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氮肥厂那年重庆祥瑞集团宣布破产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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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与商洛氮肥厂破产管理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代表人:魏泽春,系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书香,陕西丁书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商洛氮肥厂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龚西安,系商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安生,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西办)与被上诉人商洛氮肥厂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氮肥厂)抵押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中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西安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丁书香和被上诉人商洛氮肥厂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杜安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日,氮肥厂与中国工商银行商洛分行(以下简称商洛分行)约定由商洛分行向氮肥厂发放为期一年、月利率5. 85%、用途为还旧借新、金额为1304万元的短期借款, 由氮肥厂以其全部66 473平方米土地和21506.32平方米房屋为其借款合同债务向中国工商银行商洛分行提供抵押担保。氮肥厂与商洛分行分别签订( 2000)工借字第35号借款合同、( 2000)抵押字第9号抵押合同。氮肥厂的66473平方米土地和21506.32平方米房屋分别抵押登记于日及 日,&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证》记载抵押人为氮肥厂,抵押权人为商洛分行,实际抵押金额为4605429元,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为日至日;&房屋他项权证》记载权利人为商洛分行,权利种类为抵押,权利存续期限为五年,从日至日。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与长城公司西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商洛分行对氮肥厂的1304万元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西办。长城公司西办分别于日、日、日在陕西日报上进行公告催收。日,本院受理了氮肥厂的破产申请后,长城公司西办向氮肥厂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要求行使抵押权。经氮肥厂破产管理人审查认为抵押无效,该笔债权按普通债权对待。长城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后未得到氮肥厂破产管理人认同,氮肥厂破产管理人诉至本院。另查明,氮肥厂与商洛分行签订1 304万元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时尚欠其他四十四家债权人各项债务元及法定应缴而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帮困基金、救济款、集资款等费用1888616元,共计元。 原审判决认为,日,商洛分行与氮肥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由氮肥厂将其全部房地产为商洛分行1304万元债权设置抵押担保时,氮肥厂除商洛分行外尚欠其他四十四家债权人债务及法定应缴而欠缴的各种基金、税费、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共计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规定:\"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据此,氮肥厂在有多个债权人,其元的其他债权额占到商洛分行1304万元抵押债权额的65.7%的情况下,将其全部财产即全部房地产抵押给商洛分行一个债权人,明显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违反上述规定,应属无效。长城公司西办辩称不应以固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专项审批,及长城公司西办从原贷款行受让的抵押权未经变更作为认定抵押合同无效的辩解理由,因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其辩解理由成立;但其辩称《抵押合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氮肥厂职工利益得不到保障,不能作为《抵押合同》无效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长城公司西办受让债权后已进行公告催收,诉讼时效中断,氮肥厂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之规定,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商洛分行与氮肥厂于日签订的( 2000)抵押字第9号抵押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元由长城公司西办承担。长城公司西办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尚欠其他四十四家债权人债务元有统计表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而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对“欠债情况统计表”的质证意见为:1、该统计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证据。2、被上诉人未提供作出该统计表的基础材料,上诉人对该“统计表”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因此,一审判决称上诉人对“统计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显属认定事实不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该批复是日发布,日《》开始施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行。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而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施行前作出的有关担保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和本解释相抵触的,不再适用。二审庭审查明,2000年,氮肥厂仍然在生产经营,抵押合同仅涉及土地和厂房,商洛氮肥厂仍有机器设备、产成品、半成品等,并非将全部财产抵押给上诉人。2、本案不属于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且被上诉人不是适格的权利主体。本案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是日,签订时不存在氮肥厂为清偿债务与中国工商银行商洛分行恶意串通,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存在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行使权利的主体应为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3、一审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之一,一审判决却以上诉人受让债权后已进行公告催收,诉讼时效中断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上诉人公告催收只能证明上诉人的债权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而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氮肥厂破产管理人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一审证据质证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债务情况统计表及所附的账簿记载、记帐凭证的形式要件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上诉人亦无任何反证证据否定被上诉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即使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而一审判决认定该证据经过质证合法有效,从而作为判决定案依据完全合法有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上诉人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与《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的解释》相抵触,不再适用,一审判决将《批复》作为判决依据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批复》并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明令废止,而仍有效适用。其次,《批复》与《解释》并不抵触,适用情况不同。第三、《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属于程序性规定,且该条文并不影响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的权利,其主体资格完全合法适格。三、被上诉人的主张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氮肥厂破产各相关债权人后,上诉人于同年7月22日才提出债权中有1304万元设置抵押担保,因而被上诉人于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日,商洛分行与氮肥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内容为贷款1304万元,期限一年,月利率5. 85%;抵押合同内容为氮肥厂以其全部房地产为商洛分行1304万元债权设置抵押担保,但抵押合同未向相关行政机关登记。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与长城公司西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商洛分行对氮肥厂的1304万元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西办。长城公司西办分别于日、日、日在陕西日报上进行了公告催收。日,商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氮肥厂的破产申请后,长城公司西办向氮肥厂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要求行使抵押权。经氮肥厂破产管理人审查认为抵押无效,该笔债权应按普通债权对待。长城公司西办对此提出异议。本案二审庭审中,氮肥厂厂长杨明强当庭陈述在2000年氮肥厂与商洛分行签订抵押合同时,该厂仍在生产,年产量一万吨,厂里仍有机器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等资产。本院认为,商洛分行与氮肥厂于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合同双方自愿及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主张的在担保合同签订时,氮肥厂尚有四十四个债权人,所欠债务元,并提交了债务统计表及相应的债务凭证,上诉人虽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但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日,氮肥厂与商洛分行签订抵押合同时,氮肥厂仍在生产,其资产除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外,尚有机器设备、原料、成品、半成品等。故一审认定氮肥厂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商洛分行一个债权人,明显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显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日,氮肥厂与商洛分行签订了新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用新贷款偿还了1997年的旧贷款,原旧贷款合同债权债务消灭,故依附主合同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在氮肥厂与商洛分行签订了新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后,新的抵押合同仍以氮肥厂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作为借款抵押,但新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依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新的抵押合同成立,但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中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二、中国工商银行商洛分行与商洛氮肥厂于日签订的( 2000)抵押字第9号抵押合同成立,但未生效;一审案件受理费元由长城公司西办承担80373.87元,由商洛氮肥厂承担80373.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47元,由长城公司西办承担78623.5元,由商洛氮肥厂承担78623.5元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西 京代理审判员&& 王 晓 平 代理审判员&& 路 亚 红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 员&& 邓 海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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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文书  在灾难面前,我们需要的是勇气,冷静和智慧。
  真正为国家为人民的军人才是最可爱的人.
  对于没一个人来说    生命都是那么的脆弱    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的    我们只能默默的祝福那写死去的人    在天堂能过的好一点  
  当时我还在读高中,很清楚那次的事故,这么多年过去了,让我们缅怀那些为了人民牺牲的武警战士~
  值得我们纪念的人。      值得我们纪念的人。      值得我们纪念的人。
  事故原因查清楚了吗?事故责任人有没有追究呢
  作者:只卖艺不卖身
回复日期: 23:03:00
    和平年代,不出危险的时候有多少人记得他们?~~      ---------  我只顶这一句
  我也是,心痛,每当为难时刻,消防员官兵总是冲在前线,还有央视哪个大楼着火时,牺牲的消防员,
  记得,在东郊都能看见天上的火光
  敬礼!
  记得。  离我很近。
  当时我还是名初中生,不过看新闻了,什么也不说了,祝他们在天堂里快乐。。。
  迟到的敬礼!
  当时还在上高中,晚上偷跑去打球,球场没灯光,突然天亮了,应该是红了,大概半小时。
  我当时看到了,单位和他们很近
  才看到,默哀。
  当时我还以为是地震了呢,后来才知道...
  迟到的默哀
  当时我才上初一,哎,听说过了,看了这个帖子就应该向英雄们致敬!
  向英雄们致敬!!!!!!!!
  当时在上高中,对于98年的那件事情,向牺牲的英雄们致敬!希望你们在天堂过得好!    
  前几天电视台还采访当年一个烧伤的战士呢,他现在还在部队,个子好高,可以想像出他当年一定是个又高又帅的小伙子,现在已是人到中年,现在那张严重烧伤的脸上疤痕累累,让人看了心痛.所幸他有一个幸福的家,他妻子超级漂亮,还有个可爱的女儿.  真好````````,祝福他.
  不平静的98年啊
  直到牺牲时还保持着扑火姿势,好像还有一部纪录片纪念他们!  向牺牲的消防官兵致以崇高的敬意!!!!
  祝福一下
  我只觉得现在119是最好用的
  祝他们在天堂长眠......
  13年了,以此贴纪念那些牺牲的战友。
  记得那件事
  再次在本贴致敬
  那会儿我还在小学,所以不知道这事儿  向英雄们致敬!!!!!
  记得。在下班的路上。愿英灵永安。心中永记
  记得一清二楚,当时就在昆明路。。。。。。
  默哀.....
  向烈士敬礼!当时我在土门团结南路离现场不远。  
  向英雄致敬
  向烈士致敬
  怎么说呢!他们的确是因公牺牲,不过有一个比较搞!炊事班的那个,当时他是要去跟着看热闹的!本来根本没他的事的,所以没自己的事情还是少搀和!挺可惜的!
  默哀英雄…也默哀回复中前面那么多陌生的逝去的马甲……
  向所有的英雄致敬,我现在就住在南郊秦华天然气公司旁边,好担心。
  致敬!!!!
  那年我们高考,以为是地震呢,缅怀英烈。
  怎么说呢!他们的确是因公牺牲,不过有一个比较搞!炊事班的那个,当时他是要去跟着看热闹的!本来根本没他的事的,所以没自己的事情还是少搀和!挺可惜的            紧急时刻部队里什么人都要上战场的
虽然他们是炊事班的
但是平时还接受一些消防训练的
  不知道哪位能把烈士们的名字报一下,让我们永远记住他们!
  每年3月5日 都应该来这里转转
  为人民牺牲的英
人民不会忘记你们 !    
  火球映红了天,灼烤着我的脸颊。直线几百米的距离,我们同样没有选择逃命,一直坚守在岗位上。向逝去的英雄们致敬!也为当时的自己自豪!
  向英雄们致敬!  现在想想那一幕还历历在目,当时我们学校离那不远,第一次爆炸天还亮着没感觉,第二次爆炸,天已经黑了,整个天空都映红了,冲出学校发现大街上都是警车、救护车,不久第三次爆炸又发生了!
  千言万语,,万语千言,,无法表达。  他们是是我们心中真正的战士。。  怀念他们。。。。英雄一路走好。。
  火光我也看见了,当时租住在马军寨。当晚救护车响了一晚上。向那些烈士致敬!没有你们,我们也许也没命了。
  你们永远活在西安人民的心理·~
  蘑菇云?
  那年我们高考,以为是地震,后来一个毁容的消防军人结婚,电视上见到了。总之感谢那些为人民牺牲的英雄。
  今天是日,我来晚了。刚找回密码……  深切缅怀你们,我的战友。14年了。
  记得,祝福他们来世投个好人家  
  荒草何茫茫,白杨亦萧萧。   严霜九月中,送我出远郊。   四面无人居,高坟正蕉峣。   马为仰天鸣,风为自萧条。   幽室一已闭,千年不复朝。   千年不复朝,贤达无奈何。   向来相送人,各自还其家。   亲戚或余悲,他人亦已歌。   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记得那事
不记得具体是几号
一转眼十几年过去了。。。。。。
  @省下午餐来炒股
14:35:00  怎么说呢!他们的确是因公牺牲,不过有一个比较搞!炊事班的那个,当时他是要去跟着看热闹的!本来根本没他的事的,所以没自己的事情还是少搀和!挺可惜的!   -----------------------------  那位烈士是司务长,当时带队干部。他老父亲是省消防总队的副参谋长,虽然悲伤但仍以儿子是烈士为荣。你这样说话不知道你父亲听到了会怎么想?要知父母便看儿郎,少教的东西
  花脸消防警官成西安一害了,谁能忘得了35闪爆!
  被火烧伤的人,面部变化很大必然影响心理,这样的人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
  深切缅怀你们,我的战友。15年了。
  那年我好像在西安,还在念书,竟然不知道此事。。。。今天才从此贴得知当年的事情,今天还在昆明路一号桥那边办事。。。。好巧,替烈士们默哀!
  我记得那个事情。  因为从那个事情之后,液化气站不许建在居民区了。而且证也很难批了。  我们家也是搞这个的,后来还费了不少周折。
  记得,一直记得!当时和现场一墙之隔,如果不是消防官兵,后果不堪设想!  
  敬礼!!虽然不是西安人。  
  记忆犹新
  首先向烈士们致敬  昨天青岛一个橡胶仓库着火,回家的路上,我还和同事聊起了当年西安的这件大事,今天就看到这个贴子。  当年我在东郊上学,当时和同学洗澡回来的路上,看到西边半个天都是红的,印象特别深  再向每年来缅怀战友的那位网友致敬,你是好样的...
  西边的那一片红云,永远记在心里,烈士们,我们没有忘了你们!
  致敬!去年底单位消防培训,才知道98年的事情:祝福他们的家人吧  
  英灵不朽,豪气长存!  
  我家也在昆明路闪爆第二次我还在楼顶看呢。升起的大火球脸上都感觉到了热浪来袭!  
  完全不知道,98年我才4岁,向你们致敬,西安人民好样的。  
  还真的不知道!
  致敬!  
  愿好人平安!那些受伤的和牺牲的都正值青春年少啊!  
  作为西安人回忆起来这件事情,满脸是泪,向英雄致敬  
  英雄! 多余说多了也是多余的
家属后事相关部门估计已经忽视了,
  陕西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罐区火灾  日,陕西省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罐区11号罐排污阀上部法兰密封局部失效,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火花引起燃烧爆炸,并殃及毗邻的3507工厂。造成11人死亡、29人受伤(重伤8人),直接财产损失477万元。  事故发生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罗干,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公安部消防局局长孙伦少将多次对灭火救援作重要指示。正在北京开会的省委书记李建国、省长程安东、省委副书记艾丕善多次打电话询问情况,并进行具体部署,在返回西安的当日直接由机场赶往各大医院慰问负伤的灭火勇士。3月6日,正在西安开会的公安部政治部副主任、现役办主任徐继长,代表公安部领导专程到医院看望受伤的消防官兵和职工。3月6日上午,陕西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贾治邦,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李焕政,省委秘书长白云腾到医院看望伤员,并指示“要克服一切困难,保证救护工作的顺利进行”。3月7日上午,建设部副部长李振东在省、市领导的陪同下,慰问了受伤的消防官兵。3月6日下午,公安部消防局副政委陈家强,副局长李伟、李世雄赶赴西安了解情况,并代表消防局领导到医院看望受伤的消防官兵。3月7日,省公安厅厅长赵英武带领厅党委成员慰问了参战部队,并看望了烈士家属。3月8日,省公安厅向参加抢险灭火的消防官兵发出慰问信。3月10日,公安部消防局发来慰问电并紧急拨款30万元用于救治伤员。陕西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西安市委、市政府,共青团西安市委相继作出向抢险灭火英雄群体学习的决定。  11月2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委员、国务委员罗干同志,在陕西省委书记李建国,副书记艾丕善,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崔林涛,陕西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孙安华,陕西省公安厅厅长赵英武等领导的陪同下,到贺军胜烈士家中慰问。在听取贺军胜的事迹介绍后,罗干同志深有感触地说:“贺军胜的确是一个很好的同志,他是我们政法民警中的优秀模范人物。他一心为公,忠于职守,无私奉献,直至献出宝贵的生命,他的思想境界、他的精神、他的品德,值得我们广大民警学习。”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王胜俊,省市领导李建国、程安东、艾丕善、贾治邦、崔林涛、冯煦初等分别为牺牲和负伤的同志题词。王胜俊的题词是“功不可没”;李建国的题词是“浩然正气,永世长存”;程安东的题词是“抢险保平安,救灾为人民”;艾丕善的题词是“烈火丰碑”;贾治邦的题词是“烈火见真金,英名垂青史”;崔林涛的题词是“三五英烈,正气长存”;西安市市长冯煦初的题词是“正气留人间,精神传万代”。  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管理所位于西安市西郊大寨路南端,占地面积35.9亩,东邻西安日化公司,南侧是铁路专用线,西侧是农田和村庄,北侧隔路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3507工厂。东北方向距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约0.5公里处是西安新华橡胶总厂,0.9公里处是总储量为11万立方米的市煤气公司储配站。北侧距液化石油气储配站1.1公里处是西安石油化工厂和西安焦化厂。西北方向距液化石油气储配站0.9公里处是西安化工厂,1.1公里处是西安氮肥厂。  (二)单位基本情况。西安市煤气公司隶属市公用事业局,是市煤气公司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承担西安市13万用户的燃气供应,是西安市最大的液化石油气储存区。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1981年8月经西安市建委、市计委[161]号文件批复立项兴建,由陕西化工安装工程公司承建,1984年10月竣工交付使用。设计有4个100立方米卧式贮罐及2个25立方米的残液罐,总储气量400立方米。1989年8月至1995年5月,经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等有关单位批准同意,该液化石油气管理所扩建增容。现有职工212人,占地总面积63亩,拥有2个25立方米的残液罐(1、2号罐),10个100立方米卧式贮罐(3至10号罐,13、14号罐)、2个400立方米球形贮罐(11、12号罐)、2个1000立方米的球形贮罐(15、16号罐),19辆槽车和10辆汽车槽车,总设计储气量为3800立方米。  (三)事故当日储气情况。事故发生时8号罐储气18吨,9、10号罐各储气37吨,11、12号罐各储气170吨,15、16号罐各储气369吨,13号罐有少量储气,1至7号、14号罐为空罐。另外,还有8辆液化气运输槽车,总计储气量约1170吨。  (四)爆炸气罐审批建设情况。  1、事故涉及到的两个400立方米球罐分11号(北球罐)、12号(南球罐)罐南北排列,均于1990年8 月由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承担设计。1990年10月由兰州石油化工机械厂制造完工,甘肃省锅检所监检。1991年4月由沈阳工业安装公司球罐处安装组焊竣工。1991年6月经西安市劳动局、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1994年8 月经市锅检所定期全面检验,符合有关规定。  2、事故涉及到的3个100立方米卧罐,位于卧罐群西侧,均由西安524厂于1989年6月设计、制造,经西安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验收。1990年6月安装投入运行。1990年3月在市劳动局注册登记。1995年10 月由市锅检所定期检验,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符合有关规定。  3、该所罐区的设备从开工立项审批到设计、制造、安装、验收、投运、生产维护监督、检验等各个环节,都能按国家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落实。各种资料齐全,各种管件有材质证明,有焊接检测、强度试验报告,有检测检验报告,阀门有原始产品合格证,有安装使用后的检验校验报告,管件阀件管理状况基本良好,生产运行正常。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该所法规体系基本健全。  (五)投保情况。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1990年以来,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入器材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239万元。事故后保险公司赔偿金额540余万元。
  二、事故处置经过和扑救情况  (一)闪爆发生前期的处置措施  日,天气晴朗,无风,空气湿度相对较大。当天下午(具体时间不详),市煤气公司液化气管理所储量为400立方米的11号球形贮罐根部最后一道阀门上部法兰密封局部失效,造成大量的液化气泄漏。  1、接警处置情况。16时51分,西安市消防支队“119”调度指挥中心接警,迅速调动辖区七中队赶赴现场,并立即向“119 ”值班指挥员、支队值班首长报告。值班指挥员意识到液化石油气泄漏后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当即命令调度指挥中心加强第一出动,先后调出“119”指挥车、支队总值班车、四、五、六、九中队的11辆消防车(8辆水罐车、1辆泡沫车、1辆干粉车、1辆专勤车)、25具空气呼吸器、77名消防官兵迅速奔赴现场。  2、辖区中队处置情况。16时57分,辖区中队到场,中队指挥员迅速向该单位有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询问、了解泄漏情况。此时,液化气管理所的干部、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已用棉被和麻绳对泄漏部位实施了捆扎封堵,正在采取倒罐处置,并利用罐区消火栓出1支水枪稀释、驱散泄漏气体。球罐根部已经形成30至40厘米厚的“冰层”。辖区中队立即出1支水枪协助液化气管理所对泄漏部位实施堵漏。当时11号400立方米的球罐根部处液化气还在大量泄漏。 防护堤内液化气到处弥漫,整个罐区的液化气味刺鼻,能见度极差。邻近罐区的液化气铁路专用线站台上,停放着一列装载250吨的液化气槽车。东北方向约0.9公里处是市煤气公司煤气储配站三座煤气柜,总容量11万立方米。现场周围还有西安化工厂、焦化厂、日化公司、总后3507厂、氮肥厂及新华橡胶总厂等易燃易爆重点单位。一旦罐区泄漏的液化气继续蔓延、扩散,将产生连锁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3、支队处置情况。先期到达的支队值班首长听取辖区中队的情况报告,在实施侦察、询问事故单位领导及有关技术人员后,当即进行部署:切断电源,关闭警戒区内通讯器材,设立警戒线;禁止火种带入警戒区,并迅速将现场情况向支队主要领导报告,通知各级领导赶赴现场。随后,命令四中队将消防车停在液化气管理所北门、中门东侧,从中门进入,铺设1条干线,利用分水器出2支开花水枪在上风方向设立水枪阵地接替七中队水枪位置;九中队铺设1条干线,连接四中队的消防车,出1支开花水枪,利用3支开花水枪稀释、驱散泄漏的液化气。四中队、六中队在距贮罐约360 米处利用3507厂北门外消火栓,3辆车接力供水;五中队、九中队在距现场约680 米处利用日化公司北门内消火栓,3辆车接力供水,确保一线用水。  4、现场指挥部处置情况。18时许,支队主要领导闻讯后,立即向总队值班室和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汇报。到场后首先进入罐区侦察情况,询问、了解泄漏点和堵漏措施,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制定了8条措施:一是设立警戒区,严防火种进入现场;二是禁绝警戒区内一切火源、电源和储配站周围的生产、生活用电、用火;三是进入现场排险的所有人员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各类通讯工具;四是尽快将气站周围的群众疏散到安全地带;五是除少量人员布置水枪迅速稀释、驱散泄漏的液化气,并协助煤气公司技术人员进行堵漏外,其余力量在安全地带集结待命;六是抢险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现场,加强自身防护;七是铺设供水线路,确保前方不间断用水;八是通知 120急救中心赶赴现场,并通知辖区公安分局调集警力实施警戒。  5、堵漏取得明显效果。18时27分,陕西省消防总队领导到场;18时35分,西安市公安局领导到场。此时,经过1个多小时的紧张战斗,11号400立方米贮罐倒罐已接近一半, 整个堵漏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爆炸发生后实施的灭火对策  1、爆炸连续发生。18时45分,现场指挥部正在研究下一步处置方案时,罐区泄漏的液化石油气混合气体突然发生爆炸,整个罐区一片火海。现场指挥部果断命令:立即抢救伤员,撤离现场人员,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同时要求所有参战人员必须保持冷静,在未查明现场的情况时,不能盲目行动,并安排侦察小组进入罐区进行侦察。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部当即决定:一是现场所有人员、车辆迅速撤离到大寨路东口处;二是命令“119”指挥中心迅速调出了第一、二、三、五、八、十等6个公安消防中队及6个企业专职消防队的12辆消防车、100余名消防人员赶赴现场待命;三是立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事故现场情况。19时23分、20时1分,现场又发生了2次爆炸,情况更加复杂,部队撤到安全地带集结待命。  2、省市领导到场,成立总指挥部。爆炸发生后,陕西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贾治邦,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李焕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崔林涛,陕西省副省长潘连生,西安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才玮辉,陕西省公安厅厅长赵英武、副厅长柳启元、李乐天、纪委书记王彪武等领导先后到场,成立了由省、市主要领导挂帅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火场总指挥部,并由省、市公安消防部门领导组成前沿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火场总指挥部委托前沿指挥部迅速调集咸阳、渭南、宝鸡等3个消防支队的28辆消防车、300余名消防官兵增援。并采取4条紧急措施:一是组织公安干警疏散3公里范围内的群众,迅速撤离危险区域;二是扩大警戒区,封锁重点交通道路,禁止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警戒区;三是通知供电部门紧急关闭危险区域内的一切电源,确保安全;四是灭火指挥部组织侦察小组,对爆炸现场进行进一步侦察。  3、进入灌区冷却灭火。侦察小组分2批进入罐区。此时,11号、12号贮罐已爆炸撕裂,罐体向东北方向倾斜,8 辆液化石油气槽车底部和4个100立方米的卧罐及罐区部分区域正在燃烧,猛烈的火势威胁着2个1000立方米贮罐和6个100立方米贮罐。 根据侦察人员绘制出了整个罐区事故情况示意图。前沿指挥部及时作出了组织力量进入罐区冷却灭火的决策。主要战术措施有4条:一是命令西安、渭南、宝鸡支队迅速扑灭液化石油气槽车、站内贮罐底部和管道线路的余火;二是布置水枪阵地,采用两面夹击战术,对4个稳定燃烧的贮罐和相邻的贮罐实施冷却控制,对2个1000立方米贮罐实施冷却保护;三是命令咸阳支队扑救3507厂棉花仓库火灾;四是组成现场观察小组占据有利位置,随时观察罐区贮罐的燃烧动态,为总指挥部及时提供可靠的依据。  4、紧急调动增援物资,进一步冷却灭火。为确保灭火任务顺利完成,省消防总队又火速调集10吨干粉、50吨泡沫、3000米水带送到一线,支队、总队同时保障现场各参战车辆的油料供给。灭火战斗以西安消防支队为主,渭南、宝鸡消防支队协助。西安消防支队十中队从东门进入出1支直流水枪,扑灭8辆液化石油气槽车火灾后转移到正在燃烧的5至10号贮罐进行冷却降温;二中队1辆消防车停放在液化气储配站南门口,出1支直流水枪,从南侧对5至10号罐进行冷却降温,形成南北夹击的态势;三中队1辆消防车在罐区西门内,出1支直流水枪对2个1000立方米的贮罐实施冷却,防止热辐射引起爆炸起火。
  5、保证火场供水,控制危险局面。灭火指挥部一方面组织车辆运水,一方面命令四、五、六、八、九中队共6辆水罐车利用距火场约360米处的3507 厂北门外消火栓取水,组织双干线供水,保证火场不间断供水。经过参战人员近8个小时的艰苦战斗,扑灭了8辆液化石油气槽车及罐区多处残火;第一个100立方米的卧罐稳定燃烧后熄灭,危险局面得到控制。  6、再次侦察,扑灭余火。3月6日凌晨,根据总指挥部的命令,支队领导和液化气管理所专业技术人员再次进入罐区侦察时,发现5 号贮罐压力表受爆炸震动和冲击波、热辐射的作用发生泄漏。立即命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迅速将阀门关闭,并对罐区所有管道线路、阀门、安全阀及2个1000立方米的贮罐再次进行细致检查。同时,组织专人会同煤气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对2个1000立方米的贮罐和4个100立方米的卧罐罐体表面的温度、液位等情况进行监测。经过全体参战人员约48个小时的连续奋战,3月7日19时5分,扑灭最后一个100立方米贮罐火灾。  (三)现场实施排险监护措施  为防止罐内未燃尽的液化气及残液再次泄漏。3月8日,总指挥部决定,采用盲板将爆炸燃烧的2个400立方米球罐和4个100立方米的卧式罐与未燃烧的贮罐管道彻底隔离;将未燃尽的4个100 立方米卧式罐的液化气及残液排放点燃(清理);对4个100 立方米的卧式罐及管道先后采用了氮气和蒸气吹扫。8日14时,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制定了周密的消防监护方案,派9辆消防车全面实施现场监护。3月9日12时5分,险情彻底排除,消防部队撤离现场。  三、火灾损失  这起事故,造成11人死亡(其中消防官兵7人,煤气公司干部职工4人),29人受伤(消防官兵10人,煤气公司职工19人;重伤8人)。烧毁液化气426吨,烧毁400立方米球罐2个、100立方米卧罐3个,烧损液化气槽车7辆,炸毁配电房、水泵房等建筑物,事故还殃及毗邻单位3507工厂房屋、存货、服装、设备及建筑物,直接财产损失477万元。  四、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劳动部牵头组织陕西省劳动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及西安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建委、市公用事业局、市人民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等12家单位,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了“3.5”事故调查组,开展了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取证和调查工作。经调查,并由劳动部[1998]21号文件批复,最终认定: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11号400立方米球罐下部的排污阀上部法兰密封局部失效,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火花引起燃烧爆炸。事故性质为设备泄漏燃爆事故。  五、消防监督情况  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管理所,自1984年投入使用以来,被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确定为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按季度进行定期检查,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季节变更期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没有发现重大火灾隐患。  六、事故处置主要经验和教训  (一)主要经验  在这次抢险灭火战斗中,西安市消防支队接警准确、调动及时、出动迅速,现场组织指挥正确,战术措施运用得当,官兵抢险灭火勇敢,后勤保障有力,通讯联络畅通,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1、接警出动迅速,调动力量及时,组织指挥正确,后勤保障有力。在这次抢险灭火战斗中,西安市消防支队及时准确受理报警,加强第一出动,迅速准确地调动首批力量和增援力量,队伍集结迅速,战斗展开及时。火场指挥员科学分析,果断决策,分工明确,灭火器材、灭火药剂、动力燃料等物资补给及时,组织有序,后勤保障有力;参战消防官兵面对现场险情,临危不惧,英勇顽强,克服种种困难,连续奋战五天四夜,圆满完成了抢险灭火和现场监护任务。  2、及时侦察险情,正确部署兵力。当辖区中队和指挥人员到场后,没有盲目指挥车辆、人员进入罐区,而是首先进行现场侦察,询问事故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现场情况和应急措施。了解实情后,及时部署水枪阵地,实施冷却,掩护堵漏,稀释、驱散液化气等有效的措施,保证了2条供水线路不间断供水,安全集结剩余兵力,减少突然爆炸带来的更大伤亡。  3、占据水源,确保不间断供水。这次抢险灭火战斗主要依靠就近水源,采用车与车、队与队之间单干线接力供水。在区域停电、消防水源无法利用的情况下,采用车辆运水供水。恢复供电后,又及时采用双干线供水,使后方供水与前方用水有效结合,从而成功地完成了这次抢险灭火任务。  4、现场指挥部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在先后发生的几次爆炸中,由于现场指挥部的正确决策,参战车辆及时撤离危险区域,避免了更大的损失。为了迅速组织进攻,指挥部及时组织3个侦察小组,深入火场摸清实情,抓住了抢险灭火的突破口,为科学决策提供了依据。  5、准确运用技术手段,科学实施排险监护。为全面排除险情,参战力量采用了盲板彻底隔离贮罐、管道,排尽并燃烧残气、残液,实施氮气、蒸气吹扫罐中的余气,派驻消防车、消防官兵和有关技术人员现场监护等综合手段,圆满完成了排险监护任务。  (二)主要教训  这起大面积的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损失惨痛,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影响,教训极为深刻。  1、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抢险应急处置预案不够完善。特别是巡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液化气大面积泄漏而未及时发现,造成大面积扩散,给处置增加了相当的难度。  2、液化气管理所储罐区未安装液化气浓度自动探测报警装置。致使液化气长时间泄漏,而未被及时发现,延误了处置泄漏的最佳时机。  3、液化石油气管理所设备落后。储罐没有设置内置式紧急切断阀和水封装置,泄漏时难以实施堵漏。  4、液化石油气管理所对各储罐储存量分配不合理。而且没有对储量较大的罐区采取分区隔断措施,使液化气泄漏后,分区控制难度增大。  5、消防部队器材装备还不能适应大规模抢险灭火的需要。一是事故发生时,消防部队没有必要的堵漏器材和侦检器材。对液化气泄漏区域的混合气体浓度只能靠眼看、鼻嗅等原始的侦察手段判断估测,不能形成科学数据。二是消防队员缺乏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在灭火救援中,消防人员的个人防护装备缺乏,影响了灭火救援行动的有效性。三是跨地区、多兵种联合抢险,消防器材不能适应现场的需要,靠打手势、喊话等原始通信方式,缺乏防爆型对讲机等,制约了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  七、立功受奖情况  (一)立功受奖单位(6个)  1、公安部给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九中队记集体一等功。  2、陕西省人民政府给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一等功。  3、陕西省公安厅给西安市消防支队四中队记集体二等功。  4、共青团陕西省委授予西安市消防九中队“英雄青年突击队”称号;授予西安市消防四中队、七中队“优秀青年突击队”称号。  (二)立功受奖个人(132人次)  1、公安部授予李伦、牛相成“抢险灭火勇士”荣誉称号,给贺军胜(支队副政委)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批准贺军胜等7名同志为“革命烈士”。  2、陕西省人民政府追授贺军胜、别渭涛、李海宁、冯骥、杨小宏、马军武、刘军元等7位烈士“抢险灭火勇士”荣誉称号。  3、陕西省公安厅给别渭涛等6名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给17名同志记个人一等功,给2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  4、陕西省委组织部追认别渭涛等5位烈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5、共青团陕西省委追授别渭涛等6位烈士“陕西省模范共青团员”称号,授予10名同志“陕西省新长征突击手”称号,7名同志“陕西省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6、陕西省消防总队给27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给32名同志记个人三等功,3名同志记嘉奖一次。
  往事历历在目
特别的日子
  偶然看到这个 ,那会还没来到西安。这次天津的事情,让我更对消防员肃然起敬。愿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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