费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8元。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国定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五 下午1:30&4:30(国定假日及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http://www.jt.sh.cn&网上咨询&栏。
(四)电子邮件咨询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200025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一楼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二)电话投诉
(三)网上投诉
http://www.shygc.net
(四)电子邮件投诉
E-mail:jtj02@shanghai.gov.cn
(五)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通讯地址: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
邮政编码:200125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运输管理处审批;市运输管理处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由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许可。
2.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道路普通货运(含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容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
(二)依申请变更
1.适用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交由市运输管理处审批;市运输管理处经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后作出审批决定,送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由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或者审批证件。
(2)适用情形
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的增加)。
2.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1)道路普通货运(含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容器)、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减少);
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的减少);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除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变更;
(三)延续
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四)补证
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核发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五)终止经营
适用当场决定。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后,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收回相关证件。
2.适用情形
终止经营。
(六)告知承诺
适用告知承诺。
1.业务描述
申请人向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提交规定材料及告知承诺书后,市交通委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核发相关证件。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本办事指南&新办&中&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许可&事项和&依申请变更&中&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增加)&事项的流程进行办理。
2.适用情形
仅适用于在市运输管理处、浦东新区运输管理署申请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搬场除外)经营许可,选择适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
在浦东新区运输管理署申请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搬场除外)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按浦东新区运输管理署发布的办事指南申请办理。
在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区申请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搬场除外)经营许可的,全部适用当场决定。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网站(http://www.jt.sh.cn/)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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