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殊资金办杨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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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 财教〔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推动组织实施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学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教资源中心(教室)建设,为资源中心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的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相关省份,由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主要分配因素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生数等事业发展情况、人均可用财力、工作努力程度等。各因素数据通过相关统计资料和省级申报材料获得。
  第七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全省资金安排与分配情况、工作进展情况、资金效益和有关建议意见等。上年度省本级财政安排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
  (二)本年度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计划及时间表,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相关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八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当年预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预算发文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预算,并将预算发文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严禁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补助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统筹组织、指导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督促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落实到项目。
  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应当优先支持未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医疗康复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的学校;资源中心应当设立在30万人口以下且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项目实施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和预算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按规定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监管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公开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开本省份年度项目遴选办法和结果、资金安排情况及工作进展等情况。县级教育部门应当将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结果等信息予以全程公开。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地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或者实施细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原《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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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 财政部 教育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优化结构、注重实效。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骨干教师“双语”教学培训费支出和专用教学仪器设施购置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立项。每年下半年,根据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省(区),并布置备选项目省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备选项目省的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审批项目并确定分省专项资金数额。&
  第六条 各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经费的使用效益。对经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较好的省份,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对经费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省份,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教育专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财文字〔1994〕第423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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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06〕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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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 财政部 教育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优化结构、注重实效。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骨干教师“双语”教学培训费支出和专用教学仪器设施购置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立项。每年下半年,根据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省(区),并布置备选项目省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备选项目省的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审批项目并确定分省专项资金数额。&
  第六条 各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经费的使用效益。对经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较好的省份,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对经费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省份,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教育专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财文字〔1994〕第423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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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三)优化结构、注重实效。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骨干教师“双语”教学培训费支出和专用教学仪器设施购置费支出。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如下:(一)项目立项。每年下半年,根据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省(区),并布置备选项目省项目申报工作。(二)项目申报。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申请报告。(三)项目审批。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备选项目省的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审批项目并确定分省专项资金数额。第六条& 各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第七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经费的使用效益。对经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较好的省份,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对经费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省份,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教育专款。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财文字〔1994〕第423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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