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没有送货单模板下载跟收货单,也没有合同,3万多块钱

送货单,怎么样的签收方式才是对的?- 林永权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我的位置:
送货单,怎么样的签收方式才是对的?
发布日期:&&& 作者:
很多人可能觉得,这怎么能算做一个问题,我送货(产品)过去,送货单(收货单)载明具体数量、名称、单价或者总价等等,然后接收单位有人签字给我就行了,这样的送货单他肯定赖不掉吧,肯定有效。没错,过程肯定是这样,问题在于谁签有效?应该怎么签才会避免日后催讨货款出现纠纷?2律师说法法律倡导双方之间进行买卖时,要签订正式书面的买卖合同,约定好购买产品名称、数量、质量、价款、交货地、交货期、验货条款、保证条款及违约条款等。但实践中,很多小微公司或者加工作坊并不具备这样的法律知识,也认为都是朋友介绍的熟人,双方互相信任,没必要这么正式,伤感情。有的也只是象征性签下合同,并未在合同中作出非常明确具体的约定,待出现纠纷时各执一词,百口难辩。虽然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但是送货(产品)时有相应的送货单或者对方出具的收货单,这样可以吗?当然可以,法院会根据双方交易习惯、交易方式及付款资金来往对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关系进行认定。但问题在于,很多单都是业务去谈的,但送货或者收货时业务有可能没在场,让老板签给你可能性较低,所以有的干脆就让门卫,或者仓管,或者公司其他人员签收,也不核对下签收人的具体信息,什么“小张”、“小王”、“仓管黄”等等,还有“鬼画符”的,压根不知道写的什么。若对方重信誉自不必多说,但若你提供的产品存在轻微瑕疵,对方一直拒绝付款,等到你想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正式渠道主张时,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面临败诉的风险非常大,也只能吞下这个哑巴亏了。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没有合同,只有送货单欠款还可以起诉吗_百度知道
没有合同,只有送货单欠款还可以起诉吗
做小生意的,未订立过合同,只有收货单位的收货单,3月送的货,到7月收到一半,余款一直以没钱为由不给,我可以起诉吗,要准备哪些材料。跪求高手指点迷津。
我有更好的答案
没有合同,只有送货单欠款是可以起诉的。1.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就可以起诉,书面合同只是证据之一,将收货单,等汇总就可以起诉,为防止抗辩,可以先通过过电话追讨,并录音,一并提交,就更容易了。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5.尽量多搜集些证据,比如向对方发个催款函,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这样就是一份新证据,如果不给,就起诉。
采纳率:99%
没有合同,只有送货单欠款也是可以起诉的;
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就可以起诉,书面合同只是证据之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将收货单,等汇总就可以起诉,为防止抗辩,可以先通过过电话追讨,并录音,一并提交,就更容易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当然可以的,尽量多搜集些证据,比如向对方发个催款函,要求对方书面确认,这样就是一份新证据,如果不给,就起诉。
送货单上或者收货单上有没有对方的签名啊??
有没有欠条呀?
其他3条回答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您可能关注的内容
送货单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没有合同只有送货单对方以确认签字了这官司有几成把握能打赢_百度知道
没有合同只有送货单对方以确认签字了这官司有几成把握能打赢
我有更好的答案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所以,你要是有送货单是可以起诉的,但能不能赢还是要看你的签收单的内容he 你的诉讼请求是否关联绍兴律师郝小青为你解答
采纳率:87%
把你的事详细说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送货单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单凭送货单能要回货款吗_百度知道
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单凭送货单能要回货款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建议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权,要求支付拖欠货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采纳率:59%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送货单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可以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款内容主要是讲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在实际的交易当中大量存在未存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但如果一方有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非合同性书面材料,可以主张双方存在合同关系,通过考查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能否认定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属于法官和自由裁量权范围。也就是说提供了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非合同性书面证据材料的,不一定会成立合同关系。本条共有两款,这也与第二款的区别,因为该条第二款是可以直接确认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
司法判例:法院依据对账单对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作出认定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10月,珠海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珠海公司口头约定:珠海某建材公司负责供应横琴宝冶金融基地项目所需的工程材料,包括石粉、中粗沙等,在提供最后一批材料后,某建设珠海公司立即按单结算材料款。
珠海某建材公司于2012年12月完成最后一批材料的提供,于日与工地的收料人高某某核对全部材料的数量及价格(11月份材料对账总计65225元;12月份材料对账总计36875.5元),且于日与该项目负责人袁某某确认结算。
后珠海某建材公司按约向某建设珠海公司催要材料款,均遭到某建设珠海公司的拒绝。
另查明:某建设集团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横琴金融产业创新基地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由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的横琴金融产业创新基地工程。
合同还约定某建设集团公司指派袁某某作为其代表,代表某建设集团公司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职责。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的规定,某建设珠海公司的工作人员高某某在珠海某建材公司出具的2012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上海宝冶材料对账单上签名核对送货情况、某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代理人袁某某在珠海某建材公司出具的2012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上海宝冶材料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材料款,结合涉案工地的实际交易习惯,原审法院认定珠海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
另,本案中无书面买卖合同,某建设珠海公司虽与珠海某建材公司口头约定购买工程所需材料,其工作人员高某某也参与了案涉买卖合同的履行,但某建设集团公司才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建方,袁某某在分包合同中也明确为某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代理人,在珠海某建材公司出具的对账资料中签名确认材料款的行为亦属于履行分包合同中的合理权限范围,故珠海某建材公司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某建设珠海公司同为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原审法院对珠海某建材公司主张的要求某建设珠海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珠海某建材公司对账并确认欠珠海某建材公司材料款元,珠海某建材公司自认某建设集团公司已付款30000元,尚余72100.5元材料款未支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某建设集团公司对是否履行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某建设集团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依现有证据,某建设集团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完全履行给付材料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珠海某建材公司因而提出要求某建设集团公司给付尚欠材料款72100.5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
由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珠海某建材公司主张某建设集团公司从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某建设珠海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十四条 &第四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第二款
&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珠海市某建材进出口有限公司材料款72100.5元;
二、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珠海市某建材进出口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72100.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珠海市某建材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珠海市某建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12元,由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某建设集团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做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某建设珠海公司是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
珠海某建材公司未经某建设集团公司的授权无权和珠海某建材公司签订(书面或者口头)买卖合同。
因此,珠海某建材公司与珠海某建材公司达成的购买工程材料的口头合同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无关,对某建设集团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某建设集团公司没有授权高某某签收材料,也没有授权袁某某进行对账结算,因此不能证明欠款的事实。
一审判决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珠海某建材公司材料款72100.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某建设集团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珠海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珠海某建材公司负担。
珠海某建材公司答辩称:本案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某建设珠海公司和珠海某建材公司口头约定了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其工作人员高某某参与买卖合同的履行和结算。
根据珠海某建材公司提供的证据,即分包合同、(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xxx号、(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实某建设集团公司在该项目工程中采购工程材料的交易习惯。
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代理人袁某某代理履行分包合同,包括在珠海某建材公司出具的对账资料签名确认材料款,故某建设集团公司应当承担本案材料款。
某建设珠海公司二审中没有发表意见。
各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及(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均确认如下事实:高某某系某建设珠海公司工作人员,在有关交易凭证上签收货物;袁某某系某建设集团公司在珠海市横琴金融产业创新基地工程项目代理人,在有关供货商的对账资料上签名,代表某建设集团公司结算价款。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款
&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本案中,某建设珠海公司工作人员高某某在珠海某建材公司出具的2012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上海宝冶材料对账单上签名核对送货情况,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代理人袁某某在珠海某建材公司出具的2012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上海宝冶材料对账单上签名确认材料款。
某建设集团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及(2013)珠斗法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可以证实高某某系某建设珠海公司工作人员,代表该公司签收货物;袁某某系某建设集团公司珠海市横琴金融产业创新基地工程项目代理人,代表某建设集团公司结算价款。
因此,结合涉案工地的实际交易习惯及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珠海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某建设集团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承建方,袁某某作为分包合同中指定的某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理人,在珠海某建材公司出具的对账资料中签名确认材料款的行为属于履行分包合同的代理行为,另外,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一审判决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尚欠珠海某建材公司的涉案货款7210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建设集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某建设集团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做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送货单excel表格自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