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非法招商合同诈骗,遇到山洪该怎么办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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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多样的诈骗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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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合同诈骗在经济交往领域呈上升趋势,其手法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对此罪的认定亦分歧颇多。为了对该罪在认识上尽可能一致,有必要就合同诈骗罪中的有关分歧问题进行一些研讨。
■隐瞒履约能力的诈骗认定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多数行为人都以作为方式实施犯罪,但少数案件也有不作为的情况。刑法理论上认定该罪的特征主要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隐瞒真相而言,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客观存在的事实,故意隐瞒另一方应该知悉的内容,其采取的方式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不作为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不履行合同告知义务,隐瞒合同的履行能力。如甲个人租用了一处楼盘,为开设商场以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装修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为甲进行了数十万元的装修,工程如期完成,但乙却无法取得报酬,原因是甲原本就没有资金。本案中甲并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履行不能的现状,致使乙蒙受欺诈。笔者以为甲的故意隐瞒行为应该定罪,理由是:甲通过隐瞒事实真相已达到了其预期目的,即不花钱享有装修成果,并得到了使用和收益,造成乙的财产失控。为此,甲的行为理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具有因果关系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因果关系常表现出一定的特殊性,即:欺骗手段——错误认识——财物控制转移。其中,错误认识处于双重的因果关系中,既是一种结果事实,又是一种原因事实,成为一个因果关系的中介。一般而言,合同诈骗罪表现为因欺骗手段导致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导致财产的“自愿”交付。在一些因果关系中,如果被害人错误在先,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一些争议。如:甲为达到承揽某一工程项目,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资质,不惜支付数万元预付款或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然而,合同初步履行过程中,甲出现了事实不能。这一不能,是甲本身过错所造成,应自己予以承担。如果甲在合同履行中已经发现错误,需要纠正,而行为人知道对方错误,不但不给予协助纠正,相反,通过自己的行为导致错误方错误认识延续和程度加深。这种情况的产生,应视为是行为人积极作为方式所至,应认定其涉嫌合同诈骗。
■部分履约的诈骗认定
一般而言,行为人为了骗取更大数额的财物,以先履行部分义务作为诱饵或代价,在取得对方充分信任后最终骗取他人财物。当然,对这一事实及性质的最终判定,还是要看行为人的行为趋向。如果行为人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已控制了他人的财物,由于主观上突然产生变化,不继续履行合同,欲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并部分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后因迫于对方的追讨或警告,又继续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这就不能简单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应视行为终结后再作出判定。因为,行为人的财物取得,正处在合同合法履行的过程中,其主观犯意的变化,从刑法理论上而言,是一种事中故意。这种故意只有在合同履行、行为终结后才能作出判定。如果行为人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事中对后面应该履行的部分,采取无视追讨,携款逃逸、躲避隐匿等行为,这时就可根据行为终结的事实来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先行履行部分,虽说合法,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已产生了犯意,并实施了相关行为,应该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迫于对方的追讨,其主观意志又产生了变化,继续履行了合同的全部内容,就不能定罪。
■“拆东墙补西墙”的诈骗认定
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诈骗(下称“拆骗”)是合同诈骗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表现为行为人在一定的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采用拆骗的方式,边骗边还。我以为,以合同形式拆骗认定合同诈骗,应注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因为行为人是通过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归自己使用。即:骗——还——骗。如:甲以他人歇业的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乙根据合同规定如数发运煤炭。甲获取煤炭后即低价出售,所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数月后,甲又采用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与丙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从丙处所骗货款部分归还给乙,继续满足个人的挥霍。此后又拆骗多次。这种拆骗行为,笔者以为,应对甲合同诈骗行为的次数、金额全部予以认定,归还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节考虑。因为,甲每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已经全部完成,每次诈骗的事实与内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对甲诈骗归还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实认定,那么甲实施诈骗后归还给乙的部分就被视作合法化。
■“借鸡生蛋”的诈骗认定
在实践中通常所言的“借鸡生蛋”式的合同诈骗,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并在取得对方给付的货款、预付款后挪作他用,长期占用后方予归还。如:甲乙两个国企公司互相签订了一份食品购销合同,甲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将数百万的食品发送给乙公司。乙公司即将上述食品出售,资金回笼后便长期占用,致使甲公司步入困境。这类国企之间的“借鸡生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不作犯罪处罚。其理由是:不存在非法占有。同样的案例,如无资产的个人公司与国企或外企之间所发生的“借鸡生蛋”,有时却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罚。处罚的依据,主要是从主体上、资金上、履行合同的能力上和回笼资金的走向等方面,进行较为细致的判断。对同样性质的问题作出不同处罚的本身,并不是执法者故意舞弊,而是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笔者以为,其问题的关键在于立法的本意上。根据现有的立法规定,如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予定罪。这不予定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助长了行为人在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用他人财产,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为,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是双方诚信履行合同的基础,都应忠实履行。如一方违背了合同中的主要款项,故意拒绝、拖延应支付的钱款,必然会造成另一方的财产受损和失控。当然,要解决这一问题,应从立法的本意上给予明确,即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改为“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这样就可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分歧。
■“一女多嫁”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的“一女多嫁”形式,大多数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某一合法或虚假的工程项目或加工订单,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以获取数额较大定金和预付款的行为。对采取“一女多嫁”的手段进行合同诈骗,一般从事实与证据着手,司法部门基本能查明其犯罪目的。但是,在个别案件中也难免会出现行为人所持有合法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与多个无资质、无能力的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情况。这一情况的出现,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受托人的过错问题;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罪过的问题。从第一个问题看,如当事人遇到能产生较大利益的工程项目和加工订单,故意夸大自己的能力和条件,支付预付款和保证金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合同在初步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事实不能,当事人要纠正自己的过错,是否可以?笔者以为,只要行为人诚实守法完全可以。从第二个问题看,行为人在短期内与多个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取大量预付款和保证金,除了正常的经营、交往、经验不足之外,应着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合同占有他人钱款的故意。因为,从行为人的角度分析,其持有的工程项目、加工订单如真实可信,其应对另一方的承接、加工的基本条件、资质等要素都进行必要的考查。如果行为人不对上述承接、加工的一方的资质、条件和能力进行评审,一味反复地与他人签订合同,从中收取预付款和保证金,又以对方违约为借口拒绝返还预付款和保证金,对于这种情形,就应考虑行为人是在隐瞒真相,利用他人的无知和过错,蓄意骗取及占有他人的钱款,可视为合同诈骗。
■责任转移的诈骗认定
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是行为人在合同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转移原非法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试图将非法的合同行为,通过转换形式让其合法化。如:甲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供销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发送数千吨钢材给了甲,甲收取钢材后即对外销售并收回资金,但却支付少部分资金给乙。事后甲成立了自己的公司,继而用自己公司的名义与乙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写明甲的原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这样,甲冒用他人公司之名与乙签订合同骗取钱款的行为,通过补充协议使之合法化,由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不被刑事追究的目的。对这种合同诈骗中的责任转移行为,笔者以为,应明确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因为,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至于行为人实施诈骗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采用责任转移的方法,其转移行为的本身也具有欺诈性,应确定为无效。不能因非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改变对其的刑事追究。因为甲对乙的先行行为已实施完毕,已完成了合同诈骗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其转换形式的合法化,只是一种设计的退赃形式,并不能改变原有的合同诈骗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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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之所以是直接故意,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指向),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即民事纠纷)来处理。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如何与合同欺诈的民事纠纷相区分往往是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混淆和争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笔者认为,判断合同诈骗罪存在与否,应注意综合考察以下几方面的事实:
  1、考察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重要方面。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首先,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果行为人有完全履约能力,但只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抗拒之客观原因造成的,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如果其部分履行的目的是在诱使合同相对人继续履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则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次,如果行为人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第三,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履约能力,而依然采取欺骗手段、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相应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是民事违约行为,而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考察行为人事中的履约行为
  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合同订立之前,也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的行为与履行合同的能力并非同一概念,有履约能力不一定有履约行为,没有履约能力也不一定没有履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常常以不履约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合同已全面履行,自然无合同诈骗罪可言。所以,履约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出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以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履行的,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合同签订以后,根本不会去履行合同,即使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也只是部分性的、象征性的,签订合同后,只要对方的财物一到手,或逃之夭夭,或大肆挥霍,根本无意也无力偿还。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条件,均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考察行为人有无欺骗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利用他人急需或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显失公平的合同等,因为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法定程序撤销后,就会变成无效合同。由此可见,欺骗手段往往与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分不开。但不是说凡以欺骗手段造成的合同纠纷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关键是要对欺骗手段在整个案件中的作用及造成的后果作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在某种事实上有虚假的成份,但并非为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未能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的,足以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按合同纠纷处理。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往往一无资金,二无场地,三无货源,结果必然要采取伪造证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以虚假的身份和虚假的担保等手段,掩盖其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诚意的真相,骗取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事实上则根本不去履行合同,或者故意制造障碍,破坏履行合同的条件,把责任推给对方,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从而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考察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
  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不会逃避承担违约责任,在自己违约确认无疑后,有承担责任的行为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也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由此可见,在行为人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判断时,可以考察其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作为认定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一项依据。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逃匿等,此时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将财物非法处分的行为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可以推定其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而应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旦取得权利,就必须相对地承担相应的义务,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对等的,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即便最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客观事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那也只是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及无罪案例
  结合上面所述的从五个方面综合判断合同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合同诈骗是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之名来行骗取他人财物之实;虽然合同欺诈是指行为人在合同的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存在某种虚假的因素,如合同标的存在瑕疵,或短斤缺两等虚假陈述,但行为人还是想通过履行合同来获取利益,也就是说以营利为目的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笔者作为辩护人办理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最终被判无罪一案中(详见新浪博客《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律师意见书》一文:),辩护人一针见血地指出:方宏进所在的澳卫公司前后对该剧集的总投入近400万元,“截止到2006年12月底总共投资了元。这里有我垫资约20万元,其余款都是方宏进投的资”(赵焱日、日证言、另见赵焱日向隆尧县公安局提供的共计15页的前40集“拍摄成本支出表”)来论证方宏进不具备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之目的。辩护人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诈骗”对方100万广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费近400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吗?最终辩护人的观点取得了成功。
  肖文彬律师,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曾于北京执业六年(),现于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15-至今)。肖律师精研刑法与民商法,能言善辩,工于文笔,擅长于承办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现专注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诈骗类犯罪案件。详见博客:、联系方式:。肖律师承办的部分经典刑事案件:
  ◆2009年度北京周某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缓刑)
  ◆2009年度中纪委交办的原北京军区后勤部副部长、中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冀某某挪用公款案(轻判)
  ◆2011年度公安部督办的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
  ◆2012年度公安部督办的郭某某涉嫌冒充上将招摇撞骗案(无罪,实报实销)
  ◆2013年度天津王女士涉嫌故意杀人案(轻判,将重罪变成轻罪)
  ◆2014年度赵某涉嫌诈骗案(无罪)
  ◆2014年度东北于某涉嫌盗窃、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取保候审)
  ◆2015年度衡阳凌某涉嫌北京医托诈骗案(取保候审)
  ◆2015年度邓某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
  ◆2016年度石某诈骗案(无罪)
  ◆2016年度瞿某涉嫌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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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广州律师(2015-至今)、北京律师(2008-2...
主演:黄晓明/陈乔恩/乔任梁/谢君豪/吕佳容/戚迹
主演:陈晓/陈妍希/张馨予/杨明娜/毛晓彤/孙耀琦
主演:陈键锋/李依晓/张迪/郑亦桐/张明明/何彦霓
主演:尚格?云顿/乔?弗拉尼甘/Bianca Bree
主演:艾斯?库珀/ 查宁?塔图姆/ 乔纳?希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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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陕西省一贫困县招商审核放松 假老板拿合同诈骗发布时间: 10:43:59【】【字体:
】【】近日,有陕西省白水县的听众反映,一位假老板拿着盖有当地政府公章的土地出让协议招摇撞骗,导致自己被骗走5万多块钱。招商引资引来骗子,谁之过?
冀女士平时在陕西渭南经营一家劳务公司,她回忆说,号下午,一位操四川口音的老板找到她,称要在白水县准备建一个大型的汽车配件厂,投资1个多亿,希望冀女士能帮忙介绍个工程队。
冀女士:当时我就根本没在意,结果到晚上他给我打电话,问我联系好没有。最后我给联系了我一个朋友。第二天早上他给我打电话,问我看不看工地。
在工地上,这位自称赵杰酌的老板出示了与白水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合同及项目图纸,合同盖有白水县人民政府公章和副县长的签字。冀女士说,正是因为这份合同,她才和赵杰酌合作的。
冀女士:当时我是看到这个公章才相信的,不是这个公章我根本不会相信。
赵杰酌承诺9月29号给冀女士付工程款210万元,并出示了一张有赵杰酌签字的转款清单,打款对象有“白水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的账户,也有冀女士的个人账户。就在约定打款日期的前一天下午,赵杰酌以要“送礼”为由,找冀女士要了5万块钱。
冀女士:他说给我打200万,上面写着干啥干啥都有,说这是白水县人民政府的账号。29号下午就给我打过来。他最后说要给白水县政府送礼、行贿。
故事的结局相信大家已经猜到,到了打款的日子,赵杰酌就开始编各种理由,不接电话直至找不到他。盲目相信“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借钱不打收据,冀女士的遭遇的确首先有她自己的问题。但是,也正是因为对方出具了由白水县政府盖章的合同,冀女士才一步一步走进了骗局。那么,白水县政府是如何开展招商工作的呢?
白水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这个年产460万件的机械加工销售项目,总投资1.6亿,双方约定征地177亩,总征地款1900余万元。白水县主管招商工作的副县长赵雅丽说,这份征地协议是真的,字也是自己签上去的,但赵杰酌没有履行协议。
赵雅丽:我们也觉得这个项目挺好的,我们认为在解决就业和增加收入方面都挺好的。后来就签约了征用土地的协议,我们也说的很清楚,我们就害怕它不履约,就要你在5个工作日内,在征地的款项转过来,转不过来就无效。
记者看到,这份征地协议只有4页,签订的时间是号。甲方白水县人民政府盖了公章,乙方“白水川阳杰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并没有盖章,只有赵杰酌的签字。据了解,这个所谓的汽车配件公司并没有注册。公司子虚乌有,那么赵杰酌这个人是否真实存在呢?冀女士向渭南市公安局杜桥派出所报案后才发现,这位叫“赵杰酌”的老板也是假的。
记者:人名和这个人对么?
杜桥派出所探长许菲:这个人,具体身份信息是啥,咱都不知道。
记者:身份信息应该可以查吧。
许菲:查不出来。没这个个人。
假老板怎么就和政府签订了真合同?据了解,赵杰酌与白水县签订的汽车配件项目,位于雷公循环经济产业园内。这个产业园是陕西省发改委审批的唯一一家县级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曾被评为省级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渭南市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然而,这个顶着诸多名号的产业园,从2010年就开始招商,至今还没有成功招到一个企业。白水县经合局胡局长说,县里招商引资的愿望比较迫切。
胡局长:咱也不可能把人家的身份证啥都要过来,咱也招商引资呢,应该说比较迫切一点,政府这一块先把章子盖了,然后他这块先把字签了。
上了当的冀女士认为,政府在没有审核乙方公司资质的情况下就草签协议,上亿的工程为何如此不不严谨,让她很不理解。
冀女士:肯定你盖这个章要看看身份证嘛,而且要看法人代表手续是齐全吗?我说你们这个章子是乱盖。
据了解,公安机关已经以诈骗罪立案调查。(吴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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