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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要求:
学历不限 / 工作经验不限 / 性别不限 / 年龄18岁到30岁
招聘人数:
薪资待遇:
专业要求:
工作地点:
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
职位描述:
&主要经营家用电器销售,工作区域在晋江西园,男女皆可,要求:五官端正,有上进精神,包吃住,有意者请拨打**9990洪经理,拒绝发邮件,本地应届毕业生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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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2015年第3期).doc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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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2015年第3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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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江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地址 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
四境陈泉路荣兴五金鞋扣 242979 李天荣 242979 四境村陈泉路54号 增值税 2353.59
泉州市京华鞋材工贸有限公司 467 唐燕 25828X 晋江市陈埭镇奄上村前店路34-38号 增值税
晋江市百信鞋业有限公司 12X 蒲美连 151602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梧埭工业区23号 增值税 75923.52
晋江佳祥鞋材有限公司 064 林卫生 315019 晋江市池店镇赤塘村北区129号 增值税 11095.43
晋江市欧凯鞋业有限公司 164 张碧英 242520 晋江市陈埭涵口下埭工业区(金堆桥边) 企业所得税 7565.13
晋江市欧凯鞋业有限公司 164 张碧英 242520 晋江市陈埭涵口下埭工业区(金堆桥边) 增值税 75097.47
福建省博顺鞋材工贸有限公司 70X 丁长旋 260539 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增值税 91553.7
晋江博恩鞋材有限公司 210 黄茂华 141917 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招综东路49号五楼 增值税 16336.7
泉州途城鞋业有限公司 706 杨绵润 064918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海尾村153号 企业所得税 232
晋江焱烁鞋材有限公司 751 杨斌 27263X 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工业区新兴街南路8号 增值税 28486.38
晋江市南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399 郑安华 167771 晋江市池店镇古福村西区15号 增值税 10879.79
晋江德旺鞋材有限公司 385 曹德生 183611 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 增值税 23247.86
晋江市新永信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872 许文谈 048570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长安路17号 增值税 70983.09
晋江华腾鞋业有限公司 442 吴金华 080510 晋江市陈埭镇奄上村 增值税 43030.38
晋江日升鞋材有限公司 290 林燕珠 230528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江头工业区开元路 增值税 53537.78
晋江弘祥鞋材有限公司 812 林祥平 02051X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宫口村万里路306号 增值税 8717.94
晋江共兴鞋业有限公司 793 杨得志 02103X 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文明路西68号 增值税 55871.36
晋江顺足鞋材有限公司 058 杨细玉 271026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新兴街116号 企业所得税 40546.85
晋江顺足鞋材有限公司 058 杨细玉 271026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新塘街道杏坂社区新兴街116号 增值税 36194.66
晋江辉宇鞋业有限公司 643 康邵辉 187019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潘湖村西环南13号 企业所得税 1158.59
晋江辉宇鞋业有限公司 643 康邵辉 187019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潘湖村西环南13号 增值税 4818.68
晋江骏源鞋业有限公司 242 林斌鸿 08053X 晋江市陈埭镇岸兜南工业区19号 增值税 95701.64
泉州市中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991 张伟彬 302514 晋江市池店镇泉州桥南片区锦洲瑞苑7号2104房 企业所得税 200
泉州市豫阳鞋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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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晋 江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日(第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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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彩凤(公民身份号码143769):
本院受理原告陈研治与被告沈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6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张少煌(公民身份号码212059):
&&& 本院受理原告王贻昆与被告张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范逢生(台湾身份证号码O,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庄碧惠(台湾身份证号码O,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
本院受理原告庄培德与被告范逢生、庄碧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日,被告范逢生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后被告仅支付利息至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庄碧惠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自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补充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公告期满不应诉,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建忠(公民身份号码245018)、施淑鸳(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
原告黄聪明与被告吴建忠、施淑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结,原告黄聪明提出上诉,上诉内容为: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改判两被上诉人共同清偿对上诉人的债务。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吴建忠、施淑鸳分别自公告之日起60日、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锦星(公民身份号码151037)、张雪丽(09202X):
原告柯秀芬与被告吴锦星、张雪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锦星、张雪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柯秀芬借款50万元及利息(自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培文(公民身份号码05205X)、张雪霞(公民身份号码272089):
本院受理原告蔡永河与被告吴培文、张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圆(¥2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施跃进(公民身份号码205016)、福建省东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3080):
原告庄铭灿与被告施跃进、福建省东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施跃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铭灿借款15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被告福建省东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施跃进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5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施跃进(公民身份号码205016):
原告庄铭灿与被告施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施跃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铭灿借款5万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文理(公民身份号码112035):
本院受理原告江光海与被告吴文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899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唐振源(公民身份证号码050074)、黄小梅(公民身份号码101061):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党与被告唐振源、黄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唐振源于日、日分别向其借款5万元、5万元,合计10万元整,被告唐振源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条交由原告收执。由于诉争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因此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尚未偿还,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按月利息0.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确认书及告知书各一份。被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王安树(公民身份号码:272315):
本院受理原告邓石英、钟永祥、钟平淡、林丁凤诉被告王安树、秦成勇、吴文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供的交费明细、被告秦成勇、吴文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证据副本、法院调取的证据副本及询问笔录。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果林(公民身份号码072092):
本院受理原告吴狄虎与被告吴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肖丽玉(公民身份号码06404X):
本院受理原告张天荫与被告肖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资金战胜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磁灶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举证的,视为放弃自己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磁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兴雄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仁雄):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雄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2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兴雄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197.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文坛(公民身份号码17553X):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基隆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2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陈文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晋江基隆化纤有限公司货款3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金井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炳达(公民身份号码236012):
本院受理原告熊洪松与被告李炳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工资162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井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泉州高品居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宗广与被告泉州高品居易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间陆续向原告购买装修材料,后于日签下装修材料欠款凭证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5768元并承诺于2016年1月底付清,但至今尚未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576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确认书及告知书各一份。被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陈阿军(公民身份证号码020019):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党与被告陈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陈阿军于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至今尚未偿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按月利息0.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确认书及告知书各一份。被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佳丽、宋庆庆与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晋民初字第9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宋庆庆、李佳丽与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给原告宋庆庆、李佳丽购房款474667元,并按每日万分之贰支付自日起至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46800元。案件受理费9015元,由被告晋江市鑫和辉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晋江市人民法院
郑诗致(公民身份号码:12855X)、陈宾宾(公民身份号码:291043):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美诉被告郑诗致、陈宾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郑诗致于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定向原告借款2300万元,按月利率1.3%支付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陈宾宾应与被告郑诗致共同承担本案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郑诗致、陈宾宾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249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1.3%支付自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日利息为486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玉梅(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柴油南岭分厂家属委63 号):
&&& 本院受理原告蔡柏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服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晋江市人民法院
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艳玲诉被告晋江龙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原告补充的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各壹份。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吴永祥(身份证号码:058516)、蔡爱芳(身份证号码:308523):
本院受理原告林明根诉被告吴永祥、蔡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二被告因经商需资金周转,经原、被告双方协议,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月利息12000元。协议达成后,由原告转账朋友林金伟账上,然后再转到被告账上,还约定先还本金后付利息,由被告吴永祥于日出具借条给原告保存,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原告找两被告催讨借款,但两被告总以暂时无钱,隔一段时间还为由久拖。请求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2.二被告承担利率(日至日)计19个月零15天&12000元/月=234000元,以上共计1034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李翠雅(公民身份号码:085588):
本院受理原告萧培挺诉被告李翠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1年初认识后,开始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于日生育一子肖炜楷。后因二人感情不和,被告自2003年底起离开原告家庭,双方同居关系自行解除。肖炜楷一直由原告母亲抚养,并于2015年2月申报户口登记在原告母亲户口名下。为有利于肖炜楷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子肖炜楷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留宛瑜(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K)):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6569号原告晋江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留宛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留宛瑜系宝龙豪苑21#118的业主,原告与晋江市安海镇庵前村宝龙豪苑业委员会续签《宝龙豪苑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工拖欠原告2010年7月起至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6963元,同时仍欠水电周转金1400元未支付。经原告发函催要,被告始终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7月起至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6963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物业服务费还清为止);2.被告原告支付水电周转金14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留宛瑜(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K)):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6582号原告晋江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留宛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留宛瑜系宝龙豪苑21#120的业主,原告与晋江市安海镇庵前村宝龙豪苑业委员会续签《宝龙豪苑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工拖欠原告2010年7月起至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6735元,同时仍欠水电周转金1400元未支付。经原告发函催要,被告始终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7月起至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6735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物业服务费还清为止);2.被告原告支付水电周转金14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留宛瑜(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K)):
本院受理(2016)闽0582民初6583号原告晋江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留宛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留宛瑜系宝龙豪苑21#119的业主,原告与晋江市安海镇庵前村宝龙豪苑业委员会续签《宝龙豪苑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工拖欠原告2010年7月起至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6711元,同时仍欠水电周转金1400元未支付。经原告发函催要,被告始终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7月起至2016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6711元,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全部物业服务费还清为止);2.被告原告支付水电周转金14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晋江市人民法院
林木生(公民身份号码247010):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友明、林木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被告周友明于日驾驶登记在被告林木生名下的闽C67058号货车在晋江市陈埭镇晋新路仙石村路口与王慧兰驾驶的闽D210T8号小型越野客车碰撞,交警认定被告周友明与王慧兰负事故同等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在闽D210T8号车车损险限额内赔偿了被保险人许雅瑜的损失188492元后取得对三被告的代位求偿权,主张向你及其他两被告追偿,请求法院判令你与被告周友明共同偿还其已支付的理赔款95246元并支付自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日上午8: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
赖传坂(公民身份号码:166536):
本院受理原告吴金石、翁清海诉被告赖传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二原告合伙经销布匹,被告因需向二被告陆续购买布料,双方于日进行对账结算,即被告尚欠二原告货款总计3004395元,并由被告出具一份欠款凭据予以确认。事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954395元未偿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货款295439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壹份。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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