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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武汉如何计算长期借款利息
如何计算长期借款利息
来源:你我贷
如何计算长期借款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如下:借款利息金额=本金××期数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按照国际惯例,长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复利法计算。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常常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利息。(一)一次性还本付息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复利法逐年计算利息,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例1]某股份制企业于20XO年年初向银行借入5年期的长期人民币借款800000元,为10%,每年复利一次,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该借款每年年末计提的利息费用如下:第一年:%=80000(元)第二年:%=88000(元)第三年:%=96800(元)第四年:%=106480(元)第五年:%=117128(元)该项借款的5年利息总额为:800000×[(1+10%)5―1]=488408(元)(二)分期偿还本息在实务中,有些借款合同约定长期借款分期偿还,即企业取得长期借款后,分期、分批地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归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以后计提利息时就只计提未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而不需再计提已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例如,在例1中,约定于第四年年末偿付第四年年末时本利和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前4年年终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变,其他计算如下:第四年年末偿付的金额=800000×(1+10%)×4×50%=585640(元)第五年计提的利息费用=585640×(1+10%)=644204(元)(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有时候,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每年年终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利息费用相等,即:利息费用=本金×年利率在例1中,若其他条件不变,利息于每年年终支付,则每年年终支付的利息为:%=80000(元)(四)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在符合前述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并将其计人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按照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每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资本化率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该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应确定该笔借款各期的资本化率。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该借款内含的实际利率即为各期的资本化率;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按各期实际利息(名义利息加减溢折价摊销额)除以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计算。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人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在这些借款都没有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为: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天数×100%其中,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专门借款的本金余额在会计期间内的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应根据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乘以该借款在当期实际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确定。计算公式为: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同样应当分别确定各期的实际利息,并按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作为本期借款本金计算。[例2]某公司于2002年年初开始自行建造办公大楼。为此,于日向银行借人一笔专门借款50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9%,期限为3年。该办公大楼建造工程的有关支出如下:日1200000元日1800000元日1050000元日1500000元日500000元根据以上有关资料,各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计算如下:(1)2002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5/360+0/360+0/360=2550000(元)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利息=%=229500(元)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总额=%=450000(元)计算出利息费用后,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229500财务费用220500贷:长期借款450000(2)2003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0/360+0/360=2212500(元)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利息=%=199125(元)日,计算出利息费用后,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199125财务费用25875贷:长期借款225000应当注意的是,累计购建支出总额超过专门借款总额的部分不得计人累计支出数负担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也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数。[例3]某企业于日开始建造一项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两项:(1)日借人3年期借款300万元,年利率为6%;(2)日发行3年期债券6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债券发行价格为510万元,折价90万元(不考虑发行债券发生的辅助费用)。假定资产建造从1月1日开始,截至3月31日,计算得出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270万元;截至6月30日,计算得出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450万元。债券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按季度计算利息费用并摊销溢价或折价,则200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适用的资本化率计算如下:由于第一季度只有一笔专门借款,因此,资本化率即为该借款的利率,即1.5%(6%×3/12)。由于第二季度有两笔专门借款,因此,适用的资本化率就是这两项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如下: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当期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lOO%={300×6%×+600×5%××+[(600-510)÷3×]}÷(300+510)×100%=2.41%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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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到底该怎样计算?
时间:日&&|&&作者:都燕果律师&&|&&关键词:借贷&&|&&浏览:5612
案件评查时,看到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分,最后判决全部支持,也没有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就询问了一下主办法官,他回答说是银行贷款利率一般都在一分左右,肯定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不用费劲地计算,不会错的。后来,又咨询了几个搞民事的同事,回答的都大同小异。
民间借贷利息到底该怎样计算?&&&&案件评查时,看到一起民间借贷案子,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是月息2分,最后判决全部支持,也没有说明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就询问了一下主办法官,他回答说是银行贷款利率一般都在一分左右,肯定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所以不用费劲地计算,不会错的。后来,又咨询了几个搞民事的同事,回答的都小异。闲下来仔细琢磨,总感觉哪儿不对劲。如果说按照一般的商业贷款月息一分左右作为标准的话,它的四倍就是月息四分左右,年息几乎能达到五、六角,这明显超出了平常人心理能够接受的合法民间借贷的范围。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来确定标准的话,民间几乎很少有高利贷了。自199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来,无论是司法界,还是广大群众,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间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界限,就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很多人也包括许多审判人员,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多。如何正确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解决民间借贷利息到底该怎样计算的问题,就必须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什么是利率,利息是怎样计算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按照《》的规定,接待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将款出借给借款人的目的,一般情况下就是为了获取利息。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使用货币的单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所获得的报酬率。其实,利率就是利息与本钱的比值。如果用i表示利率、用I表示利息额、用P表示本金,则利率可用公式表示为:i=I/P。一个单位时间的利息等于本金乘以利率。比如:月息20‰,10000元每月的利息就是200元。计算公式:10000元×20‰=200元。一般来说,利率根据计量的期限标准不同,表示方法有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按照行业规则,日利率用万分之一(&‱)来表示,月利率用千分之一(‰)来表示,年利率用百分之一(%)来表示。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就表示日利率,‰就表示月利率,%就表示年利率。年月日利率之间的换算公式是: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比如,当事人借据写的利息是5‰,就表示月息千分之五。如果借据上写的是5%,就表示年息百分之五。如果当事人借据上约定月息是5%,用规范的月息表示方法应该写成50‰。&&&&人们常说的“年(月)息多少厘(分)”是指一元本金一年(月)应该支付多少厘(分)利息。比如“月息2分”的意思就是一元钱每月的利息二分钱,月利率是0.02元/1元=20‰,化成年利率就是20‰×12=24%,那么,一元钱每年的利息是2角4分。计算公式:1元×24%=0.24元。&&&&计算利息银行通常有两种方法,即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借款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积数计息法主要用于计算本金经常变化的存贷款利息,比如活期存款。逐笔计息法是用确定的本金和约定的利率,按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逐笔计息法一般用于计算本金相对比较固定的存贷款利息。比如定期存款。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利率×年(月)数+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还可以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日利率×实际天数。&例如:某甲向某乙借款10000元,约定年息2角,期限二年,实际用款二年零35天,利息多少?“年息2角”是指一元钱每年的利息是2角钱。那么它的年利率是:0.2元/1元=20%,日利率是:20%/360,利息=10000×20%×2+10×35=4194.45元。&&&&民间借贷的本金相对是确定的,利率也是提前约定好的,所以,民间借贷的利息通常都是采用逐笔计息法计算的。&&&&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应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实践中,人们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理解则千差万别,有的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标准,有的则参照各商业银行的利率计算,还有的则以农村信用联社的利率计算利息。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导致结果不一,不但不利于解决纠纷,往往还徒添许多新矛盾。&&&&从字面上理解,“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指的是银行同种类的贷款利率。那么,银行贷款利率的种类有哪些呢?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是按照不同的角度和方法来分类的。按计算利率的期限单位可划分为:年利率、月利率与日利率,分别以%、‰、‱表示。按利率的决定方式可划分为:官方利率、公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按借贷期内利率是否浮动可划分为: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按利率的地位可划分为:基准利率与一般利率。按信用行为的期限长短可划分为:长期利率与短期利率。按利率的真实水平可划分为: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按借贷主体不同划分为:中央银行利率,包括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商业银行利率,包括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贴现利率等;非银行利率,包括债券利率、企业利率、金融利率等。按是否具备优惠性质可划分为:一般利率与优惠利率。按利率的计算公式不同可划分为:单利与复利。&&&&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如果和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较的话,期限的长短、单位都很好识别,也不存在优惠政策问题,还属于非银行利率,需要解决的争议和分歧是应该参照哪个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在我国,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基准利率,实际合同利率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2004年,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不再做限定,下限为0.9倍基准利率。不过对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限制,要求信用社贷款利率上限不得高于2.3倍基准利率。所以实践中,银行贷款利率有三种,即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一般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那么,民间借贷应该参照哪个利率更合理呢?首先,商业银行的范围除了传统国有的四大银行外,还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以及其他私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农村信用社虽然属于信用合作机构,但目前所办理的业务已经与商业银行无异,另外,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在我国的分支机构等等都属于银行,各银行作为经营存贷业务的企业,法律地位相同,都具有自主的定价权,各专业银行之间已经取消了贷款用途的限制,贷款业务基本相同。民间借贷利率为什么要参照这家而不是那家,找不到令人信服的理由,参照哪一家都没有说服力。其次,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已经放开,几乎成了市场调节,其结果必然导致这些银行贷款利率的不确定性,也就失去了参照的价值。再次,人民银行取消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即使没有取消上限的农村信用社也高达基准利率的2.3倍,实践中,无论是一般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还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大都高出基准利率的一倍左右,如果民间借贷按照这个基数再计算四倍的话,就相当于基准利率的八倍,明显对认定和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利。而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具有权威、稳定、微利等特征。民间借贷用基准利率作为参照不但信息好找,好操作,而且计算四倍以内作为合法借贷行为的界限,能够较好地调节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还能有效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也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其实就是基准利率。&&&&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所规定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理解为“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利率的四倍”,而不是其他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浮动后的利率。&&&&关于能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在我国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0、21、25、28条中反而有计收复利的规定,说明我国法律是允许计算复利的。复利,俗称利滚利、驴打滚等等,通常是高利贷的一种比较隐蔽的形式。民间借贷中如果也有计收复利的约定,是否予以支持呢?笔者认为,这种约定不能与禁止高利贷的相关规定相违背,也就是说,不论利率如何约定,利息如何计算,也无论是复利,还是逾期利息,或是,但实际计算的结果,利率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即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即可。&&&&案例:某甲于日从某乙处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期限一年,逾期则加收一半利息。到期后,经某乙索要,某甲于日偿还了本金20000元,某乙于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罚息。&&&&分析:月息2分,换算成利率为20‰,日执行的基准利率是年利率6.06%,换算成月利率是6.06%/12,它的四倍是6.06%/12×4=20.2‰,大于20‰,当事人约定的月息2分,未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逾期部分,当事人约定加收一半利息,利率就变成了(1+50%)×20‰=30‰,大于20.2‰,超过了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属于高利,不予支持。案例中,某甲从某乙处借款60000元,至起诉之日,用期一年零35天,其中20000元逾期20天,40000元一直未还。所以,应当判决某甲偿还某乙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60000×20‰×12=14400(元);支付已付本金20000元的逾期利息及罚息2‰/30×20=269.33(元);支付剩欠本金40000元每天的逾期利息及罚息4‰/30=26.93(元)(自日计算至执行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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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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