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47号公告公告2011年第13号中包括固定资产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 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号文件执行。
&&& 三、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 四、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
&&&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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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人民政府主办&&&奉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运行管理
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朱衣路3号&&&&邮编:40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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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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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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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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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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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处理问题。现将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条件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以融资为目的
一般情况下,售后回租业务是以融资为目的的。比如企业将一项固定资产出售,同时又将其租回,每年支付一定的租金。此项固定资产并没有离开企业,而是由出售企业继续使用。其实质就是以此项固定资为抵押,取得了一项贷款的业务。出售方(承租方)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这就是售后租回形成了融资租赁(符合融资租赁条件)。
对于售后租回没有形成了融资租赁(不符合融资租赁条件)的,即形成经营租赁的,一般情况下也有融资目的,不过和售后租回形成了融资租赁有本质不同,出售方的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基本转移。出售的资产公允价和合同价不一致的,其差异实质上是通过以后的支付租金得以递延。如果合同价低于公允价,这种情况很像分期付款融资;如果合同价高于公允价,实际上是承租人取得了一项贷款。
2、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有两种:一是经中国人民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二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营业税处理
1、承租方增值税、营业税处理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出售方(承租方)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②对于不同时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条件的业务,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入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2、出租方增值税、营业税处理
对于出租方不论是否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条件,都必须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如果形成融资租赁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或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1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注:对于承租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果出租方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则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所得税处理
1、承租方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出售方(承租方)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②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折旧的计提和没有发生此项交易前一样。和一般的融资性租赁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③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由于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那么融资的本金应为此项固定资产在出售时的金额,即本金=出售价,利息支出=全部支付金额﹣本金。那么利息支出的扣除时间,文件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可在租赁期间内均匀扣除。
2、出租方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出租方不应确认有关资产和提取折旧。
②利息收入=全部收入金额﹣买入价。利息收入计入时间和金额应于承租方利息支出一致。
& && && && && && && && && && && &
(作者两壶酒&&个人理解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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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〇年十月二日
[ 本帖最后由 两壶酒 于
20:0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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