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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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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乐平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四月目录第一章前言...1第二章规划背景...5第三章土地利用目标...9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13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29第六章建设用地调控...33第七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38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40第九章土地整治...43第十章土地用途分区...46第十一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50第十二章近期规划...53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57第十四章附则...61附表1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62第一章前言第一条规划目的为更好地落实最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适应乐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科学保障城区和产业基地建设的用地需求,合理协调耕地保护、经济发展与生态建设之间的矛盾,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上级规划的要求,结合乐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乐平市人民政府编制了《乐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第二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经济强市、构建特色城市、实现跨越发展”为目标,积极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发展战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和切实安排用地时序,落实规划实施各项措施,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通过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规划期间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推进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加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第三条规划原则(一)坚持突出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原则立足于保护耕地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与管理,推进耕地保护由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转变。(二)依法编制原则本规划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省、市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三)上下结合原则本次规划注重市、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注重与上级规划的相互反馈、上下衔接,规划目标、土地用途分区、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等规划内容应在反复沟通的基础上确定,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四)因地制宜原则因地制宜,依实际确定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实施措施,解决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五)相互协调原则注重做好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工作。城镇、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与规划相衔接。(六)加强公众参与、提高规划透明度和科学性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性。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规划的意义和作用,强化依法依规用地的理念。(七)加强规划实施保障、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注重规划实施,面向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强化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多方面手段,切实提高规划的实施能力。第四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文件);8、《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号);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10、《关于印发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土资厅发[2009]51号);1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号);1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1号);1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程序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07]60号);1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2009年);15、《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2009年);16、《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17、《景德镇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18、《乐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19、江西省、景德镇市有关土地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等;20、其它相关资料。第五条规划期限与范围(一)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年,其中:基期年为2005年,近期为年,远期为年。(二)规划范围乐平市行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面积公顷,包括2个街办(洎阳街办、塔山街办)、14个镇(接渡镇、洺口镇、洪岩镇、镇桥镇、礼林镇、众埠镇、后港镇、浯口镇、临港镇、高家镇、乐港镇、涌山镇、塔前镇、双田镇)、2个乡(鸬鹚乡、十里岗乡)和农业高新园的全部土地。第二章规划背景第六条市域概况乐平市位于江西省东北部,属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金三角”地域,北连瓷都景德镇市,东邻德兴市,南越万年县接交通枢纽鹰潭,西毗鄱阳县。地理坐标为北纬28°42′14″~29°23′24″,东经116°53′36″~117°32′40″。乐平环境优美,风光旖旎。市域内有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翠平湖”、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洪岩仙境”、稀世奇幻绝景“泪滩双月”、巧夺天工的“文山石林”、避暑胜地“历居寺”以及饶派风格古民居建筑群等一批特色自然人文景观。乐平资源丰赡,物产富饶。是全国四大产锰基地和江西省三大煤炭基地之一、亚洲最大的膨润土储藏地、江西省唯一的海泡石产地,还是全国商品粮基地、江西重点产棉区、全国优良猪种繁育基地、江西最大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全国有名的“江南菜乡”,素有赣东北“聚宝盆”之美称。2005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63.67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0.56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30.39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22.72亿元,一、二、三产业比重为16.6:47.7:35.7,全市共完成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0.57亿元。2005年,全市总人口80.30万人,城镇人口28.91万人,城镇化率36.00%;农村人口51.39万人。第七条上轮规划实施评价(一)实施概况与成效——落实了耕地占补平衡。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129.07公顷,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315.14公顷,实现了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2005年底,耕地面积为57248.81公顷,较2010年规划安排的耕地保有量58975.81公顷减少1727.00公顷。——实现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确定乐平市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0866.64公顷,保护率为86.13%。至2005年末乐平市实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0866.64公顷,实现了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得到保障。依法依规保障了全市基础设施用地、民生工程用地和重大产业用地,全市城乡居住环境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不断改善,城乡用地结构得到不断改善。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0.4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29.07公顷,其中城镇用地新增5.30公顷,独立工矿用地新增194.54公顷,农村居民点新增23.26公顷,交通用地新增116.5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新增0.75公顷。——土地利用程度和利用效益有较大提高。土地利用率从1996年的93.10%提高到2005年的93.18%;全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从1996年的132.82平方米下降到2005年的87.33平方米;GDP年均增长11.08%,建设用地地均效益由1996年的2046.19万元平方公里提高到2005年的5127.47万元平方公里,增长了251%;单位耕地农业产值由1996年的133.60万元平方公里提高到2005年为334.33万元平方公里。——土地生态环境有所改善。通过规划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园地面积比1996年增加53.31公顷,林地面积增加1700.90公顷,2005年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2.31%,促进了资源、环境、经济协调发展。(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对重点城镇的迅速发展预见不够;二是规划弹性不足;三是耕地面积没有达到上轮规划要求的保有量;四是规划实施措施不配套;五是市乡两级规划衔接不够;六是公众参与处于初级水平,规划实施监督有待加强。第八条土地资源利用状况(一)土地利用现状2005年乐平市土地总面积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6.92%;建设用地12417.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6%;其他用地13516.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82%。农用地中,耕地57248.81公顷,园地2292.52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9089.02公顷。建设用地中,城镇用地1172.69公顷,农村居民点6447.40公顷,采矿用地638.92公顷,其他独立建设用地713.10公顷,铁路150.33公顷,公路442.29公顷,管道运输用地2.05公顷、水库水面2243.34公顷,水工建筑用地526.08公顷,其他建设用地80.88公顷。其他用地中,水域面积为5478.66公顷,自然保留地8037.69公顷。(二)土地利用特点一是土地利用以农用地为主,林地比重最大,林木覆盖率较高;二是城镇用地较为集中,主要集中在中心城区周边。三是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用地比重较大,有一定整治潜力。(三)土地利用存在问题一是人地矛盾突出,耕地保护压力大;二是土地利用结构不够合理,各业用地供需矛盾有待协调;三是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和土地集约经营程度不高,综合效益偏低;四是可供开发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少,尤其是耕地后备资源潜力较小。第三章土地利用目标第九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立足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战略机遇期,围绕“建设经济强市、构建特色城市、实现跨越发展”的战略目标,立足科学发展,着力创新创业,完善体制机制,提升发展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经济国际化和市场化,全力打造“实力乐平、魅力乐平、诚信乐平、平安乐平”,为实现乐平在全省争先进位、快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第十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经济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64.40亿元,年均增长11.12%;一产增加值达到26.60亿元,年均增长5.76%;二三产增加值达到337.80亿元,年均增长11.69%;固定资产投资为207.13亿元,年均增长15.00%。(二)社会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总人口88.8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8.92万人,农村人口49.92万人,城镇化水平43.81%。(三)生态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林木覆盖率60.00%;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9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00%,工业污水处理达标率95.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6.00%,城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1.00平方米。各类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主要城镇、工矿用地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战略落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调控目标,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必需的用地。大力推进“造地增粮富民工程”,提升乐平市作为国家粮、棉生产基地的承载功能。合理调控土地利用规模与布局,优先保障中心城区建设的用地需求,强化中心城区的集聚和幅射周边功能。重点保障机械装备制造、矿产资源开发、光伏、建材、蔬菜食品加工等支柱产业集群以及金山工业用地。加快集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引导农村人口和生产要素向其适度集中。重点保障皖赣复线提速改造、德昌高速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提升基础设施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能力。强化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和内部挖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不断提高。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加快生态重点工程建设,建设区域生态屏障体系。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目标(一)总量目标1、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到2020年,乐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6889.21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0373.76公顷。2、各项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到2020年,乐平市建设用地规模预期控制在14213.72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387.3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预期控制在3159.43公顷以内。3、园地、林地目标规划到2020年,乐平市园地规模预期不少于2052.19公顷;林地规模预期不少于公顷。(二)增量调控目标1、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年预期控制在2292.29公顷以内,其中占用农用地预期控制在2200.60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1100.30公顷以内。2、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规划期间,重点开展耕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整理,加强对废弃工矿地复垦,有序实施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少于2700.00公顷,其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2089.85公顷。(三)节约集约用地目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5年的87.33平方米调整为2020年的81.18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由平方米调整为2020年的124.76平方米,较2005年降低0.70平方米人;——地均GDP由万元公顷提高到2020年的18.38万元公顷;——地均建设用地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由万元公顷提高到2020年的237.66万元公顷;——交通运输用地集约水平由公顷亿元提高到2020年的4.18公顷亿元;——水利设施用地集约水平由公顷亿元提高2020年的8.07公顷亿元。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第十三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原则(一)优先安排生态屏障用地;(二)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三)协调和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四)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五)合理安排其他各类用地。第十四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一)农用地调整到2010年,乐平市农用地调整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6.79%,比基期年净增加89.05公顷。到2020年,乐平市农用地调整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88.75%,比基期年净增3634.77公顷。1、耕地调整到2010年,耕地调整为56121.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8.30%,比基期年净减少1127.12公顷。期间:城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码头、水工建筑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分别减少耕地106.50公顷、40.30公顷、0.78公顷、66.82公顷、35.60公顷、50.36公顷、1.30公顷、5.8公顷和54.30公顷;转为园地856.20公顷、林地191.44公顷、其他农用地206.79公顷、水域63.50公顷、自然保留地358.10公顷,共减少2037.79公顷。通过农田整理新增耕地369.22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49.13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8.99公顷、土地开发新增耕地483.33公顷,共增加耕地910.67公顷。到2020年,耕地调整为56889.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8.69%,比基期年净减少359.60公顷。年期间:城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码头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分别减少耕地302.71公顷、90.90公顷、1.79公顷、176.11公顷、104.21公顷、256.96公顷、1.30公顷、21.40公顷和144.92公顷;转为园地967.81公顷、林地191.44公顷、其他农用地279.39公顷、自然保留地436.86公顷、水域83.80公顷,共减少3059.60公顷。通过农田整理新增耕地1268.46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182.56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66.49公顷、其他用地开发新增耕地1182.49,共增加耕地2700.00公顷。2、园地调整到2010年,园地调整为2159.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9%,比基期年净减少132.96公顷。期间:城镇、农村居民点、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公路、其他建设用地占用分别减少园地3.36公顷、1.03公顷、0.65公顷、1.60公顷、3.60公顷、3.69公顷,转为林地914.41公顷、其他农用地76.52公顷,共减少1004.86公顷;通过耕地转为园地增加856.2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复垦新增园地7.00公顷、8.70公顷公顷,共增加园地871.90公顷。到2020年,园地调整为2052.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4%,比基期年净减少240.33公顷。年期间:城镇、农村居民点、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公路、其他建设用地占用分别减少园地15.66公顷、2.23公顷、0.65公顷、3.40公顷、14.80公顷、7.29公顷,转为林地1074.64公顷、其他农用地134.22公顷,共减少1252.89公顷;通过耕地转为园地增加967.81公顷、土地复垦新增园地19.0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园地25.75公顷,共增加园地1012.56公顷。3、林地调整到2010年,林地调整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53.24%,比基期年净增加1842.85公顷。期间:城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码头、水工建筑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分别减少21.30公顷、8.40公顷、0.45公顷、15.15公顷、18.60公顷、28.65公顷、2.60公顷、5.30公顷和26.90公顷,共减少127.35公顷;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林地3.90公顷、土地复垦新增林地16.10公顷、土地开发新增林地456.77公顷,耕地转为林地增加191.44公顷、园地转为林地增加914.41公顷、其他农用地转为林地387.58公顷,共增加林地1970.20公顷。到2020年,林地调整为公顷,占土地总面积55.23%,比基期年净增加5801.44公顷。年期间:城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码头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分别减少137.60公顷、23.76公顷、2.49公顷、64.36公顷、142.20公顷、264.65公顷、2.60公顷、35.75公顷和105.50公顷,共减少778.91公顷;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新增林地25.36公顷、土地复垦新增林地141.70公顷、其他用地开发新增林地4594.39公顷,耕地转为林地增加191.44公顷、园地转为林地增加1074.64公顷、其他农用地转为林地552.82公顷,共增加林地6580.35公顷。4、其他农用地调整到2010年,其他农用地调整为8595.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34%,比基期年净减493.72公顷。期间:城镇、农村居民点、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码头、水工建筑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分别减少30.34公顷、2.87公顷、4.90公顷、2.60公顷、3.99公顷、3.30公顷、17.20公顷和1.83公顷,转为耕地369.22公顷、转为林地387.58公顷,共减少823.85公顷;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增加206.79公顷,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其他农用地9.49公顷、土地复垦增加其他农用地2.71公顷、土地开发增加其他农用地34.60公顷;园地转为其他农用地76.52公顷,共增加330.11公顷。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调整为7522.2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79%,比基期年净减1566.74公顷。年期间:城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港口码头用地、水工建筑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建设占用分别减少77.55公顷、5.27公顷、0.70公顷、6.25公顷、32.39公顷、57.09公顷、3.30公顷、78.95公顷和15.86公顷,通过农田整理转为耕地1268.46公顷、转为林地552.82公顷,共减少2098.66公顷;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增加279.39公顷,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增加其他农用地19.79公顷、土地复垦增加其他农用地15.00公顷、其他用地开发增加其他农用地83.50公顷,共增加531.90公顷。(二)建设用地调整到2010年,乐平市建设用地达到12904.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6.53%,比基期年净增487.15公顷。期间:通过占用农用地和其他用地新增建设用地593.17公顷;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复垦分别减少69.52公顷、36.50公顷,共减少106.02公顷。到2020年,乐平市建设用地达到14213.7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7.16%,比基期年净增1796.64公顷。年期间:通过占用农用地和其他用地新增建设用地2292.29公顷;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和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复垦分别减少253.46公顷、242.19公顷,共减少495.65公顷。1、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到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加到9169.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63%,比基期年净增197.42公顷。期间,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214.40公顷、5.04公顷、45.30公顷、38.11公顷、6.09公顷,共增加308.94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复垦分别减少69.52公顷、36.50公顷,流转为铁路为2.60公顷、转为公路为2.90公顷,共减少111.52公顷。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达到9387.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73%,比基期年净增415.21公顷。年期间,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水域、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571.51公顷、18.54公顷、228.21公顷、89.77公顷、1.36公顷、17.40公顷,共增加926.79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采矿用地和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复垦分别减少253.46公顷、242.19公顷,流转为铁路、公路用地分别为7.28公顷、8.65公顷,共减少511.58公顷。(1)城镇用地调整到2010年,城镇用地达到1368.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69%,比基期年净增195.33公顷。期间,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106.50公顷、3.36公顷、21.30公顷、30.34公顷、1.83公顷,农村居民点转为城镇增加32.00公顷,共增加195.33公顷。到2020年,城镇用地达到1789.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90%,比基期年净增616.76公顷。年期间,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水域、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302.71公顷、15.66公顷、137.60公顷、77.55公顷、1.36公顷、6.38公顷,农村居民点转为城镇增加75.5公顷,共增加616.76公顷。(2)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到201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达到6395.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23%,比基期年净减52.24公顷。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54.78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40.30公顷、1.03公顷、8.40公顷、2.87公顷、2.18公顷;流转为城镇、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减少农村居民点面积分别为32.00公顷、2.60公顷、2.90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减少69.52公顷,共减少107.02公顷。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达到6227.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14%,比基期年净减219.51公顷。年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126.33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90.9公顷、2.23公顷、23.76公顷、5.27公顷、4.17公顷;流转为城镇、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减少农村居民点面积分别为75.50公顷、0.95公顷、7.28公顷、8.65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减少253.46公顷,共减少345.84公顷。(3)采矿用地调整到2010年,采矿用地达到638.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32%,比基期年净减少23.72公顷。期间,新增采矿用地1.56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林地、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0.78公顷、0.45公顷、0.33公顷;通过复垦转为耕地6.32公顷、园地7.60公顷、林地9.50公顷、其他农用地1.86公顷,共减少25.28公顷。到2020年,采矿用地达到485.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24%,比基期年净减少153.29公顷。年期间,新增采矿用地5.39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林地、其它农用地、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1.79公顷、2.49公顷、0.70公顷、6.95公顷、0.41公顷;通过复垦转为耕地38.92公顷、园地14.50公顷、林地95.80公顷、其他农用地9.46公顷,共减少158.68公顷。(4)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调整到2010年,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达到791.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40%,比基期年净增78.05公顷。期间,新增其他独立建设用地89.27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66.82公顷、0.65公顷、15.15公顷、4.90公顷、1.75公顷;通过复垦转为耕地2.67公顷、园地1.1公顷、林地6.6公顷、其他农用地0.85公顷,共减少11.22公顷。到2020年,其他独立建设用地达到884.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45%,比基期年净增171.25公顷。年期间,新增其他独立建设用地254.76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农村居民点、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176.11公顷、0.65公顷、64.36公顷、6.25公顷、0.95公顷、6.44公顷;通过复垦转为耕地27.57公顷、园地4.50公顷、林地45.90公顷、其他农用地5.54公顷,共减少83.51公顷。2、交通水利用地调整到2010年,交通水利用地达到3564.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81,比基期年净增200.46公顷。期间:新增交通水利用地194.96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水域、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93.06公顷、5.20公顷、55.15公顷、27.09公顷、9.86公顷、4.60公顷,农村居民点转为交通水利用地5.50公顷,共增加200.46公顷。到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达到4466.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25%,比基期年净增1102.10公顷。年期间,新增交通水利用地1086.17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水域、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383.87公顷、18.20公顷、445.20公顷、171.73公顷、36.52公顷、30.65公顷,农村居民点转为交通水利用地15.93公顷,共增加1102.10公顷。(1)铁路用地调整到2010年,铁路用地达到213.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11%,比基期年净增62.90公顷。期间,新增铁路用地60.30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水域和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35.60公顷、1.60公顷、18.60公顷、2.60公顷、0.6公顷、1.30公顷,农村居民点转为铁路2.60公顷,共增加62.9公顷。到2020年,铁路用地达到454.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23%,比基期年净增304.28公顷。年期间,新增铁路用地297.00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水域和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104.21公顷、3.40公顷、142.20公顷、32.39公顷、1.66公顷和13.14公顷,农村居民点转为铁路7.28公顷,共增加304.28公顷。(2)公路用地调整到2010年,公路用地达到534.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27%,比基期年净增92.36公顷。期间,新增公路用地89.46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水域和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50.36公顷、3.60公顷、28.65公顷、3.99公顷、0.46公顷和2.40公顷,农村居民点转为公路2.90公顷,共增加92.36公顷。到2020年,公路用地达到1057.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53%,比基期年净增615.18公顷。年期间,新增公路用地606.53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水域和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256.96公顷、14.80公顷、264.65公顷、57.09公顷、0.46公顷和12.57公顷;农村居民点转为公路8.65公顷,共增加615.18公顷。(3)港口码头用地调整到2010年,港口码头用地达到10.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1%,港口码头用地比基期年净增10.60公顷。期间,通过占用农用地和其他用地新增港口码头用地10.6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滩涂沼泽分别新增1.30公顷、2.60公顷、3.3公顷、3.40公顷到2020年,港口码头用地达到12.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1%,港口码头用地比基期年净增10.60公顷。年期间,通过占用农用地和其他用地新增港口码头用地10.6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滩涂沼泽分别新增1.30公顷、2.60公顷、3.3公顷、3.40公顷。(4)水工建筑用地调整到2010年,水工建筑用地达到560.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28%,比基期年净增34.60公顷。期间,新增水工建筑用地34.60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水域和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5.80公顷、5.30公顷、17.20公顷、5.40公顷和0.90公顷。到2020年,水工建筑用地达到698.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35%,水工建筑用地比基期年净增172.04公顷。年期间,新增水工建筑用地172.04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水域和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21.40公顷、35.75公顷、78.95公顷、31.00公顷和4.94公顷。(5)其他建设用地到2010年,其他建设用地达到170.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09%,比基期年净增89.27公顷。期间,新增其他建设用地89.27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54.30公顷、3.69公顷、26.90公顷、1.83公顷和2.55公顷。到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达到360.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18%,比基期年净增279.33公顷。年期间,新增其他建设用地279.33公顷,增加来源主要是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自然保留地,面积分别为144.92公顷、7.29公顷、105.50公顷、15.86公顷和5.76公顷。(三)其他用地调整到2010年,乐平市其他用地达到12940.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6.51%,比基期年减少576.20公顷。到2020年,乐平市其他用地达到8084.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4.09%,比基期年减少5431.41公顷。1、水域调整到2010年,水域达到5489.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77%,比基期年增加10.46公顷。期间,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水工建筑用地分别占用0.60公顷、0.46公顷、3.40公顷、5.40公顷,通过土地开发转为耕地12.28公顷、林地28.60公顷、其他农用地2.30公顷,共减少53.04公顷。自然灾毁耕地转为水域增加63.50公顷,共增加63.50公顷。到2020年,水域达到4966.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2.50%,比基期年减少512.15公顷。年期间,城镇、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水工建筑用地分别占用1.36公顷、1.66公顷、0.46公顷、3.40公顷、31.00公顷,转为耕地37.88公顷、林地509.29公顷、其他农用地10.90公顷,共减少595.95公顷。自然灾毁耕地转为水域83.80公顷,共增加83.80公顷。2、自然保留地调整到2010年,自然保留地达到7451.0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3.74%,比基期年减少586.66公顷。期间,因建设占用减少自然保留地13.24公顷,其中城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公路、水工建筑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分别占用1.83公顷、2.18公顷、0.33公顷、1.75公顷、1.30公顷、2.40公顷、0.90公顷和2.55公顷;通过土地开发转为耕地471.05公顷、林地428.17公顷、其他农用地32.30公顷,共减少944.76公顷。自然灾毁耕地转为自然保留地增加358.10公顷,共增加358.10公顷。到2020年,自然保留地达到3118.4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59%,比基期年减少4919.26公顷。年期间,因建设占用减少自然保留地53.81公顷,其中城镇、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其他独立建设用地、铁路、公路、水工建筑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分别占用6.38公顷、4.17公顷、0.41公顷、6.44公顷、13.14公顷、12.57公顷、4.94公顷和5.76公顷;转为耕地1144.61公顷、林地4085.10公顷、其他农用地72.60公顷,共减少5356.12公顷。自然灾毁耕地转为自然保留地436.86公顷,共增加436.86公顷。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布局(一)农业用地布局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严格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大力加强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园地、林地的结构调整,引导其他农用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1、耕地布局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切实落实补充耕地义务。改善耕地生产条件,提高耕地综合生产服务能力。在不影响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耕地的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使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一。规划期内,对部分乡镇耕地布局进行合理调整。耕地主要分布在市域内乐安河及其支流流域周边,主要有众埠镇、礼林镇、涌山镇、双田镇、镇桥镇、浯口镇、乐港镇、高家镇等乡镇。2、园地布局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园地保护目标,着力调整优化品种结构,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提高园地的单产和效益。果园主要布局在众埠、塔前、临港、礼林、洪岩、农科园等乡镇;桑园主要布局在十里岗乡;茶园主要布局在洪岩、众埠、礼林、鸬鹚等乡镇。3、林地布局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培育”的要求,以建设良好生态区域为目标,充分利用荒滩、荒地等非耕地资源进行造林。在乐安河流域等生态地位重要的区域,建设一批林业重点生态工程。重点推进“一大四小”生态建设、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规划期内,林地主要布局在东部丘陵山区的涌山镇、众埠镇、洪岩镇、礼林镇、洺口镇、塔前镇、高家镇和十里岗乡等乡镇。4、重大农业产业用地布局根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优质蔬菜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乐平市农业产业化布局,加快济南-广州高速公路沿线优质蔬菜基地建设,扩大无公害蔬菜生产。大力推进“江南菜乡”品牌建设,抓好12.8万亩全国绿色食品蔬菜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着力开发冬季蔬菜,确保蔬菜种植面积达到30万亩、产量达到80万吨。在塔前、乐港、后港、农科园、接渡、镇桥、众埠等地建立生猪产业经济带,力争期末生猪出栏规模达60万头。在高家、众埠、十里岗、名口、鸬鹚、临港、浯口、后港等地建立家禽产业经济带,在众埠、礼林、后港等地建立养牛产业经济带,以洎阳、乐港、后港、接渡、塔山等乡镇(街道)及共库、洪岩等旅游区为重点,发展垂钓渔业与休闲渔业。以众埠、洺口、浯口、礼林等沿乐安河流域乡镇为主,发展对水质要求严格的特种水产品种。在塔前、十里岗、鸬鹚、高家等水库较多的山区乡镇,主要发展综合立体养殖。(二)建设用地布局1、城镇工矿用地布局城镇工矿用地以乐平市中心城区为核心、交通线为主轴线,其外围以中小城镇及重点工矿企业为主进行布局。中心城区是城镇工矿用地扩张的核心,重点强化第三产业的作用。外围中小城镇是与市城区既有机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城镇工矿发展新空间,通过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以吸引人口和产业的聚集,主要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农村转化人口的生产、生活用地空间。乐平市城镇空间布局以“核心—郊区—重点城镇—一般城镇”为基本构成模式。形成以洎阳街办、塔山街办为中心,众埠镇、洪岩镇、涌山镇等重点发展城镇为“骨架”,其他一般乡镇为填充的网络型、放射式城镇体系空间布局。统筹安排精细化工产业基地以及金山工业基地用地。(1)以乐平工业园为载体,南区重点发展精细化工和医药化工,北区重点发展食品、家具等轻工业,乐北能源建材基地重点发展煤炭、水泥、石灰、墙材等能源和建材产业。(2)在农业高新园、接渡镇、后港镇布局金山工业基地用地。2、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加强对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和引导,以乡镇为单位,完善村镇布局和发展建设规划,通过适当兼并自然村、改造旧村庄、拆除空心村等措施,促进农村居民向城镇和中心村迁移。加强村庄建设,整合中心村和居民点,积极引导农村居民点相对集中建设,适度撤并压缩自然村落,大力建设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一批“村容整洁、村貌美化、村风文明、村民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分散安排在各乡镇(街办),重点布局在接渡镇、后港镇、乐港镇、塔前镇等乡镇。3、其他建设用地布局主要安排以红十军建军旧址、赣东北特委旧址、方志敏旧居、洪岩仙境、翠平湖光、砚山温泉、文山石林、江南菜乡等生态旅游景区建设用地,打造绿色生态旅游品牌。加强红色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旅游配套。完善市区通往各旅游点的道路,做好景区间道路连接与改造。充分利用农、林、水等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重点布局在后港镇、接渡镇、洪岩镇、众埠镇等乡镇。(三)生态用地布局生态用地以设定生态网络体系,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形成基本的国土生态屏障为目标。维护自然地貌的连续性,顺应自然地形地貌的形态,按最大适宜度安排各类生态用地。生态用地布局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向:1、为保护生态环境,维系乐安河河道的自然形态,保留水系、蓄水、泄洪等通道,恢复原有的水生生态系统。在堤坝周围采用人工造林方式营造乔灌结合的水源涵养林,提高森林的涵养水源和调节地表径流的生态防护效能。2、绿化工程建设:全面推进造林绿化生态建设,加强城区绿化美化、乡(镇)政府所在地绿化、农村自然村绿化及交通干线、工业园区和矿山绿化等,建立覆盖全市的林网生态系统。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60.00%,城区绿化率达到35%,铁路和干线公路绿化率达到95%;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85%等。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第十六条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56889.21公顷,其中2010年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56121.69公顷。规划期间,将耕地保护目标下达各乡(镇、街办),各乡(镇、街办)建立乡(镇、街办)、村、组、户四级耕保责任体系,层层分解保护责任,明确各乡(镇、街办)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七条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对城乡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通过严格供地政策,制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细化市场准入条件等措施,减少非农业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合理性评价与论证,把减少耕地占用作为选址方案评选的重要因素。规划期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100.30公顷以内,其中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61.76公顷以内。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建设用地确需占用耕地,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的耕地达不到等级的,必须实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积极加大对补充耕地的投资力度,采用工程或生物措施针对性的提高开发耕地质量。第十九条加大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监管,确保建设单位切实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年全市补充耕地面积不得低于2700.00公顷,其中规划近期(年)补充耕地不得低于910.67公顷。第二十条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一)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依照“确保数量,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要求,优先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期内,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0373.76公顷。(二)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重点是协调耕地保护与建设发展用地的空间关系,为了有利于基本农田的保护与建设,必须预留出城镇建设发展空间,保持基本农田的稳定性,为此,适当调减洎阳街办和塔山街办、后港镇、乐港镇、接渡镇等重点发展城镇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以及城镇扩展边界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布局基本农田。调整后,乐平市基本农田主要分布在众埠镇、礼林镇、乐港镇、双田镇、镇桥镇、高家镇等乡镇。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措施(一)基本农田数量落实措施加强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审查,严禁城镇村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单独选址条件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因选址特殊,无法避让基本农田的,在用地预审和审查报批前,必须对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调整及补划方案等进行论证和听证。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禁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临时工程用地和其他各种活动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二)基本农田质量提高措施1、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大力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工作,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和生产能力。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扶持力度。把乐平市粮食主产区建设、国家投资的农业重点开发项目区等建设项目往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投入力度。2、加强基本农田的土壤肥力建设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给水改土,活化土壤,轮作改土,养用结合,翻耕晒垡,提高土壤肥力。3、开展基本农田质量监测与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快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建立档案。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发布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三)基本农田管护措施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基本农田管护工作,将基本农田一一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登记造册。以保护区和保护片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埋设相应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对已埋设的保护标志,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在考核年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第六章建设用地调控第二十二条城镇工矿用地规划期间,随着乐平市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地加快,需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以提高城市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形成以洎阳街办、塔山街办为中心,后港镇、接渡镇等重点发展城镇为“骨架”,其他一般乡镇为填充的网络型、放射式城镇体系空间布局。保障发展机械装备制造、矿产资源开发、光伏、建材、陶瓷等产业集群用地;依托交通线,布局中小城镇发展用地,构建空间有机联系、经济社会互补的城镇发展群。年安排新增城镇工矿用地800.46公顷,其中规划近期(年)安排新增城镇工矿用地254.16公顷。主要布局在洎阳街办、塔山街办、接渡镇、后港镇、农业高新园等。第二十三条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期间,积极引导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推进农村居民点的迁并和整理,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坚持集中集聚的发展方式,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引导农村居民适度集聚,主要布局在集镇和中心村周围。年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126.33公顷,其中规划近期(年)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54.78公顷。主要布局在接渡镇、后港镇、乐港镇、塔前镇、双田镇、洪岩镇、鸬鹚乡、涌山镇等。第二十四条交通用地(一)铁路规划期间,安排新增铁路用地297.00公顷,重点建设皖赣复线提速改造项目。(二)公路用地规划期间,安排公路用地新增606.53公顷,重点建设德兴至南昌高速、湘湖至官庄乐平段、新店至秧畈、乐平至吴家、乐江线改扩建、其它县道、乡道公路改扩建和全市村村通公路建设工程。(三)港口码头用地规划期间,安排港口码头用地新增10.60公顷,用于建设塔山码头、鸣山货运码头、严洲码头。第二十五条水利设施用地规划期间,水利设施用地新增172.04公顷。主要用于建设城市防洪工程,鄱阳湖区二期防洪工程第五个单项、第六个单项工程以及乐安河河道、河口的清淤疏浚和整治,对现有中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高加固以及全市农田水利排灌体系等工程建设。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调控措施(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用好增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着力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细化指标控制,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切实推进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二)积极推进城乡用地增减挂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优先选择辖区内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实施挂钩工作。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建新区的城镇村用地比例,确保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三)控制城镇和工矿用地过快增加控制城镇用地盲目增加,合理调控城镇用地增长的规模与速度,防止超越人口城镇化和就业结构转移的进程盲目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坚持以工业化推动城镇化,强化产业支撑,合理调控城镇用地增长的规模与速度。(四)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以达到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出发点,以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引导和促进农村建设用地适度集中为方向,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空心村”整治、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等整治结合起来,扎实抓好围村林、行道树、庭院绿化工程建设,建设居住环境良好、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突出、人与自然和谐的新农村。(五)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因地制宜的划定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在区域范围内形成了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一)允许建设区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本区土地面积13476.17公顷,主要分布于洎阳街办、塔山街办、接渡镇、乐港镇、礼林镇、镇桥镇、涌山镇、众埠镇。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有:(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二)有条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主要用于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调整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本区土地面积987.46公顷,主要分布于后港镇、接渡镇、农业高新园等。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有:(1)区内土地符合使用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2)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三)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是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本区土地面积公顷,主要分布于高家镇、洪岩镇、礼林镇、临港镇、洺口镇、双田镇、涌山镇、镇桥镇和众埠镇等。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有:(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3)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林地等农业用地,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地,但不得扩大面积。(四)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本区土地面积415.96公顷,包括共产主义水库、大口坞水库周边具有重大生态意义的区域。本区的空间管制措施主要有:(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第七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第二十八条中心城区发展空间按照乐平市的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城区发展方向是“南控北扩东延西连”,即东北方向为主导发展方向,其次考虑向西,南部适度蔓延扩展,形成“一城两区,两基地”的城市总体布局。第二十九条中心城区用地调控目标乐平市中心城区四至为:北依景鹰高速挂线,南至乐平工业园,西抵皖赣铁路线,东至农业高新园,包括乐平市的洎阳街办、塔山街办、接渡镇、后港镇、乐港镇、礼林镇、双田镇、农业高新园所管辖全部(或部分)范围。2005年,中心城区总面积16450.85公顷,其中建设用地规模为3100.35公顷,总人口14.56万人。到201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为3410.35公顷,总人口16.46万人,净增建设用地310.00公顷;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规模3979.95公顷,总人口20.56万人,净增建设用地879.60公顷。第三十条合理划定中心城区扩展边界为适应中心城区建设发展不确定性,科学调控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分别划定中心城区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在建设用地适宜性以及其他相关规划充分协调基础上,根据规划期内保留的现状建设用地和规划新增的建设用地形成中心城区规模边界。主要的规模边界东起乐安河西侧,西抵后港;北至大连路东侧1000米;南至皖赣铁路线、洎阳街道办。按照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在避让生态环境用地的基础上,划定中心城区扩展边界。扩展边界主要沿大连路两侧划定。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加强对土地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一)加强水源涵养区国土综合整治以乐安河整治为重点,加大水污染防治,切实保护水资源,加强共青水库、共产主义水库、民兵水库等水源涵养功能区的国土综合整治,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水体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功能要求。继续加强保护生态力度,对翠平湖、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洪岩仙境”,禁止安排除旅游设施用地以外的建设项目。加强管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乱开滥采、乱伐滥牧的现象发生。(二)加强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加大农田综合整治力度,提高农田林网绿化率;加强基本农田肥力,全面推广秸秆还田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及水肥耦合一体化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加大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源农药,积极治理白色污染,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加强林业生态系统建设以“一大四小”生态建设为契机,加强城区绿化美化、乡(镇)政府所在地绿化、农村自然村绿化及交通干线、工业园区和矿山绿化等,建立覆盖全市的林网生态系统。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60.00%,城区绿化率达到35%,铁路和干线公路绿化率达到95%;加强农田林网建设,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85%。第三十二条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一)“一大四小”生态建设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生态建设,以通道绿化、市乡村所在地绿化及工业园区绿化、河渠滩涂绿化、农田林网建设为重点,已建和新建高速公路、铁路宜林路段绿化率达到95%以上,国省道干线绿化率达到95%以上,县乡村道绿化率达到85%以上;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交通干线沿线可视范围内村庄实现全面绿化;可绿化河渠滩涂绿化率达到60%以上;工业园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全面实现复绿。(二)环境治理工程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主线,加强乐安河的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工业点源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削减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全面加强废水、废气和固体污染物的控制、治理和综合利用。规划期内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各乡镇垃圾处理工程。(三)生态旅游工程利用生态文化资源和自然资源,重点建设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建设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的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项目等。在区域内依托洪岩仙境、翠平湖光、砚山温泉、文山石林、江南菜乡为主,积极有序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交融合一的生态旅游,打造绿色生态旅游。(四)生态农业建设工程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生态农业转变,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精心实施生态农业示范工程,实施绿色无公害农产品开发工程、农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科学施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工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程、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工程。第九章土地整治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的方针要求,积极推进乐平市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年,全市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总面积2700.00公顷,其中年全市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总面积910.67公顷。第三十三条农田整理大力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排灌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按照大镇3个、小镇2个、乡1个组织实施各农田整理项目工程。年,乐平市农田整理区面积为42282公顷,可新增耕地1268.46公顷。其中:年,乐平市农田整理区面积为12307.33公顷,可新增耕地369.22公顷;年,乐平市农田整理区面积为29974.67公顷,可新增耕地899.24公顷。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点整理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循序渐进的要求,组织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推进“空心村”整治、迁村并点和退宅还田。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年,农村居民点整理面积为277.6公顷,可新增耕地182.56公顷。其中:年,农村居民点整理面积为81.68公顷,可新增耕地49.13公顷;年,农村居民点整理面积为195.92公顷,可新增耕地133.43公顷。第三十五条土地复垦按照改善生态环境、优先用于农业、鼓励多用途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安排,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加快对取土废弃地、挖损压占土地、废弃砖瓦窑用地等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年,土地复垦面积为266.23公顷,可新增耕地66.49公顷。其中:年,土地复垦面积为52.48公顷,可新增耕地8.99公顷;年,土地复垦面积为213.75公顷,可新增耕地57.50公顷。第三十六条土地开发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合理确定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用途和规模,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年,通过土地开发新增农用地1319.04公顷,新增耕地1182.49公顷。其中:年,通过土地开发新增农用地541.02公顷,新增耕地483.33公顷;年,通过土地开发新增农用地778.02公顷,新增耕地699.16公顷。第三十七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重点安排在农村建设用地面积较大、人均用地面积较大的区域,建新区结合城市发展趋势、空间拓展模式和主要发展方向,主要安排在洎阳街办、塔山街办、接渡镇、后港镇、礼林镇等乡镇。根据乐平市各乡镇实际情况,本轮规划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规模预计为1528.36公顷,建新区规模预计为1478.54公顷。第十章土地用途分区根据乐平市土地利用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布局规划,结合土地利用方向和管制要求,将乐平市土地利用划分为六个用途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第三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二)本区土地面积55567.58公顷,主要分布于众埠镇、礼林镇、高家镇、乐港镇、镇桥镇、双田镇、涌山镇等乡镇。(三)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四)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五)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六)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七)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八)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在确保上级下达规划目标基础上多划336.70公顷基本农田(其中塔前镇62.30公顷、众埠镇54.70公顷、洺口镇30.60公顷、洪岩镇27.50公顷、涌山镇26.50公顷、后港镇23.10公顷、临港镇20.90公顷、乐港镇20.20公顷、高家镇19.60公顷、礼林镇19.50公顷、浯口镇16.40公顷、塔山街道办10.20公顷、鸬鹚乡5.20公顷),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九)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第三十九条一般农地区(一)一般农地区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二)本区土地面积15663.99公顷,各乡镇(街办)均有分布。(三)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四)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五)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六)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第四十条林业用地区(一)林业用地区,是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二)本区土地面积公顷,各乡镇(街办)均有分布。(三)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四)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五)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六)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第四十一条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一)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开发区和园区)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二)本区土地面积12082.24公顷,各乡镇(街办)均有分布。(三)区内土地主要用于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四)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五)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第四十二条独立工矿用地区(一)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建设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二)该区土地面积1393.93公顷。主要分布于接渡镇、涌山镇、塔前镇、礼林镇、双田镇、乐港镇、镇桥镇、高家镇、农业高新园等乡镇。(三)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等。(四)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划。(五)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六)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七)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第四十三条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一)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基于生态环境安全目的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二)本区土地面积415.96公顷,主要分布于高家镇、涌山镇、临港镇。(三)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四)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六)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第十一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第四十四条乡(镇)土地利用整体战略定位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分区发展、功能互补思路,实行乡镇差异化发展战略,优化全市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科学划分城镇体系,形成以市区为核心,郊区为依托,重点城镇为动力,一般乡镇,结构多元、间隔分布的网络型城镇体系空间布局。洎阳街办、塔山街办、农业高新园为中心城区核心组成部分,积极融入中心城区发展,依托乐平工业园区和陶瓷基地为载体,发展主导产业为重点,土地利用以城镇用地、产业用地为主。接渡、后港将建成依托毗邻市区优势,承载市区辐射的卫星城镇,土地利用以城镇用地为主。涌山、双田、塔前、乐港将建成依托当地资源开发的新型工矿型城镇,土地利用以城镇用地、工业用地为主。众埠、镇桥、礼林、高家、临港、浯口、名口、鸬鹚、十里岗将建成依托当地农产品开发和加工、促进流通业发展的新型综合型城镇,土地利用以集镇用地为主。洪岩将建成依托当地旅游资源开发集休闲、娱乐为一体的旅游型城镇,土地利用以集镇用地、旅游用地为主。第四十五条落实市级规划控制指标根据各乡镇(街办)的战略定位,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规划分别制定各乡镇(街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占用耕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等预期性指标(详见附表),强化乡镇(街办)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为各乡镇(街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各乡镇(街办)在土地利用与规划中,市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各乡镇(街办)要严格落实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第四十六条强化对乡镇土地利用布局的空间引导(一)落实市级规划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各乡镇(街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以本规划为依据,结合各乡镇城镇、村庄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合理调整各乡镇的耕地总体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和保障科学发展的功能。进一步落实市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区,规划期内重点加强对区内耕地的保护和整治。(二)落实各乡镇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边界各乡镇要在本规划原则、目标指导下,积极配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市级规划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布局城镇工矿、新农村建设、交通水利等新增建设用地,划定各乡镇建制镇镇区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同时,结合区域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景观保护的特殊需要,划定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三)确保重点发展区域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得到优先落实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优先保障市级规划重点发展区域的建设用地需求;同时对市级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水利、能源等各类基础设施项目,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用地规模以及具体位置。第十二章近期规划第四十七条近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经济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7亿元,年均增长14.81%;一产增加值达到15.2亿元,年均增长7.56%;二三产增加值达到111.80亿元,年均增长16.05%;固定资产投资为51.20亿元,年均增长20.01%。(二)社会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总人口83.2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2.09万人,农村人口51.11万人,城镇化水平38.57%。(三)生态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林木覆盖率51.60%;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80.0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00%,工业污水处理达标率70.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0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0平方米。第四十八条近期土地利用调控目标(一)总量目标1、各项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到2010年,乐平市建设用地总规模预期控制在12904.23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169.5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预期控制在2774.37公顷以内。2、耕地保有量目标规划到2010年,乐平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6121.69公顷。3、园地、林地规模规划到2010年,乐平市园地规模预期不少于2159.56公顷;林地规模预期不少于公顷。(二)增量调控目标1、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年乐平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预期控制在593.17公顷以内,占用农用地预期控制在570.07公顷以内,占用耕地控制在361.76公顷以内。2、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规划近期,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910.67公顷,其中耕地占补平衡指标839.00公顷。(三)节约集约用地目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5年的87.33平方米调整为2010年的86.46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由平方米调整为2010年的125.13平方米。——地均GDP由万元公顷提高到2010年的6.41万元公顷;——地均建设用地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由万元公顷提高到2010年的86.64万元公顷;——交通运输用地集约水平由公顷亿元提高到2010年的5.99公顷亿元;——水利设施用地集约水平由公顷亿元提高2010年的22.08公顷亿元。第四十九条近期土地利用布局安排(一)近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交通建设项目为提高全市交通运输的便捷性和运输能力,支撑城市及产业经济建设。规划近期,全市安排交通建设用地指标160.36公顷,主要用于建设皖赣复线提速改造、干线公路改扩建、乐平至吴家公路、塔山码头、鸣山货运码头建设。2、水利建设项目规划近期,为提高水利设施用地对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保障能力。全市安排水利建设用地指标34.60公顷,主要用于城市防洪工程、五河治理等工程建设。3、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规划期间,乐平市重点实施第三水厂建设项目、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大连新区路网工程建设等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地总面积约52.00公顷。(二)近期城镇工矿用地安排规划近期,全市安排城镇工矿用地254.16公顷,主要分布于洎阳街办、塔山街办、后港镇、接渡镇和农业高新园。主要用于建设乐平市城市新区、乐平工业园区以及金山工业基地,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和产业体系,吸引和疏散老城区人口和产业,发展精细化工产业和机械装备制造、矿产资源开发、光伏、建材产业。第十三章规划实施措施第五十条规划实施的行政措施(一)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的用地规模,以及其它行业规划的用地规模。城镇体系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业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责任机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要划分责任片块,落实责任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的永久性保护。任何人不得占用、毁坏基本农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植树、种果、挖沙取土。(三)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依法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约束性管理。各类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批地用地。凡未纳入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用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年度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计划指标。(四)建立领导干部考核制度明确各乡(镇)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制定详细的奖惩办法,把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防止违法违规用地等作为考核内容。(五)完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其他用地占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及其用地的控制和引导。建立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第五十一条规划实施的经济措施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凡在辖区内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鼓励盘活建设用地存量,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和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的行为,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对节约集约用地的行为,实行一定的经济支持与奖励。设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专项基金,基金由依法收缴的耕地造地费、土地闲置费、菜地开发基金和城镇国有土地出让金等四项收益组成,主要用于扶助对土地保护、整理、开发和非义务复垦等工程,以及奖励在土地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五十二条规划实施的技术措施(一)实施规划创新措施在规划具体实施管理中,结合上级下达的各约束性和预期性控制指标,严格落实。同时,规划方案与实施按照乐平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给予相应弹性,一是在城镇建设预留用地的安排上考虑增大城镇建设用地的用地空间,设置一定的弹性空间,划定城乡用地扩展边界。二是在落实上级下达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将多划了336.70公顷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遇见不可预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重大线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时加以调节。三是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中应扣除历史遗留、自然形成、界址清晰的河流、湖泊、山林等生态用地以及对外交通用地。(二)建立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和评价制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研发适合乐平市土地管理需要的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在实施过程中运用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跟踪管理,并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年度土地报批统计资料进行动态监控,必要时根据规划目标与任务的改变做出决策。(三)建立和完善规划信息系统利用本次规划和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建库的有利时机,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市、乡(镇)国土资源的不同数据库、不同应用系统间的集成与整合,建立不同级别、不同比例尺、不同类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间联动更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第五十三条完善规划实施的执法监察机制(一)建立充分结合、协同作战的执法机制建立国土资源与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对一般性违法案件的查处和重点案件的突破实行有统有分;对乡镇、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实行分级查处。(二)建立完善的市、乡(镇)、村、组四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全面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建立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三)积极推行规划实施监督制度成立行政督察小组,对各单位及规划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抽查和暗访等形式加大督察力度,对积极主动,规划实施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奖励;对行动迟缓,拖后倒退的单位通报批评;对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目标的单位进行适当处罚。第五十四条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一)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和开展土地整治活动时,应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用地、依规用地意识。(二)切实加强舆论宣传规划成果批准后应依法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规划范围和期限、规划目标和主要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土地利用重大项目和工程安排、规划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违反规划的法律责任等。(三)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和可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方案、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四)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把人大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权利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与舆论、公众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第十四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规划由文本、说明、图件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说明是对文本的具体解释。第五十六条本规划由乐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实施。乐平市国土资源局作为规划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协助实施。第五十七条本规划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原《乐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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