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专户余额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是一次性全部继承还是按月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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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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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市民刘女士咨询:每年都要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继承?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都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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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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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19:37:51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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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李忠回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去世之后钱会‘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问题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是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是从统筹基金列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中列支。如果个人的寿命比较长,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支付时,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转由统筹基金列支,保证个人账户养老金能够继续发放。  如果参保人员死亡的,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就是说,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既遵循了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体现统筹互济,由国家承担长寿风险,又对个人账户的余额作了继承的规定,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去世后养老金充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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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 [08-19]关于明确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参保人员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号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原国家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累计本息(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
二、参保人员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至其死亡当月,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三、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按月领取定期救济费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前暂不予以继承并继续按规定计息;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的账户余额,为上月账户余额减当月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差。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敷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本息减去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后的余额依法继承。
四、退休人员、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个人账户余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当前月个人账户余额=上月个人账户余额-当前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
五、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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