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款未缴纳、车行村委会有权收回菜地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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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不成要退车 车行扣顾客五千元首付款
11:20:00 大众网-城市信报
  
年前,焦先生准备分期付款买一辆比亚迪,好开车回家过年,于1月份中旬与车行、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银行签合同办贷款,并交了含担保费共86000多元首付款。但后来被告知,由于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不佳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了,车行称如果办不下来贷款的话可以全额退款。1月26日,车行退还了焦先生81000元,但剩下的5000元首付款一直扣着。
首付款已付,贷款却泡汤
1月3日,焦先生在青岛佳辉比亚迪车行看好了一辆车,准备分期付款购买,并交了1000元定金。
1月中旬,焦先生与车行、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银行签了合同办理贷款,并交了含担保费共86000元的首付款 。“签了合同后就等着银行贷款 ,1月15日,车行打来电话说银行贷款没有办下来,一问才知道是自己的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不佳,银行审计时没有通过。”焦先生说。
“我买车是打算过年开车回老家,如果到时候贷款仍然贷不出来的话,我就不能买了 。当时车行的销售人员说,以前也办过这种情况的贷款,到时候肯定能办下来,如果办不下来贷款,可以全额退款。”焦先生很着急,车行却一直没有办理下来贷款。
说全额退款,扣了5000元
1月26日,焦先生找到车行要求全额退款,最后车行退了81000元首付款,剩余的5000元扣下了。
“这些首付款是借钱凑的,说好办不下来贷款就全额退款 ,真到退的时候咋就变卦了?车行的工作人员说留下5000元是要再给办贷款 ,可我现在不想办贷款了。最后,要钱不给,我只能让车行写了一张收据,收据上写的是车款 ,不是定金。”焦先生说。
因为快过年了也没再要,等转过年来,焦先生联系到车行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称退钱他说了不算,得问一下领导,两三天给答复。“后来我隔两三天就打电话询问,一直让等回复,等到最后却被告知领导不同意退。年前说能办就办 ,办不了就退款,我现在不想买车不想办贷款 ,只希望能把钱退给我。”焦先生说。
记者看到,1月26日车行出具的收款收据的项目栏上标着:车款5000元。
这钱是定金,办不了才退
3月10日,记者联系到服务焦先生的销售人员姜先生,他表示,由于客户的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不好,银行没有通过客户办理贷款的请求。后来向银行咨询,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如果能出具相关信用证明,还是可以办理到贷款的,但由于客户一直不配合,所以贷款一直没办下来。鉴于客户已经交了首付款,而且数目也不小,客户申请退款 ,车行就先退了焦先生81000元,剩余的5000元作为定金,继续帮其办理贷款。
按照公司规定,对于办理分期贷款的客户只有确实办不下来的情况下才会全额退款,但现在不是办不下来,只是客户不配合,所以不能退全款。如果客户不想买车不想办理贷款了,5000元钱是否可以退?对此,姜先生表示不好说,自己决定不了 。 文/图 记者 李晓芳&&问题详情
我买车交了定金一万元,签了汽车销售合同,一个星期后车行说汽车停产了。这样算不算车行违约
我买车交了定金一万元,签了汽车销售合同,一个星期后车行说汽车停产了。这样算不算车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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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照合同约定交车,属于违约,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您好,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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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拖欠贷款,车行依约自行收回抵押车辆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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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辉于日与信诚公司签订协议,以融资租赁形式贷款购买一辆宝马325轿车,每月应还信诚公司租金6175.83元。《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于日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违约事件时,信诚公司有权为偿还租赁合同项下的贷款及其他款项之目的控制和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租赁车辆。后因陈某辉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项下的租金,构成违约,信诚公司遂于日委托驰星公司收回该车辆。
驰星公司在查找到该车后,于日指派高某等人前往宁德市某区收回该车辆。在收车时,高某等人借故将该车拦下,几人将驾驶人员围住,简单告知其目的后,另一人驾车离开,随后高某等人也一并离开。高某等人在收回车辆后第一时间拨打了当地110报警电话,对收回车辆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又接到债务人的电话,让其尽快偿还剩余欠款。同时,因发现车内有其他物品,高某等人将车辆状况及车上物品清点后告知了信诚公司。车辆开回驰星公司后,对车上物品,除了现金1951.5元无法通过邮寄,驰星公司将其他物品都寄到了宁德市某区公安分局,车上现金也已汇款至信诚公司并通知其联系车主处理。后陈某辉于5月11日还款2万元,结清欠款后于5月19日星驰公司将车辆交还陈某辉。
事发后,该车辆驾驶人向宁德警方报警称被抢劫,接报警后,宁德警方对本案高某等人涉嫌抢劫刑事犯罪立案侦查,此后在泉州市将高某等人抓获,并对高某等人刑事拘留。驰星公司经过了解得知,该车已被陈某辉抵债给他人,且车辆已被过户几手,事发时的驾驶人即是从他人处以低价购得该车。
律师观点: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
高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受高某家属的委托,本所指派李竞强律师及笔者担任高某的辩护人。经过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我们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出高某不构成抢劫犯罪的法律意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要特征:一是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二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三是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从本案的过程来看,高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以上第一和第二的要件,故本案是否构成抢劫犯罪的关键就在于高某等人有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对涉案车辆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本案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本案是因索取债务而引发的使用暴力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五款之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车主与汽车金融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抵押合同》,后恶意拖欠、拒不归还贷款。在此情形下,信诚公司委托本案嫌疑人所在的驰星公司,代为收回抵押的轿车。虽然驰星公司的工作人员高某等人强行收回车辆,表面上是符合抢劫犯罪的“两个当场”的要件(即当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并当场劫取财物),但从主观故意上看,本案嫌疑人的目的,并不是出于抢劫车辆或车上财物,而是在发生债务纠纷时,基于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代为收回抵押车辆的民事行为。本案的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犯意,因此,不能构成抢劫罪。
至于车辆上驾驶人的钱物,也是在强行扣留车辆之后才发现的,嫌疑人也并不具有抢劫车上财物的主观故意,且嫌疑人到达公司后,也是直接交由公司处理。因此,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2、嫌疑人实施的是债务纠纷的讨债行为,而不是抢劫行为。
本案嫌疑人高某等人,在扣车后及时拨打了宁德当地的报警电话,并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对收车的情况予以了说明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果他们实施的是抢劫行为,绝对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及时地拨打报警电话,自投罗网。通过其行为,我们不难看出,嫌疑人是为了告知公安机关,强行收走车辆系因债务纠纷,同时如车主在报案之后,能够及时的跟公司取得联系,尽快地解决车辆贷款的合同纠纷问题。
3、涉案车辆的私下买卖或质押,并不能成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案依据。
公安机关立案并刑拘高某等人,星驰公司方才得知,本案涉案车辆曾被私下买卖或被用于抵债,案件发生时的驾驶人,系最新的买主。辩护人认为:本案车辆的私下买卖不合法,并不能成为构成抢劫罪的定案依据。
首先,高某等人对于车辆的私下买卖、质押毫不知情,本案车辆最初便设立了抵押权,根本无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从购买至今,一直是登记在原车主名下,对于车辆的私下买卖、质押等交易,高某根本无法得知。
其次,本案车辆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三人无法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况且,本案驾驶人在购买车辆时,通过车辆登记在原车主名下等行驶证信息,应当知道该车辆是有权利瑕疵的。因此,即便驾驶人是从他人手中购买了车辆,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善意取得。信诚公司对车辆享有抵押权,并且依照双方签订的《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在违约发生时,信诚公司有权对抵押车辆进行收回并依法处置。因此,本案嫌疑人高某的行为,尽管方式不当,但是不构成犯罪 。
案件处理结果及律师建议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经过与宁德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提交了高某等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后,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定高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撤销了案件,并将高某等人释放。
通过本案,我们应看到,在汽车金融领域,如果依约收回违约车主的抵押车辆的,汽车金融公司的收车人员一定要注意行为尺度和方式,避免进入刑事违法的雷区。我们建议可在收车过程中采取以下措施:1、为收车人员配备视频记录仪,记录整个收车过程。
2、事先报警,说明收车的原因和地点等,要求公安机关尽快派员到场。
3、文明收车,在收车过程中不要采取暴力行为,避免发生直接冲突,甚至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如果公安人员迟迟不能到场,驾车人员不配合且反应强烈的,建议放弃此次收车行为。
4、车辆收回后,应当场清点车内物品并做好记录和录像工作,然后及时联系车主将物品送回,如果无法联系车主的,应将该情况告知事发地的公安机关,并将物品送交公安机关。
最后,笔者建议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类纠纷。毕竟,自力救济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明文规定,且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旦自力救济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将有可能给行为人带来刑事法律风险。
文章来源:
[福建-龙岩]
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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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以来
厦门长安菱宝4S店关门跑路
厦门比捷比亚迪4S店关门跑路
福州闽迪比亚迪4S店关门跑路
福建有3家汽车销售4S店
接连上演“跑路”大片
导致上百位车主被“坑”
要么交了钱拿不到车
要么拿不到新车合格证无法上牌
  而这次
厦门又一家车行出事了
  车行不见车也无法退还车款
  钱去哪了?
  9月初,汪女士在厦门捷众车行选购了一辆轿车。9月25日,汪女士与车行签订购车合同,并于10月5日支付车款全额14万余元。汪女士说:“按照合同,取车时间是10月15日,但那天销售员告诉我车行内部出问题了,暂时取不了车,要等到17日才能取。”但17日到了,汪女士仍然被告知无法取车。
  和汪女士一样遭遇类似情况的还有10多名车主,其中有全额付款,也有付清首付办好贷款的,甚至还有车主的身份证及相关证件被车行扣押的。
  买车黄先生告诉记者,“10月14日,车行所有车都不见了,听说被锁到了车行对面的仓库。”他们找到厦门捷众车行,发现不仅车子不见了,连车行负责人和大多数销售员也不见了。
  黄先生认为,交完了各类款项,并登记上牌,车子应属于个人财产,车行没有理由扣留消费者的车。“厦门捷众大部分股权已转让给汇京集团,该集团厦门区域的负责人赵总表示汇京没有收消费者的款项,所以无法退还车款,那么钱去哪了呢?”
  到底是怎么回事?
  为啥买了车不能取车?
  一位自称是厦门捷众车行总经理的陈先生说:“由于厦门捷众车行股东之间有纠纷,其中一位股东把这些车辆锁了起来,带走了钥匙。至于具体什么纠纷,为何要锁车,我们也不是很清楚。”
  昨日下午,车行内只有几位工作人员,但没有一辆车,整个销售大厅空空如也。车行一位工作人员说:“被锁的车辆有20辆左右,厦门捷众目前仍有在营业,但是没有销售车辆,只在做售后服务。”
  目前,该股东未出面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厦门捷众也没有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交代。
发生这样的事情
最无奈的应该是消费者
但如何索回车辆或者维权?
  律师建议
  可要求车行支付违约金
  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先生表示,车行股东内部矛盾引起的车辆扣押行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车辆享有的权利。
  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车行履行合同,交付车辆。因逾期交付,消费者还有权要求车行承担违约金等费用的支付责任。
  倘若车行内部矛盾不可调和,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无期限地延迟,消费者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解除合同,由车行退还订金、已交车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车行内部的问题
不该让消费者来买单!
Yes厦门编辑整理
部分来源:海西晨报
王先生 手机/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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