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证券 风险警示板局警示函对上市公司有何影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研究报告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与部分研究报告转载机构签订协议。公司授权“华尔街见闻”网站转载相关研究报告的过程中,未与转载机构签订协议,明确转载责任等内容,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部分研究报告的报送审核人员和对外发送渠道不符合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未能及时识别和防范业务风险。
  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进一步关注经营风险,强化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及时采取以下措施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强化内部问责,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和细化新媒体信息发布的工作要求,明确不同来源的转发资讯的审核内容,对于公司有渠道核实的资讯信息,公司应切实履行内容审核要求;建立和完善媒体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强化媒体信息跟踪和快速反应,提高公司媒体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采取切实措施包括人员设置、组织架构、合规检查、指标评测等方式确保公司及员工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内部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依法依规从事各项业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当在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日大连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网
[机构解读]
  大连控股:证监局警示函
1、证监局决定对大连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大连控股对存在的问题向投资者深表歉意,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及相关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对公司股价影响负面。(山东神光金融研究所)
[公告下载] 证券代码:600747
股票简称:大连控股
编号:临2015-36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证监局《关于对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 号)
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日常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外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30 日对控股股东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提
供 1.5 亿元人民币担保,对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 2 亿元人民
币担保,但公司未在 2013 年 8 月 1 日至 2014 年 4 月 30 日期间的临
时报告、2013 年...
利欧股份股东完成1亿元增持计划;蓝海华腾预计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47.55%
游客69670 问
(<span id="commend_count)
游客56550 问
(<span id="commend_count)
游客65105 问
(<span id="commend_count)
游客43953 问
(<span id="commend_count)
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本网站提供之资料或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Copyright 2014 Shanghai Stock Information Service Corp.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400-820-0277 地址:中国上海 浦东杨高南路1100号 E-MAIL:|||||||||||
最新播报: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阳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3]18号《关于对江苏阳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司已在两个工作日内对《警示函》内容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号公告)。《警示函》指出"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停产、破产事项及公司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事项"的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公司于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在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警示函》后高度重视,通知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召开专门会议,本着认真整改、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信息披露管理情况以及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查,积极采取和推进各项整改工作措施,现将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停产、破产事项的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在会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对此违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检讨和分析,并对照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30、31及33条,并确定了该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董事会秘书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同时确定公司董事长为整改责任人,会后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进一步认真学习《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了解、掌握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熟悉自身应当履行的职责,切实履行应有的义务,勤勉尽责,提高依法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往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认真梳理,并严格执行,确保对重大事项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此外,公司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后期积极参加江苏证监局等组织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2、公司关于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认真地进行了讨论和分析,认为相关人员没有认真执行好公司制定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而致使2012年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时点后没有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会上确定了责任人为财务总监、各级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对其进行了内部通报批评,同时确定了董事长为整改责任人。会后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管以及财务和证券等部门有关人员重新学习和贯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在往后的工作中做到以下两点:(1)公司在预估下一年度关联交易金额时必须考虑的更加全面,尽量做到准确;(2)相关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加强跟踪业务交易金额的变化,如有变化应根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董事会,使董事会能及时讨论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所提出的问题,对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流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起到了很大的促进及警示作用,也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规范运作和勤勉尽责意识,提高了执行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公司将从本次整改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将以此为契机,继续加强学习,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高,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警示谈话影响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