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所耗用材料的建筑业材料抵扣税率率是多少

营改增5月全面铺开 建筑业房地产业适用税率11%
营改增等减税降费的政策全年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记者 邢昀)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全面实施营改增进行了部署,明确自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的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财税部门也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决策层多次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3月7日举行的答记者问上表示,营改增可以做到行业不增负,但不能保证每一个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最后一个环节的时候不增负。而国税总局局长王军也在全国“”上对媒体表示,为保障营改增纳税人税负不增加,实施方案中已经考虑原则上延续过去的优惠政策,并且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情况,新制定一些过渡措施。国务院常务会议披露,今年实施营改增等减税降费的政策,全年将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此次营改增还将完成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一个“尾巴”,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财税部门相关负责人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方面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对于新纳入营改增范畴的四大行业,也存在一些税负上升的担忧情绪,尤其是建筑业。建筑业原营业税税率3%,营改增后税率提高至11%。不少建筑企业表示,虽然可以进行抵扣,但是对于沙子、水泥等成本材料能否取得进项抵扣,及进项抵扣的税率高低是影响税负的关键。目前来看,砂石辅料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商品混凝土进项抵扣率低是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上升的主要因素。金融业从原来缴纳5%的营业税改为缴纳6%的增值税,该行业营改增的难点主要来自于核心金融业务增值额难以确定,以及难以在服务接受方中分解。国际上一般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此前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梁红表示,因为金融服务的产品价格(利息)比较特殊,它不仅包括金融服务的增值部分,还包括资本价值、通货膨胀率和违约风险等其他因素,加之金融服务业务创新多,不易界定增值额范围,以至理论上难以计算出准确的增值额。对于生活服务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变化的关键在于,行业内企业以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居多,所面对的大部分是小型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一直被视为营改增中减税幅度较大的动作。楼继伟称,去年已经对有关方案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听取了部门、有关协会和典型企业的意见,提出了改革方案。税率设计要简洁,要考虑企业的税负变化,还要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他表示,不动产纳入抵扣链条后,企业租来的房产、投资形成的不动产可以抵扣,但是过去以往的不动产还不能抵,新投资的部分可以抵,这恐怕在开始阶段可能有税负的变化,鼓励企业投资,甚至投资量大的时候,可能一两年可以不交税,都抵扣了。不少专家学者认为,具有操作性的是采取分几年进行抵扣的方式。比如新建厂房投资1000万元,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进项抵扣税额110万元,需要分若干年抵扣,这样带来的财政减收压力会减小。目前距离5月1日还有两个月,对于企业和财税部门来说,准备时间相对紧张。营改增之后,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都会减少。对地方来讲,原本营业税是其主体税种,而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分享税(分享比例75%:25%),相对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会减少的更多。楼继伟称,总的考虑是维持目前中央和地方总的财力分配格局不变的情况之下,安排一个过渡性的中央地方收入划分办法,来解决地方收入减少的问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合理的确定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四川省财政厅厅长王一宏对财新记者表示,地方期望是适当提高地方的分享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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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筑公司取得劳务分包专用发票,允许抵扣的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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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的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在12种不能抵扣进项税中讲到的),现在不是允许不动产进项抵扣吗?为什么这条规定说不能抵?建筑劳务分包的率是6%吗?开具的是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如果建筑公司取得劳务分包专用发票,允许抵扣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这个问题很重要,对于建筑企业来说,除了考虑对现金流、税收成本、风险的变化,在其他领域中,我们首先关注的,就是对经营模式的影响。
最后一个问题包括两问:(1)建筑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的进项税不属于不能抵扣的范围,可以在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时进行抵扣。我猜这个问题应该问的是临建, 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纳入抵扣,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60%,第二年抵40%,临建可以一次性抵扣。当然前提是,项目部采用一般计征方式下的临建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包人(劳务分包发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交由法定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根据新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清包工方式是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服务,所以劳务分包应该属于清包工方式。所以看单位的选择,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就按11%计税,并同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 天下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就按3%征收率计税,则不能抵扣。
如果建筑公司取得劳务分包专用发票,对方是采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其税率是11%;如果对方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对方按3%征收率计税,根据目前规定的政策推测,对方也应该可以开出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取得后可以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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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13年13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摘要:自日起,国务院决定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增值税税制改革试点,逐步实现增值税取代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对建筑企业有较大的影响,本文就这次“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对建筑企业影响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对建筑企业试点提出必要的参考。 中国论文网 /3/view-4310306.htm  关键词: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建筑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X(-01   “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发展能力,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这次税制改革而言,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地改变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应对“营改增”后给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新税制改革不但不能够减少企业税负,而且会使企业税收负担大幅上升。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的变化   (一)应纳税税种的变化。营业税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表达为: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建筑企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计征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抵扣将成为建筑企业会计核算的又一重要工作内容,较以前征收营业税来讲,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   (二)税率的变化。建筑企业“营改增”前按税率3%计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按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下发了财税[号文件,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对于当期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纳税期限有所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是以实际结算款或索取营业额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由税务机关按应纳税大小核定缴税时限。   (四)会计的核算科目和核算内容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企业依据营业收入计算企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当期实际结算收入计算缴纳当期应交税费,通过“应交税金—营业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营改增”税制改革后按增值税计税原理,以增值额为计征对象,施工按当期全部结算收入及价外费用确定企业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对于购进的建筑企业物资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认证,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根据建筑企业上述内容计算应缴增值税,要使用“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五)财会人员素质变化。“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增加了许多操作环节,对建筑业的财会人员是个新的挑战。在日常工作中,要进行增值税的抄税、报税、认证工作,还要进行附加税费和个税的申报缴纳,既涉及国税又涉及地税,加大了工作量和操作难度。应对基层财会人员的“增值税”知识加强培训,准确核算税额,加强纳税策划,以降低建筑企业税负。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由于税收与经营环境的现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既定建筑企业11%税率,从理论上讲,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计算建筑企业税负略有减轻,但实际计算中,绝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税负增加超过了90%。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后,从建筑的人工费成本进行分析,人工费成本占总工程成本35%左右,是主要的成本费用,由于现阶段人工费用高速上涨,人工费又不能抵扣,给建筑企业税负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反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直接影响,现举例分析:某建筑企业年营业收入额11000万元,实际成本为10000万元,按《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对建筑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分析来看,2010年建筑行业的工程结算成本,原材料成本约占55%,人工成本费用约占35%,其他费用成本比例不超过1O%,按此计算,“营改增”前,年应交营业税330万元(11000*3%);“营改增”后,在没有新购固定资产的情况下,能够抵扣建筑项目进项税额661.11万元[() *17%/(1+17%)]*70%(按照现行的税收规定人工成本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余费用假设都能参与抵扣;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年销项税额1090.09万元[11000*11%/(1+11%)],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428.98万元(.11),比“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时要高98.98万元。如果当年新购施工设备1000万元,这样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便增加145.30万元,即:[1000*17%/(1+17%)],企业税负才比原来交营业税时减少45.32万元,但企业不可能在年产值11000万元,毛利1000万元的情况下,每年新购1000万的施工设备,何况按一般十年的折旧来算,进入成本的折旧已占10%,企业也不可能除了人工成本(35%)、材料成本(55%)、机械折旧(10%)之外而没有别的成本发生,在产值一定和生产周期一定的情况下,新购设备的折旧也必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挤占利润空间。   依照上例,针对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与购进材料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分析:如建筑企业的合同总价款为X,所耗用的全部材料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为55%,该建筑企业的销项税额则为X*11%/(1+11%)=0.099X,当建筑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等于营业税时(暂不考虑附加税费的影响),该建筑企业的进项税额应为:0.099X -0.03X=0.069X,设取得进项税发票所占的比率为Y,则建筑企业购入材料可抵进项税额为X*55%*17%/(1+17%)*Y=0.069X,Y=86.25%,也就是说,当购进的材料占合同总价的55%时,建筑企业在无固定资产购入的情况下,购进的含税材料取得的发票能抵扣的比率达到86.25%,才能与原营业税税负持平,而经过反推可知,如果抵扣率达到百分之百,购进材料需占合同总价的47.50%,可获得进项发票的占比与材料总额占合同总额比例成负相关,而购进的商品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很难达到86.25%的比例,理论上建筑企业可获得进项税发票的占比是70%,但企业测算后发现,其中只有不到50%能在实际中获得,即便购入固定资产可以增加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在合同总价款和施工周期确定的情况下,也需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问题。在实际情况中,除主材外,其他材料如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多半为小规模纳税人所售,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而无法抵扣,成为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在税款抵扣中无可避免的硬伤,而一些购进商品中抵扣率低的材料和项目,如商品砼、运费等,更是使企业的税负雪上加霜。
  根据上述例题,我们明显的看到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后,不但没有减少,相反的还相应增加了。在商品材料采购占合同总额一定比例的情况下,进项税发票的占比直接影响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否会高于税制改革前的营业税,而在实际情况中,施工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水、电、风、气等动力耗费以及设备租金、贷款费用等都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实际税负增加,至少在这些对应的行业(如供电所、银行等)都实行“营改增”后,在普及和完善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筑行业都需要承受由此而带来的阵痛。   三、建筑企业对“营改增”后税负影响的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无法按理论扣除等问题是现实存在的,但建筑业面临刚性税制改革是国家政策的大势所趋,无可避免。所以,建筑企业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精细化管理,增加进项税的抵扣额,优化企业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自身的获利能力,增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中竞争能力,尽可能抵消“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引进新进的先进机械设备、流水线,减少施工人员作业,以降低在施工过程中人工成本费用的支出,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   (三)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费用占总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如在上例中,人工成本占成本总额的35%,具体来看,其中除了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成本费用外,很大一部分还包含着劳务分包成本,我国对劳务公司能否实行营改增税改还没有确切定论,建筑企业在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对涉税部分如何商定无疑是项重要因素。   (四)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对业主方的招标文件里有关涉税内容的条款,如甲供材、代购系统设备等方面,应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归属问题在合同谈判中予以高度的关注和明确,避免出现企业税款无法抵扣的情况。   (五)建筑企业在内部管理上,要积极转变旧观念,加强源头控管,从材料采购环节抓起,在比质比价和洽谈合同时,就要树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提高抵扣率,减轻企业的税负。   结合建筑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对税负及操作方面的影响,提出了相关的建议。总而言之,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要适应经济环境,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认真学习相关税法知识,重视增值税的核算,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策划平台,把“营改增”作为促进企业加强内控的契机,加强纳税策划,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2]黄大川.刍议建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因素及解决措施[J].建材与装饰,2011(11).   [3]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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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在1.4 * (1)合同关系 中标单位采取授权形式,下达授权文件,授权实际施工单位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直接管理项目,双方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内部分包协议。例如:三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资质中标的项目,由三级单位以二级单位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再由二级单位向三级单位下达授权文件,将工程项目交由三级单位代其进行项目管理和施工建设,双方不签订合同。 (2)施工模式 (3)验工计价及开票拨款 (4)会计核算:中标单位不对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5)税款缴纳 * (1)合同关系 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 例如:三级单位以另一个三级单位资质中标的项目,以提供资质的三级单位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直接以提供资质的三级单位的名义管理项目,双方不签订合同。 (2)施工模式 (3)验工计价及开票拨款 (4)会计核算:中标单位不对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 (5)税款缴纳
* 新加在1.4 *
2 对于二级单位内部的资质管理,应先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包括丰富资质类型、提高资质等级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逐步降低共享二级单位资质的工程项目比例,从根本上解决资质共享问题。 2、流程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规模、特点及参与实际施工建设的下属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每类工程项目或不同下属单位分别选择合适的管理模式。
* 1、对于新承接的工程项目,由中标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主体名称及合同章名称均应体现为中标单位全称(即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下同)。 2、中标单位以红头文件形式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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