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需要到税务局不需办理变更登记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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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照一码”登记 税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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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登记及税源管理流程
第一步: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审核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第二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新设登记后,将其基本登记信息即时共享到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暂不具备联网实时共享信息条件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共享信息产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第三步:各省税务机关在交换平台获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信息后,依据企业住所(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按户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县(区)税务机关确认分配有误的,将其退回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分配。
省税务机关无法直接分配至县(区)税务机关的,将其分配至市(地)税务机关,由市(地)税务机关向县(区)税务机关进行分配。对于二次分配,可采取人工干预的方式。
第四步: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信息后,将该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即时共享到交换平台。
在流转过程中,要注意两点:
一是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是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进跨部门协作,推动登记及相关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共享。要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协调登记机关确定时限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告社会,避免企业“多次跑、多头跑”。
2.涉税信息的补充采集
一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二是尽量减轻企业申报负担,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签字确认的方式,补充采集国标行业、登记注册类型等税务机关所需的数据,以核定应纳税种及适用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
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逐步实现对涉税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3.税源管理的纳入
自2015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文件的规定全国适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的规定。
(二)变更登记的流程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1)变更基础登记信息
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办理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变更后,应当即时将上述事项的变更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接收到工商部门推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登记信息。对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需要办理清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通知企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企业拒不办理的,可采取业务限制等方式催促企业。
(2)变更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减轻企业申报负担为原则,推行免填单、预填单、勾选等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企业签字确认的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税务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1)变更登记
2015年10月1日前已登记企业(存量)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在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三)注销登记的流程
1.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一步:先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第二步: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清税申报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可以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应尽量做到实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意见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
二是对于存在疑点不能即时办结的,接收申报信息的一方税务机关也应将该情况实时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
第三步:清税完毕后,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2.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3.办理时限
原则上,税务机关应当分类处理纳税人清税申报及存量企业的注销申请,扩大即时办结范围。但也存在两种情形:
一是对于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并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
二是对于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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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业务概述】
  “一照一码”纳税人工商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外),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工商机关核准后将变更信息即时共享至省级信息交换平台,税务机关接收工商变更信息并更新税务系统内纳税人对应信息;“一照一码”纳税人相关涉税基础信息和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主管机关应将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即时共享至信息交换平台。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 号)
  《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 号)
  《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三证合一” 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 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受理部门】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报送资料清单
  报送资料名称
  条件报送
  代保管
  A01062《纳税人补充信息表》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变更信息的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基本流程】
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流程
稿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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