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不肯签名,办不了林权证过户需要多少钱过户,同村民签的合同是可自由流转的,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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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网 版权所有我们村民都与县林业局下属的一个林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几乎是诈骗性的合同,不知如可处理?,请各位大侠指点
甲方:遂川县泉江镇乡新溪      负责人   乙方:  福森林业(遂川)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公平、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一、合营林地情况林地名称(小地名)芦段坑 ,座落 泉江 乡(镇)         新溪村庙背组,东至大村组田为界,南至本组田为界,西至加庄村山场为界,北至本村公山为界,面积90亩。(备注:本组21户所有)山场四至界限(详见附图)。二、合营期限合营期  25  年,从 2009  年 10 月 31 日起至   2034年 10 月 30 日止。三、合营林地用途本地用于林业生产,除因经营需要在合营山场修路、建房等甲方应无偿提供给乙方外,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其他建设。四、双方的权利、义务1、合营的林地所有权不变。合营期内乙方享有合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甲方应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甲方确认上述承包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林权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合营期内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不得影响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2、甲方有权依法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检查、监督乙方对林地的使用,有权制止乙方非法损害林地林木的行为;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合营期内乙方对林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在不损害甲方的利益且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4、乙方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金;合营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林木补偿。但因征占林地所获的土地补偿费用由甲方所有。5、乙方不得改变林地的林地用途,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等破坏森林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扑救、协助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6、合营期内,乙方享有运输林业建设物资以及今后运输木材经过本行政村的公路、桥梁的权力,在山场内修建道路所需占用的土地,甲方应无偿提供给乙方,不得刁难和阻扰。7、合同期满时,若乙方不再合营,乙方负责合营山场的绿化造林,不得将荒山移交给甲方。8、合营期内,若乙方需要办理山场流转手续,则林权流转所需的所有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五、合营方式1、适宜造林的山场,甲、乙双方实行合作造林,甲方出山,乙方投资投劳,实行山权不变,林权归乙方所有,共同管护。2、在乙方对所有山场操作成功之后,对山场的林木主伐期间,种完树后乙方按林木总收入减去营运成后本的10%分成给甲方。每轮伐期不少于100元∕亩的利润,支付时间为主伐中期付给,(每轮伐期不超过6年)3、不宜造林并现无可利用资源的山场,由乙方负责封山育林,并实施封育措施。封育山场的现有林木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转卖、合营、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给其他人及自行砍伐。六、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32元/亩。造成对方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为损失额的100%。2、如遇自然灾害(如冰灾、地震、火灾、虫害等)或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七、其他事项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期满后,自行作废,如要继续合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报送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
10-01-04 &
为加强乡(镇)林业管理站队伍建设,根据县编委《关于同意乡(镇)林业管理站使用事业编制的批复》(连委编[号),经研究决定,公开招聘部分乡(镇)林业管理站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名额 乡(镇)林业管理站工作人员12名。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林业工作; 2、属具有全日制林业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国家承认的林业类专业(按照《福建省2008年秋季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规定的林业工程类、森林资源类专业目录,下同,见附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以下人员:①、本县林业系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②本县林业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且在岗的人员;③本县林业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含原国有森威公司正式职工),经批准借用到县林业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且在岗的人员;④原属本县国有森威公司正式职工分流到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且在岗工作的人员。 或属本县籍2006年(含2006年)以来全日制林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生; 3、年龄范围:日后出生。 4、身体健康。 三、招聘程序 (一)公开报名 1、报名时间: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月20日下午5时止。 2、报名地点:县林业局党委办。 3、报名应带材料:(1)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2)在职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在岗工作证明。 (二)资格审查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提供的材料按照招聘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招聘条件的,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本人参加考试。 (三)笔试 1、笔试内容(总分100分): ⑴时事政治(2008年1月1日以来)(10分) ⑵公文写作(10分) ⑶专业知识:林业工作站管理、林业政策与法规、森林资源管理、林木栽培技术知识(80分) 参考书目: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二00七年九月主编的“林业工作站职工岗位培训”丛书共四册。 2、笔试时间、地点:日上午 9 时-11 时,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四)体检、考核 1、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笔试成绩,按招聘名额以1:1比例确定体检、考核人选(若进入体检、考核最后一名出现分数相同者,学历高者优先;若学历仍相同,年龄小的优先,下同)。 2、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标准。 3、考核工作由县人事局、县林业局负责,考核内容为招聘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4、若体检、考核出现不合格者,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确定拟聘人选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聘职位要求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研究确定拟聘人选,并将拟聘人选在县政府政务公开栏、县委编办、县人事局、县林业局政务公开栏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聘用和待遇 1、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应服从县林业局统一安排,并按要求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管理。不服从安排的取消聘用资格。 2、受聘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按照财政核拔经费事业单位同类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附:《福建省2008年秋季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林业工程类、森林资源类专业目录。 中共连城县委编办   连城县人事局   连城县林业局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附:《福建省2008年秋季录用公务员专业分类指导目录》林业工程类、森林资源类专业目录 1、林业工程类: 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经济林、林业技术、林产化工技术、木材加工技术、森林采运工程、林业经济信息管理。 2、森林资源类: 林学、森林(资源)保护、植物保护、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森林(生态)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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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 林改发(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和指导工作,依法管理和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后,集体林权流转是实现森林资源资产变现,促进林地向经营能力强、生产效率高的经营者流动,实现规模经营,优化配置资源,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对于维护农民及相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健康有序的林权交易市场,促进林业生产力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落实处置权,实现兴林富民的客观需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森林资源资产流转、变现,是落实处置权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让农民获取资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森林资源。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搭建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对于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生产要素向林区流动,做大做强林业产业,实现兴林富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是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地方集体林权流转处于不规范状态,暗箱操作,低价转让集体林地、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农民失山失地和集体森林资源资产流失,有的甚至引发林权纠纷、毁林和群体事件,对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有利于防止农民失山失地,有利于维护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和谐稳定,有利于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二、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以稳定林地承包经营关系为基础,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服务体系,促进集体林权流转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有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林区的和谐稳定。
三、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
(六)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为保护农民平等享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要引导农民在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后一定期限内自主经营,引导农民依法通过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流转。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
(七)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林权流转时享有优先权。流转共有林权的,应征得林权共有权利人同意。国有单位或乡镇林场经营的集体林地,其林权转让应当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和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
(八)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需要变更林权的,当事人应及时依法到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合作组织,联合经营林地;鼓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与企业合作造林;鼓励短期限流转、部分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权流转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鼓励到林业产权交易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流转。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九)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对未明晰产权、未勘界发证、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林权不得流转;集体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剩余期限。
(十)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农民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处置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农民流转林权,更不得迫使农民低价流转山林。已经承包到户的山林需要流转的,其流转方式、条件、期限等由流转双方依法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绝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四、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
(十一)全面核查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梳理工作,全面掌握以往林权流转的时间、地点、面积、价格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流转活动,要依法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对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前因林权流转造成无山无林可分的地方,更要认真对待,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妥善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的社会稳定。
(十二)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注重协商、利益调整&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集体林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的流转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十三)积极探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形式。对流转面积过大、价格过低、期限过长、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采取协商的方式,通过让利、缩短流转期、折资入股等办法依法进行调整,特别是要把政策性让利真正落实给农民;也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预期均山&的办法予以解决。&预期均山&要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规范程序运作,既要保障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又要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对承包林地的投资权益。
五、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十四)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各地要建立健全林权流转运行机制和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流转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积极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制定林权交易规则,提供林业产权交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木竹检尺、林业科技、法律咨询等服务,形成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
(十五)加强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设,规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应当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核查的森林资源实物量为基础,进行价值评估。从事流转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调查和价值评估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源调查、资产评估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森林资源实物调查和资产价值评估。
(十六)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金融服务工作。为完善林业融资环境,改变林权抵押贷款难的状况,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协助金融机构降低因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业务带来的风险,做好抵押林权处置的服务工作和林地林木权属抵押登记管理工作;要积极探索建立林权收储中心、林业专业性担保公司等,化解林权融资风险,促进林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六、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十七)依法强化集体林权流转登记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林权流转登记申请文件,特别是要认真审查其权属证明文件和流转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流转合同和流转方式等内容,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手续。对于合法规范的集体林权流转,需要变更林权的,林权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受理,认真审查并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林权流转,登记机关不得给予林权变更登记。
(十八)加强集体林权纠纷调处和仲裁工作。要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对待涉林纠纷。因集体林权流转发生纠纷的,要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不成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依法给予仲裁。当事人不愿意提请仲裁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纠纷调处和仲裁,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管理。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集体林权流转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制定本辖区内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认真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并对林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妥善保管。
(二十)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收益管理。已承包到户的林权流转,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收益归转出方所有,或按照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林权流转收益归本集体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二十一)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监管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要加强对林权流转后是否改变林地用途,有无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体林权流转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事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及改革成果的巩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集体林权流转的指导和监管收到实效。
(二十三)加强林权管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林权管理和交易服务机构建设,加强林地承包仲裁机构建设。选调一批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思想作风正、敢于负责的人员,充实到林权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为开展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相关制度建设。各地要建立和完善林权流转的相关制度,针对流转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规范流转的办法,尽快建立起林权流转服务和监管制度,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提供制度保证。八寨村万亩林权被侵占 湖南洞口官商勾结第一案_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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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网邵阳讯 记者 张一笑 7月1日 获悉湖南省洞口县石柱乡八寨村非法山林流转一案。10390亩林地被该村书记朱伟勇与广西博途投资公司以虚假资料于日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书》,广西博途投资公司以该合同书为依据上报洞口县相关部门,当地政府未经调查
  本网邵阳讯 记者 张一笑 7月1日 获悉湖南省洞口县石柱乡八寨村非法山林流转一案。10390亩林地被该村书记朱伟勇与广西博途投资公司以虚假资料于日签订《林权流转合同书》,广西博途投资公司以该合同书为依据上报洞口县相关部门,当地政府未经调查核实颁发了农林流转林权证(洞政字(2014)第号、第号、第号)。
&  记者7月1日对该村进行了实地采访。采访了67岁的老村支书尹大湘,58岁的杨庆奇,60岁的杨松山及村民代表谢季常、宁河山等人。八寨村是一僻远的贫困山区村,该村有连绵上万亩山林,是八寨村1400多村民世代安身立命之根本。
  日八寨村扶贫驻村干部肖和龙(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以扶贫项目为名,和时任八寨村支书的朱伟勇等村干部欺骗老百姓说,用八寨村村民的林权证可以争取到扶贫资金,争取到的资金可以按300元/亩补给村民。肖和龙和八寨村村干部朱伟勇等人欺骗老百姓说:一个公司不要村民的林木和土地,只要拿村民的林权证就可以到上面争取到扶贫资金,八寨村部分老百姓轻信扶贫干部和村干部的谎言在村干部拿来的领款花名册上签了名。
  2015年八寨村部分村民想砍伐自家林木到石柱林管站办理砍伐手续,林管站工作人员告诉八寨村村民,八寨村的山林已办理林权流转手续给了广西博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无法给村民办理砍伐手续。
  八寨村民听到林管站工作人员这样讲方醒悟,村民在万般无奈之下集体向洞口县纪委反映情况。县纪委通过初步调查后告诉八寨村民,八寨村一万多亩山林已全部流转给了广西博途投资有限公司,纪委无权撤销博途公司的林权证,建议村民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村民万般无奈之下只好请求法律援助,经律师到洞口县林业局,调取广西博途投资有限公司的林权证办证档案后,才知道博途公司和八寨村村干部朱伟勇等人通过伪造《林权流转合同》、伪造村民《授权委托书》、伪造《关于森林资源流转的报告》于日到洞口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权流转手续,骗取了八寨村一万多亩山林的林权证,广西博途投资公司用八寨村的一万多亩山林的林权作抵押到广西南宁北部湾银行某支行贷款了几千万元。
  八寨村干部朱伟勇等人和广西博途公司在办好流转的林权证后才拿出部分资金以扶贫项目名义骗取八寨村部分村民在森林资源流转领款花名册上签名(签名日期为日&&2月13日)。
  八寨村民通过律师了解情况以后欲哭无泪,只好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洞口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广西博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洞政字(2014)第、第、第三张林权证,现本案正在审理之中。八寨村民只能寄希望于司法公平公正救百姓于危难之中,依法归还林权证。
  原文链接:https://view.inews.qq.com/a/U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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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大田村支书骗取村民林权证非法流转林地,村委会私用钱款
大田的呼声 发表于 &15:14:58『标签:&->&』
  我们是攸县酒埠江镇大田村的村民,现举报我村2013年以村支书艾新成为首的村委会干部,利用职权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利用“造林补偿”惠农政策作幌子,骗取农户手上林权证,非法流转林地一万余亩给湖北康欣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违法坑农案件。  案件经过如下:2013年3月份,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组长会议,开会说:国家搞绿化,为了保持水土、植被生态平衡,按规定各组不得上山烧木炭,不可荒山,但可以造林,有计划批准砍伐林木,期限30年。为此,每亩林地国家补偿给农户170元。要求各组组长,收集各农户林权证交村委会,并要求各农户在一张白纸上签字,办理造林惠农补偿手续。事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5月份,村民组长把林权证发给各农户,又要求在一张白纸上签字,说是作为领回林权证凭证。  想不到的是,村委会利用这次国家造林补偿的惠农政策,却干起了违法的勾当,不仅违规扣押了全部造林惠农补偿款未发到农户手上,还扣压农户林权证一年多之久,利用农户造林补偿签字手续,将全村各农户林权一万余亩堂而皇之地与湖北康欣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60年的林权流转合同。  村支书艾新成说:各农户林地以每亩1800元流转给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60年,村委会己收取该公司定金170万元(该定金据反映村委会私自动用过半)。  村民听说此事后极为愤怒,如实向镇政府、县林业局反映情况,并表达林地不流转的强烈意见。5月31日攸县林业公安分局和酒埠江林业工作站下村调查: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你们己签字,注册电脑了,林地已转让给湖北康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我们没法处理。  为此, 日,村民自发组织集体到村委会讨要说法。村支书艾新成气势汹汹,不仅不认错,反而摆出要打人的架势,威胁群众。但纸是包不住火的,在事实面前艾新成不得不承认,林地2013年就转让了,并给我们看了合同,合同明确写着大田村1万余亩,以每亩价格3800元流转湖北康欣公司。而村支书艾新成告知村民的流转价格每亩1800元(各农户得1500元,村委会得300元),村民就此事当场质问艾新成。其解释为当时喝了酒,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签字盖章的,不知具体价格,其解释很荒唐。  看到村干部如此推脱责任,村民心急如焚。6月7日村民60余人集体到酒埠江镇政府讨要说法。镇长答复我们说:林地不再流转,此合同作废,并将派员下来处理此事。  6月9日村委会召开全体党员、组长、村民代表大会,专门讨论林地流转一事,结果是全体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一致表决,不同意林地流转,废除林地流转合同。  6月12日,有村民再次问村支书艾新成林地流转一事,其答复为林地己流转,不可逆转,此事多说无益,不再作过多的解释。   我村位于湘东一偏远山区,只有一条单车道路出进,村民无固定资金来源,靠山吃山,每亩要花十多天造点林,为的是给贫困的家庭带来一点收入。现如今村委会干部背离群众意愿,采取欺骗手段强行剥夺了我们的林权,扣压造林补偿资金,引起全村村民极大愤怒,在群众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我们将这一重大违法坑农案件,先后向镇政府、县纪委、县信访局、林业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报告案情,可时至今天,我们没有见到上级来人立案查处,给老百姓一个处理结果。  在深入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今天,作为最基层的村干部不但不联系群众,征求群众意见,为群众谋利益;反而违背群众意愿,干起坑害群众利益的丑恶勾当。而看到我们报告的有关部门领导就是这样学习群众路线的,将这一“震耳欲聋”的群众呼声,竟然置若罔闻、麻木不仁、无动于衷。对此,我们感到无比的失望,如果上报到党中央一定会为之震惊的!  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再次上报材料,呼吁有良知的能管事的上级领导,为民作主,伸张正义。   1、依法追究村干扣押造林补偿款和欺骗群众非法流转农户林权的违法犯罪的行政责任,还一个透明的村委会。  2、依法废止《林地流转合同》,保护农户权益不受侵犯。   3、兑现国家造林补偿金,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到位。   4、清查村级财务,严惩腐败。    攸县酒埠江镇大田村全体村民  日
攸县网宣:回复  已转交相关单位核实处理。 &11:12:00攸县网宣:关于红网百姓呼声 “攸县大田村支书骗取林权证非法流转林地、村委会私用钱款”一文的回复  关于红网百姓呼声 “攸县大田村支书骗取林权证非法流转林地、村委会私用钱款”一文的回复  “攸县大田村支书骗取林权证非法流转林地、村委会私用钱款”的帖文收悉,我单位迅速组织人员再次认真调查核实大田村林地流转一事。通过再三核实,帖文中反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现将核实的情况回复如下。  艾新成,现任酒埠江镇大田村支书,现年52岁。2012年12月原钟佳桥乡村民刘祖国(湘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以湘润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向艾新成介绍有关林地流转一事,并对湖北康欣科技有限公司作了介绍,而且说明了其本人是湖北康欣科技有限公司流转山地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调查发现日即农历2月初5日,艾新成组织村支两委召开会议并把湘润公司林地流转一事向村支两委作了说明,当时刘祖国也参加了会议,并承诺流转竹山250元/亩,柴杂山、杉山180元/亩,并承诺先交订金再流转,流转期限30—60年不等,流转后的山权林权(山地使用权、林木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老百姓所有。针对刘祖国的承诺,村支两委表示同意,可以启动流转程序,并成立了以村老干部刘章林为负责人,刘新桂、马让根为工作人员的流转林地工作领导小组。日(即农历的2月 初8日),村委会又组织全村党员、组长、妇女组长召开新年开张大会,到会60人,会议在安排2013年大田村工作的同时,就湘润公司林地流转一事作了动员,与会人员对林地流转一事并无反对意见。其后,农历3月15日,村书记艾新成以村委会名义与刘祖国签订了1万亩的林地流转协议,并约定价格竹山250元/亩,柴杂山、杉山180元/亩,林权、山权(三项权利)归老百姓所有,如公司要经营流转的山地,则流转价格另行协商,并承诺5月份先交部分订金。日,艾新成又组织召开村支两委及组长会议,并告知大家湘润公司已预付了流转订金20万元,在会上艾新成安排工作人员分片负责,并要求各组长将林地流转的相关内容、价格等宣传到位,收取好自愿流转农户的林权证复印件,而且督促农户在流转花名册上亲笔签名。  日,因在各组收取老百姓的林权证过程中出现了林权证资料不齐全的问题,大田村委会又组织村干召开会议,对林权证有错的要求重新纠正,并把没办证的农户收集好资料重新办证,并安排马让根负责林权证的补发。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康欣公司与各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书上第四款只注明了林地使用权费用,并未注明流转方的林木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费用。这样看来,此合同也不规范,康欣公司至今除订金外的后续款仍未付齐。无奈艾新成在日代表村民发函至湖北康欣公司按合同要求兑现余款,总计余款达1700多万元,但到现在公司还没回音。为此日大田村委会代表村民向县人民政府、县林业局申请要求单方终止流转协议。  在整个流转过程中,艾新成和秘书、出纳于2013年11月一次性在湘润公司领取流转定金163.0499余万元,并开具了收据,作了村级收入。  艾新成同志2001年接任村书记时,村负债近40万元,但在他任职期间,艾新成为大田村老百姓还是办了大量实事,完成退耕还林400余亩、村级道路硬化5km,组道硬化8.1km,新建了牌坊一座,修建了水渠1000米,拓建隧道400米,完成了全村的农电网改造,对小II型草田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防渗山塘10口,渠道硬化7000余米,新建村级服务大楼300平方米,新建自来水水塔二座,铺设自来水管道6000余米,总投资达600万元。  帖文中反映,“该定金据反映村委会私自动用过半”,实际情况是因县财政2013年农综项目、引水项目补助款未到位,艾新成利用流转山地的定金预付了近120万元的村公益事业工程款,这些开支发票手续齐全,艾新成也多次在会议上向老百姓作了说明,并承诺待县财政农综项目、引水项目补助款到位后,再将农户流转的山地款按面积付清给农户,绝大部分农户表示理解。  我单位认为,大田村的山地流转,虽然说在流转过程中因村、组工作不到位,造成少部分老百姓不知情,但是到目前还未对老百姓造成任何损失,对方刘祖国及湖北康欣公司也未严格按合同兑现流转费用。我们建议终止流转合同,返还公司预付的定金,确保老百姓的权益不受侵害。  酒埠江镇人民政府  日&15:41:18
攸县人321:不可信第1楼&&那个签名,手印&&干嘛不把整个内容都拍出来&。只拍了名字。不拍在什么协议上签的名&15:59:59网友30:攸县酒埠江镇白石冲村村委会干部骗取村民林权证非法流转林地,第2楼我们是攸县酒埠江镇白石冲村的村民。我们的遭遇和大田一样。&11:54:30这是第1 - 2条评论,共有2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代表必填项目<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为了能在百姓呼声进行正常的投诉和互动,请先,没有注册的请先!扫一扫,关注红网《百姓呼声》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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