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营改增销售服务,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税率,不动产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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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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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span style="color: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span style="color: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span style="color: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span style="color: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航天运输服务,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空间飞行器发射到空间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邮政服务。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函件,是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三)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1 -  一、应税服务范围划分的变化(财税【2016】36号与财税【号比较)
  1、106号文分四大类: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2014年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业;36号文分三大类: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将原来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小部分)和新试点的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同一归并到新文件的服务业中。
  3、新文件将服务业重新进行了分类,分为七大类33小类,具体为交通服务分4小类: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分3小类: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分2小类: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建筑服务分5小类: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分4小类: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现代服务分9小类: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有的每个小类还细化成更小的目录
  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征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5、原来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划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6、原来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划入了无形资产中的技术销售服务;原来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划入了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
  7、研发和技术服务中新增专业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中新增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8、原来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划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著作权销售服务。
  9、原来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中的代理记账划入商务辅助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
  10、鉴证咨询服务中的咨询服务新增市场调查服务。
  11、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有形动产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2、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13、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营业税增值税税率税目变化(见图片1)
  三、系统征收品目的变化(见图2)
  四、营改增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变化(财税【2016】36号与财税【号比较)
  1、税率和征收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以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销售,税率11%;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税率17%;
  其他服务业包括金融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无形资产、生活服务等,税率6%。征收率为3%和5%(房地产老项目和二手不动产)
  2、去掉了代理人代扣税款的表述;
  3、新增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4、第十条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单位的表述由非企业性单位改为行政单位。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了附件3过渡政策第一条第十三项中,给予免税的政策。
  5、第九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增加)的服务。
  6、境内概念有不同。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不属于境内销售也有变化。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8、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少了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应该还有8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改为完税凭证。
  9、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变化:第二十七条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有形动产租赁去除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新增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新增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内容增加
  10、非正常损失表述有变化。第二十八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1、进项税额转出办法有变化。第三十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三十一条(新增)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12、价外费用内容有变化。第三十七条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新增)。
  13、重新提出了混合销售的概念。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混业经营的表述也改为兼营(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
  14、增加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解释。第四十是条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15、纳税义务时间增加了一款。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内容有变化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新增
  16、纳税地点规定有不同。第四十六条(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新增
  17、纳税期限有变化。第四十七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18、税收减免有变更。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原来是优先)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19、国地税征收管理有分工。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也就是说纳税人二手不动产的销售(包括二手房)和居民个人不动产的出租由地税代征,但管理上都由国税来实施。
  五、新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对比(见图3)
  六、其他一般性政策规定
  (一)不征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用于公益事业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二)进项税额抵扣新增加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四)部分特定企业的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种类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8.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高速公路。
  (七)其他政策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末留抵税额。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试点前发生的业务。
  (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八)相关代表性行业适用具体政策分析
  1、金融保险业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有:贷款服务全额收入(融资性售后回租差额收入、附件3过渡政策第四条有规定的不计收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全额收入、保险服务全额收入、金融商品转让差额收入等,不征增值税收入有: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免征增值税收入有:附件3过渡政策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到第二十三项收入等,销项税额计算为应税销售额按6%税率计算。
  专用发票开具:除了金融商品转让、免税收入明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他应当可以开具,至于是全额还是差额开须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进项税额有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等)、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无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况。
  (2)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计算同一般纳税人一样,应税收入按3%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建筑服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有:建筑服务差额(扣除分包)收入,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待定)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专用发票开具:应当可以开具,至于是全额还是差额开须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进项税额有生产经营用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一般纳税人包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情况: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待定)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专用发票开具:能否应当开具?是全额还是差额开?须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3%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待定)3%进行纳税申报。
  税收分配条款: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3、不动产行业纳税人
  (1)销售不动产
  a、房地产纳税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能扣除土地价款?),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11%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是否能扣除土地价款?需不需要预征,如何预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是否能扣除土地价款?需不需要预征,如何预征?)。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b、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按照11%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后取得(不含自建,二手)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待定)按照11%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c、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取得(不含自建,二手)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待定)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e、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待定)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e、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待定)按照5%的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如商铺等),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无需预征)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住房,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无需预征)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自建自用的住房免征增值税。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a、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11%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b、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5%的征收进行纳税申报。
  c、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5%的征收进行纳税申报。
  d、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如商铺等),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无需预征)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无需预征)
  e、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高速公路。
  税收分配条款: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上述不动产销售或租赁开具专用发票问题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4)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a、新旧代理统称为经纪代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按差额征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为6%和3%
  b、旅游服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差额征税,也可不选择按差额征税。选择按差额征税的,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税率和征收率分别为6%和3%
  c、租赁行业纳税人
  从事融资租赁的,实行差额征税,税率有三档,不动产11%,动产17%,售后回租的6%
  从事经营性租赁的,实行差额征税,税率有三档,不动产11%,动产17%。
  纳税人征收率(或简易征收率)为3%和5%(不动产租赁)
  八、营改增过渡政策
  免征增值税的40项,即征即退的2项,扣减增值税的若干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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