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qfii需要股权对赌 证监会批准央行批准吗

证监会公布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规定
  3月6日,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试点推出后,市场高度关注,目前试点已经一年,运作情况良好,对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国内证券机构拓展境外业务发挥了积极作用。RQFII总投资额度已达27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有27家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获得RQFII资格,合计获批投资额度700亿元。其中,24家试点机构获批额度合计270亿元,用于发行债券类产品;4家试点机构推出RQFII-ETF产品,累计获批额度430亿元,境外投资者认购积极,净汇入资金近400亿元,全部投资股票,其他试点机构正在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发行RQFII-ETF产品。试点机构表示,境外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增长前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机会,认购踊跃,许多境外养老金、保险资金等长期投资机构仍有巨大投资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中国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密切协商,决定修改RQFII相关法规,扩大RQFII试点,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试点机构类型。为确保RQFII试点顺利推出,试点初期参与机构仅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中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中资机构在港分支机构及香港本地金融机构均有参与RQFII业务的较强意愿。此次修改RQFII法规后,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将可以参与试点。
  二、放宽投资范围限制。RQFII试点初期只能发行债券类产品或A股ETF产品,虽然有利于控制风险,但难以满足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修改后的法规放宽了对RQFII的资产配置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
  此外,修订的法规明确了RQFII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等相关要求,简化了申请文件,便利试点机构的投资运作。
  该负责人表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强烈,去年以来QFII、RQFII资金汇入速度明显加快,持股比例明显上升。RQFII法规修订后,证监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不断扩大试点规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境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五条 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监督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三)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四)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
  第十一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十三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
  (一)变更境内托管人;
  (二)变更机构负责人;
  (三)调整股权结构;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吸收合并其他机构;
  (六)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七)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十五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发证机关:
  (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境内托管人在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为做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二)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二、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的证明;
  (六)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项“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外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等。
  上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申请材料用英文书写的,应当提供中文完整译本,财务报表可仅翻译审计师意见和主要报表。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在人民币账户开立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获批的人民币账户对应。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股指期货;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六、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
  八、每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发布的《关于实施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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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6日,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人民币合格境外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底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试点推出后,市场高度关注,目前试点已经一年,运作情况良好,对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国内证券机构拓展境外业务发挥了积极作用。RQFII总投资额度已达2700亿元人民币。目前,已有27家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香港子公司获得RQFII资格,合计获批投资额度700亿元。其中,24家试点机构获批额度合计270亿元,用于发行债券类产品;4家试点机构推出RQFII-产品,累计获批额度430亿元,境外投资者认购积极,净汇入资金近400亿元,全部投资股票,其他试点机构正在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发行RQFII-ETF产品。试点机构表示,境外投资者看好中国经济增长前景和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机会,认购踊跃,许多境外养老金、资金等长期投资机构仍有巨大投资需求。  该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开放,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中国证监会与人民、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密切协商,决定修改RQFII相关法规,扩大RQFII试点,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大试点机构类型。为确保RQFII试点顺利推出,试点初期参与机构仅限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中资银行、保险公司等中资机构在港分支机构及香港本地金融机构均有参与RQFII业务的较强意愿。此次修改RQFII法规后,境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将可以参与试点。  二、放宽投资范围限制。RQFII试点初期只能发行债券类产品或A股ETF产品,虽然有利于控制风险,但难以满足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修改后的法规放宽了对RQFII的资产配置限制,允许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产品类型。  此外,修订的法规明确了RQFII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等相关要求,简化了申请文件,便利试点机构的投资运作。  该负责人表示,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需求强烈,去年以来QFII、RQFII资金汇入速度明显加快,持股比例明显上升。RQFII法规修订后,证监会将根据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需要,不断扩大试点规模,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促进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四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境内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第五条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注册地、业务资格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持下列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监督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三)办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四)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宏观管理要求和试点发展情况,对总体投资比例和品种做出规定和调整。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遵守中国境内关于持股比例、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人民币资金汇出入等信息。  第十一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投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汇出入。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托管人、证券公司等机构提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十三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  (一)变更境内托管人;  (二)变更机构负责人;  (三)调整股权结构;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吸收合并其他机构;  (六)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七)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期间,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投资,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十五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发证机关:  (一)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1年内未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的;  (二)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及境内托管人在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为做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工作,现就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的,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的金融机构;  (二)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二、申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通过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地监管部门颁发的业务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主要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五)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的证明;  (六)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八)对境内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项“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金来源、拟申请投资额度、拟发行基金或产品情况、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团队、合规监察及其他后台运营安排、境内外托管人、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等。  上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申请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申请材料用英文书写的,应当提供中文完整译本,财务报表可仅翻译审计师意见和主要报表。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在人民币账户开立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四、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获批的人民币账户对应。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五、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  (三);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和的申购。  六、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七、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  八、每个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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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pta期货]央行发文规范RQFII开户&2000亿RQFII新额度放行临近 - 南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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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规范RQFII开户&2000亿RQFII新额度放行临近
&&&来源:本站原创&&&佚名
  央行昨日发出通知,要求银行对合格境外机构(RQFII)的开户进行明确和规范,其中要求RQFII试点机构开户进入银行间债市时,应获得央行的批准。
  RQFII、QFII进入银行间债市均须获批
  这是证监会、央行、管理局三部门在三月份发布实施RQFII境内证券投资办法之后,央行在针对开户方面的细化规范。
  央行在这一通知中要求,RQFII开立基本账户后,应该选择具有资格的托管银行开立交易所市场交易结算存款账户(场内)和银行间债市交易资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投资股指的,还可另开保证金结算专用存款账户。
  央行明确,以开放式形式运作的RQFII必须单独开户,且这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央行还在通知中提及,RQFII开立银行间债市资金结算存款账户,需要提供央行批复该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市的文件。
  这一点显示出央行对RQFII进入银行间债市的态度与QFII一致。早先QFII、RQFII并不被允许进入银行间债市,2012年7月,证监会修订QFII投资办法时,为鼓励QFII等境外资金将进入国内市场,放开了QFII投资银行间债市。随后在今年3月,QFII才能真正向央行申请进入银行间债市。
  而目前境内资产管理机构,一般通过向行业协会备案就能进入银行间债市。
  2000亿元RQFII新额度放行临近
  RQFII试点在2012年曾进行得如火如荼,首批参与其中的中资机构香港分支机构发行了型、ETF等产品,累计获得额度700亿元。
  在今年3月份,证监会、央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和相关实施规定,将RQFII的产品类型、投资范围、参与机构全面放宽。
  早先证监会称,目前已经有29家机构获得RQFII资格,其中今年新批的3家机构正在向外管局申请投资额度。证监会称2000亿元的RQFII额度审批将在近期启动。
  目前监管层对RQFII的额度已经放宽到2700亿元,其中2000亿元的额度为今年年初新增额度。
  但从今年3月RQFII投资规则出台后,关于RQFII新额度的一直未放开。央行和外管局早先对开户、额度管理相关规则的完善,也被市场人士解读为RQFII新增额度审批即将开始。
  另据香港媒体称,今年4月外管局已经收到近1000亿元的RQFII额度申请,并称有部分机构单次申请额度百亿元。
  外管局4月底发布的文件称,RQFII额度禁止转让,且一年内用不完将调减直至取消。(南方财富网期货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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