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营改增中企业存在的问题后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关于营改增后注意事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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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注意事项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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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后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日起,上海率先开始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日,上述试点将扩围至全国。作为提供和接受试点行业服务的企业,双方在签订服务合同时,需要关注相关合同条款的拟定,以享受减税效应,避免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本文从服务接受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结合上述条款,对“营改增”之后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注意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一般而言,在合同的开始,就会提及合同双方的情况。“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而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提供。拟定合同时,双方应更重视企业名称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服务标的应在“营改增”范围标的构成合同的最主要内容。在现代服务业归属于增值税行业后,合同对标的的描述是判断纳税义务的最主要依据。由于目前“营改增”处于对部分行业的试点阶段,仍然有大部分服务行业并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合同对服务内容的描述可能会成为判断纳税义务以及税收管辖权的重要依据。比如,某研发公司受企业委托开展研发服务,研发成果归委托方所有。在标的交付时,研发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交付成果进行指导和阐述。如果双方对后续的服务单独设立合同,并且在服务内容标的的章节用“培训”进行描述,有可能造成实务中对此劳务服务究竟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研发服务)还是营业税范围(培训)的争议。企业应清楚地根据交易的实质来描述服务标的,进而准确判断究竟属于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同时还要熟悉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关注自身营业范围,在合同约定时,考虑对服务内容的描述。价款是否含增值税增值税体系下,服务提供方收取的服务费,是含增值税的价款还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款需要明确。在以前的营业税体系下,双方约定的价款,不需要关注营业税的情况,因为营业税是服务提供方的成本。作为服务接受方,支付的所有价款作为合同价款和报酬。除了要明确价款或报酬是否包含增值税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首先,如果原来的服务价款收取方式是按照服务提供方的人工服务费加上营业税的公式确定的,“营改增”后,服务接受方应主动和服务提供方重新协商合同的总标的。例如,某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按照人工小时费用率的服务费为100元,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为105.26元,此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且按照100/(1-5%)确认。“营改增”后,上述合同价款不含税价应为100元,而不能按照原有的价款105.26元作为不含税价确认。当然,现实中还要根据合同双方的谈判结果确定,但准确关注合同条款对价款中代垫费用、税务成本的描述,或者准确了解供应商的实际税负变化,有利于在合同价款谈判时进行议价。其次,在向境外支付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服务费时,通常双方会约定诸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所得税的承担方。此时,准确评估“营改增”后的价款就变得非常重要。上海和北京根据上述税费的承担方是境内服务接受方还是境外服务提供方,出台过实务中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是增值税的税基),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除了合同价款是含税还是不含税需要约定外,其他税费的承担方式也应该进行约定,从而避免实务中出具非贸易项下付汇证明可能出现的困难。对于代扣代缴义务涉及税款的合同条款,也建议企业及时进行更新,以反映“营改增”之后境内服务接受方不同的代扣代缴义务。最后,建议服务接受方在合同中明确将服务提供方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履行期限是“营改增”过渡时期出现的问题,即合同约定的标的在确定纳税义务时,如果履行期限正好跨期(指地区性“营改增”试点的生效期限)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实践中,是否需要根据履行期限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计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还是统一按照发票开具的时间,只要在“营改增”之后,就缴纳增值税。目前并没有统一规定,因为无法将一个劳务行为进行人为的分割。大部分税务机关采取“按发票开具时间”进行处理的方式。例如,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统一代扣代缴增值税,不再区分履行期限,即纳税人不用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缴纳两种税款。在跨境服务中,履行的地点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境外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属于上述服务接受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应该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进行明确,以便准确确定是否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另外,该条款还涉及境外劳务提供方的所得税纳税义务情况,需要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另外,合同履行方式的条款通常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地点的一个佐证。如果服务的履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信息手段完成而不需要服务的提供者入境提供,建议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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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一下各位,营改增后工程施工企业税务方面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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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来说,营改增后,工程施工企业一般是属于建筑业,还未纳入营改增范围。故影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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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一叶知秋】的帖子我刚查到的资料,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业影响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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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来说,营改增后,工程施工企业一般是属于建筑业,还未纳入营改增范围。故影响很小【一叶知秋】发表于 10:58:33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企业期初的库存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为了体现税负公平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的稳定性,建筑施工企业在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的库存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预计可以分期抵扣;其次,涉及到的建筑企业当期税负。以实例阐述:某建筑施工企业年末营业收入12,000万元,成本10,000万元,根据《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有关建筑企业上市公司价值分析看,建筑企业工程结算成本中,人工成本占35%,材料成本占55%,其他费用成本占比不超过10%,按照这个比例来看,在“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为360万元(12000×3%);“营改增”后,若是当年未增加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同时按照现行规定,人工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施工项目现场进项税额654万元[()÷(1+11%)×11%],加上企业机构所在地还可以取得的能够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估计能够取得的增值税税票总价500多万元),企业的年应交增值税为1,320万元(12000×11%),应当征收的增值税为616万元(),比交营业税时要高;但若企业当年购置的新的用于施工生产的设备总价为1,200万元,则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8.9万元[1200/(1+11%)×11%]。由此可见,营改增一方面给建筑施工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带来有利影响,能够促进企业改善财务状况,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进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营改增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引进新的机械设备等,能够减少作业人员的人工费用,大型施工企业享受营改增的政策,能够降低企业的税负,为企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尤其是在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建筑施工企业中,人工成本所占的比重较大。例如上文所举企业案例,人工成本35%,不仅包括企业自身的人工费用,还包括20%以上的劳务分包成本。鉴于我国对劳务公司是否实行营改增,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对这部分营改增的具体影响还不能确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同时,“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转让行为也将纳入到增值税的范畴中来,这也会带来建筑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力度。
一叶知秋V&于&Wed Jun 05 12:53:18 CST 2013&回复:
你说的情况是当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的事情,就目前情况来说,日开始只是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全国推广实行。至于建筑业的营改增应该是下一步的事情了。涉及面广,需要理清的关系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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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整体税负产生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企业期初的库存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为了体现税负公平和保证国家税收征收改革的稳定性,建筑施工企业在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期初的库存材料、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预计可以分期抵扣;其次,涉及到的建筑企业当期税负。以实例阐述:某建筑施工企业年末营业收入12,000万元,成本10,000万......pllyp01发表于 12:14:38谢谢您!希望能多交流!加我QQ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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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动态企业在营改增后需要注意的8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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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务院批准,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对企业带来的并不仅仅是税率的简单变化,它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涉税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现金流管理等方面都将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应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营改增所带来的机遇,并降低潜在的风险。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承担及税款交纳。本文主要介绍营改增后企业合同管理中需要关注的几个要点问题。
  一、合同中应当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等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价格之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的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相对于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相对方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或者无形资产的转让方税负将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鉴于采购过程中,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二、合同中对不同税率的服务内容应当分项核算
  营改增之后,同一家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的情况也会经常发生。对兼营的不同业务,此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明确地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的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三、合同签订时应当审查对方的纳税资格,并在合同中完善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
  1、“营改增”之后,原来的服务提供方从营业税纳税人,可能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提供方的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被服务接受方用以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从而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合同双方名称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在原有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但现在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于跨期合同的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行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从合同条款上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避: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二是需要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五、合同中应当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条款的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在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5、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质保金的扣留条款,那么质保金的扣留也会影响到增值税开票金额。所以合同中还应约定收款方在质保金被扣留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付款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七、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如何规避?
  1、为了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国税总局曾出台规范性文件要求“三流一致”。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2、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八、关注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其他细节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服务的范围大幅增加,很多企业的业务可能是跨境服务。根据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境内单位在境外建筑服务、文体业服务是暂免征收增值税的,此时可以在合同中对履约地点、期限、方式等进行合理的选择,以便税务机关审查时能够准确认定是否符合免税政策。
  营改增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不能简单定义为税种的改变,而是应该从多个角度,分析企业生产、销售以及经营的各个税负环节,重新审视和改变现有内部控制流程。律师在对企业的合同进行管理时,需要对营改增的整体思路和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全面的了解,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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