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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与被告周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云2801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李昳;肖群林;李文锋;刀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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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云2801民初?号
原告:西双版纳?????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95652xxxx。法定代表人:罗铃,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云林,女,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原告西双版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福物业公司”)与被告周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福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云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聚福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日至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600元以及违约金8505元,合计121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日,原告与冠嘉名城小区的开发商西双版纳冠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冠嘉名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于2012年12月正式接管冠嘉名城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购买了冠嘉名城小区14-2-1701号房屋,并与原告签订了《冠嘉名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如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收额的3‰交纳违约金。协议第四条第七款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于每年的第一个月15日前交纳。被告系冠嘉名城小区14-2-1701号房屋业主,其住房面积为124.98㎡,每年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1800元,现被告拖欠了日至日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600元,违约金计算为8505元。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一直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交费义务,原告多次催交,但被告拒不交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周云林未作答辩。原告聚福物业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冠嘉名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系冠嘉名城小区业主,并且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实,且双方在协议中对物业费的交纳标准、交纳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被告周云林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聚福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签名按印齐全,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及认……(本文书还有233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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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周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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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与被告张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云2801民初?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李昳;肖群林;李文锋;刀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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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云2801民初?号
原告:西双版纳?????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95652xxxx。法定代表人:罗铃,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明亮,男,住云南省景洪市。原告西双版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福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福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聚福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日至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3082元以及违约金7280元,合计103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日,原告与冠嘉名城小区的开发商西双版纳冠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冠嘉名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于2012年12月正式接管冠嘉名城小区并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购买了冠嘉名城小区3-1-x03号房屋,并与原告签订了《冠嘉名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第十一条第四款约定,如被告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收额的3‰交纳违约金。协议第四条第七款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于每年的第一个月15日前交纳。被告系冠嘉名城小区3-1-x03号房屋业主,其住房面积为107㎡,每年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1541元,现被告拖欠了日至日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082元,违约金计算为7280元。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一直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交费义务,原告多次催交,但被告拒不交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张明亮未作答辩。原告聚福物业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冠嘉名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系冠嘉名城小区业主,并且与原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事实,且双方在协议中对物业费的交纳标准、交纳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被告张明亮未到庭质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聚福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签名按印齐全,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及认证,……(本文书还有230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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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被告张明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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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摘录标签公告概要:公告信息:采购项目名称WXZB-BN-品目采购单位景洪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区域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告时间日
11:14首次公告日期日更正日期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女士项目联系电话采购单位景洪市国土资源局采购单位地址景洪市国土资源局采购单位联系方式代理机构名称云南五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机构地址景洪市勐海路100号冠嘉冠城五幢1单元1602室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房地存量数据整合项目延期公告&、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延期,具体延期情况如下: 景洪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房地存量数据整合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延期至2017年06月29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 其他内容不变,本延期公告为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原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凡与现延期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延期公告为准。以此带来的不便,望各磋商申请人给予谅解。谢谢! & 采购人:景洪市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孙先生联系电话:地址: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遮路5号采购代理机构:云南五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 邮政编码:666100& 联 系 人:刘女士联系电话:& 云南五兴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06月21日提醒:该公司已完成三证合一,以更新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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