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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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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3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镇江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订实施全市财税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改革方案。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五)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管,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机构自身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向政府举办的有关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对其资产运营和财务运作进行监督。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6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政策研究、信息、新闻、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督办、财务和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预算处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汇总编制年度全市预算;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承担市财政与省、辖区财政结算工作,落实各类财政政策;贯彻执行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法规,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收入计划管理,分析报告全市收支情况,对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参与起草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税收返还有关工作;承担税政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地方性财税政策立项计划;组织起草、审核上报有关财税方面的地方性政策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税务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三)国库处
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分析全市预算执行情况,拟订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汇总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和全市财政总决算;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市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参与政府性债务相关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监控支出过程;承担与财政审计的对接工作。
(四)政府采购管理处
拟订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承担市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工作;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五)综合处(行政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拟订实施全市非税收入政策,承担市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审核、报批全市性和市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管理;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承担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审批、服务事项。
(六)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环保、住建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建设投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核办法,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委派市建设投资公司财务总监的业务管理工作。
(七)工贸发展处
承担经济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商务、安全生产、口港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市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负责政府委派市国投公司财务总监的业务管理工作。
(八)金融处(挂“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办公室”牌子)
承担旅游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支持银行、证券、保险及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等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财政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承担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外债管理的政策法规,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
(九)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订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与非贸易外汇;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十)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宣传文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建议;拟订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财务制度;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十一)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残联、老干部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创业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政府委派市公立医疗集团财务总监的业务管理工作。
(十二)农业处
承担农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农业、水利基本建设及小农水、财政扶贫、农业救灾防灾等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研究提出到村的有关财政政策并承担有关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参与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研究,指导其在基层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和省、市对乡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指导乡镇财政机构监督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
(十三)绩效管理和资产管理处
拟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承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和辖市区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清查登记办法,组织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本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及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参与市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的制定并承担有关实施工作。
(十四)会计处
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规章制度;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五)监督检查处
牵头组织协调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承担内部监督工作;负责对下级财政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十六)人事教育处
承担干部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拟订实施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辖市区财政教育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0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总会计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49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6名,副处长(副主任)33名。另核行政服务处处长、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各1名。
四、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发挥市级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税等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实施综合管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部分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统一受理,按规定权限报批。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口市财政局管理,业务上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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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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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5〕77号)要求,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定于2016年5月14—18日举行。现将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镇江考区报名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网上报名时间及网址
2016年我省继续使用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http://kzp.)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至28日,不安排补报名时间。
二、报名条件
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现场审核时间及地点
考生现场确认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至30日(双休日正常上班),请考生携带以下资料到网上所选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后自行网上交费,逾期不再受理:
(1)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网上打印)
(2)居民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现场审核点如下:
镇江市会计服务中心
(镇江市正东路10号)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丹徒区财政局会计科
(丹徒新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新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财政窗口
(金港大道98号投资服务中心)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丹阳市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丹阳市行政中心B4025)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句容市财政局会计科
(华阳东路16号财政大楼1楼)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扬中市财政局会计科
(扬中市明珠大道509号)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四、考试收费
1、收费方式
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其考试相关费用(报名费、考试费、书费和快递费)自行在网上交纳,报名点不接受现金报名。网上交费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至12月5日,逾期后果自负。
2、收费标准
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苏价费函[2004]52号规定,2016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科60元。
3、领取缴费凭证
网上交费后如需缴费凭证的考生,可凭身份证于2015年12月1日至11日(双休日休息)到镇江市会计服务中心领取。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生于2016年5月3—13日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考生自愿购买考试用书,考试用书网上征订网上交费,由快递直接寄给考生(快递只适用江苏省省内)。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考生如需参加面授培训,请与镇江市财会干部学校联系,电话:、(陆老师)。
               & 镇江市财政局
           &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15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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