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土地流转网贷款银行是哪个 目前北京有哪家银行可以做农业土地流转网

您的位置: &
北京农地经营权抵押变担保 农村土地抵押贷款变相突围 土地流转成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新途径
优质期刊推荐土地流转+土地金融:为农民创客创造财富__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
土地流转+土地金融:为农民创客创造财富
作者:倪欢&来源:农民日报&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国家政策引导下,积极投入到创新创业的大潮中来,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创业过程中,也遭遇了许多困境。
  在安徽凤阳小岗村,曾是江苏省农垦三河农场职工的种植大户王从成,虽然拥有规模化现代农业生产的丰富经验,然而几番创业,最苦恼的就是找地。既要集中连片,又要具备适合种植的土壤肥力,要找到这样的创业沃土向来不易。
  江西赣州市,身处“脐橙王国”的种植大户陈松林不缺好产品和好项目,但困扰他的不只有土地流转,还有当地土壤肥力在多年种植后逐渐减弱的问题。在过去缺乏科学勘测的情况下,规模种植项目的风险会成倍增加。
  而湖南汉寿的农民创客高敏,承包了村里的500亩集体湖面进行水产品规模养殖,遭遇的则是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普遍面临的融资难题。相比农户的小额信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不少中小型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获取银行贷款方面更为吃力。
  以前对于创业者来说,传统农业产业链中最亟需解决的农产品流通问题,而如今通过“互联网+农业”整合产业链中的上下游,这些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因此,现在让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者最为头痛的不是缺乏产品、流通渠道、技术,而是土地流转、融资贷款、项目规划、风险控制这几个环节。
  这些问题,正是此前王从成、陈松林和高敏等所遇到的。但如今,通过互联网土地流转综合服务平台——土流网,王从成不仅已实现3000亩土地全面机械化生产,还即将在下半年再流转一万亩土地,扩大生产规模,打造休闲观光农业。
  土流网不仅集合了全国的土地信息可以快速找地,对土壤肥力等要素的细致勘测调查信息还能为规模种植项目提供科学参考,因此彻底解决了陈松林对规模种植风险的担忧,今年脐橙种植达到2500多亩,预计产量2800万吨。
  土流网的另一项核心业务——土地金融,则专门解决新型农业经营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问题。当地邮政储蓄银行联合土流网,对高敏承包的500亩土地进行全方位专业评估,从气候、气温、降水量、水质、保水能力、光照和环境条件等各方面测评后,判定该片区域规模养殖的适宜程度,最后依据评估结果给高敏发放了75万贷款。
  土流网的“土地流转”和“土地金融”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农业规模经营者遭遇自然灾难等情况发生不良坏账,保险公司可以先行理赔,土流网则可以凭借平台优势快速流转抵押的土地,形成风险控制的闭环。
  据易观智库预测,在政策支持、资本方持续注资以及农村网民快速增长等多方因素推动下,年,中国农业电商市场将进入高速发展期,现代化的农业产业链还将继续趋于完善并成熟,这也意味着将全面进入农村创业的黄金时代。土流网顺势而为,在今年年初获得复娱文化、经纬创投1.5亿元融资后,加速土地金融领域在全国的布局,以土地流转+土地金融,力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土地流转低效、融资贷款难、项目规划难、风险控制难等一系列问题。
北京市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设计制作
请与我们联系 京ICP备号电话:行业资讯解读土地政策、浏览最新资讯、分析土地市场土地政策土地合同流转资讯北京大兴区土地流转中心发布430在售429已售1地区:北京 大兴区 公司:北京创达众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交号码输入手机号码,快速发布土地信息友情链接北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加入土地流转合作社种粮大户贷款不发愁
&&&&孟州市上口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是一家专门解决土地流转种粮大户“中间环节”的民间组织,其一头担当保“粮食安全”的重任,一头架起农户与银行的桥梁——&&&&□本报记者马如钢通讯员韩征兵&&&&11月19日,又有10余户种粮大户要求加入孟州市上口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这家合作社才成立7个月已从27户社员迅速发展到400余户,流转土地万余亩。种粮大户严西京说:“俺入社,是因为这家合作社可以提供贷款。”&&&&这家合作社是上口村党支部书记邓东平创办的。究其原因,他感慨万千。&&&&2010年4月,邓东平流转了2500亩土地,立志种粮发家致富,并成立了孟州市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经营中,他遇到最大的难题就是资金紧张,他想到银行贷款,跑了多家银行都被拒之门外,称其是民间自发组织,没有贷款资格。于是,他下决心改变现状,为种粮大户尽一点力。&&&&今年4月,他经深入调查,决定成立一个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专门为土地流转种粮大户解决资金难题。他申请后,各级工商局不敢批准,因我省无先例。省工商局经请示后,才批准注册。今年4月,孟州市上口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诞生了。这也是我省首家“土地流转合作社”。&&&&该合作社原始股东27户,共吸收股金65万元,并根据银行要求,依法依规建立了“股东决议”,并向孟州市射阳村镇银行南庄支行申请贷款。&&&&合作社向孟州市射阳村镇银行南庄支行交40万元风险抵押金,银行放大5倍,该合作社有200万元贷款额度,种粮户最高可贷款10万元。如有到期不还者,银行在合作社风险抵押金中扣除。&&&&种粮户持镇政府发放的《农村集体土地股权证》、《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向合作社申请贷款(两证由合作社保管),得到批准后,由合作社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批准后,将贷款打入种粮户账户。&&&&种粮户贷款前提必须是合作社社员,土地流转给合作社,如有贷款违约,合作社可将违约户流转的土地另行经营发包,以租金收入归还贷款。此“办法”贷款得到了孟州市射阳村镇银行大力支持,并批准实施。&&&&凡加入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社员,也要加入孟州市田丰种植专业合作社,实行统一管理。种植合作社负责购买农资、提供技术服务、粮食统一销售。种粮大户只管种粮,再也不用操心资金、购买农资、技术服务、粮食销售了。&&&&从今年4月至今,该合作社已为40多名种粮大户提供贷款130万元。&&&&邓东平说:“我这样做,只想调动种粮积极性,让种粮大户多挣点钱。”
<INPUT type=checkbox value=0 name=titlecheckbox sourceid="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全国数字报联盟
----更多媒体----
南国都市报
现代生活报
小龙人学习报
申江服务导报
学生英文报
人才市场报
每日经济新闻
国际金融报
上海证券报
上海环境报
三湘都市报
河南日报农村版
华西都市报
金融投资报
四川政协报
精品健康导刊
连云港日报
安徽日报农村版
安徽法制报
今日生活报新规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可向银行抵押贷款 (附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_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爱微帮
&& &&& 新规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可向银…
新规发布:“ 农村土地经营权、房屋财产可向银行抵押贷款(附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来源 | 北大法律信息网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暂行办法日前出台,由央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分别是《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去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正式启动。根据前期省政府的申报,由央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个部门组成的指导小组的审定,232个县级行政区获准试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59个县级行政区获准试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两权”抵押贷款的试点,能盘活沉睡的土地资产,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但试点必须突破《物权法》和《担保法》关于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相关法律条款。去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决定,对“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进行了法律授权。两个《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础支持。关于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办法规定要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而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应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以下为全文: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要求,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日前,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两个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两个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试点地区政府要扎实推进确权登记颁证、流转交易平台搭建、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基础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评估总结。“两个办法”要求,试点要依法稳妥规范推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两个办法”均鼓励地方政府部门通过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公司担保等多种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及缓释机制,保证试点平稳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0.30% 资金 研报]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第五条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第六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第七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第八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第九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第十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第十一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十二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第十三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第十四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第十五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第十六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第十八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第十九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第二十一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  日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依法拥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四)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第七条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农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三)已经与承包方或者经承包方书面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经营权流转合同,或依流转合同取得了土地经营权权属确认证明,并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了土地租金;(四)承包方同意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及合法再流转;(五)承包方已明确告知发包方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第八条借款人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第九条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及流转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或农业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第十条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利率。第十一条贷款人应综合考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期限、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土地流转期内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鼓励贷款人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剩余使用期限内发放中长期贷款,有效增加农业生产的中长期信贷投入。第十二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第十三条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他借款费用。第十四条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或试点地区政府授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办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受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应当对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权属进行审核、公示。第十五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可依法采取贷款重组、按序清偿、协议转让、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第十六条试点地区政府要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推进建立县(区)、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和处置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完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第十七条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鼓励探索通过合同鉴证、登记颁证等方式对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权属确认。第十八条&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地震、冰雹、严重旱涝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第十九条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第二十条试点地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流转合同鉴证评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搭建、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工作。第二十一条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第二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贷款人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第二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政策,积极扩大试点地区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范围。通过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第二十四条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区、市)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试点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第二十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七条&对于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以及没有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微信:WeGrandallers微 | 言 | 正 | 义长按二维码关注
点击展开全文
悄悄告诉你
更多同类文章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阅读原文和更多同类文章
可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关注后
还可知道有多少人阅读过此篇文章哦
我们很专业,我们有视野,我们有态度,我们还有情怀。 所以,我们任性,我们叫微国浩,我们是WeGrandallers。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进入
删除,或发送邮件到 bang@ 联系我们,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农业部 土地流转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