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通宝算不算非法集资?安吉九州大地影院是一家饲料公司,现在提出先上交三万元签订合同,保证每年卖出五百至八

关于中国建国前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_百度知道
关于中国建国前不同时期的土地政策
求教中国共产党在国民革命,十年对峙,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四个时期推行的不同土地政策。要求简述即可,包含政策名称和简单的内容,意义
我有更好的答案
  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年10月~1953年春)  根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3条、第27条、第34条及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在新解放区的广大农村和城市郊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并按各个阶段的革命和建设任务制订了下列几个方面的土地政策:  (1)农村土地改革政策。日,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和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这两个文件,明确规定和阐述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指导全国开展土地改革的基本文件。其主要内容有:①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②土地改革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土地改革必须被限制在消灭封建、半封建剥削范围内,而不是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采取保护政策,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予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③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农民协会为土地改革队伍的主要组织形式和执行机关。④土地改革运动中必须团结中农,保护中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一要注意满足贫雇农的要求;二要不损害中农利益。因为土改的目的在于解放生产力,应该注意保存一切可用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引导农民不要在分配土地和浮财上纠缠不清,而要集中精力恢复生产。对地主也分给同样的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新人。对已确定为汉奸、卖国贼、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及破坏土地的犯罪分子,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以示惩罚。对富农所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凡富农所有的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加以保护,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对少数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者,对其出租的土地则应予征收其一部或全部。地主家庭中有人常年参加主要农业劳动,耕种一部分土地,而以其主要部分土地出租者,对其自耕部分土地,加以适当抽补后,应基本上予以保留,其余部分则没收。烈士家属,包括辛亥革命以来历次为革命阵亡和死难的烈士直系亲属,烈士本人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分得一份土地,以示抚恤。城市回乡的失业工人及其家属从事农业生产者同样分给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乡村中的僧尼、道士、教士、阿訇、逃亡地主、有劳力愿从事农业生产者亦分给一份土地。⑤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2)城市土地改革政策。①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由市人民政府管理,连同国家在郊区所有的其他的农业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所有没收来的房屋,除大建筑及风景区的别墅等不适合于农民住的房屋应当作公用外,其余均应分配给农民所有。②城市郊区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以及农事试验场、菜地、果园等,无论其为地主或农民所经营,或其土地所有权有无变更,均由原经营者继续使用。③凡使用城市郊区国有土地从事耕种者,除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外,一律不再交地租。但经营人不得以国有土地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用该项土地时,必须交还国家。④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或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应给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以适当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⑤城市郊区土改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保障农民对该项土地的使用权。对私有农业土地者发给土地所有证,保障其土地所有权,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3)华侨土地财产政策。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①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占有并出租的大量土地,如其本人出国前家庭原系地主者,除没收其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和财产一律保留不动。②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出租小量土地者,如超过当地人均土地20%,超过部分土地,亦得酌情照顾,不予征收。③华侨及其家属在农村中占有大量土地,部分出租,部分自耕或雇人耕种,构成半地主或富农成份者,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土地少量者,征收其出租土地。如只占有小量土地,虽出租部分超过其自耕部分,不应认为是半地主或富农,其出租部分不予征收。  (4)出典土地政策。对出典土地的处理:①实行彻底平分土地的地方,平分前的土地典当关系一律无效;按中农不动原则分配土地的地方,土改前地主、富农、贫农、雇农之间的典出典入土地,在分配土地时已被抽出分配者,不再变动。如系中农典与地富,或中农与贫雇农土地在分配土地时已被抽出分配,致使该中农因而蒙受损失时,应给予该中农以适当补偿。土改前中农与中农的典当关系及贫农典与中农土地在分配土地时未加变动者,其典当契约继续有效。②如承典户在本村无房屋,典入房屋被赎回无屋可住,可签订新约,由承典户暂住。③地主土地已出典于中农、贫雇农者,没收后应归承典户所有;如承典户因而占地过多,可将此项典入地抽出分配,并给予不少于典入时所付地价的补偿;如中农、贫雇农出典与地主,则没收后归还出典户,因占地过多按前项规定处理。④农民间的典当关系,其契约继续有效,可继续承典,亦可依约自由赎回。应分得土地的农民各有典出典入土地者,分配土地时,在出典典入双方原有土地内各计一半。  (5)土地纠纷政策。对土地纠纷问题的处理:①“生不再分,死不抽回”,是指土改后地权确定不再变动,不是对农民家庭内部分家而言。②实行打乱平分的土改地区,土改前的典当关系均不再存在,原来出典土地,算在谁分得数内就归谁所有,不应再有赎回问题。③新土改地区,出典人的土地依法不在没收之列者,对其出典土地,原则上应承认原契约有效;如已被算进承典人应分得的土地数目内,亦不准出典人抽回,应说服出典人放弃依约赎回权,典价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④农民外出托人代管土地如被分配,给予补偿或于保留的公地中补给一部分或全部。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现行的土地改革政策同1947年以前的土地改革政策相比,一个重大的变化就在于:把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的政策,改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这是适应新的形势而对富农采取的新政策,是十分正确的。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全国人民的基本任务,已由支援解放战争以取得革命的胜利转变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建设,恢复和发展生产,富农经济是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经济,同农村中的其他经济形式比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因此,当时保留富农经济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表明国内的政治和军事形势已发生根本变化,民主革命中谁胜谁负问题已经解决,全国人民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大团结,使富农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因素,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社会的稳定,争取富农在土地改革中采取中立的立场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同时,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可以更好地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可以消除农民在发展生产中怕致富的某些顾虑,有利于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到1953年春,全国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台湾省外,基本上都完成了土地改革。3年之中,约有3亿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使中国农村发生了几千年来未有的变化,整个农村(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外)废除了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全国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7亿亩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并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年4月~1956年9月)  土地革命完成后,以小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个体经营是当时中国农村土地经营的基本形式。这种个体的、分散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不能满足工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农产品的需求。农民为了发展生产、摆脱贫困,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党和政府为了引导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改变农业的落后面貌,在农村开展了互助合作运动,并在实践中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以实现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阶段的土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员私有土地:合作化初期的土地政策。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发给各地党委执行(1953年2月经个别修改后正式通过)。1953年春起,各地开始普遍试办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并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强调,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正日益变成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此后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进入发展时期。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同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当作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使合作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以至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这个期间对社员土地政策的内容为:①根据土地质量评定入社土地的产量。②规定固定的土地报酬数量,土地和劳动按一定比例分配报酬,土地报酬一般应低于劳动报酬。各地区人多地少或人少地多情况不一,种植条件也不相同,不强求划一。土地报酬数量应稳定一个时期,为照顾农民土地私有观念,不应过早地取消土地报酬。③社员应有少量的自留地,一般相当于全村每人平均土地的2%~5%.林业、鱼塘等属于个人分散经营有利的副业生产资料,不宜入社,更不宜归社公有。  (2)社员集体土地:合作化中期的土地政策。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3次常委会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同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章程规定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有关土地政策作了如下规定:①社员入社必须把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禽、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私有,都不入社。②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塘、井等水利建设,随着土地一起转为合作社所有。如属新修建设尚未取得收益,应偿还其所付工本费。私有的藕塘、鱼塘、苇塘等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时,亦应付给本主合理代价。③农业生产合作社应抽出一定数量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分配数量是按每户人口多少决定,每人使用这种土地,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的5%.④社员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对完全丧失劳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用公益金维持他们生活,或暂时给以适当土地报酬。从事城市职业而家住农村的,如果本主生活困难,历来依靠土地收入补助生活的,仍可付给一定的土地报酬。⑤社员原有的坟地、房屋地基不入社。社员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需用的坟地由合作社统筹解决。⑥幼林、苗圃、果、茶、桑、竹、桐、漆等经济林木作价归合作社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并从林木收益中给本主一定比例的报酬。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年9月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初步探索。1956年至1966年这10年是中国曲折发展的10年,这10年土地政策的发展也走过了一个脱胎换骨的历史路程。  (1)农民集体土地:合作化后期的土地政策(1956年9月~1958年底)。日至27日,中国共产党在北京举行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确定了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根据这一精神,中央继续推行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合作化基本完成。有资料显示,1956年9月,全国就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合作化:1956年底,全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达1.1亿多,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基本上完成了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合作社将那些放弃剥削参加农业劳动的富农分别接收入社,以和平方式消灭了农村中最后一个剥削阶级。1957年上半年,在反“右”斗争声中,开始了“大跃进”的步伐,而土地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向“一大二公”迈进。  1958年春,毛泽东认为,小社不利于大规模经营,不利于共同发展生产,于是提出小社并大社的建议。8月,毛泽东又认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1958年8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并提出扩大公社规模,在并社过程中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将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会议后,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内,全国农村除西藏自治区外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社员自留地等全部收归了公有。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2)农村土地:人民公社前期的土地政策(1959年1月~1966年5月)。人民公社时期的特点就是“一大二公”、“政社合一”,这种超越历史的体制,使得“共产风”泛滥成灾。日到3月5日,中共中央在郑州举行了以解决人民公社所有制和纠正“共产风”问题为主题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从而确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1966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大颁布了《农业四十条》,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土地政策。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要求各地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以及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和瞎指挥风,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日,党的八大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该草案对农村土地政策作了规定:①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②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要爱惜耕地,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③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和草原,凡是归生产队所有比较有利的,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可以把零星的树木交给社员专责经营,并且可订立收益分配合同,或划归社员所有。④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定下来后,长期不变。⑤在不破坏水土保持、不破坏山林、不破坏草原的条件下,生产队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资源。  日中共中央转发《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参考。主要内容:①社员宅基地(包括有建筑物和没有建筑物的空白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但仍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生产队应保护社员的使用权,不能想收就收,想调剂就调剂。②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③社员需建新房又没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但尽可能利用闲散地,不占用耕地,必须占用耕地时,应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社员新建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④社员不能借口修建房屋,以随便扩大墙院、扩大宅基地来侵占集体耕地,已经扩大侵占的必须退出。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部队农副业生产政策纪律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为:①贯彻以开荒为主的方针。解决部队生产用地,主要是利用国有荒地资源,垦荒和筑堤围海、围湖造田,建立生产基地;充分发挥现有土地潜力,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垦荒必须经地方政府批准和群众同意,办好手续,在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下进行。已开垦的生荒地,如系国家所有,应请示地方政府批准,归部队长期使用;如系公社、生产队所有,可按合同规定使用。经群众同意和当地政府批准,也可使用公社、生产队的撂荒地。使用公社、生产队的熟地,应创造条件逐步退还。今后尽量做到不占用公社、生产队的熟地。如有的部队确实无法解决吃菜问题,需要使用公社少量熟地种菜时,应经群众同意,当地政府批准。使用国营农场的土地,原则上应予退还。如继续使用,必须经农场同意,不影响其发展生产,并由省报国务院批准。坚决禁止买地搞生产的错误做法。②严格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垦荒的规定。切实做到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林木、草场、苇田,不妨碍群众生产。对于垦区内的名胜古迹、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物,妥加保护,不得毁坏垦区内的坟墓。在边防地区垦荒时,要切实遵守边防政策。③凡是征而未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军事用地,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各地方各部门检查征用土地使用情况的综合报告》的批示执行。过去压缩禁区已退还给群众的土地,不得借口军事需要收回搞生产。④牧业生产所需草山、草场,应报请地方政府批准,经群众同意,在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放牧、割草。要注意保护草原,不得与群众争草。⑤在山林、湖泊、河流、海面采集野生植物、狩猎和进行水上生产时,要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并事先经过地方政府批准和当地公社、生产队同意。切实做到不妨碍群众生产,不与民争利,不破坏水产和植物资源,不猎获政府规定保护的珍贵禽兽。
采纳率:54%
来自团队:
1、 大革命时期:(1)湘鄂赣三省都成立了省农民协会,其中湖南农民运动发展最为迅猛。(2)农民在农会领导下,纷纷起来打倒土豪劣绅和不法地主,推翻地主阶级的政权和武装,建立农民的政权和武装,做到“一切权力归农会”。(3)为支援北伐奠定群众基础。2、 土地革命(国共十年对峙时期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含义: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2)背景:工农武装割据思想形成;蒋介石发动围剿,中共在根据地开展的。(3)原因:①封建土地所有制阻碍生产力发展;②是农民最根本的要求,也是中国民主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③只有进行土地革命,才能调动农民革命和生产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农村革命根据地,取得战胜敌人的最基本条件。(4)区域:革命根据地(5)政策(主要内容):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6)土地革命路线:①内容: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②制定的依据:国内主要矛盾(阶级矛盾即中国人民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矛盾)。(7)作用(意义):使广大贫雇农在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为保卫胜利果实,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调动了一切反封建力量(如贫农、雇农、中农、富农、中小工商业者)。3、“双减双交”政策(抗日战争时期)(1)背景:①国民党政策由对外转向对内,由抗日转向反共;1939年初,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溶共、防共、限共、反共”的反动方针,掀起了反共高潮;②日本对敌后抗日根据地进行“大扫荡”, 推行“三光”政策。(2)政策内容: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3)实质:承认地主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保证农民的承佃权,即限制封建剥削。(4)制定的依据:①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即由中国人民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阶级矛盾变为中日民族矛盾;②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国共两党由内战到和平,由分裂对峙到合作抗日。(5)作用(意义):①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②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6)与1931年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处理方法。4、土地改革(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实际时间是年)(1)背景:解放战争胜利发展,1947年中共召开全国土地会议。(2)原因:①社会主要矛盾决定。解放战争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中国人民同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②革命形势的要求。即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满足解放区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调动广大农民的革命积极性,支援解放战争。(3)区域:解放区(4)政策内容: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前提),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核心),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方法)。(5)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从根本上消灭封建势力。(6)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7)作用(意义):①解放区无地少地农民分得土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②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一、国民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帝国主义势力重新加强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政治压迫,在国内各派军阀连年混战,中国经济发展陷于停滞甚至是倒退的境地。加上地租和高利贷的盘剥,中国的农业日益陷入严重的危机。在国民党新军阀的统治下,土地日益集中到极少数地主手中,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更加强烈。
“共产党必须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取消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日“八七会议”确定了实行土地革命,把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党的最主要任务,并先后发动和领导了百余次武装起义,打倒土豪劣绅,分配田地浮财。虽然大多数起义因为敌人的镇压或准备不足而失败,却宣传了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主张,为以后的土地政策的制定积累了经验。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28年11月毛泽东在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应把武装斗争、建立根据地和开展土地革命三者结合在一起。
1929年12月湘赣边苏区政府制定《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红色政权后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禁止买卖土地;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外,其余的人一律强制劳动。《井冈山土地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肯定了中国农民分配土地的神圣权利。1929年,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农民问题决议案》关于“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精神,结合赣南土地革命的经验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中农及富农,受到了广大农民及富裕中农的欢迎。
日《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中规定:没收一切汉奸、卖国贼的土地及财产;对地主阶级的土地、粮食、房屋、财产一律没收;对于自由职业者、技术人员、教员、医生、学生、小商人、手工业者等小业主的土地应给予保护,不准没收;富农的土地及多余的生产工具不得没收。这一决定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为取得土地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三、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国内阶级矛盾下降为次要矛盾,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便转为减租减息政策。
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南方各游击区域工作的指示》中明确提出停止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实行如减租、减息等合法斗争方式。同年8月洛川会议正式决定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将此内容写入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这是抗日战争时期为解决农民问题、团结各阶层一致抗日而在根据地内实行的土地政策。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后,为了渡过严重的困难时期,日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确定了减租减息三项基本原则:
(1)扶助农民,减轻地主阶级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
(2)承认地主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减轻农民受到的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剥削,减租减息后要保证农民交租交息,保证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
(3)奖励、联合富农。
减租减息政策的实行,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共产党的政策深入人心。
四、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任何政治斗争都是阶级斗争”“归根到底都是围绕着经济解放进行的”。要取得政治斗争的胜利,就必须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完善党的土地政策。
为了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发动群众,保卫和发展解放区,最终建立起无产阶级的政权,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将党的土地政策由抗日战争时期的减租减息改变为以各种方式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分配给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政策。《五四指示》下达后,解放区从减租减息运动发展成为土地制度改革运动。
日,中国共产党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中共全国土地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总结了贯彻执行中央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不彻底的原因及教训,讨论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及高利贷债务;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没收地主的牲口、农具、房屋、粮食等财物,并征收富农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农民;规定农会和贫农团为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大纲肯定了五四指示中提出的没收地主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正确方针,克服了五四指示执行过程中土地分配不公平的状况。这次会议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改革政策。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理论及方针、政策、措施都达到了成熟的境地。
一、1931年春,在革命根据地开展了第一次土地革命。
内容:打土豪,分土地,废封建剥削和债务。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意义:这次土改使贫农雇农翻了身,经济上得到了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证,提高了生产积极性。
二、1941年,在抗日根据地开展了第二次土地革命。
内容: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巩固并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三、1947年,在解放区开展了第三次土地革命。
内容: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意义: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的支持是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可靠保证。
四、1950年,在新解放区开展了第四次土地革命。
内容: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2年底,全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
意义:使广大农民真正拥有了土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为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从此掀开了中国历史的新篇章。建国后,中国共产党始终把农村、农业、农民问题作为新中国建设和发展的中心任务,尤其把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当作工作的重中之重。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几次重大变迁,使广大农民由翻身做主到摆脱贫困,最终走向共同富裕,给我国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建国六十年的土地政策进行认真的总结和思考,将对我党更好地处理“三农”问题产生巨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 土地改革时期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极不合理,“占乡村人口不到 10% 的地主、富农, 占据着 70%- 80% 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 90% 的贫雇农和中农, 却只占有 20%- 30% 的土地”[1],导致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 农民极端贫困。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统一的人民政权,人民当家作主,迫切需要推翻原有的封建剥削制度,使老百姓拥有自己的土地。土地改革便被提上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议事日程。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和颁布了由刘少奇主持制定、经党的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后提交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它明确地提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的总路线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土地改革法是在总结以往的土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适应建国后的新形势的情况下,确定的新政策,成为指导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后,在全国三亿一千万人口的新解放区,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冬开始到 1952年底,全国有三亿农民分得了约七亿亩土地,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七百亿斤粮食的地租,除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外,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土地改革任务的完成,使广大农民真正拥有了土地,不仅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和对共产党的拥护,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 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改革运动后,我国农村以生产分散、技术落后、资金和生产资料匮乏为特点的小农经济不仅导致农村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状况,而且严重制约了水利建设、自然灾害防御等农村基础性建设的发展,农业生产仍处于较低水平。为了克服这些家庭分散经营带来的困难,一些农民自发结成农业互助组。1951 年 9 月,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 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1953年12月, 中共中央做出《 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并有少量的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 到实行土地入股、 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 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同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当作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使合作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以至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据《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统计:“1955年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到1.18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但是1956年底却猛增到87.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章程规定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在党的各项政策的支持下,1956年底,我国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5亿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从农业合作化的整个过程看,它采取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这样一种前进的方式和步骤,适应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而且培养和训练了一大批农村干部,使他们学会了集体经济管理。从而加速了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进程,又避免了由于生产关系的突然变革可能出现的减产损失,使农业生产稳步上升。”[2]“1956年,我国在严重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粮食产量达到3855亿斤,比1954年增产465亿斤,比丰收的1955年还多176亿斤,比合作前的1952年增加了577亿斤,社员收入普遍提高。”[3]但是,农业合作化也有不足之处,比如速度过快,原定10-15年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完成;有些农村违背了自愿加入的原则,强迫农民加入合作社,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三、 人民公社时期1957年上半年,在反“右”斗争声中,我国开始了“大跃进”的步伐,而土地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向“一大二公”迈进。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我们党在五十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1958年春,毛泽东认为,小社不利于大规模经营,不利于共同发展生产,于是提出小社并大社的建议,8月,毛泽东又认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于是,1958年8月中共中央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并提出扩大公社规模,在并社过程中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将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会议后,在短短的一个多月内,全国农村除西藏自治区外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社员自留地等全部收归了公有。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日到3月5日,中共中央在郑州举行了以解决人民公社所有制和纠正“共产风”问题为主题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从而确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要求各地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以及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和瞎指挥风,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自留地又被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我党受“左倾”思潮的影响,错误地估计了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而发动的一场冒进的农村土地政策。“人民公社制度特点是‘一大二公’,与之相适应的是经营上政社合一,统一生产经营,集中劳动,统一核算;管理上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管理;分配上全公社统一分配。”[4]这种僵化的生产和管理模式,由于高度集权, 社员的劳动投入和利益分配不成等价关系,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集体劳动中出现了出工一条龙,干事大呼哢的形式主义,最终导致农业和农村发展迟滞、缓慢, 长期处于徘徊局面, 多数地方没有摆脱落后的面貌, 农民生活水平没有多大的提高。“年的20年间,农民纯收入由87.6元增加到133.6元,年平均增长不到3元,而且几乎全面来自于集体分配收入。粮食总产量也在1958年后一直减产,直到1966年才恢复到1958年的水平”[5]。“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农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民口粮人均在300斤以下,连吃饱肚子都不可能。全国有近1/4的生产队年人均分配在40元以下,有2.5亿人吃不饱饭。1977年,平均一个大队的公积金不到1万元,买不上一部中型拖拉机,甚至于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6]。? 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严重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到了70 年代后期,全国农村有1/3 的人不能解决温饱问题。为了摆脱食不果腹的困境,1978年底,安徽省风阳县小岗村的18 户农民,冒着风险搞起了大包干,给传统的集体使用土地的制度捅开了缺口。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座谈会,讨论了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问题。会后,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允许土地承包到户,但同时重申了不准买卖土地。这就是说,分包到户的土地,农户得到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以,农业生产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土地公有的社会主义性质。此后,农业生产责任制在全国迅速得到推广。到1981 年底,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年中央连续五年相继发出了五个 1号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了不断完善。其中,1984 年1号文件作出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决定,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 年以上,并鼓励农民增加投资,培养地力,实行集约经营。1993 年 4 月 ,八届全国人大再次对《宪法》进行修正 ,将“家庭承包经营”明确写入《宪法》,使其成为一项基本国家经济制度 ,从而解决了多年来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的争论。党中央和国务院进而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 ,要长期稳定 ,并不断完善。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鼓励农民增加投入 ,提高土地的生产率 ,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 ,再延长三十年不变” [7]。中共中央又于1998 年10 月召开了十五届三中全会, 决定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 年。此后,全国各地政府分别通过行政村与农户签订了土地延包30 年的合同。这次会议把长期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正式确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去掉了以前的“联产”限制。2000年,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 ,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法制化建设 ,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此后 ,农村土地政策的法制化建设进入了快车道。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农民长期的、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使土地承包权成为目前为止农民享有的最广泛的权益, 这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将进入一个相对稳定期。2003年10月,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解决“三农”问题三个方面的改革思路:“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要完善土地流转办法, 确保农户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改革征地制度, 完善征地程序”。这个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农村经济体制指明了方向。2004 —2008年 ,中央再一次连续五年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有关“三农”问题政策的意见。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 ,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层层落实责任 ,坚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建立保护补偿机制 ,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耕地实行先补后占 ,不得跨省区市进行占补平衡。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8]国家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不断改革农村经济体制,对其出现的不足和缺陷及时作出补充和完善,并不断加快农村土地政策法制化的进程,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根本目的在于尽快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实现小康,加快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步伐。 综上所述,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经历了让土地由人民所有到集体经营、集体所有最后实现国家公有的转变,使农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党对农村工作的重视,农村的土地政策也将发生更大的飞跃。 [参考文献][1] 郑建敏. 论建国后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发展演变. 石家庄学院学报, 2006(5):75
[2][4]未也, 罗韬, 曾华. 论建国五十年来党的农村土地政策.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1999(3):9[3]中国农村经济.1992(6):208[5]中国农村40年.中原农民出版社,[6]武力,郑有贵.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经济出版社,7[7]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 1993.[8]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三农中国
土地革命(国民革命时期)政策:打倒土豪劣绅,分配田地,把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党的最主要任务意义:宣传了共产党的土地革命主张,为以后的土地政策的制定积累了经验。土地革命(国共十年对峙时期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或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政策: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意义:农民在经济政治上翻了身;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双减双交”政策(抗日战争时期,实际时间是1931年)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意义:减轻了地主的封建剥削,改善了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巩固并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土地改革(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实际时间是年)政策: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意义:农民分得土地,积极参军、支援前线,成为解放战争胜利的可靠保证。
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对中国的土地革命尚缺乏足够的认识和必要的经验。
国民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土地革命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于日在汉口召开了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在由瞿秋白主持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八七会议上,中共中央纠正了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错误,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的总方针,对土地政策作出了一些规定:第一,&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对于小田主则减租,租金率由农民协会规定之&。在大革命失败的形势下,作出这个规定,是有利于集中打击大中地主阶级的。第二,&没收一切所谓公产的族祠庙宇等土地,分给无地的农民&。第三,&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第四,&现时主要的是要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这就是充分发动群众,自下而上地分配土地。第五,&由农民协会取消重利盘剥者的债务、苛刻的租约与苛约&。这种只取消高利贷而不是废除一切债务的规定是正确的。这次会议的主要缺点,一是没有提出团结中农和如何对待富农的问题,二是提出了&土地国有&的主张。此主张来源于共产国际的指示。作为土地革命的最终目标,有其正确性的一面,但作为实现民主革命的任务是不恰当的,因为它不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尽管如此,八七会议把土地革命作为一个中心议题提了出来,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28年六大之前,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虽然肯定了没收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但也存在严重的错误: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没有将富农与地主严格区别开来,三是主张土地国有或公有。
1928年中共六大明确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确定了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的阶级路线,对富农的策略也有调整,但土地所有权等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由于历史发展的局限性,六大对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中国革命的特点、中国革命的敌人、党的工作重心等问题认识不足。随后经过三年多的土地革命实践,土地所有权问题得到解决,即农民不仅获得土地使用权,同时也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并基本形成了一条正确的土地革命路线。1931年,毛泽东制定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①国共十年对峙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方面取得一定成效。1931年王明&左&倾教条主义者上台后,在土地革命中执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企图从肉体上消灭地主,从经济上消灭富农。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这是正确处理抗日战争时期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关系的一种特殊的土地政策,有利于全面抗战,具有进步意义。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随着中国人民和美蒋反动派的矛盾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进行土地改革的条件越来越成熟。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将减租减息的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到1947年下半年,解放区2/3的地区已基本解决了土地问题。1947年10月颁布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纲领。针对土地改革中出现的&左&的偏差,毛泽东在1947年12月会议上强调,土地改革中必须注意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满足贫雇农的要求;第二,必须坚决地团结中农,不要损害中农的利益。1948年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②。到1948年秋,在l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农民获得彻底解放,工农联盟得到巩固,并为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物质基础。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也是实现无产阶级领导权的中心问题。中国共产党采取的这一系列土地政策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利于革命力量的发展壮大,为革命最终的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其他5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土地政策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九州大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