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土地划拨性质的私产房性质为行政划拨地,需要拉资金盖楼。什么方式合作最好?

《农村政策法规》复习题附答案;1、农业法: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3、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4、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5、政策的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也;6、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和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
《农村政策法规》复习题附答案
1、农业法:广义的农业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农业经济主体行为和调控农业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农业法的规定: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2、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 “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
3、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即“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
4、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5、政策的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基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将党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形式上升为法律,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起来。农业法的修订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这方面立法实践的一个典型。农业法的多数条文,我们都可以在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中找到直接的依据。农业法的贯彻实施,必将有利于实现由主要靠政策指导农业,进一步向依靠政策和法律共同指导农业发展的转变,实现以行政手段管理农业,进一步向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管理农业的现代农业管理方式的转变。
6、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概念和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基本组织制度。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规定是农业法最核心的内容之一。
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7、二轮承包和承包期三十年不变。
作为农村的基本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实行。而要坚持这个经营体制,就必须要赋予农民足够长的土地承包期,更要在承包期内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这里我就不展开论述了,我想广大学员比我的体会可能会更深刻。
8、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原则:
第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第二,民主管理。第三,盈余返还。
9、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能。
(1)为成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培训等多方面的服务。
(2)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3)代表本行业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
10、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与连接,立足于当地资源优势,确立农业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将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成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等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联结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规模生产,形成系统内部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农产品多次增值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式。
11、《农业法》对农业结构调整的方向: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
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12、农业法对国家农业财政投入水平的规定。 《农业法》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13、如何减轻农民负担:
(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14、农村土地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5、家庭承包的特点:承包方是特殊主体;承包关系期限长;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适用的原则不同。
16、承包方的权利 :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 、收益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承包方的其他法定权利。
1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种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期还可以延长。作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
18、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将其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于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可以是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19、土地权利登记制度的类型:登记要件主义;地券交付主义,又称托伦斯登记;登记对抗主义。
20、其他方式承包的流转与家庭承包流转之间的区别:没有转包的流转方式、增加规定了抵押的流转方式、入股的方式可以更多。
21、自然资源包括哪些门类 :主要包括土地、水、气候、生物和矿产资源等五大门类。
按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三大类。
22、耕地的概念: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2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口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连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
24、土地开发:是指人们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
25、开垦土地:是指以垦殖为目的开发土地,即开垦荒地为耕地用于农作物的种植。开垦土地是土地开发的一种具体行为。
26、占垦平衡:是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7、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按照《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28、森林的种类:按照《森林法》第四条的规定,森林具体可以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
29、我国林业建设的方针:“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具体内容大家看教材。
30、草原的权属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
31、草畜平衡制度
草原载畜量是指在一定放牧时期内,一定草原面积上,在不影响草原生产力及保证家畜正常生长发育时,所能容纳放牧家畜的数量。
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一方面要通过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牲畜舍饲圈养、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逐步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断增加饲草供应量,并通过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牧民的增收。概括来讲,就是应当从增草增畜、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入手,从根本上扭转超载过牧的局面,最终实现草畜平衡。
32、渔业 :是捕捞、养殖和加工水生经济动植物区的水产品的产业。
33、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渔业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3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是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任务。《渔业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禁止性行为的规定。2、确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水产种质资源是渔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渔业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有益于水生动植物种群的繁衍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3、强调水生野生动植物的重点保护。4、渔业资源环境的保护
35、种子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36、实行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定义:就是指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关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按照指定的作物种类、产地和规模生产。
37、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领取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疫设施。(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8、假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种类、品
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劣种子:是指第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第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第三,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第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第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39、种子生产经营概念:种子经营指生产出来的种子通过各种渠道到达使用者手中的全过程。
40、《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条件
《种子法》和《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经营种子的类别、经营项目就《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领取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仪器达到一般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标准,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3、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公司,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有育种机构及相应的育种条件; 3、自有品种的种子销售量占总经营量的50%以上; 4、有稳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5、有加工成套设备; 6、检验仪器设备符合部级种子检验机构的标准,有5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7、有相对稳定的销售网络。
申请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除具备相应条件外,其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
41、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知晓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42、植物新品种权授予的实质条件:即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条件。
43、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表现形式:体制的二元性、经济的二元性、社会的二元性。
44、就业制度的改革的措施 :第一,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制度。第二,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第三,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就业转化。第四,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第五,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第六,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服务。
45、税收政策: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税并入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税负担。第三步,对农业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46、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47、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48、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49、债权的概念和特征: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
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是绝对权。
3、债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无需借助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支配权。
4、债权的同一标的上可以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债权,即债权具有相容性。而物权的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触的物权。
5、债权的同一个标的存在数个债权时,他们的效力平等。而物权同一个物上存在多个物权时,各个物权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即物权具有优先性。
6、当债权和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0、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非财产权利。种类:人身权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又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
5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52、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53、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基本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两种能力在范围上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法人机关或者法人机关委托的代理人来实现。
54、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 列举了相邻关系的几种主要情况:
(1)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它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2)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它方正常生活、生产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3)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的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损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4)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赔偿;(5)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方生产、生活,他方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6)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的,对有过错依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排除妨碍、赔偿损失;(7)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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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上线单位:市国土局
  1、哪些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答:根据《中和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什么是征用土地?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答: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征用土地的程序是:①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②公告征用土地方案;③办理征地补偿登记;④公告征地补偿方案;⑤交付被征用土地。
  3、哪些用地必须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的范围?
  答:(一)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六)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4、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①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②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①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②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③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6、办理划拨用地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申请书;2、发改委立项;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选址意见书;4、申请单位有关资质(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5、用地范围图一式五份;6、其他相关材料(费用核算单、住宅用地是否纳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相关文件);7、两公告、农民补偿是否到位、交地无争议说明等相关材料。
  7、建设单位能否自行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
  答: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的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8、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9、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需要办什么手续?
  答: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也就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0、个人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本人申请;2、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材料或社区、办事处证明;3、房产证(有则提供);4、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11、个人申请办理补证需提供哪些相关材料?
  答:1、社区、办事处证明;2、地籍档案;3、报纸公告;4、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12、农村居民建住宅可否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
  答: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农村村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的规定,农村村民就不得占用其经营的土地建房。
  13、什么叫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只要实际上发生一方违法地将土地权利完全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则可以认定为买卖。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将土地权利转移的行为,即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28条追究刑事责任。
  14、禁止在基本农田上从事哪些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挖砂、采石、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十八条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什么叫破坏耕地?
  答:破坏耕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窑、建坟;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42条追究刑事责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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